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个案研究中的伦理

2010-04-05 18:35
当代教育科学 2010年5期
关键词:指导方针西蒙斯个案研究

●周 全

个案研究作为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在教育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国内学者对在教育研究中运用个案研究的种种技术性层面的因素作了深入的探讨,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个案研究中的伦理问题的探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所有的人类学研究都有其伦理的向度,个案研究自然也不例外。除去一些出于对研究中的人的尊重方面的考虑,研究功用的实现也是决定研究者必须关注其研究的伦理性的重要原因,因为忽视研究伦理的研究往往不能得到人们的真实想法,自然也就无法保证其研究的信度与效度。对于教育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国外学者罗伯特·伯格斯(Robert.G.Burgess)所编著的《教育研究的伦理》(《The Ethics of Educational Reach》)一书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海伦·西蒙斯(Helen Simons)所撰写的《教育研究与评价中的个案研究伦理》一文则为我们深入认识个案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材料。本文试图通过对其研究的介绍,引起国内广大个案研究者对其研究中伦理问题的关注。

一、个案研究所共有的指导方针

不同的机构对于学校个案研究所需要遵守的伦理原则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各有其侧重点。在众多研究机构的伦理原则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麦克唐纳德 (Macdonald)和沃克 (Walker)所主持的SAFARI(Success and Failure and Recent Innovation)计划中的所提出的伦理原则,以及加拿大社会科学和人类学研究院所颁布的《人类学研究审核机构的伦理指导原则》。前者更侧重于从公众利益的角度来强调被研究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而后者则更多的是从被研究者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期望研究不会对被研究者个体造成伤害。然而这并不是说不同机构的伦理原则就毫无相似之处,有一些最基本的指导方针是大家所共有的[1]。

(一)保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从研究者角度而言,研究者更希望自己的研究数据、研究成果能够全部公诸于世。对于一项受国家资助的个案研究而言,公众有权知道研究者在这一研究中收集到了怎样的数据,得出了何种结论。然而,如果这些对研究者很重要的数据一旦公开就意味着对被研究者个人造成巨大的危险时,那么这些数据就只能保存起来,而不能向大众公布。保持平衡原则背后的期望是保护人们不被不合适的暴露,以及提高信息被合理利用的可能性,而不是说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公开。[2]

(二)设定一套特定的研究指导程式

这是基于信任的角度来考虑的。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是个案研究得以有效进行的纽带,然而正如西蒙斯所言:“信任是脆弱的和临时性的,尤其是那些第一次进入研究的人们。即使信任在某段时间可被认为达到了,但是在另一个新的个案中,这种信任需要再次证明。”[3]因此,有必要强调设定特定的程式来指导研究的重要性。关于信任,尼亚斯(Nias)的论述可以使我们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他指出,信任取决于对共同目标的认识,然而多元文化的社会必然使得人们在教育目的认识上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不可能通过相互之间的信任而不是正式的程式来解决的。认为无需正式程式的人们忽视了正式组织在形成信任中的作用。正式的程式为信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助于提升信任和保证信任的存在。

(三)伦理原则的普适性

需要指出,这里的普适性并不是说伦理原则必须适合于所有的情境,而是说这些原则必须能够适合于所有的参与者。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被同等对待的。有些人在研究中不太容易遭受伤害,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处在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但是又很难说出谁可能是最危险的。一般人们都假设处在较优势地位的人们更容易受到伤害,但是在个案研究中,情况并不一定都是如此,危险并不都是按照阶层的差别来排序的,在一个公开的研究报告中,最大的受害者既可能是教育的高层主管领导,也可能是中小学校长。[4]

二、指导方针在个案研究中的应用

(一)在外部个案研究中的应用

所谓外部的个案研究指的是这样的个案研究:即研究者本身并不是学校内部成员,而是来自外部,研究的目的也不一定是直接指向学校,而更多的是出于扩大公众利益的需求。譬如研究者得到国家的资助,对某校进行个案研究以对某项国家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这就属于一种外部的个案研究。西蒙斯认为在外部的个案研究中应用上述指导方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灵活采用不同的研究程式

在遵守一些可适用于所有研究的伦理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应用背景、研究目的,根据不同的研究时间跨度等,研究者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程式。在此,西蒙斯以访谈材料为例作了详细的说明。[5]对于访谈材料的处理,一些研究者支持使用录音和誊写的方法,然后将副件交于被访谈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说明,而这将成为随后的研究报告的数据基础。在PRAISE的个案指导方针中就有大概14天的时间是用来回收这些副本的。但在另一些指导方针中,就不包括这种澄清整个副本的程式,而是只对一些将会被研究报告采纳的数据进行澄清。这么做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当时间和资源都很有限的时候,这种方法更有实践性,但是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这给了研究参与者对自己将要被采用到研究报告中的论述进行说明的机会。

