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凯
占全国公司总数99%的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群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在产品的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的崛起,解决就业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而资金短缺、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难题。对此问题,不论是政府高层、企业领导还是专家学者,都对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思路。同时中央和各级政府也推出了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可以说是收效显著。笔者通过梳理归纳,得到以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新方法:
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补助机制。2008年我国已首次启动了全国性的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16亿,同时保持了持续增加的趋势。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当补助,即由省级财政会同当地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或者以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的方式,无偿援助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以浙江省为例,2008、2009两年省级财政已经拿出7亿元,对外贸出口前景好,压力重的企业进行补贴。2010年将继续追加。当然,对于专项资金不可能使每一个受困企业都能利益均沾,补助的重点应放在当地龙头企业和和“专、精、特、新”企业。这是从强调贷款总量到贷款结构的一个调整,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支持。相比于大型企业以及有政府背景的项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更大,通过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有利于形成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可供担保的财产少,所以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贷到款。为解决这个难题,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联合当地的商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2008年7月份,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目前,央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据悉,《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很多中小企业还达不到上市的条件,这就需要中小企业“抱团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此应运而生。在发达市场国家,债券融资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以美国为例,2008年,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额是同期股票发行额的5倍,以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还有很大拓展的空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2007年开始推出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与此同时。截至目前,共发行了“07中关村债”、“07深中小债”、“09大连债”三期债券,共有8家中小企业发行了2.65亿元短期融资券。
所谓集合发债,就是俗称的“捆绑发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形式,它的发行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可以提高参与企业的知名度,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创新,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与中小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具有自身的特性。表1和表2列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的特征比较。
表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比较
表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银行贷款比较
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与中小企业集合债类似,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只面向机构投资人,后者面向机构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
2009年11月13日,全国首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注册上线,并与25日正式流通。首批发行的三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北京市顺义区项目选取了顺义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成长性的7家中小企业,山东省诸城市项目选取了当地8家优质中小企业,山东省寿光市“三农”集合票据项目选择了8家涉农中小企业,这3单合计发行12.65亿元票据。2010年2月又成功发行上海闵行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和中关村高科技中小企业2010年度集合票据。
与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其它信用债券产品不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产品结构、信用增进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创新。一是在产品结构上,3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均由联合发行体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单个发行企业均为独立负债,参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清晰,偿付责任明确。二是在信用增进措施方面,采用商业化第三方担保及票据分层双保险,在提升债项评级、熨平各发行主体之间信用差异的同时,提高了投资人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认可度。三是在投资者保护上,通过相应的代偿机制和违约处理机制,设置了严密的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成功发行,扩展了市场发行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层次、开拓了新的发行方式,对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企业融资,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采用动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融资。
1.动产抵押方式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条规定又被称之为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新型担保制度,是动产抵押的一种方式。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例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都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而我国的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虽设于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之上,但企业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能。浮动抵押这种新型担保方式无疑扩大了企业抵押担保的范围,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2.权利质押方式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以股权、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股权质押(ple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资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如今,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利用企业股权融资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获得现金流。股权质押融资的意义是配合一板和二板市场建立三板市场,进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种融资方式一方面使金融机构的放贷资金有了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借款的中小企业无需额外的资产来抵押以筹集到资金。
3.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普遍缺少有效抵押物,山东省枣庄市在全国首创“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新业务,企业将自有钢结构厂房办理动产登记后就可从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信状况不理想,房产和机器设备是通过银行贷款实现间接融资的主要途径。但前几年有房产的中小企业大多已经将房产进行了抵押,现在几乎无“房”可抵。机器设备由于变现率低,目前金融机构原则上也不再办理此类抵押贷款,企业要想贷款很难了。
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贷款的基本流程为:企业向银行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企业、银行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双方协商确定钢结构资产的价值,企业到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钢结构资产抵押登记,银行根据钢结构资产价值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并发放贷款。手续简单,操作方便。其优点如下:
钢结构资产抵押融资制度减少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契约成本。交易费用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原因之一。钢结构抵押模式由于钢结构厂房结构简单,材料单一,市场价值容易确定,一般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资产价值,企业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缴50元工本费,即可办理抵押登记,企业融资成本率极低,对企业而言,是接近零交易费用下的最小社会成本的交易机制,企业办理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积极性较高。
钢结构资产抵押融资制度减少了银行的搜寻成本。中小企业规模小,其信用信息非常分散,且正规金融的记录非常有限,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征信系统,银行要深入调查寻找最佳的贷款对象,就要付出巨大的搜寻成本。钢结构厂房资产抵押模式,发现钢结构资产抵押融资功能,抵押的钢结构资产可以有效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解决信贷投放的后顾之忧,开辟银行信贷投放的新领域,减少了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搜寻成本。
钢结构资产抵押融资制度节约了银行的监督成本。中小企业动产抵押由于“动产易动”,且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导致储存、保管不易,长时间存放会引起自身价值贬值甚至灭失而失去担保价值,危及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而不动产抵押,银行在处理不动产抵押物变现时,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钢结构厂房相对固定,市场价值较高,除受钢材价格变现影响外,自然损耗少,移动、拆装不会损害其价值,容易变现,银行管理也比较容易,减少了银行对抵押物的监督成本和抵押变现成本。
当然,钢结构融资抵押实践中也存在以下问题:钢结构厂房抵押融资制度创新需要更高层级的效力认可;钢结构厂房抵押资产管理机构缺位有可能增加银行交易的监督成本;钢结构抵押登记管理滞后难免多头抵押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企业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挂牌上市。
虽然能够上创业板的中小企业数量会有限,但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有多重效应,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会吸引众多的发起人投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可吸引公众投资。通过吸引公众投资后,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会加强,进而得到银行投资。
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打通了投资与退出的渠道,将会非常有效地刺激民间创业及投资,新一轮的民间投资热潮将会在中国涌现。政府投资之后民间投资的兴起,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投资主要偏重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而产业发展则要看民间投资。 创业板有利于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链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格局。
2010年将是创业板快速扩容的一年,上市公司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将有大的提升,成为下一个美国NASDAQ将不会是梦想,必将又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强劲引擎。
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落实保增长、扩内需、保稳定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中小企业、银行和社会机构的集体努力,共同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新途径,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李晓玉、李卫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研究.财务与金融.2008(4)
[3]中国证券信息网网站
[4]王志.山东“钢结构资产抵押贷款”破解企业融资难.经济参考报.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