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兵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宠儿,企业自由 (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自由)从企业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之相生相伴。在市场出现以前,在私有财产权和道德规范建构的蛮荒时代,纯粹的企业形态从何而来?对此,马克思在揭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时有过精辟的论述。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1]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实际上就是企业生产的起点,就是企业形态产生的源头。我们知道,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这一组织形式的产生客观上与社会生产力的分工与协作紧密相连,离开了生产力的分工与协作,企业就成为无本之木;同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与企业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形成了生产力发展与生产组织形式发展的良性循环,生产力因为有了企业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真实载体而不断地从原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并获得水平的提升,企业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跃迁而不断向其高级形态演进与转化。
显然,企业的起源在组织形式上,首先是与社会生产力的简单协作相联系的。“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厂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居统治地位。”[2]当时,由于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商品流通的发展和对商品需求的不断扩大,单一的、规模狭小的小市场的局限性导致了简单协作这种联合市场的最初形式的产生。“每一个家庭利用它控制的资源来生产物品和劳务用以和其他家庭生产的物品和劳务进行交换,并按照双方相互能接受的条件来进行。因此,它可以间接地通过为别人生产物品和劳务来满足他的需要,而不是直接地生产自己立即能使用的物品。当然,采用这种间接方式的动机是通过劳动分工和职能专业化而成为可能的产品增加。由于每个家庭总是可以选择直接为自己生产的办法,它就不需要进行交换,除非有利可图。如果从交换中得不到好处,它就不会这样做。所以,双方均能得到好处,交换才会发生。这样,在没有强制手段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合作目的的协作。”[3]当然,这里的协作是以结合工作日的形式出现的,和同样数量的单个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论在一定的情况下结合工作日怎样达到生产力的这种提高:是由于提高劳动的机械力,是由于扩大这种力量在空间上的作用范围,是由于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场所,是由于在紧急时期短时间内动用大量劳动,是由于激发个人的竞争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是由于使许多人的同种作业具有连续性和多面性,是由于同时进行不同的操作,是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达到节约,是由于使个人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在所有这些情形下,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4]在马克思眼里,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一方面,因为社会分工的发展,首先使生产者彼此独立,每个生产者只是专门生产一个产品的某个部分,这种分工使生产专业化、工具专门化,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整体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分工使生产者彼此独立并不能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在分工的基础上还必须使彼此独立的生产者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关系,只有分工与协作的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生产。这就需要有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企业就是因分工与协作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它既形成了分工,又实现了协作。“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各局部劳动之间的联系,以不同的劳动力出卖给同一个资本家,而这个资本家把它们作为一个结合劳动力来使用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5]事实上,“在现代社会里,我们已经把事态推到很远的程度。我们采用了企业的形式;它是个人作为劳务供应者和物品购买者之间的媒介。同样,职能专业化和分工不可能具有很大效果,假使我们不得不继续依赖于物物交换的话。结果,我们采用了货币作为方便交换的手段和作为使买和卖的行动成为两部分的手段。”[6]虽然简单协作同单个人的个体生产相比,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没有分工的简单协作作用毕竟有限,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分工协作作为特征的工场手工业和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工厂制得以出现,从而大大扩张了企业规模,迅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一般来说,企业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社会产品有了更多的剩余,并形成了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的相对集中。在手工业者的相互竞争和生产资料的争夺过程中,一些人手中聚集了大量的生产资料,支配着生产资料的具体使用,另一些人则一无所有,他们不得不依赖出卖自己仅有的劳动力生活。于是,企业出现的动力则完全是技术分工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的刺激。企业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协作形式一开始就出卖自己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可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7]很明显,马克思对企业问题的研究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规律中揭示企业制度的起源与演变问题的,他把契约关系看作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而不是相反;他在生产和交换的有机结合中研究企业内部关系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而企业的出现使资本主义的协作成为可能,协作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一方面,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因此,某些劳动过程由于劳动对象空间上的联系就需要协作;例如排水、筑堤、灌溉、开凿运河、修筑道路、铺设铁路等等。另一方面,协作可以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在劳动的作用范围扩大的同时劳动空间范围的这种缩小,会节约非生产费用,这种缩小是由劳动者的集结、不同劳动过程的靠拢和生产资料的积聚造成的。”[8]“正如协作发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一样,协作本身表现为同单个的独立劳动者或小业主的生产过程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有形式。……这种变化是自然发生的。这一变化的前提,即在同一个劳动过程中同时雇用较大量的雇佣工人,构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因此,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现为劳动过程转化为社会过程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劳动过程的这种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通过提高劳动过程的生产力来更有利地剥削劳动过程的一种方法。”[9]
