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软条款和风险规避

2010-04-05 18:11王若杉
对外经贸 2010年9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受益人

王若杉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经贸实务 ]

信用证的软条款和风险规避

王若杉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信用证软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条款陷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通过介绍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形式和特征,提出了相关风险规避措施,如重视调查评估、严格审证、受损补救措施等,这为在国际贸易中规避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信用证;软条款;规避措施

信用证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被世界各地的银行和商人广泛应用。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原则是完美的,信用证也同样如此,也具有优点和缺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是由于其独立性和抽象性造成的,其中软条款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软条款所造成的危害都是巨大的,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损失,而且还破坏了其作为“国际商务生活的血脉”这一支付工具的功能。

一、信用证软条款简介

(一)信用证软条款定义

软条款信用证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它包含了限制其效力或要求受益人提交很难获得的文件,并迫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扩大了受益人交易和支付的风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信用证是一种合同,它的形式和程序都比较复杂。因此,很难找出来具体的软条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必要对软条款进行分类,找出它们的共同特点。

(二)软条款的主要类型

虽然到目前为止,在 UCP600中还没有关于信用证作弊的定义。但实际上软条款信用证就是由非法交易者制作的陷阱。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担保的工具或支付工具。但是,如果软条款获得通过,就会成为该银行的担保条件,此外,信用证将失去其作为银行的承诺功能。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条款限制信用证的措辞和禁止使用软条款,因此软条款可以出现在信用证的任何一部分,所以要更加严格地对信用证进行检验。

1.软条款相关的有效性

信用证可能包含只有申请人告知信用证才会生效的条款。通常,一个信用证被开立就即刻生效。但是,一些L/C规定:只有申请人确认了样本或获得进口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告知卖方,信用证才会生效。如“此信用证将只在收到未来指示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换言之,信用证和卖方都由买方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信用证名义上是不可撤销的,其实际上却是可撤销的。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通常不能在接收信用证后立即组织生产,除非产品市场景气。但是,如果卖方没有开始生产,他又很难及时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软条款,最常见形式如下:(1)一些主要因素,如船舶的名称,装货港,在此信用证中均被省略,并且信用证是只有在修正后生效。(2)完整的信用证形式,但包含限制效力的额外条款。这种条款通常受买方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即使双方一直使用此信用证,卖方每次都能及时得到支付,卖方应尽力改变这种状况,取消此信用证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如果没有买方的修正,信用证对于卖方没有任何意义。理论上,卖方可以通过提交一些与其他提交的单据不符的文件,来获取相关利益,但从实际上来说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信用证不包含相当数量的有关运输货物的关键性信息,信用证就不可能执行的,而卖方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凭证——提单。这就意味着信用证不能得到履行,根据 UCP600的 Article5条款,信用证是无效的。

2.所需文件的软条款

作为一种博弈活动,处于条款弱势的一方——申请人或开证行会竭力阻止受益人——卖方履行信用证。信用证可能还需要“客户证书”(由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开立的文件)。也可能有人会说这实际上不是软条款,在交易活动中,即使它可能只是一个申请人来控制货物质量的方法,我们也应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这种类型的条文。否则,一旦市场萎缩或货物价格下降,申请人就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不签发证书来撤销信用证,而这对交易的另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装运条款的软条款

软条款的主要形式是装运条款的另一个障碍。其主要形式是申请人通过重新制定条款来设置障碍,比如,该运输船舶的名称已由申请人批准和由信用证的开户银行在修改信用证后被告知或其他类似的字眼。没有一家运输公司可以在装运前几个月保证你所需要的运输船舶。此条款赋予申请人装运的动机以及进一步阻止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行为。虽然信用证是一个相对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它是一个有条件的承诺。出口商永远不应该忽视信用证的特点,提交文件的任何一点不符之处都可能导致延迟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受益人应注意信用证中的每个字。大部分案例似乎已经证明了这第一种条款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难以预料的麻烦和损失。如一家中国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出口 50万立方米的花岗石 (CIF价格),总金额为 1950万美元。16天之后,德国公司委托香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总金额为 195万美元购买第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通过信用证开户银行制定运输船只名字的方式,在信用证修正后得到申请人的运输指示才可以发货。”中国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给买方 6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但是,如果没有买方航运指示,卖方可能履行信用证程序。最后,卖方失去了履约保证金并因货物扣留而支付更多。由于受益人并没有注意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直接给申请人发出履约保证金,此时则进入了申请人所设置陷阱。在国际贸易中,信用审核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忽视它,就可能会给自身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4.支付条款的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所有已知的支付方式中使用最广泛和最安全的。受益人必须牢记:所有有关信用证的条款都是重要的,忽视了其中任何一点都可能会无法顺利支付。一个交易的关键在于能否得到货款,支付的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性质——使它从“推定交货”变为“实物交收”。同时这也是一个普遍的软条款的形式。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到达后,主管机关同意等情况下要求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货物已运抵目的港,如果申请人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拒绝签发证书,受益人只能返回货物或将货物转售第三方,这肯定会给受益人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更糟的是,如果申请人串通承运人,无论是受益人还是在目的港的货物都在买方的控制下,这样的话,受益人将失去所有的货物和货物的所有权。

