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财务控制模式选择

2010-04-04 01:36
财务与金融 2010年2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董事会

于 林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控制权的制度安排

所谓公司治理源于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通过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经营者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实证研究,得出公司治理是指围绕正在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应有状况的讨论的结论(《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1932)。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一种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由上述定义可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对经营者的监督、评价及其激励机制的构建。而这种公司治理权力的分配和约束,在当今法制社会通常是由相关法律制度来作出安排的,并体现在董事会的法律构造之中。

对于如何对董事会组织进行法律构造,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制度里有不同的答案。一般认为,世界的公司法可分为英美法系、德国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与英美法系之折衷法系。公司组织结构有两种方式,单层制和双层制。所谓单层制。就是只有一个管理机关,即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所谓双层制。就是有一个经营机关负责公司的商业经营和另一个单独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经营机关,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机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单层制。德国法系的国家和折衷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双层制,法国法系国家的公司组织结构既实行单层制,也实行双层制。此外,有的把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称作并列制或业务网络式(business network)。其特点是,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交叉持股和关联董事任职等方式形成非正式的网络关系,公开上市的董事会规模非常之大,其成员30~35人也不罕见,董事会还包括4、5个等级组织。大公司董事会一般执行仪式化的功能。而其中权力掌握在主席、CEO和代表董事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没有上下位之分,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各司其职,共同实现公司运营中的指挥与监督。

组织结构无论是采用双层制或是采用单层制的公司,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体制和监督机制。组织结构采用双层制的公司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在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单层制的情况下,管理机关内部成员作了区分,一部分是执行业务、从事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另一部分是不执行业务、不参与内部经营管理的成员,称为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也称独立董事),专司监督之职。英美公司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分并不是法律上所作出的区分,而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此区分而被判例所承认。英、美国家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设立独立监事会机关的规定,但事实上已通过外部董事和独立审计人员发挥了监事会的作用。

英美国家实行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督职能一般由董事会中设置的次级委员会,特别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加上具有超然独立性、由股东任命的执行财务审计功能的外部审计师(external auditors)以及审计委员会在日常监督中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结果的应用和依赖构成了包括财务控制在内的公司内部监督控制基本模式。这种制度安排清楚地体现在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中,英国审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在1998年4月公布的《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报告中做了如下阐述:一个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被正常地理解为考虑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是否正当地履行其财务方面治理职责,具体指:(1)评价并适当地对经理层就与财务报告程序有关的所作的行动和判断提出疑问。(2)监督经理层对建立和维持一个满意的控制环境及有效的财务控制制度所作的承诺。(3)考虑审计安排的充分性和客观性,评价审计的范围;促进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的讨论;帮助解决经理层和审计师观点之间的分歧;对任命审计师提出推荐意见;审查非审计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必要时应将非审计工作公开招标。此外,对任命外部审计师提出建议也是审计委员会的一项职责。由此可见,审计委员会对监督经理层、审查财务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日常财务监督、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等方面都负有责任。

二、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的关系

财务控制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和生产经营活动特征而设计的,用于维持公司治理结构中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财务控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基本功能是限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财务信息不对称性、财务契约不完全性和财务责任对等性。可见,财务控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与公司治理结构相一致,财务控制也可以分为内部财务控制和外部财务控制两个方面。要约收购、代表权争夺和并购等都涉及到外部财务控制,它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财务控制主要指在董事会、经理层和有关责任人中建立的财务控制体系,这种控制体系应该明确界定企业内部决策权的分割。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健全有效的财务控制体系,而财务控制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的工具。总之,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是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历史偶合和现实的对称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1、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本质内容一致性——风险控制。回顾财务控制的发展历史,财务控制的控制目的经历了由财物的安全性、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扩展至经营效率以至战略的正确性;内部牵制是基于对财产不安全和信息不真实风险的控制需要而产生的,内部牵制本身就是控制风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也是要保证各层次的受托者不得背叛委托者,这里的背叛包括侵吞财物、信息欺诈;公司治理的另一目标要保证各层次的受托者理性地决策,这里的理性决策首先要求受托者不得逆向选择,也要求在识别企业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战略选择和经营决策。所以非常巧合的是,公司制企业财务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拓展和控制层次提升的趋势与公司内部治理的治理目标和治理层次具有几乎完全拟合的特征,也就是由于公司制企业的特点使得财务控制必须适应这种特点。尽管理论和实务界单独研究和实践了公司内部治理,但本质上仍然是为了控制风险,只是这种风险控制是基于新出现的公司组织层次,以及这些层次所要进行的行为(战略选择与经营决策)的。通过财务控制目标拓展和控制层次的提升就可以达成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两者可以合二为一。