值得注意的是,以西方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理论在探讨企业的起源问题时,否认分工协作关系对企业产生的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分工导致企业产生的说法不够充分有力,因为传统经济学已经证明了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这将同样适应于证明价格机制在处理分工协作方面的有效性,既然市场与企业都可以有效地组织劳动分工,那么分工就不能被认为是企业出现的原因。科斯认为,企业的出现和节约市场费用、不确定性以及政府等部门在某些方面(如税收)在企业内和市场交易的待遇不同相关,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市场运行也存在费用。因此,企业出现的原因在于: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一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当通过一个组织能够在市场外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同样的交易,企业就产生了。也就是说,通过企业组织生产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的交易费用,企业才得以产生。进一步地,市场和企业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可相互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为: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来调节,而在企业内,则通过管理协调来完成。企业的边界由交易费用来决定,当扩大规模时,企业内的交易费用低于在市场上的交易费用时,企业的边界则得以扩展,直至两者的交易费用相等时为止。从新制度主义企业理论的产生过程来看,它们这种回归现实的设想,不是采用历史的分析方法,而是采用静态比较的研究方法,即在两个现实的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无疑带有乌托邦的色彩。正如科斯出:“我们可以得到一种企业定义,它既是现实性的——也就是说,它与现实世界中的企业相一致——同时,它又是可控的,可以用马歇尔提出的两种最有利的经济分析工具来处理。这两种工具是边际概念和替代概念——两者相结合产生了边际替代概念。”[10]实际上,西方新制度学派把节约交易费用作为企业产生的唯一原因,在理论上也很难自圆其说。
首先,企业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产生的,为什么企业偏要节约商品的交易费用,而不节约商品的生产费用,甚至不惜增加商品的生产费用?这是新制度学派无法解释的。在对企业性质的理解上,现代企业理论只看到了企业节约交易费用的一重性质,而忽视了企业作为生产性合作组织的另一重性质,单纯从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大小来说明企业的存在,不仅有失片面,而且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对企业产生的作用。节约交易费用只是企业决策的一个重要层面,而现实经济中生产费用与交易费用总是交叉在一起的,哪种费用占主要地位要视技术、市场和组织等状况而定。不可否认,企业具有交易功能,但企业的生产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标志。显然,西方主流企业理论颠倒了主次关系,将节约交易费用作为企业产生的唯一原因,很容易使其理论陷入困境。正如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上,货币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成了生产本身所固有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生产的社会性质,而不是交易的社会性质;相反,后者是由前者产生的。此外,不把生产方式的性质看作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方式的基础,而是反过来,这是和资产阶级眼界相符合的,在资产阶级眼界内,满脑袋都是生意经。 ”[11]
其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制度学派可以假定企业和市场互相替代,但是从历史上看,绝不是先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后才有企业。为什么企业没有在中世纪产生而是直到近代才诞生?仅从交易的角度或仅用交易费用因素不足以解释企业的出现和存在,尤其是作为管理者的资本家和作为生产者的工人,他们是从何而来的?按照新制度学派的理解,只有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才产生,这意味着市场曾经是没有企业存在的市场。那么,第一个创建企业的人在无从比较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比市场低呢?怎么想到要去创建企业来减少交易费用呢?事实上,如果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产生,企业的产生意味着市场的部分交易内化到了企业,企业与市场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这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历史来看,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市场的交易从总量上没有减少,反而使市场的疆域扩大了,这说明企业与市场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三,现代企业理论未能揭露资本主义企业最本质的契约关系,而是故意歪曲和掩藏了这种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不劳而获而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财富,是一种有别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新型契约关系,不过这种 “自由”和“平等”的契约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新型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企业作为系列契约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现代企业理论却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异质的,有指挥与被指挥、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和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等,正是这种关系的发展才构成资本主义矛盾运动的引擎。因此,不能将企业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简单地归结为交易关系,而要深刻把握隐藏在市场背后的生产关系,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探究企业的本质规定性,都应该从生产要素集结之后的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关系中去寻找,这些活动与关系恰恰正是新古典企业“黑匣子”里面所隐藏的最真实的内容[12]。