5.软条款的其他形式

软条款种类多样而且经常有新的形式出现。因此,出口商在接受新的信用证时应十分谨慎。相对而言,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其他部分出现比出现在所需单据中更难被发现。比如,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无偿放行单据,或在开证银行设定截止日期,或要求受益人到指定银行提示单据等。

所有上述条款形式属于不当软条款,受益人不能接受。这些条款损害了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受益人的权限。他们把申请人放在主动的立场,而迫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角落。根据上述条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取得主动权,可控制整个交易。

UCP600对信用证具有约束力。无论在信用证中出现什么样的条款,受益人应根据 UCP600原则进行整个交易。任何企图改变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责任的行为,应予以坚决拒绝。

(二)软条款的主要特征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 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 (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 (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 CMR运输单据 (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 (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 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 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二、规避风险的方法

世界上没有任何规则可以制止欺诈。任何一种软条款对受益人将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受益人在处理信用证方面应始终保持谨慎。

(一)签订合同前的调查评估

作为出口方,应该非常谨慎选择客户。在己方与新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与地方当局检查客户的背景,信贷,产品,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等信息,并在准确、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除此之外,出口商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条件,如国际市场上当前价格、市场趋势以及国际供应和需求情况等,以上每个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交易能否成功。如果你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却对上述内容一无所知将非常危险,尤其是当你签订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现行价格,并且申请人请求支付履约保证金或预存款,你就很可能会陷入骗局。

毫无疑问,良好的贸易伙伴能使你受益很多,而不良信用的公司或泡沫公司则会让你损失惨重,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清楚对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选择一个具备良好的形象,信贷和经营能力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选择一个好的合作伙伴是顺利交易的基础。

(二)接收软条款信用证的相应措施

在接收到信用证时,我们要高度重视所有的细节,以防遗漏任何细节导致信用证延迟付款,甚至不付款的情况。随着信用证的普及,申请人逐渐熟悉了信用证的形式和操作,随之而来的就是高速增长的信用证欺诈现象,这也为国内出口商提高自身素质提出了要求。

当受益人收到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时,首先应该判断它的有效性,并尽力与申请人协商修改信用证。不要认为任何条款都是理所当然的,信用证是付款的惟一依据,即使信用证受益人已经成功地进行了多次软条款信用证的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可以得到下一次付款。另外,不是说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不能进行,但在执行该类信用证时应非常谨慎。如果受益人对信用证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请立即与申请人沟通和修改,并保留与申请人的通讯记录以供后期参考使用。

另外,在开拓市场的同时,应使得每次交易都合理和合法。外国进口商往往利用出口商的急于求财的心理来欺骗履约保证金或信用证开户等,处理信用证的过程要保持冷静,脚踏实地。

(三)有关软条款的补救

当我们因其他人的欺骗和软条款受损时,应尽力补救。通常情况下有三种选择:第一,与申请人协商,降低价格,要求申请人退回单据。第二,返回货物给出口商。第三,选择其他客户销售货物。上述所有措施都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应与通知行合作并尝试首次议付。

三、结束语

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相对较低。无论软条款信用证存在与否,受益人都应认真审核信用情况来避免风险。惟一保证支付的方式就是使申请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内容完全相符。当软条款或不清楚条款出现在信用证时,应该尽量与申请人沟通和磋商,澄清这些条款或删除它们,这样可以确保自己在发货后顺利得到货款。对出口公司来说,聘用具有丰富的外贸经验和信用证结算经验的人员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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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40.4

A

1002-2880(2010)09-0042-03

(责任编辑:陈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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