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道德哲学的情理精神及其现代价值

2010-03-22 22:03郭卫华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情理血缘

郭卫华

(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

美国著名思想家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要理解超越,人就需要一种神圣感。要再造自然,人就能够侵犯亵渎。然而,如果没有领域的分裂,如果神圣遭劫,那么我们便只有欲望和自私的混乱,以及围绕人类的道德之环的毁灭。我们能够(是否应该)重建起区分神圣与亵渎的体系吗?”[1]而我们现代社会正处于这种“神圣遭劫”、物欲横飞的道德哲学困境中:科技理性和经济理性的无限扩张极大地刺激了人的情欲需求,致使人的本真生命迷失在物欲横飞的世界中;与科技理性和经济理性相适应的价值原则,即功利原则和个体原则的极端化则亵渎了道德情感和伦理情感。总之,“情”的伦理功能和道德意义的丧失成为现代道德哲学困境的焦点之一。而儒家以“情”为主,情理统一的情理精神对“情”的伦理功能和道德意义的极致发挥为我们超越现代道德哲学困境提供了重要理论启示。

一、儒家道德哲学中的“情”与“理”

“情”与“理”在儒家道德哲学中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对范畴,这一对范畴表达了儒家乃至于中国文化中情理交融、以“情”为源和本,以“理”为鹄为用的特有文化精神,即情理精神。

1. 血缘情感、伦理情感、道德情感三位一体之“情”

儒家的情理主义中的“情”不是一般意义上出于本能的情欲、情绪或情感,而是作为人性的重要内容以及伦理道德精神动力的血缘亲情、道德情感和伦理情感。血缘亲情在儒家道德哲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即它是儒家构建道德哲学体系的现实基础,也是“情”的起点和基础。如孔子以“爱人”规定“仁”的起点就是“爱亲”。孟子也把血缘亲情看作是实现人生意义的首要动力,“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孟子·尽心上》)儒家道德哲学把血缘亲情放在首要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囿于血缘亲情中,而是把由血缘亲情推扩而来的伦理情感和道德情感作为自身道德哲学体系的重要基础。伦理情感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关系的人伦情感。它既是处理各种伦理关系的原则,又是追求人伦秩序和维系人伦和谐的内在精神动力。它比血缘亲情具有更大的伦理普遍性,是经过人伦之理提升的理性化情感。由此,儒家的伦理关系主要是一种情感关系。夫妇间关系的维系主要以性爱为基础,父子之间以“慈”“孝”为情感基础,兄弟之间以“友”、“悌”为情感基础,君臣之间虽然更具理性化特征,但是其基础仍是由父子情感关系推扩而来的“惠”、“忠”为情感基础,朋友关系发展到极致则为“情同手足”。道德情感是道德主体依据人伦关系进行德性修养的基础和内在精神动力,是道德主体由伦理认知走向伦理行为过程中最为强烈的情感感受和道德冲动力。道德情感的价值目标是扬善弃恶,向善性是道德情感的根本性特征。基于此,儒家在超越血缘亲情建立道德情感时便以向善之情为人性基础。而且这种道德情感还与伦理情感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即伦理情感的伦理普遍性需内化成为道德个体的情感体验和情绪态度,才能真正维护伦理秩序和实现人伦和谐。

2.“情理”之“理”

