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世洁
(上海政法学院 社会科学系,上海 201701)
社会心理学视角的刑事政策宣传与激励博弈分析
丁世洁
(上海政法学院 社会科学系,上海 201701)
长期以来,在刑事案件管理中管理机关常常关注对刑侦人员的激励,却忽视了刑事政策宣传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服法所起的激励作用。通过运用博弈论这一现代管理分析方法,对刑事案件管理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政策的有效传递和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能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管理主体;犯罪嫌疑人;刑事政策;激励;博弈
社会心理学理论认为,不同个体在同一个博弈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理性假设,它贯穿于整个博弈的过程,可以说是博弈论的基石。所谓理性假设就是:博弈中的局中人总是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发选择自己的策略,而且对于局中人来说,他具有实现主观愿望所需要的客观能力,包括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计算能力、判断能力、预见能力、记忆能力和避免犯错误的能力等[1]。
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我国刑事侦查管理进行新的梳理和整合。在刑侦管理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过程中,刑侦管理机关所能选择的策略就是制定实施相关的刑事侦查政策和具体的方法措施,包括对法律知识和刑事政策的宣传、对自首人员的宽大处理等。通过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在博弈中通过观察到刑侦管理机关的先行行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包括自首、反抗等。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以及片面强调侦查的“专政活动”属性和“认识活动”属性,我国刑侦管理机关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刑事侦查政策信息的宣传从未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对部分已破案件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刑事政策的了解,害怕受到严厉的惩罚而选择逃避法律制裁甚至继续犯罪。因此,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可以较真实地描述刑侦管理部门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过程[2]。
在本文的研究当中,为了模型的简化和分析上的方便,我们做出如下的假设:假设博弈的双方都是理性的。
1.假设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应受到的惩罚的了解是有限的。由此我们可以构建刑事案件管理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模型。
2.局中人:本模型假定有两个局中人,一个是刑事案件侦查的管理机构,在我国主要是各级刑事侦查管理机关,即国家刑侦局以及自上而下的刑事侦查队,另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同时为了考虑不同严重程度刑事案件下的博弈情况,引入“自然”这个概念,假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应受到严惩或轻罚的概率由“自然”给出。
3.刑事侦查政策和方针的制定实施,包括刑事打击的力度、刑事政策信息的宣传等。这里主要研究刑事侦查政策信息的传递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假设刑事侦查管理机关在博弈中选择宣传Y和不宣传N两种策略。
4.犯罪嫌疑人所考虑的利益就是自己所受到的惩罚P,无论选择自首Z还是反抗F都是使得自己所受到的惩罚最小[3]。
为了分析的方便,下面就符号的定义和规定做出说明[4]:
V——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惩罚,一般可以用有期徒刑来衡量;并假定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受到一个严厉的惩罚VH或者是一个相对较轻的惩罚VL;
q——假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所犯下罪行受到严厉惩罚VH的概率;
W——国家对刑事侦查管理机关的投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拨款;
C0——忽视刑事政策信息宣传,刑侦机关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支出;
C1——刑侦管理机关宣传刑事政策信息的支出;
B——由于案件的侦破,国家和社会对刑侦管理机关的奖励;
J——犯罪嫌疑人自首得到宽大处理所得到的收益,即减免的刑期;
α——案件的侦破率:
β——犯罪嫌疑人对于所受惩罚轻重的先验概率。
根据前面的分析以及模型的假设,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做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展开如下:
1.“自然”选择犯罪嫌疑人对于所犯下的罪行应受到严厉惩罚或是相对较轻的惩罚,P(VH)=q,P(VL)=1-q;
2.刑侦管理机关知道“自然”的选择概率,也就是社会中大小案件的发案率,然后选择宣传传递刑事侦查政策Y或不宣传N;
3.犯罪嫌疑人从主观上对于受到重罚VH或轻罚VL有一个先验概率β,并且通过观察刑侦管理机关所传递的信息来对上述先验概率进行修正,从而根据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自首Z还是反抗F;
4.刑侦管理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选择给予宽大处理或者继续抓捕归案,而且在一定的刑事案件侦破率下犯罪嫌疑人有两种结局:被捕L或是继续潜逃NL。
于是,我们可以建立博弈的扩展型如图1所示。
图1 刑事案件管理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博弈模型
对于犯罪嫌疑人选择反抗后刑事侦查管理机关与它的子博弈过程,为了描述上的简练,我们通过根据案件侦破率α计算博弈各方的期望收益并加以考虑[5]。
针对不同博弈结果,局中人1、局中人2的盈利函数分别如下:
1.由于对于刑事案件侦破率α有0<α<1,因此一定存在如下关系:在刑事案件管理主体选择宣传法制和刑事政策信息或不宣传的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都是相对于刑侦管理机关来说较优的选择,此时刑侦管理机关的收益都优于犯罪嫌疑人选择反抗条件下的收益。因此有理由相信,从刑事侦查管理机关角度出发,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自首是刑事案件侦破管理中优先考虑的一个问题。
