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协商程序的完善
——基于协商民主的借鉴

2010-04-11 16:54肖巧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协商民主

肖巧平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论政治协商程序的完善
——基于协商民主的借鉴

肖巧平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在理论渊源、价值追求、方式、手段方面有契合之处。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在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借鉴协商民主理论进行完善:扩大参加政治协商的主体、完善协商方式、明确协商效力。

政治协商;协商民主;协商程序

一、我国政治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契合性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有的翻译为审议民主,下文中出现的审议民主即是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末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古代直接民主的复兴),它主要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而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同时经由协商民主达至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我国的政治协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各界,就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协商,以便执政党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本文的政治协商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各界通过人民政协而进行的协商。

尽管西方协商民主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存在一些差异:协商民主要求公民与政府之间实现直接的、公开的对话,是一种直接民主,我国的政协则是代议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平等的,但我国的政治协商代表以社会精英为主,且主体地位是有差别的,各民主党派更多是提供咨询和建议,执政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协商民主提出的实现共识的途径有多种,如对话、讨价还价、妥协等,我国的政治协商强调参与政治的权利,但在上述途径等具体民主程序方面还有待发展。[1](P154)

但没有人否认我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有契合之处。两者的契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论渊源的契合:人民主权是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制度设计的基石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几乎是当代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普遍的和首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完全有权参与国家事项的决策和管理。人民参与的方式有两种: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方式,即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直接民主制度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少;2)公民们必须具有相当同似的特征,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识背景大致相同,语言、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财产、社会地位大致平等;3)公民之间必须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4)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5)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集会,还包括积极参与城邦的管理;6)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2](P56)由于这些条件在现代几乎很难具备,所以,直接民主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小,几乎被现代政治所忽视。因此间接方式,即间接民主受到追捧,成为现代人民行使主权的重要形式。间接民主,主要是通过推举代表,由代表来决策和管理。这种方式的制度形式就是选举。然而,当选举民主得到普遍适用后,人们越来越感受到了它的弊端:民主弱化、自由失衡、平等缺失和参与减弱。于是能体现直接民主价值的协商民主得以出现。所以,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古代直接民主的复兴。毫无疑问,协商民主理论发源于人民主权,而且更符合人民主权的要求。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哈贝马斯甚至认为,人民主权体现在人人自由平等参与的协商辩论与相互间的交往行动之中而非体现在人人亲自参与的直接民主与选举代议制度中。[3](P4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我国政协委员尽管不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但它是经过多重协商,推荐产生的,尽管它是间接民主形式,而且是“体制外”的间接形式,但从政协的实际运行看,它无疑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第二,价值追求的契合:公共利益是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共同的价值追求。

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要使公共决策具有合法性。它所设计的各种方式都是为了能形成公共利益。对话、沟通、辩论、个人偏好的转向,最终的目的是要达成公共利益的一致。参加协商的公民“受到这样的召唤:他在从事这种工作时衡量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遇有相冲突的权利要求,应以和他个人偏好不同的原则为指导;任何时候其所运用的原则和准则都应该以共同利益为其存在的理由……使他感到自己是公众的一分子,凡是为公共利益的事情也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4](P79)而且“审议式民意(协商民主的另一种翻译法)调查结果表明,恰是广泛参与对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对话这一过程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更强烈的感受——或其思考至少会超越狭隘的、眼前的私利或当下的个人满足”[5](P137)。为了达成公共利益,要求公民以负责的态度参与协商。在协商民主理论者看来,参与协商的公民“应该问的不是这样的问题——‘这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而应该问:‘这对国家有什么好处?’”,在协商中“公民的责任是要超越个人利益,并严肃认真的对待共同利益的性质”[6](P137)。协商民主通过公开谈判、对话、共同协商,达成公众自愿接受的决策,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公民自治且必须理性决策。这样,参与者就必须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建议、支持的政策承担责任。