2.必要的澄清程序

有时候这种澄清是为了研究报告能够得到公开发表,有时候如果研究参与者不同意研究者的解释,研究者就会邀请研究参与者做一定的说明。另一些程式则在于同将会在报告中出现的人们或者代表研究中不同利益的人们进行协商。这一协商对于上文所述的保持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的平衡至关重要。UNCAL(Understanding Computer Assisted Learning)的指导方针就针对这一点提出协商的标准是公正、相关性和效用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有对公众报道的责任,协商并不就意味着研究者会接受所有个人或团体有关希望去除什么内容的建议。协商是有一定界限的,它是一个允许所有个人对研究报告的公正、准确及效力做出努力的程式。

3.访谈或其他材料的可记录范围的问题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属于一开始就放弃纪录的位置,SAFARI指导方针中所说的 “刚开始是机密的东西,但是经由协商,这些东西慢慢的被公布于众”。正如西蒙斯所言,这是为了使研究参与者更有意义的参与研究。另一种情况则力争能够进行记录。如诺丁安郡的一个指导方针所言 “评价者将对所有的访谈、会议和参与者口头的和书面的交流进行记录,除非他们得到要对此保密的命令”。这反映了人们对更快的产生研究报告的需求。两种情况综合起来也就是西蒙斯所说的“这一机密的原则将保护隐私和个人的数据资料不被为经协商的传播”。[6]

4.公众的地位以及报告流通的责任人问题

最后一点则是有关公众将被指派到何种位置之上,以及谁对报告的流通负责的问题。这涉及到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赞助者对报告设定的控制程度;二是研究者所期望保持独立的报道态度的程度;三是个案自身的内部关系结构。越来越多的赞助者要明确表示自己具有决定研究报告是否公布的权力。西蒙斯认为这种契约式的声明既有优势也有劣势。[7]它的劣势在于这限制了研究报告中的自由方面的因素,优势则是可以将究竟哪些公众是报告的合适传播对象这样的问题交到了课题领导者那边去了。

除去以上具体应用方面的问题,西蒙斯认为以下四个附加的程式在保证评价的信度和效度方面也有很大的作用。[8]第一,设定严格的有关评价研究报告的底线,这一底线可以为我们的决定提供指导。第二,介绍研究参与者对研究报告的公正和准确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建议找一个外部的顾问,对评估的公正进行评价。第四,承认在碰到一个新的情况时,所有的误解都有可能发生,这时所有的团体都应做好道歉、纠正,如果有必要的话就重新进行协商的准备。

(二)在内部个案研究中的应用

所谓内部的个案研究指的是研究这就是学校内部成员之一,研究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学校指向性的。20世纪80年代晚期以来,课程评价领域有过一个从外部到内部个案研究的转向,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专为外部个案研究设计的诸如“陌生人”信任原则和程式是否也适用于内部研究就成了问题。按照西蒙斯的看法,他不同意一些认为这些适合于外部研究的程式在内部个案研究中毫无作为的说法,他认为这些程式可以作为处理研究者为学校内部成员的这种更加复杂情况的基础。

关于内部研究,西蒙斯主要是通过对内外研究所共有的保护隐私和资料使用的程式进行审思来深入探讨的。在他看来,虽然学校内部的个案研究也有着同外部研究差不多的问题,如个人隐私权和专家们的公众责任之间的冲突,清除预先设计好的表演等类似问题。“但是学校内部的个案研究有其特殊的困难,这种困难来自于研究者作为学校内部成员时,仍然对学校的运行起作用,相比于外部研究者,他们对同事也负有更多的责任。”[9]这如何理解呢?譬如当研究者为外部人员时,如果研究工作出了问题,研究参与者通常可以去抱怨研究者,这甚至还能加强学校内部的团结。而当同样的情况发生,如果研究者是内部人员,这种抱怨却可能影响学校的稳定性。西蒙斯主要是从知情同意、保密、匿名性以及出版前的访问四个角度来分析研究的困难之处。

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原则在于“人们对主要的有关目标、目的、问题以及步骤和相关信息持共同意见”。[10]然而,这种共同意见并不是一经协商就确定无疑了。譬如目标就有可能在研究中发生变化,那么之前的知情同意就产生了动摇。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对关于改变的原因给研究参与者一个满意的答复。鉴于此,阿德尔曼(Adelman)提出了“流动的契约”这一概念来解决这种问题。

