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邓小平之宪政观

2010-04-11 11:34王青林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宪法

王青林

(人民出版社 《新华文摘》杂志社,北京 100706)

略论邓小平之宪政观

王青林

(人民出版社 《新华文摘》杂志社,北京 100706)

邓小平通过反对“大民主”和专制制度形成的民主理论是其宪政民主观的主要内容。邓小平提出并坚持的法治必要性、法治原则以及权力分立和权力监督、注重程序等重要思想构成了邓小平宪政法治观的基本内容。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主张、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而要求人的解放以及允许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主张,反映了邓小平的人权观。邓小平的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为宪政理论提供了基础性的准备。邓小平曾经倡导和领导人民践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则是当今中国宪政实践的最初源头。

宪政;民主;法治;人权

任何理论之成熟形成,必有前人思想铺垫;任何理论指导之实践也必是由前人思想指导下之实践发展而来。当代中国日益深入人心的宪政理论和正在艰难拓进之宪政实践历程,实际上也是几代人精心探索勇于实践之结果。其中伟人邓小平的宪政民主观、宪政法治观和人权观,对宪政理论之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回顾邓小平之宪政观,对于当前中国宪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民主理论——宪政民主观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意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①。虽然自卢梭之公益说创立以来,人民意愿一直没有成为各国实践中一个比较清晰的法理概念,但是民主所起到的象征作用和民主形式对社会文明的促进作用是不可否定的。民主的内涵一直比较固定,也就是多数人的意愿构成了民主的基本结构②。多数人意愿并非一个统计学概念,而是一种制度化假设,即通过各种民主化技术手段确认的民主形式。议会中的多数派,地方自治、全民公决等民主形式都体现了民主所代表的多数人意愿的理念,这些民主形式是相互补充、彼此增进的。没有多数人意愿这种象征性理论存在,各种反民主的独裁势力就可任意横行。所以,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不可随意贬低它的作用③。宪政由民主发展而来,同时宪政又推动民主的发展,宪政和民主之间的相互作用促使宪政民主这一新范畴产生。自宪法和宪政实践产生以来,宪政民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成为民主政治的最佳模式和最高要求。宪政民主既不同于专制制度下之有限民主又不同于自由至上论者之绝对民主(也简称“大民主”)。宪政民主的含义和范围相对于专制下民主而言要大,相对于绝对终极民主(即大民主)要小。相对于专制下民主来说,宪政民主更加强调对权力的法律限制;与大民主相比,宪政民主则更为强调政府对被治者的政治责任。因此,所有爱好自由的人迄今为止为之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基本要素,即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统治者的全面政治责任④。

反抗专制争取民主的方式多为壮观的大规模群众斗争,古今中外概莫例外,这是大民主在某种程度上所起历史作用之真实体现,然而,民主的建设和巩固却是不能靠此种手段来完成的,否则将解构已经取得之民主结果,无论是在个人还是在国家方面,极端自由的结果只能变为极端的奴役,任何可怕的奴役都是从极端的自由中产生的⑤。因此,邓小平认为“治国不能搞大民主”⑥。这是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经验所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中国20世纪50年代末的“大跃进”,不切实际地开展大轰大嗡的群众运动,不仅违反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之基本要求,其结果不仅使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也使家长制作风蔓延,浮夸风盛行。此种大民主产生之恶果渐露端倪。邓小平敏锐地观察到此种危险后果,他在20世纪60年代初指出,这些年我们有不少成绩,但也有大量缺点,而且教训应该看得严重一点,深刻一点,应当吸取⑦。但这个教训却没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大跃进运动”相隔仅8年的“文革”再次把“大民主”的政治信条贯彻到政治实践中去,并发展到极致。政府对被治者的政治责任感丧失殆尽,以大鸣、大放、大批判、大字报为外在表现的无政府主义大民主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消解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事业,阻碍了民主发展进程。深受其害的邓小平在“文革”结束后对其进行过认真反思,继而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方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办法。……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与法制。“四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作用⑧。为此,邓小平建议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宪法时取消“四大”。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取消了“四大”,民主建设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宪政民主轨道。此后,1982年宪法又在20多年的修改中几经变迁,邓小平所确定之民主原则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邓小平的民主思想对此居功至伟。