毛泽东对共产党在政治协商中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现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7](P809)。参与政治协商的民主党派和其他力量同样没有各自的私利,他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一点,在《政协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协要“尽一切努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政治协商的这种价值追求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完全吻合的。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既保障了政治协商利益基础的根本一致性,有利于各种利益在主导利益牵引下的多元增益,又为正义地分配物质利益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能够保证社会基本正义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大众归属性和共同致富的理念又为利益冲突的政治协商解决提供了强大的公共利益导向。而且,我们一直主张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交融互惠,私人利益在公共利益的导向下增进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个人利益的最终实现提供公共的保障。而且我国的人民政协始终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放在政治协商的首位,把为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当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令西方学者担忧的责任、公共利益问题,在我国却显得比较轻松。

第三、方式的契合:对话、沟通、协商。对话、沟通、协商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招牌”,是协商民主之所以成为协商民主的标志,是区别于选举民主的重要之处。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协商式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对话伦理,协商中,任何主题都可以讨论,任何观点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交流,任何人都有机会自由平等地参与;参与者要仔细倾听、理性思考他人提出的观点和理由;最好的观点胜出。

政治协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提倡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中坦诚相见、以心交心,讲实话、讲真话,充分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

第四,手段上的契合:通过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达到公共利益的形式。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人们在公共领域发现、提出不同的社会问题,参与各种类型的商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理性的讨论和交流,并形成统一意见。公共领域达成的理性共识和提出的各种理由从四面八方包围正式的公共权力城堡,对其判断、决策施加影响,但是并不试图将其推翻或取代。这些共识经由公共权力机关转化成法律或公共政策。因此,协商的过程就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过程,协商的结果就是对公权力监督的结果。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阐述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时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对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就是那些骂我们的……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这种协商观念在当代政治协商中得到了比较好的实施。而且《政协章程》规定:政协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二、我国政治协商协商程序的不完善

政治协商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而且也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程序是一个全方位、综合性的概念,需要借助于语义学、社会学、法学和哲学以及自然科学来界定其意义,它是一个跨领域的概念。一般来说,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所以,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为的过程。

从法律的角度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障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8](P8)

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程序,一个完整的协商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主体,即谁参加协商;客体,即协商什么;方式,即如何协商,如何协商具体又包括协商的时间、步骤等;效力,即协商的结果具不具有约束力,具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对协商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

首先,规定了协商的主体。依《规定》,协商主体是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地方政协也有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共产党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要的人事安排等,主动与政协进行协商。

其次,规定了协商的内容。《规定》第3条: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再次,规定了协商的形式。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都是政治协商的形式。

此外,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的规定看,可以推出,协商的时间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

这些规定总的看来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从内容上看,虽然对有些问题的规定很明确,如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等,但其他的有关规定则不好确定。特别是作为地方政协,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哪些属于国计民生的范围,哪些属于重大人事安排等,没有依据认定。

从形式上看,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协商各种形式,而没有规定哪些问题采用哪些形式,更缺乏采用各种形式的具体步骤。

从时间上看,决策执行之前的“前”,前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以至于有些地方或有些时候,在决策公布的前一天来协商(这时的协商其实只有协商之名,而无协商之实,与通报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决策后能否协商没有规定。

从协商的效力看,缺乏不按要求协商的制约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协商的“人治”色彩比较浓,“在一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还取决于党政一把手个人民主意识的强弱。党政领导民主意识强,重视政协工作,政治协商就比较主动。反之,政治协商就难以开展”[9]。

三、借鉴协商民主理论,完善政治协商的协商程序

1.协商程序对于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民主的真正价值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哈贝马斯在谈到程序对民主的重要性时这样说:“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了这个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在这个旋转的过程中程序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10](P569)因为“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11](P42)。有一些人,甚至一些政协委员,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有一些微词,认为政治协商在很多时候只是摆设,协商只是走过场。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虽然较多,但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在协商中基本上是协商的主持者(多半是领导)主导了协商,他最先发言,他有足够的时间发言,他有足够的资料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他甚至有权控制谁发言谁不发言。如果有正当的程序,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遏制。而另一方面,如果给了参与者平等的权利,即使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他也会心服口服。“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所以即使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对结果不满也只能接受……这种效果是程序过程本身产生出来的。”[12](P11)“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13](P82)。