所谓自由企业制度,从基本的法理上来看,就是确保企业能够拥有在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所享有的自由创业权、自由经营权、自由交易权以及自由支配或处置财产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产权制度、进入退出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平等合约制度、平等交易制度以及平等获取信息服务制度等。“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把个人自由,也许或者是家庭自由作为我们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生活目标的自由牵涉到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13]人类经济自由的进步目标是追逐财产权,而财产权的获得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须向其提供财产。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续,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14]。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自由企业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自由性。自由企业意味着经营主体拥有投资自由、经营自由、交易自由和进入退出市场的自由,企业的生存与否、规模大小、效益好坏以及成长速度快慢均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不应该存在违背经济自由原则的任何外在限制或行政性保护。二是民营性。自由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应该也必须是以非官办的、非政府控制的平等的自由交易者,以此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但是,强调自由企业的民营化并非意味着私有化,更不等于私有化。三是自律性。自由不等于放弃自律,恰恰相反,自由的前提是自律,自律既是自由企业的特征,也是自由企业存在的基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活力产生于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权,经济主体拥有自由选择权意味着在市场经济制度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具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正如刘易斯所言,“近几个世纪以来西欧和北美人均收入是与经济自由——个人改变其社会地位或职业的自由,租用资源并以增加产量或降低成本的方法将各种资源结合在一起的自由,进入某些行业并与已在这些行业中存在的其他企业竞争的自由——的增加密切相关的。”[15]
从18世纪开始,自由主义的思想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广泛领域,旨在关心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经济活动,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由此萌动并逐渐形成。一方面,经济自由主义将人的本质抽象为无声的、单子式的、孤立的、可以离开社会的存在,并认为在理性的指引下从事着一切经济活动,因此主张个人至上,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缺陷是它对邪恶和缺德的天真。”[16]。另一方面,经济自由主义从极端的个人主义立场出发,把作为社会的人的存在归结为原子式的、互不关联的个体,并以此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强调社会是由这些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简单地相加而成,因而个人是社会的基础,国家无非是依附于个人而存在,主张国家不能干预个人的经济生活,国家的角色只能扮演私人资本的警察和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并要求把一切的经济活动都交给市场的自由竞争,宣称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是唯一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模式。而事实上,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没有脱离社会的、孤立的个人,离开了社会关系中的存在就是非存在,因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7]在斯密眼里,每个人“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8]事实上,“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尽管它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们对人类进步抱乐观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如果我们想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竞争的后果,那么自由市场就很有必要由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19]市场经济体制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依靠自由企业制度来进行资源配置,也就是任何人都有创业的自由和经营的自由。“人类喜爱劳动的方式,千差万别。有人喜欢多负责任,他是个好的组织者。也有人喜欢自己单干好,还有人乐于在小队里工作,等等。在不同的生产活动中,规模经营的技术是经济或不经济,差别很大。”[20]在这样的制度下,企业拥有自由的创业权、自由的经营权、自由的交易权以及对财富自由的支配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企业自由同思想领域的自由主义思潮并不是一回事。在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中,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因此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只是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权利而已”[21]要详尽而全面地规定自由,不仅需要“自我表现的形式”和相应的权利,也要规定“自由”的道德和价值含义,因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的为所欲为,甚或是横行霸道、作恶多端,而是标示着社会关系中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行为的量度[22]。而经济自由的含义则非常明确,它首先意味着企业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企业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或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人们在不同的体制下会有不同的活动方式,这种不同的体制会使他们充当不同的角色,因为角色会修正约束条件,也会影响人们的动机。”[23]无论企业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有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的权力,任何力量都不得干预,除非这种交易或定价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因为,“人们的选择自由和价格变动的自由对文明社会和人类进步是必要的。经济自由不能和全面自由相分离;当产权受到侵蚀时,公民自由也会受到损害。经济增长和经济自由相辅相成这一事实还不足以保护未来的发展。”[24]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自由给予企业自我主宰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但是只有把经济自由设定为企业的基本权利,把经济自由看作是对政府经济规制提出的要求,才能在制度上保障企业的经济自由不受侵犯。在美国,“自由”被理解为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来建立企业的意思。这就是说:现有的企业不能自由地排除竞争者,除非是以相等的价格出售较好的产品或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同等产品。另一方面,按照欧洲大陆的传统解释,它的意义一般是:企业有自由来做它所要做的事情,包括决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采用别的技术以便排除潜在的竞争者[25]。
