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文本主义

2010-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卡利亚制宪修正案

田 伟

摘要文本主义是美国宪法学界重要的宪法解释理论,其核心是在解释宪法时追求宪法文本的客观意义。斯卡利亚是文本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进行了文本主义的解释。

关键词宪法解释文本主义斯卡利亚“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5-02

2008年6月26日,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①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认定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美国公民持有武器和基于诸如自卫等传统合法目的使用武器的权利,进而裁决华盛顿特区枪支管制法“禁止拥有手枪”和“上扳机锁”条款违宪。②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直接对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究竟是一项个人的权利(a right of individuals)还是一项仅适用于由各州管理的民兵的集体权利(collective right)做出明确裁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由此,美国社会持续几十年的关于禁枪和持枪的大争论也终于一锤定音。

在该案中,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决定了司法审查的结果。被誉为“保守派大脑”的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撰写了该案的多数意见,作为文本主义(Textualism)宪法解释理论的代表人物,其执笔的长达64页持枪案判决,正是对文本主义的最佳诠释。研究此案,对于我们理解文本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

文本主义是在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也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核心问题——宪法解释的目标究竟是探求“制宪者原意”,还是追寻“活的宪法”?

原旨主义主张以“制宪者原意”(original intent) 为宪法解释的目标,认为从宪法文本开始的宪法解释,最终只是为了确认制宪者在制宪当时的规范意图。保罗·布瑞斯特指出:“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③惠廷顿认为:“原旨主义的核心原则是,美国宪法应当按照起草和批准时公认的理解予以解释。”④

非原旨主义最鲜明的旗帜是主张追求“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他们反对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反对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意思和历史含义,认为应当考量自然法、社会和政治影响等因素,根据当前的社会背景和知识,寻找宪法文本在现在的合理含义,并通过这种解释,最终使宪法能与社会变迁的情势相适应。

二、 文本主义

(一)文本主义的定义

文本主义是当代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整合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之优劣利弊的一个重要学说。斯卡利亚大法官将自己看作一个文本主义者——按照文本被写成的样子,不多不少地解释它。他在著作《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Federal Courts and the Law》中系统地阐释了其文本主义的主张。本文对文本主义的介绍,以其观点为主。

文本主义的理论核心是:在宪法解释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宪法文本的客观意义,而不是制宪者的主观意图,更不是其他因素。按照斯卡利亚的认识,宪法文本的含义又可以从时间维度上区分为原初含义(original meaning) 和当下含义(current meaning)。前者即在制宪当时的含义,是制宪当时“美国人民”(美国宪法的批准者)对宪法文本的理解;后者即解释宪法时的含义,是纳入时代变迁的因素之后宪法文本的含义。

文本主义不问立法者想表达什么,他们只问法律本身想表达什么。文本主义既非严格的解释主义,也非宽泛的解释主义。文本主义意味着对宪法文本合理的解释,赋予文本以其通常的含义,既不缩小也不扩张。

文本主义的解释原则是:法律解释应当与文本和常规的用法一致,应当与某个条文在法律中前后条款的理解一致。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文本主义偏好使用词典定义、文法规则及解释规则这些工具以确立法律文本中词语的客观含义。

文本主义的核心,就在于对文本的重视,很大程度上,文本主义就是在文本的“四角”之内解释它(interpret a text from 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 text itself)。基于对文本自身的重视,斯卡利亚不赞同对立法史等文本之外因素做过多的阐释。

文本主义反映了斯卡利亚的法哲学思想,桑斯坦称之为民主形式主义(democratic formalism)。⑤在法律解释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上,该理论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应由法律统治,而不是立法者的意图;其次,由法官解释宪法变动后的含义,与法官的职业有一种根源上的不相容,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领域拒绝普通法中法官造法的传统。

(二)如何理解文本主义

1.文本主义与原旨主义

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文本主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原旨主义。原旨主义者将制宪者的意图奉为圭臬,但文本主义主张,在宪法中寻找的应是文本的原初含义,是制宪时美国人民对宪法文本的普遍认识,而不是起草人所要表达的原意。因此,在文本主义者看来,有关宪法解释目标的最大分歧并不是“制宪者意图”与“宪法文本的客观含义”之争,而是宪法文本的“原始含义”与“当今含义”之争。如果我们认为斯卡利亚是一位原旨主义者,那么就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前提——他所认为的原旨是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original meaning),而不是制宪者的原意(original intent)。

同时,与极端的原旨主义者不同,斯卡里亚实际上并不排除宪法文本之外的因素进入宪法解释,只不过在他看来,宪法文本的含义是优先的,“其他因素进入宪法解释应当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并且必须是宪法文本的含义所能包括的”。⑥