因此,程序常常被看成是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这样一种社会状态最重要的基石,[14](P25)协商式民主就通过设定缜密的程序规则,将分散的社会声音纳入特定的场景中,以对话程序的正义性来求得结果为所有人接受的合法性。[15](P39)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经过60年的发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其基本制度是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它必将长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要使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基本制度面的调整,而在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完善。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完善又主要是技术面的完善。而技术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协商程序的完善。近些年来,共产党和政协自身都关注政治协商程序的建设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完善政治协商程序的建议

(1)扩大参加政治协商的主体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以承认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格局多元化、价值取向多维化等为基本前提,主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要充分地进行协商。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包括公民、政党、社团、族群等以及他们的代表,只要受到政策影响就可以而且应该参加到讨论和决策中。只有这样,协商的决策才具合法性。邓小平早就认为:“统一战线的对象……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16](P259)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分层情况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尽管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政协改造为一个纯公民的协商组织,只要公民愿意就可以参加(公民参加协商还可以有其他途径),但在保持政协精英协商特色的基础上,适当地扩大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政协参加单位的广泛性,调整界别的组成很有必要。

第一,增加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全面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权利义务关系和各类社会资源的配置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废除了身份制;确立了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体系;经济上,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步伐加快,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外资、合资、民营等经济形式蓬勃发展,传统的单位制度的功能开始剥离到社会,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现。

如非政府组织就有多方面的作用。政治方面它能促进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督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经济方面:它刺激消费,促进生产发展,.吸收就业人员,减轻就业压力;提供信息,解决纠纷;培训劳动力,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文化方面它提供各种文化作品,满足多元化的文化需求;促进文化自主发展,引导新文化的传播;弥补政府对文化事业管理的不足。对外交往方面可以补充政府行为的不足,提供非官方的信息和对话渠道。[17](P53)社区也承担着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功能。但是,政协组成单位中,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席位(尽管有妇女联合会、工会等,但他们并非真正的非政府组织,也不是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也没有社区的位置。即使政协委员中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的成员,但人数非常少,很难发挥作用。而另一方面,社区建设、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由于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属于新鲜事物,缺乏传统的固有表达平台,意见得不到反映,社会参与乏力。鉴于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与他们协商资源缺乏的现实,应该将他们吸收到政协中来。

第二,调整工会界别,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委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工会界别委员,仍然是由国有企业的工会人士担任。这种状况已经不适用现代工人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的代表很难真正代表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应当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和农民工代表。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还有另一重要的意义:现在政协中有了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主的代表,而非公有制企业主与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利益有较大的冲突,政协中只有企业主而没有员工的代表,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与协商民主的要求相背。

第三,调整农业界别,增加真正的农民委员。农民界别是政协最早的界别之一,第一届全国政协中,就有农民委员。但现在全国政协农业界现有68名委员,却没有一个农民,委员都是官员和相关专家及学者。[18]这种情况在地方政协中同样存在。三农问题是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也一直关注三农问题,对三农问题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农民;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中也已经出现了精英人物;因此,增加农民委员不仅可以扩大参加协商的主体,而且也不会改变政协精英协商的特色。

扩大参与主体当然还有其他措施。如在政协委员之外,邀请其他人士参加政协会议就是一种尝试。2009年政协湖南省委的大会就邀请20名公民旁听。

(2)完善协商方式

协商民主关注的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依靠相互平等的地位,通过对话、沟通、辩论、讨论等方式协商平衡冲突,达成共识。要使这一理论实现,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认协商主体的平等地位。协商民主对于公共政策的参与过程除了首先要求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外,就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所有参与者都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每个人的声音只因为其观点的理性与否而受到倾听。“政治共同体中,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参与者行为不受先定权威的规范或要求的限制,而只根据协商的前提和结果行动提出建议、或者批评,辩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协商不接受强力。”[19](P34)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其他政党和各个社会界别则处于接受领导的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独特设计,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因此,协商主体的平等,首要的问题是共产党与其他主体关系的界定。共产党是领导力量,但这并不必然推出共产党与参加协商的其他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结论。