保密原则:它主要被用来给与提供信息的个人一些保护。当在学生当中运用这一原则就会出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学生们可能缺乏真正选择的能力;第二个问题和第一个相似,尽管有关于保密的协定,但是无意的违反也会发生;第三个则是因为当研究者是教师而不是什么外部人员时,由于教师权威的影响,想让小学生相信教师正在和他们订立一系列的和教师的权威脱离的协定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匿名性:相对于机密原则,匿名除了含有一定的保密成分外,更主要是在研究过程中为个人提供一定的隐私和保护个人不在一些公开的讨论或者会引起争议的报告中被人们认出来。即使在外部研究中要想实现匿名也是不容易的,更别说在内部研究中了,有三个原则导致了这一匿名原则很难在内部研究中适用:首先,外部研究者所采取的如改变地点、人物和组织的名称的方法在内部研究中就根本不可能。其次,内部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增加开放性,提供一个可信的材料,这个材料必须要经得起独立的观察者的验证。最后,学校内部研究的一部分功能就是促进内部专业人士问责制的发展,而这点却可以通过“记名字”来更好的达到。即使有上述三个原因,这也并不意味着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在内部研究中就不重要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史密斯(Smith)的一句话中得到更深的理解,他说“很明显,我们所有的人都必须在各种各样的场合和时间面对我们四周的现实。但是作为制造一个有关特定个人的半永久的报告是令人羞耻的,使人感到不安。”

出版前的访问:并非学校内部的研究就不会涉及到公开出版的问题。正如西蒙斯所言,学校内部的研究从秘密到公开体现了学校自身的公众化。[11]学校内部研究报告的公开出版对学校成员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研究之前应事先告知研究参与者,即使是内部研究也是可能被公开报道的。对于此,厄劳特(Eraut)所谓的“有控制的泄漏”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一步骤的功能就在于警示个人去重视公开化,这样他(她)将可以更有准备的去面对公开。

三、个案研究指导方针的发展前景

指导方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指导方针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20世纪80年代晚期以来,个案研究的社会背景发生最大的变化就是不断增强的外部因素对研究越来越强的控制。无论是外部个案研究还是内部个案研究的自主性越来越弱。正如西蒙斯所言:“当中央集权的趋势成为仅有的集中力量时,要想保持这里所探讨的原则之间的平衡是相当困难的。”随着这种控制的增强,研究对这些外部因素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这不可避免的削弱了研究的批判性与丰富性。研究更多地是被用于论证某个东西的合法性和正式的宣传。有大量的例子显示研究者不是完全服从研究发起者的控制,就是对提出的一些敏感问题妥协或者降低他们研究所追求的深度而失去自身的独立性。另一些属于学术团体,譬如教授们自己发起的研究却又往往是以牺牲研究的公共价值为代价来获取独立性的。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西蒙斯指出有以下两条线的行动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第一条是继续扩宽那些可以为个人提供自我批判机会的途径,这可以使个人的经验客观化,并获得向公众的批评开放自己的信心。这一期望的很重要的一部分表现就是那种专业的自我评价的程式从学校扩展到了教育服务的其他部分。也就是说增强学校的自我研究能力,从而使其研究尽量的摆脱外在的控制。另一条则是要增强学校的公共能力,使学校能够处理好与家长、政府官员以及社会的大众关系,从而获得他们的支持。不管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都有自己的角色。内部的工作者以不损害集体成员,但是可以反映他的教育成就的方式将学校的工作文本化;外部研究者则通过协商的、公正的方式进入学校进行个案研究,并且要适当的注意自己对研究参与者的责任,保证研究参与者不受伤害。

[1][2][3][4][5][6][7][8][9][10][11]Robert.G.Burgess.The Ethics of E-ducational Reach.New York Philadelphis.London:The Falmer Press.1989,122.122.123.123.124.125.126.127.128.129.131.

猜你喜欢
指导方针西蒙斯个案研究
相知碰撞、回归成长:同伴互助学习需求调查——基于D大学的个案研究
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域发展的几个问题
小学课程整合模式的个案研究
本·西蒙斯最佳新秀
幼儿绘本阅读现状及有效指导策略研究
托起西蒙斯的梦想
本·西蒙斯 黄金猎犬
关于企业政工干部如何践行“三严三实”
ICF-CY在学前融合教育中的应用探索——个案研究
中共党史学个案研究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