儒家情理精神中的“理”,虽然具有西方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理性的内涵,但是它又不同于理性,它是作为人性结构之一的性理之理、人伦之理或情理之理。“所谓性理,就是由性而理,从人的本性出发,探索万物的本性,或者由人的本性推导出万物的本性。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思考的对象不是客观化的自然,而是有情感、有目的的人或人化了对象,思维的主体也不仅是理性的主体,而是理性与性感的统一体。”[2,p184]“理”的此种特征决定了它在儒家道德哲学中不像在西方那样处于本体的地位,而是处于“性”或“情”的辅助地位。其功能在于给与“情”以秩序与运作的逻辑,即是说“理”对“情”按照伦理普遍性的要求进行疏导和规范,把具有殊异性的感性情感或血缘亲情提升为一种具有伦理普遍性要求的理性情感。例如儒家的“仁”,其首要规定是“爱亲”的特殊性情感。但是在儒家由“爱亲”之情推扩而来的“爱人”之情还包含着理性之维。因为把“爱亲”之情提升为“爱人”之情,仅仅靠自发的情感显然远远不够,这就需要一种理性的反思,需要通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理性推理对“爱亲”之情进行约束、推扩和提升。这样,“仁”就成为血缘亲情和实践理性融合为一的道德哲学范畴,以“仁”要求自身的人也就成为通情达理、合情合理的有教养的人。也正因为如此,孟子的德性论在以情感为基础的前提下,还补充以“理”,唯有有“是非之心”,能够辨别善恶,才能“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孟子·尽心上》),做一个有情有义的大丈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可以说,在儒家道德哲学中,“理”的功用就是体人性,知人伦,明是非,辨善恶。因此,在“理”以“情”为本体、为实在的前提下,“情”必须受到“理”特别是伦理之理的规约和范导才会具备道德的属性。

总之,儒家道德哲学中情理精神的本质在于:它以人伦秩序和人伦和谐为绝对价值,以血缘亲情为基础和本源,通过性理之“理”、人伦之理对血缘亲情进行推扩和提升为道德情感和伦理情感,从而使具有伦理普遍性的“情”在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二、儒家情理精神的基本特质

1. 以“情”论“性”

把人性作为道德哲学的根源和基础已成为道德哲学公认的理论预设。然而,如何设定人性在不同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则存在根本区别,而且也是区别不同道德哲学体系的根本标志。儒家道德哲学在人性设定方面最大的特色就是以“情”论性,无论是荀子从人的自然情欲出发的性恶论,还是孟子从道德情感出发的性善论均彰显了儒家以“情”论“性”的根本特色。

儒家以“情”论“性”凸显了人性两方面的特质:一是人性的神圣性。儒家道德哲学不是从生物学、生理学或社会学的角度论证人性本善,而是从“天命”、“天道”等道德形而上的角度论证。“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殀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尽心下》)在这里,孟子把天、天道作为人的最高精神本体,是世间万事万物存在和运转的根源和动力。“性”与“命”皆根源于天或天道而生。在儒家道德思维模式中,体现“天”之授予、“天道”的就是血缘亲情,儒家把血缘亲情作为人性的源泉和基础,从而使人性具有了神圣性。二是人性的崇高性。在儒家看来,人性的崇高性就在于人人都能以天生就具有的恻隐、羞恶、恭敬等向善之情摆脱自然情欲和主观任意性的束缚,从而实现人类生命所特有的价值和意义。这种崇高性首先表现为人的向善之情对自然情欲的涵摄。其次人性的崇高性还表现为对人的主观任意性的超越。

2. 血缘本位

儒家道德哲学的情理精神与中华文明的血缘文化密切相关。中国社会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方式,并不是像西方那样以地域性的国家代替血缘性的氏族、用个人本位的社会代替家族本位的社会,而是由家族走向国家,以血缘纽带维系奴隶制度。于是,血缘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血缘关系的结构方式也成为整个社会关系的结构方式,“血缘关系、血缘心理、血缘精神成为中国社会、中国文化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结构要素,它渗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精神的一切方面,成为中国‘人化’的最基本的特征,使中国文化成为血缘文化。”[3]这种血缘文化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情感的重视,特别是直接源于血缘关系的家族情感在中国文化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孕育于中华民族血缘文化这一特殊文化土壤中的儒家情理精神始终把血缘亲情放在基础和根源的地位。儒家从血缘本位出发把血缘亲情作为情理精神的逻辑起点,既与人的自然本性相契合,又与中国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相匹配,血缘亲情即具有“天道”意义上的自然必然性,又具有“人道”意义上的伦理应然性。就血缘亲情的自然必然性而言,它具有自然性和直接性。每个人作为“父精母血”的自然产物,自出生之日起便生长于以父母为轴心的血缘亲情的呵护和抚慰中,这种血缘亲情既与生俱来,又伴随着人的整个生命过程,个人既不可选择也不可超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黑格尔认为家庭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以“爱”为规定的,他说:“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4]就血缘亲情的伦理应然性而言,血缘亲情在儒家道德哲学中虽然具有自然性的特征,但是它又高于自然之上,它体现着中华文明所特有的文化意义和伦理意义,而且儒家更为关注后者。

