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进展

2010-04-07 17:18李建明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0年3期
关键词:肇祸责任能力精神病学

彭 焱 李建明

(华北煤炭医学院心理学系 河北唐山 063000)

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进展

彭 焱 李建明*

(华北煤炭医学院心理学系 河北唐山 063000)

酒中毒 肇事 肇祸 司法精神病学 刑事责任能力

发达国家中,饮酒者男性为 80%,女性为 60%[1];饮酒者中,30%~50%存在至少一种酒精相关性问题[1~3]。男性酒精障碍的终生危险度大于 20%,其中酒精滥用为 15%,酒依赖为10%[1,4,5]。酒精相关问题不仅是一个共公卫生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饮酒与违法犯罪行为关系密切。在我国,酒中毒后的肇事、肇祸等行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6]。因此在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中经常会涉及到与酒中毒相关的鉴定,根据不同的酒中毒类型,会有不同的责任能力评定,其中存在较多有争议的地方[7]。

1 酒中毒的概念及分类

酒精(乙醇)是一种亲神经性物质,大量饮酒可引起一些急性精神病性症状。酒精中毒俗称醉酒,一次性引用大剂量的酒精饮料,对我们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先兴奋后抑制的作用。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 (alcoholis m,简称为酒中毒)是由于过度饮酒引起的器质性精神障碍。长期地大量饮酒,造成躯体和精神二方面都有病理改变,社会功能也有严重损害[8],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急性酒中毒和慢性酒中毒。急性酒中毒包括普通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中毒包括酒依赖综合征、单纯酒精戒断反应、震颤谵妄、酒精中毒性幻觉症、酒精中毒性妄想症、科萨科夫精神病、酒精中毒性痴呆、人格改变和酒精所致情感性精神障碍[8]。其中涉及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要包括普通醉酒、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及酒依赖综合征。

普通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毒。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与患者血液酒精含量及酒精代谢速度有关。在醉酒初期,醉酒者的自我控制能力减退,言语增多,内容流于夸大;情绪兴奋,出现与环境不协调的欢乐,但情绪不稳定,具有易激惹和发泄特点;动作也在醉酒时增多,行为变得轻浮,常显挑衅性,有时不顾后果。病理性醉酒系酒精引起的特异性反应,往往在一次少量饮酒后突然发生。主要表现为,明显的意识障碍(朦胧状态或谵妄状态)。多伴有片断的恐怖性幻觉和被害妄想,表现极度紧张、恐惧和精神运动性兴奋。在幻觉、妄想的影响下,患者常突然产生毁物、攻击行为。一般发作持续数分钟或数小时,以进入酣睡结束发作。清醒后,患者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复杂性醉酒往往是在一次大量饮酒 (相对平时酒量而言)过程中迅速出现明显意识障碍,介于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间的急性酒中毒,产生与病理性醉酒类似的症状。复杂性醉酒大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有明显意识障碍,出现激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并伴有狂暴行为,暴怒性激情,迁怒于他人,可酿成攻击、伤害事件。酒依赖综合征是由反复饮酒所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患者有对酒的渴求和不断需要饮酒的强迫性体验。若停止饮酒则出现戒断症状,恢复饮酒戒断症状则消失[8,9]。

2 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犯罪特征

大量的研究表明,酒中毒后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当事者年龄、性别;肇事、肇祸类型,目标、时间;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侵害对象;肇事、肇祸后反应;既往肇事、肇祸的经历等等。张新龙等对200例涉嫌酒后肇事者的分析研究指出,肇事者以中青年男性居多,肇事、肇祸时间多集中在中、晚餐后 1~2h,尤以晚餐后较多,并且也是酒后血中乙醇含量达最高峰的时间[10]。高流程等研究发现 40例酒后犯罪均在饮酒后或饮酒中发生;40例枪杀案中,杀人占 40%,伤害占 20%,流氓、强奸各占 12.5%,盗窃占 5%,其他为妨碍公务、抢劫和纵火。性别方面均为男性,且多为低文化水平[11]。李从培提出普通醉酒者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多为轻罪,如打骂人、斗殴、交通肇事等,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有重大犯罪,往往是人格异常,或是平时有犯罪前科或有犯罪倾向,醉酒只起诱发作用,或饮酒前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饮酒只是为了壮胆[7]。郑瞻培提出,慢性酒中毒时,受幻觉、妄想、意识障碍及人格障碍等影响,可出现暴力行为以及偷盗、诈骗等[12]。伊其忠等研究表明,普通醉酒导致的犯罪案件类型和性质以杀人、伤害和强奸为主[6]。

Pridemore等的研究发现,俄罗斯的饮酒率和犯罪率都较高,并且饮酒与凶杀犯罪具有明显的正相关,这些犯罪行为多是酒中毒后发生,酒精消费量每增加 1%,凶杀案的发生率即增加0.25%[13]。

3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在我国,近几年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经常会涉及与酒精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而酒精相关违法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既重要又复杂的难题之一[1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5]。

多数人认为普通醉酒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4]。但也有学者认为,“非自愿性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则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在此情形下同样存在因外界刺激或自身原因而起犯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定罪处罚,但可减轻其刑事责任[16]。”

对于病理性醉酒的责任能力的评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目前国内外多数专家认为,病理性醉酒对自己的行为丧失了控制及辨认能力;或是在幻觉、妄想支配下出现冲动破坏行为,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17]。也有学者认为在病理性醉酒的责任能力的评定中,也有特例,即有病理性醉酒史的人,在明知病理性醉酒将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基于犯罪目的,仍决意饮酒,仍可定为有责任能力[18]。

复杂性醉酒的责任能力评定也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复杂性醉酒是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故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20];还有学者认为复杂性醉酒者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能预见到后果而不能自制,故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也有学者认为复杂性醉酒实质是严重的普通醉酒,由于本人不控制自身的饮酒量所致,可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18]。由于复杂性醉酒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在评定其责任能力时应根据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的严重程度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但又不能一概而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不吸取教训,二次以上犯罪者应从严评定其责任能力。

酒中毒与肇事、肇祸等违法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是广大医学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面对的问题。对于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一些相关问题,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等,还存在颇多分歧。本文对酒中毒的概念及分类、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犯罪特征和相关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分析。在酒中毒后肇事、肇祸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一定要在各个环节上本着严谨、求实、慎重的态度,既要注重客观资料的收集,又要注重酒中毒者的心理等因素的掌握,在诊断、责任能力评定等环节中,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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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收稿)(岳静玲 编辑)

R 749.62

C

1008-6633(2010)03-326-02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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