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的领导,方针政策应该是在听取各方(包括政协)意见以后决定,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应该以平等的角色参与;共产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它反对个人在政治协商中居于超然的地位和干扰其他主体发挥作用;其他党派的成员和共产党的党员一样,都是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法律面前平等权利。所以,共产党在政治协商中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充分尊重其他的主体。只有这样,政治协商才能取得实效。

第二,细化具体的协商步骤。协商主题确定后,按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准备阶段最应该要做的工作是信息的整理。信息之于协商民主好比证据之于诉讼。没有证据就不能赢得诉讼,没有信息就不可能有好的协商。根据协商民意测验的创始人斯坦福大学教授James SFishkin所作的多项调查,在得到更多的信息并进行协商之后,三分之二的人的观点和投票意向会发生改变。[20](P27)从知识角度讲,信息量的变化确实会带来政策态度的转变。所以,协商的组织者一方面应该准备必须的相关信息资料,并且尽早的传递给参加协商者,另一方面,协商的参加者应该主动收集信息。

对话。协商民主主张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制定决策。它鼓励公民政治参与和对话,倡导在价值多元的社会文化中,通过互相展示论点、反复辩驳来达致不同利益的平衡、价值偏好的转换,求得共识。对话的过程是信息交流的过程,对话的过程是不同利益交锋的过程,对话的过程也是价值偏好转换的过程,所以,对话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形成的过程。当然,要实现这些功能,对话的规则是很重要的。比如对话中一定要给不同意见的人公平分配机会,不能由一方垄断发言机会;对话中不能人身攻击,更不能有暴力行为;参加者应该心平气和,倾听不同的意见;陈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都应该有充分的理由等等。只有公平、中立的规则才能得到参与者的认可。在这种对话过程中形成的公共政策或立法,由于根植于“多元价值一致”,而具有坚实的合法性。

总结。协商主持者要对协商进行总结。总结的目的在于交代对所协商问题的处理意见。马上能决定的,宣布决定;还待进一步论证的交代将怎么处理;没有处理权力,也要交代如何向处理权的部门汇报。这些做法,总的要求是要让参加协商的人知道事情去向,以便他们继续关注。

(3)明确协商的效力

协商的效力包括协商本身的效力,即某些事项是否一定要协商,如果没有协商,将产生什么后果。还包括协商结果的效力,协商结果的效力是指协商结果对最终的决策产生什么样的功效。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进行协商,就是想求得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协商的结果对决策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那么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失败的。

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凡是涉及公共政策的事物都应该协商(当然这只是理想化的状况,很难真正实现),而经过严密的协商过程产生的结果应该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直接的影响力,公共政策也因此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我国的政治协商中,哪些事项需要协商,《政协章程》、中共中央的文件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也有一些惯例。当然,这些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化,尤其是地方政协的协商事项还比较模糊。但最需要完善的是协商结果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政治协商中是比较缺乏的。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政治协商的结果很难明确规定对共产党决策有确定的效力。但有一点必须要做到,这就是协商结果最后情况的信息反馈。协商后如果当场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决定,要等经过其他程序才能决定的事项,一旦决定做出,要采取正式的方式反馈给参加协商的人。因为政协的协商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公民的协商,一方面它已经是制度化了的协商,应该有完整的制度做保障,反馈理应成为协商程序的一个不容缺少的步骤;另一方面它是间接民主的形式,他身后有他所代表的群体,他负有向这个群体报告的责任。即使不考虑这些,从调动积极性的角度,也应该有反馈,因为参与协商者对协商是付出了精力的,他当然想知道事情的结局。这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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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Political Consultation——Based on Consultative Democracy

XIAO Qiao-ping
(College of Law,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There are many in common in theoretical origin、value、pursuit、manner、means of Political Consulatative in our country an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the west.There exists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procedure of political consult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which can be perfected with reference of the theory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expanded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Political consultative、perfected in Consultative manner of be explicit in Consultative efficiency.

political consultative;consultative;consultative democracy;consultative procedure

D627

A

1000-2529(2010)01-0042-06

(责任编校:文 一)

2009-10-15

2007年司法部国家与法学理论研究立项课题“中国宪政话语下的协商民主研究”(07SPB5011)

肖巧平(1962-),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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