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绝对没有必要扩及至由个人组成的有组织的群体,而且更有甚者,政府有时候还有义务保护个人,使他们免受有组织的群体的侵害。”[26]那种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彻底否弃国家活动的做法,而不是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一种按照精心的方式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指导原则接受下来,并且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框架而使竞争变得尽可能的高效和有助益,这与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主动支持垄断势力的做法一样,都会导致竞争的式微[27]。阿马蒂亚·森把自由的特征归纳为“机会”和“过程”,他认为,“当估价机会的时候,我们应当集中关注个人在追求他有理由重视的事物时的实际能力。在这一具体的环境中,关注的焦点并不是相关的过程,而是相关个人所面对的现实机会。这种自由的机会与另一种集中关注自由的过程(比如,个人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其他人是否干预或阻碍,等等)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就是自由的机会。”[28]在他看来,即使自由选择和服从命令最终会给人们提供同样的产品,人们还是会选择自由。“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分别是自由选择和服从独裁者的命令),一个人按同样的方式,生产同样的商品,最后得到同样的收入,而且购买同样的物品,这个人还是会有很好的理由偏好自由选择,而不是服从命令。”[29]很明显,唯有自由企业制度在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物质手段的同时,也为我们的自由选择创造了和谐的市场环境。
自由企业制度的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方面,自由企业制度是人的本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自由创设权反映了人的创造财富的欲望,为人创造财富的渴望提供了现实的契机和平台,任何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不需要太多的手续或程序就可以设立企业。自由经商或从商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亚当·斯密在其《法学讲稿》中就有过论述:“自由经商的权利和婚姻自由等权利如果受到侵害,这显然就损害了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也就是人自己想做并且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事情的权利。”这种便利的自由创设企业的制度既符合人的本性,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的本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阿玛蒂亚·森也认为经济交易的自由通常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在许多经济类型中,发展过程的最大成果之一便是用自由的劳动契约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迁移制度,来取代人身依附性劳工和强制性劳工体制,这尤其体现在部分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主的地区。”[30]而“哈耶克心目中的市场经济,就活动的成员而言,乃是多数的个别的成员,彼此基于独立的意志去从事经济活动,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中枢来统一指挥、支配个别成员之经济活动;就引导经济活动之目的而言,亦是个别的、无数的目的,而非一个目的之阶层体系。”[31]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应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应变性,只有自由企业制度中的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才能够保证企业具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这种品质,自由创设权和自由经营权赋予了企业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应变性的特征;市场经济内部的运行是极其复杂的,变化是迅速和微妙的,能够及时捕捉市场经济信息并对其迅速做出反应的只有自由企业制度,因为自由企业制度弘扬了人的最本能的一面,使人的潜在本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这也是自由企业制度最具价值的部分。“市场选择不是任意的,它对人剥削人的潜在可能性是有严格限制的,市场是倾向于从政治控制中使人们的自由极大化的,始终作为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自由在允许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的社会制度里是受到最好的保护的。”[32]另一方面,自由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中的最高境界,也最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即最符合减少交易费用、降低成本的要求。因为企业自由创设权与自由经营权使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的经营完全处于企业自身要求的状态之下,是企业对市场需求的直接反映,没有任何行政干预与市场之外的因素,不需要对市场之外的因素做过多地考虑和付出更多成本。自由企业制度下的“自由”使企业设立人和经营者的“理性”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这种“理性”能够使企业的设立、经营和关闭等行为更符合市场的需要,对市场的需求能够做出更为迅速的反应。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形成了僵死的思维定势,好像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将政府的行政控制作为实现社会利益的唯一途径。这一思维定势在实践中表现为强烈的计划体制惯性:在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力量的环境下,政府职能没有实现方向性转变,仍然作为一种直接的经济推进力量发挥作用。“近十年中,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保守主义者,甚至主张自由放任的极端保守主义者也加入了制度主义阵营,他们认为,民主治理过程是从交换经济向后倒退,在这种过程中,作为社会寄生物的利益集团可通过讨价还价以大众的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改革者则寻求将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展到传统上由政府管制的领域。”[33]我们并不是否认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是说政府在发展中的定位没有随着体制内在结构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从微观层面来看,发展就要依赖自由的企业制度,尽可能地降低甚至是消除公民自由创业的行政性门槛;从宏观层面来看,促进发展就要营造有利于人们自主创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这也是自由企业制度产生的内在逻辑。因此,“与政府不采取任何行动相比较,政府采取某些行动反而能够使竞争变得更有效和更有助益。”[34]正如斯密所言,政府在维持一种自然自由的制度方面所负的责任,不过是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行为和侵害;保护社会的每个成员使他不受任何其他成员的欺负和压迫,或是建立精密的司法行政的义务,包括个人的(不是集体的)契约的执行。“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以免受到来自大门外的敌人以及来自我们同胞们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证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市场。”[35]