2.在刑事侦查管理机关选择不宣传法制和刑事政策信息的策略时,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应受到惩罚的大小依赖于先验概率P(VH/N)=β,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从主观上夸大自己所应受到的惩罚,因此这个先验概率β通常都大于“自然”的实际选择概率。此时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和反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3.在刑侦机关选择宣传法制和刑事政策信息的策略时,由于刑事政策信息可以有效地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这样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应受到的惩罚有了客观的认识。这时犯罪嫌疑人对于受到严惩或较轻惩罚的先验概率也就是“自然”的实际选择概率P(VH/N)=q。此时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和反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4.比较上述2、3中的分析讨论,由β>q这个已知的知识,可以得到也即是说,当刑事侦查管理机关选择宣传法制和刑事政策信息的策略时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对于案件侦破率的要求低于当刑侦查机关选择不宣传策略时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对于案件侦破率的要求。案件侦破率的提高需要刑事侦查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加大对刑事案件侦查的投入;需要刑侦人员的更大投入。因此从减少投入成本的角度分析,在相同的案件侦破率下,刑事侦查管理机关采取宣传法制和刑事政策信息的策略使得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选择自首,此时刑事侦查管理机关的投入也最少,期望受益最大为Eu1(Y,Z)=W+B-C0-C1。
5.当犯罪嫌疑人受到重罚的概率q极大时,同时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并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我国著名侦查专家武和平曾说过:“(我国)一般案件的破案率,实事求是来讲,仅在30%左右浮动,重特大案件发案统计接近事实,但其破案率平均也仅为40%—50%,有的地区甚至更低。”[6]因此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一定的破案率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应受到重罚,此时由于刑事侦查管理机关选择宣传或是不宣传的策略,由于和都很难得到满足,也就是说Eu2(Y,Z)<Eu2(Y,F)、Eu2(N,Z)<Eu2(N,F),此时犯罪嫌疑人选择反抗的倾向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所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对于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还是反抗有着直接的影响。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刑事侦查管理机关在选择宣传策略的同时,不能放松对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刑事案件侦破率的提高作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也会促使犯罪嫌疑人倾向于选择投案自首。
从前面的模型求解分析中可以观察到,在刑事侦查管理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时刑事侦查管理机关的收益总是最大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选择自首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惩罚也达到最小,此时双方所选择的策略就构成了这个博弈的精练贝叶斯—纳什均衡。
1.受刑事案件侦破率α的影响,α越大,罪犯越会选择“自首”;
2.受自首所得到的宽大处理即减免刑期J的影响,刑侦管理机关承诺减免的刑期越大,则在同等侦破率α的条件下,罪犯越会去自首;
3.受罪犯对自己所受惩罚在主观上夸大的错误认识β的影响,β变大,就造成所以在同等侦破率下,罪犯就越不会选择“自首”。
从上述第2、3的分析可见,刑侦管理机关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很重要,通过宣传,使罪犯接受两方面J的信息,一方面使罪犯了解自首所应得到的减免刑期的信息,一方面使罪犯在主观上不要夸大所受的实际惩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选择自首,这时刑侦管理机关的投入也是最小的。
在现代侦查工作中,舆论宣传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也愈来愈密切,这不仅仅因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已经成为侦查工作利用的渠道,而且因为舆论媒体也经常对侦查活动和侦破案例进行报道。如果法律提供及舆论宣传与侦查需求平衡的话,侦查成本就下降。目前我国的法律提供及舆论宣传与侦查需求是失衡的:一方面,刑事法律在数量、质量以及体系化方面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舆论渠道对侦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也不够;另一方面,关于侦查的行政法规相对过多,舆论宣传,尤其是个案侦查的案例报道过分超前,超出了侦查部门的承载力和支付力,这无疑也会增大侦查成本[3]。
[1]李尚峰.管理关系中服务理念的创建:现代管理效率促进方法[J].贵州社会科学,2008,(5):97—102.
[2]胡希宁,贾小立.博弈论的理论精华及其现实意义[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2):15—18.
[3]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EB/OL].中国法院网,2007-01-06.
[4]王新杰.刑事侦查成本分析[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李久光.博弈论基础教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6]刘方权,王锡章.论侦查资源的配置与侦查效益[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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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5X(2010)04-0149-03
2010-04-20
丁世洁(1956— ),女,河南南召人,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科学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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