2、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终极目的同源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一套有利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合理配置的契约与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制衡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保证公司管理者做出科学的决策。也就是说,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要保证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财务控制就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手段,财务控制是通过追求效率经营来促进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控制在设计与执行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基础作用,是协调企业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最佳手段,也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保证之一。因此,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管理手段类似性--制度控制与激励。虽然公司治理与财务控制分属于经济学和管理学两个范畴,但其运作都采用同样的管理手段,即主要为制度控制和激励。公司治理的控制方式以决策和引导为主,更多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财务控制方式则以执行为主。但是,要获得良好的执行,必须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必要的引导,所以,两者的控制方式和手段存在相继性和统一性。公司治理具有惩罚性条款,通过强制性机制(如契约)对财务控制产生引导和监督。财务控制是内部契约的体现,是在给定条件下追求成本最小化、效率最大化。

总而言之,在工作中经营管理者应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把财务控制与公司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财务控制薄弱环节加强公司治理的建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的财务控制制度。

三、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环境下财务控制模式的选择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的财务控制制度安排,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伟大的实践需要法律的开拓和制度的创新。更需要理论的敏锐回应与科学指导。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等改革实践的进行对包括财务控制制度在内的原有制度安排提出了挑战。在我国转型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环境下,公司财务控制制度安排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改造监事会,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由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财务行为的监督控制权。客观地讲,依据现行《公司法》设置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运行的失败,并非监事们甘愿无所作为,实则是法律制度的缺陷带来的先天不足所造成的。因此,对现有的监事会加以改造,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赋予其应有职责权限,使监事会真正成为与董事会平行的,可以与之相抗衡的监督机构,也不失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要使监事会充当财务监督人的角色,特别要明确前文所论及的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责,如复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并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由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有其合理性:(1)它保持了与《公司法》的一致性;(2)避免了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两个机构所引起的混乱,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存的情况下,就如同两只猫同逮一只老鼠一样,造成两个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3)更能保证作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中国文化有集体本位、熟人本位、集权和威权的特点,在中国二元制比一元制更有土壤,也就是说,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分设比混设更有效。

2、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由以独立董事牵头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财务监督权。针对现行的监事会制度作用甚微,另起炉灶,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以独立董事为主体构建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领导内部审计等。这种财务控制制度安排的优势在于:(1)可以改变目前广为存在的大股东控制的格局,尤其对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的现状、公司治理的落后格局的改变,意义深远;(2)可以独立监督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造成的财务失控,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3)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日益加深环境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保证了与国际接轨,以便于我国上市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4)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财务会计专业特长,使得对公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更趋合理,并且由于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在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上更加容易,对内部审计的指导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运用内外部审计师的工作结果进行财务监控。

3、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存条件下的财务控制模式。即在保留现存监事会的情况下,同时由独立董事牵头建立审计委员会,并在公司有关章程、制度中明确二者的职责权限,有的学者称之为制度“嵌入”。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既保持了与现行《公司法》的一致性,又能贯彻执行有关完善公司治理的行政法规制度的规范。问题的关键在于分清职责,避免“踢皮球”式的推委、或“撞车”式的摩擦。在职责安排上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制度设计为互补关系,而非重叠关系,即使是重叠的地方,其侧重点也不同。监事会的职责侧重于对公司财务行为的日常检查,即检查公司的资金调度、安排,利润分配、薪酬等方面;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集中在财务活动的结果和财务报告对外报送前的审查方面,如复核公司财务报告、提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之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等方面,但也自然会涉及到公司的财务方面。这二者职能、责任的划定与区别可在法规中原则性规定下来,再授权公司章程做出具体的规定。

[1]于玉林.公司治理与会计监督[J].对外经贸财会.2002.5

[2]李善民,王彩萍.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研究述评[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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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5]加耳布雷思著.陶远华等译.权力的分析[M].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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