自由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至高境界,是企业资源组织水平提高的重要表现。一个自由的企业必定是一个由刚柔并济的秩序所支持的企业,这当然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在这些方面出现了对政府的需要,因为,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不论无政府主义作为一种哲学具有多么大的吸引力,在不完善人们的世界里,它是行不通的。各个人的自由可能相互冲突。当冲突存在时,必须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以便保存另一人的自由——正像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过的那样:‘我移动我的拳头的自由必须受到你的下巴的接近程度的限制’。”[36]政府与企业在市场体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企业的“经济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行为目标就是逐利,只要遵守市场秩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行为边界一般来说比较模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有没有特定的行为边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收敛。目前,在政府经济行为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也能够改进政府经济行为的运作方式,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诸如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的公共企业组织来替代高度垄断的官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等等,都展现出以市场精神改造政府经济行为的意图。从这个角度看,企业自由与政府规制是可以兼容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方面,要重构政府的行为边界,主要通过市场的力量而不是政府自身来促进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为所欲为,要适应政府行为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对于一个落后的国家来说,有一个无论是出于懒惰还是出于哲学信仰而奉行自由放任的政府是一种不幸。”[37]“限制经济自由是政府的失灵,而放纵恶性自由,则是政府的失职。”[38]用罗斯巴德的话说,市场无法提供防卫服务,保护财产免受侵害的防卫,必须在市场之外由政府的强制力量来提供。“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与国家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容的,这样一个机构依靠征税这种针对私人财产的单边强制行为维持自身,却声称自己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在自由市场上,针对暴行的防卫服务如同其他服务一样,可以从自由竞争的私人组织那里获得。这一领域中的任何遗留问题在实践中都可以由市场过程轻松解决,因为市场过程已经解决了无数远为复杂的组织问题。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那些止步于根本不可能的有限政府之乌托邦理想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家和学者,都陷入了严重的自我矛盾中。 ”[39]
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在遵循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发展决策、执行、监督的支配能力和控制能力,政府规制能力的高低与强弱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较高的经济理性和自律性。就其功能和作用机制而言,目前,现代政府的权力结构是宏观调控向集权化发展,微观经营管理向分权化发展,凡属基层、企业、个体的经营管理权,均向自主经营型发展,凡属全局宏观的控制权,均向集中控制型发展。现代企业管理没有微观自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行,但是离开全面的宏观控制也不可能提高整体效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真正实现政府规制与企业自由的相得益彰,还必须同强化政府的经济权威结合起来。亚当·斯密的伟大贡献之一,就是依托人们的自我利益去实现共同福利比依托人们的公共物品观念要好很多。这一伟大见解的实现,不仅将使社会各主体各司其职、行为到位,而且将使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更有效率,从而达到相对更高的福利水平。“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府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40]我们今天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稳定,既不断发展、又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是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兼顾、和谐统一的社会。纵观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经济改革的大量事实,“政府在决定资本和劳动相互作用方式上仅仅起到极其有限的作用,这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一个决定性特征。在自由资本主义模式中,没有人对政府扮演计划或管制的角色感兴趣。对他们而言,政府的任务只是通过创造优良的货币,防止垄断扭曲要素市场、产品市场和危及自由开放的贸易,只有做到这些就可以保证和便利市场充分发挥其功能。”[41]所以,政府规制的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创设与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结构形成之后的执行与控制,特别是对企业的经济自由所施加的实际影响。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规范化的社会经济组织制度,自由企业制度要求所有企业自由投资、自由经营、自由交易,要求企业的一切行为特别是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走市场化道路,要求企业类型的多样性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多元化,所有这些要求都与政府规制的规模、强度息息相关。只有以私人财产权作为出发点的企业自由与运用间接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政府规制相容相济、共存共荣,才能保证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始终充满活力,并不断推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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