反对专制是邓小平宪政民主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专制是大民主的孪生兄弟,却是宪政民主的首要敌人。邓小平通过反对个人崇拜、带头废除领导干部的职务终身制等多种途径来防止旧有封建专制制度在新中国死灰复燃。20世纪50年代末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民主建设及民主制度逐渐失常,个人崇拜、家长制作风、领导职务终身制等现象日益严重,邓小平认为这些现象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⑨,“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⑩。由此可见,邓小平通过其反对个人崇拜、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实际行动体现着他的反对专制思想。邓小平在反对大民主的错误思潮的同时也拒绝着特权和专制在中国的出现,这是邓小平宪政民主观的主要内容。宪政民主是宪政和民主的契合,它一方面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注重国家权力基于民主程序产生的统治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同时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关注人权保障和防止多数民主可能产生的对少数人权利之侵犯。邓小平对大民主和专制制度的拒绝,恰是同样与宪政民主的要求是一致的。故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宪政民主观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宪政法治观

凡有国家皆有法制,然则不同法制体系却反映着不同的治国思想,人治和法治是其中相互迥异的两个思路。中国存在着久远的封建社会人治传统并对新中国政治生活产生过多次负面影响。有鉴于此,邓小平曾多次强调要把加强法制作为党在新时期建设的基本方针,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他认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需要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搞法制靠得住些”体现着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他曾多次指出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给我们的传统也比较多,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相反人治传统则影响甚多,这个历史因袭的重负,使得中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任重道远。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在20世纪70年代趋于停滞当然与此相关。鉴于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及毛泽东晚年失误的教训,鉴于西方发达国家依法治国的某些做法,邓小平表达过这样一个伟大思想:“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这样“很不健康,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之所以“靠不住”和“很危险”是因为作为个人,任何人的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且人都是有缺点的。只有从人治转向法治,依靠法律和制度才是可靠的。在人治和法治选择上,显然邓小平坚决主张实行法治。另外,邓小平提出的市场经济思想也反映着他的法治观,因为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经济。邓小平还多次从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从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从社会安定团结的维护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其进步等方面,论述了法治和法制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例如在经济建设上,他曾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手段调解和管理经济。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再如在安定团结问题上,他认为要搞建设安定团结是基本前提,否则什么事也干不成。而真正巩固安定团结,主要的当然还是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靠完备的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社会有秩序前进。

出于对法治的坚定信念,邓小平同时也在思索法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为此他多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思想。这实际上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有法必依是对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之普遍要求,是实现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实现法治的中心内容,是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基础;违法必究是实现法治的保障。最基本的准则是普遍性原则:在法律和政治地位上人人平等,普遍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适用于一切组织和个人,任何人都不能破坏这些准则。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中时时刻刻贯穿着宪政法治的思想蕴涵。宪法权威之下的秩序被称为“宪政法治”(constitutional’rule of law),它区别于古代法治,因为它以宪法为指针,以代议制为核心。宪政法治理论源于法治理论又高于法治理论,它不仅包含法治之一般要求,同时还要求法治的合宪性目标。合宪性(constitutionality)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适用上的监管,更高一层是保证对深层规则的遵循,即对人权即人的自由的尊重。换言之,宪政法治要包含有对国家权力给予确定限制和对公民权利施以明确保护两项基本内容。表现在实践层面,一是对国家机构权力给予限制,反对专权实行分权,任何机构不得行使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二是对国家权力实行制约和相互监督,防止国家权力肆意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三是要有完备的程序法,特别是要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追究,使执法和司法活动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之下,通过完备而周密的程序保障人权。

宪政法治首先要坚决拒绝特权,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被允许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在宪政法治要求下,任何政治权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便需要分权而非集权。邓小平在批判我们社会中的官僚主义现象时就反映出他的分权思想。他认为官僚主义现象与违背法治精神的高度集权管理体制有密切联系。“它的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以致官气十足,动辄训人……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必须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和管理体制有关系。“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权力分立的重要性无可置疑,它是反对专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集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宪政法治不仅表现在对国家权力通过分权给予间接控制的方式,它更为重要的表现则应是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属于一种约束国家权力的内在机制,应当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创造了遏制国家权力从此不再专横和霸道的奇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权和自由的实现。对待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领袖人物慎之又慎,都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过。邓小平曾指出:“如果过分强调相互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从对这些论述的解读中,我们丝毫找不到反对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影子,因为无论任何多么有价值的理论都不可直接搬用,小平同志所反对的恰恰是不加分析照搬的做法,但邓小平的权力监督思想却是入木三分,振聋发聩的。他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实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原因何在?遵循邓小平这一思路,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上实际上做出了回答。那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宪政法治的权力制约思想于此得以成熟。