2.文本主义与非原旨主义

主流的非原旨主义理论追求“活的宪法”,认为宪法应当与时代的变迁相适应。但斯卡利亚认为,法官并不天然地适宜于解释特定时代的意愿,这项工作最好由立法机关或公民投票完成。基于这一观点,斯卡利亚批评“活的宪法”使法官将各种文本之外的因素随意地纳入宪法解释,在这一过程中法官有可能将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解释为宪法的含义。

斯卡利亚的这一主张曾被质疑为他是否在支持一部“死的宪法”(a dead Constitution),但斯卡利亚回应说,他追求的是“持久的宪法”(the enduring Constitution)。也许这正是斯卡利亚与非原旨主义者最大不同。

3.文本主义与文字主义(literalism)

文本主义者重视文本的原初含义,但并不限于构成文本的每一个词语可能的含义的范围。斯卡利亚曾说,“文字,就像音节,并不是孤立地而是在上下文背景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基于对“代笔人错误”(scriveners error)的承认,文本主义允许法庭在特殊情况下给予文本以灵活解释。另一方面,文本主义也坚决反对随意抛开文本的“文本虚无主义”。

三、 “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的文本主义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于1791年通过,其内容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在该案中,斯卡利亚将第二修正案的含义解释为:“第二修正案保护不在民兵组织服役的个人持有武器和出于诸如在家中自卫等传统的合法目的而使用这些武器的权利。”

在法庭意见的开头,斯卡利亚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解释的文本主义原则——“宪法是为了让选民读懂而写就的,宪法之中的词句必须使用区别于专业术语的正常而普通的含义”。接着,他按照这一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二修正案进行解释。

(一)修正案序言性条款(prefatory clause)和生效条款(operative clause)的关系

第二修正案天然地由序言性条款和生效条款前后两部分构成,斯卡利亚首先引用1867年宪法著作中对于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又将第二修正案和同时期各州宪法中个人权利条款进行比较,最后从语言逻辑的角度进行论证,最终他得出结论,第二修正案的序言性条款只是宣告了生效条款的目的,而非限制或扩展了其范围。也就是说,第二修正案其实是一个因果关系,“因为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所以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既然文义上并非限制关系,那么这一权利当然指向普遍的个人权利。

(二)生效条款的含义

首先,斯卡利亚把注意力集中在“人民的权利”(right of the people)上,他对从整体上分析了权利法案,指出其他条款——尤其是同样出现“人民的权利”表述的第一、四、九修正案——都指向个人权利,所以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宪法文本上下文中的含义,自然也不是参加民兵组织之后的集体权利。此种分析反映了文本主义的一项核心要求——法院在解释时要参考整个制定法文本,不能超越由对文本整体的合理理解所带来的意义脉络。

随后,他转向“携带和持有武器”(keep and bear Arms)。斯卡利亚引用了1773年版的塞缪尔·约翰逊词典以及韦氏、牛津、布莱克等十几部制宪时期的词典中对于“武器”(Arms)一词的注释和例句,认为它在18世纪的含义与今天并无不同,都是泛指武器而非特指为军队制造的制式武器。而“持有”(bear)最天然的含义就是拥有武器(have),“携带”就是在民兵组织范围之外的佩戴、携带武器。在解释中偏爱使用字典,是文本主义的一大标志,而斯卡利亚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引用词典次数最多的一位大法官。

斯卡利亚还在法庭意见中特意批评了认为第二修正案只保护在其制定的18世纪存在的那些武器的说法,明确保护对象包括在制宪时代并不存在的武器。由此可以看出文本主义与极端原旨主义之不同。

(三)其他方面

斯卡利亚指出民兵(militia)一词,在制宪时被普遍认为包含了所有生理上能够进行正常防卫的男性,即全体适龄男子,而非今天如禁枪派所言,专指国民警卫队等类似的组织。

接着,他又剖析了第二修正案通过前后各州宪法中类似的持有武器条款的含义,考证了第二修正案通过后几年内学者、法庭和立法者对之的解释(因为这些人的解释能够代表当时民众对于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分析了最高法院有关第二修正案的判例,指出三者的结果与法庭意见相吻合。

虽然宪法史证明有三个州对第二修正案的提议明确指向个人持有武器的权利,但是,对这一极其有利的证据,斯卡利亚却认为它们只有半信半疑的解释上的价值。这恰恰反映了文本主义对立法史一贯的不信任。

在最后,斯卡利亚承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禁止携带隐蔽武器、限制重刑犯和心理疾病患者的该项权利等等。

通过以上严谨周密的论证,斯卡利亚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对第二修正案进行了解释。以“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为代表的文本主义对于我国宪法解释学的研究应该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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