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

2010-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移转交货卖方

李 薇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负担直接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货物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原则。但是,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则比较特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主要对风险的概论、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以及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举例说明。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7-01

在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中,风险转移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灭失或损坏时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重大利益。因此一直以来为各国的法律所重视。而作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对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风险的概论

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后者。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在《公约》框架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二、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出现风险时损害责任的归属,即由哪一方承担损失,它所要解决的直接法律问题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卖方能否就已交付的货物索要价款。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取两种原则: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所有权主义”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谁掌握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标的物的风险。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而美国、德国等国的法律则规定一般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交付主义”。《公约》也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现在货物买卖规则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

三、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货物在交付后风险发生转移自然没有异议。当事人发生违约时交付主义是否仍然应当作为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呢?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因买方的原因致使货物迟延交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后,如果货物发生了风险损失,货物的风险及其责任的承担是否可提前于交货前由卖方移转至买方呢?针对这一问题,《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从理论上来说,买方在该接收货物时却不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若遇到风险发生,如果仍以交付为风险划分点,让正当交货不能并且无过错的卖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话,既有违公平原则,又鼓励了买方的违约行为,这是不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因而,对于买方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各国都规定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即便他没有占有货物,买方仍要对货物风险负责。

为清楚之见,现举一例以说明买方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一项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在7月份将400箱货物备于仓库以便买方提货。9月1日,卖方备好400箱货物提醒买方收货,但是买方一直到9月30日都没有收货也未作任何解释。10月2日买方前来提货,但这400箱货物已在10月1日发生的意外火灾中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应在9月30日截止工作时,即买方由于不提货而构成了违反合同的时候,转移给买方。因此,如果货物在10月1日发生火灾而灭失,那么尽管货物当时是在卖方的仓库里,买方尚未提取,但货物灭失的风险仍应由买方承担。

须注意,不能理解为货物因买方原因不能在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前交付,则买方将负担货物的所有风险。事实上,买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

第一、《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有卖方负责。”也就是说卖方有告知履行瑕疵的义务,如果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这种瑕疵应当又他负责。具体到上面的例子中,假如卖方备好的货物其实不足400箱,只有350箱,那么卖方应当对短少的50箱货物负责。即便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货物而违反了合同,他只需要对350箱货物的意外灭失的风险负责。

第二、因为买方虽有违约行为,但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货物仍在卖方的支配之下,卖方仍须承担对货物的看管和维护的风险责任,并且应及时对货物做出适当的处置,如另行销售等。如果因卖方未能尽职保管好货物,那么对由其本身过失造成合同货物的损失的风险就不能移转给买方。具体到上面的案例,如果卖方在10月1日的火灾中积极采取灭火措施的话,就可以保住100箱货物,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已经是买方的了,自己没有必要去管,由此造成的多损失的那100箱货物的风险责任应当由卖方承担。这样算来,买方只需就250箱货物的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

四、结语

在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时,解决风险负担问题比较简单。在买方发生违约且在合同中未对此问题做出规定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风险的负担。买方收取货物是其合同义务之一,卖方的交货义务的完成有赖于买方的收货,货物风险亦随着交接货的完成而发生了移转。在因买方的过错而影响到卖方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货物情况下,由于货物仍由卖方占有和控制,若坚持交付主义原则,则对卖方明显不公平。因此,风险的承担应可以排斥适用交付原则,货物风险提前从卖方移转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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