宪政法治的另外一个表现则是程序法在法治社会建构中的突出地位。尤其是违宪审查机制和宪法诉讼制度之确立更具有深刻价值。邓小平曾经论证过制定法律要“过一定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同时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也必须由程序法来保障。一般而言,在制定完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之后,能否真正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就要由程序法来决定。没有完备的程序法的法治是不符合宪政法治精神的,如果程序法不体现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制也同样不符合宪政法治精神。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和人权的根本法。违反宪法则是最严重的违法,因此宪政法治同样要求执行宪法必严违反宪法必究的宪政法治目标。要实现这样一种目标,则必须建立一种违宪审查机制和宪法诉讼机制。对违宪这种最严重的违法必须给予责任追究,否则就会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沦为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违宪究错机制的缺席,无疑已成为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瓶颈,应尽早予以突破。

三、邓小平个人利益思想——宪政人权观

宪法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宪法和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权和自由,这已成为当今宪法学界的共识。邓小平在其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中,也同样通过各种用语表达过对人权的承认和对人权建设的浓重关怀。他不仅通过论证个人利益的合法性来为人权的正当性作出证实,同时还分别从政治人权,经济人权和文化人权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论证了宪政国家对人权给予尊重和保护的必要性。

1980年8月21日和23日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特琳娜·法拉奇的提问时指出,按照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必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由此可见邓小平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从而也体现了他的人权观念。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应该享有的利益。伴随着人类社会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人权也逐渐实现。对人权的充分尊重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得以区分的标尺。宪法首先是保证人权的法律规范,宪政的终极关怀最终是通过个人利益反映出的人权和自由。人权也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的总称。邓小平也同样在不同时间和场合分别论证了政治人权、经济人权和文化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为当今中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指明了方向。

对于政治人权,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会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样,要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其中所反映的对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给以保障的睿智思想,体现了伟人邓小平建设以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为首要保障的宪政国家理想的深层意蕴。前不久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条款列入宪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邓小平生前所言的让个人利益得以充分保护的夙愿。

解放发展生产力思想和共同富裕理论构成了邓小平经济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突破了长期束缚人们的传统思想认识,创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指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为经济人权最终得以确立提供了前提。因为生产力基本要素有三个,即劳动者(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得到自由结合,生产力才能发展。其中,确立劳动主体地位,使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风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之首要前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样也是解放和发展人,赋予社会个体以经济人权,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当赋予人以经济人权的有力论证。同时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深刻理论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人对私有财产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反映着邓小平的经济人权观。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邓小平为之毕生奋斗的事业中,除了国家富强和民族解放大业以外,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综上所述,虽然邓小平并未创立一个系统的宪政理论体系,但是邓小平的民主思想、法治思想和个人利益应受到保护的思想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宪政建设中的宪政民主、宪政法治和人权的观念,从而为宪政理论产生提供了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准备。而邓小平曾经倡导并领导人民践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则是中国当今宪法实施和宪政实践的重要动因。

注释:

①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②莫纪宏:《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0年第3期,第9-10页。

③莫纪宏:《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0年第3期,第10页。

④[美]C.H.麦基文著、翟小波译:《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⑤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2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3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7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2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1页。

2.2.1 照明 为了监护的需要,ICU中24 h都使用人工照明,使患者分不清昼夜;多数人在明亮的环境下难以入睡,这些都导致患者睡眠形态紊乱[16]。研究显示,睡眠形态紊乱或丧失是ICU常见问题,而睡眠丧失是导致ICU综合征的主要病因之一[17]。

D9

A

1007-905X(2010)04-0127-04

2010-04-20

王青林(1971— ),男,黑龙江庆安人,人民出版社《新华文摘》杂志社副编审,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韩成军

猜你喜欢
宪政人权宪法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博林布鲁克宪政思想研究——以18世纪英国宪政史为背景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
三十而立:“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