3. 情感互动

中国文化作为一种伦理型文化,有其自身所遵循的内在原理,这种原理即为人伦互动。情理精神在人伦互动中的渗透和影响则表现为依据人伦关系的情感互动。情感互动本质上是彼此间的情意感通,是由行为或语言的交感作用而发生的外在行为与内在情感上的相互影响。如儒家提出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君惠臣忠、朋友有信”等道德规范就是以情感互动为内在机制。父亲要得到儿子的孝顺,要在父子之间形成和谐有效的伦理互动,作为父亲的首先就要通过自身的慈爱情感和行为影响儿子,使儿子成为孝子。这样,当父子通过自己的情感行为对儿子发生“影响”时,儿子就在温暖的亲情中“身不由己”地摆脱作为个体的本能冲动和主观任意性的束缚,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回归到家庭伦理实体中。儒家正是在中华文明血缘文化的基础之上凸显了情感互动在维系人伦方面的重要作用。除父子人伦关系之外,其他几种人伦关系也遵循了类似的情感互动模式。如樊浩教授就把中国文化中这种特有的情感互动模式归结为“恩”与“报恩”的原理。“中国人伦理生活的基本原理,就建立在‘恩’与‘报恩’的原理基础上。……家族伦理的互动模式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由家族伦理的范型扩充而成的社会伦理与政治伦理的互动模式就是:君仁臣忠,朋友有信。‘恩’的伦理运作,同样有其文化的模式,这就是所谓‘施—受—报’,即‘施恩—受恩—报恩’。施恩于人,造福他人,是中国人的美德。”[5]可以说,儒家所追求的伦理互动,本质上是情感互动,“情”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

三、儒家情理精神的现代价值

儒家道德哲学的情理精神作为中国传统血缘文化相匹配的伦理精神,显示出自身独异的伦理智慧与理论特质,而且其在自身的发展中不断渗透到中华民族品格中,乃至于今天仍沉淀在中国人心灵深处并发挥影响。因此,儒家以“情”为主、情理统一的情理精神在超越现代道德哲学困境方面能提供有益的价值启示。

1. 人类终极关怀价值的彰显

人作为有意识的生命存在,既有其现实关怀,也有其终极关怀。其中,现实关怀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现实生活和功利毕竟是有限的,人的本性总是在有限的生命中体认和追求无限,于是人转向了终极关怀。儒家以“情”论“性”贯通的天人合一之道以及重视血缘亲情的情理精神培育的“天地万物一体”的宇宙情怀和“慎终追远”的生命情怀为我们当今时代终极价值的追求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天地万物一体”是儒家道德哲学的根本精神之一,它不仅表达着个体生命对人类以及万事万物的同情、尊重与爱,而且还体现着人与宇宙有一种整体的普遍的生命联系。宋明理学家程颢认为:“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人则能推,物则气昏,推不得,不可道它物不与有也。人只为自私,将自家躯壳上起意,故看得道理小了它底。放这身来,都在万物中一例看,大小大快活。”(《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这里,程颢认为天地万物包括人类在内本是一体,如果人类只考虑一己私欲,人与宇宙间的生命联系必然被遮蔽。因此,他又紧接着提出以“满腔子是恻隐之心”的仁爱情感对待万物,只有这样,人心才能变成“仁心”。无疑,程颢这种观点对我们今天处理天人关系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人应当以能够超越空间的“仁爱”之情对待自然以及自然中的万事万物,自觉地节制自身情欲,才能有效地抑制科技理性的无限扩张以及对自然界或宇宙间万事万物的无限掠夺、开发和利用,从而实现天人和谐。

“慎终追远”的生命情怀体现着人关于“类”的“自我意识”,这种情怀“给与混沌难分的原始动物性的理知、情感诸心理因素以特定的社会族类的方向和意义,以确认自己属于此族类的存在。”[6]“慎终追远”能够帮助个体生命寻求到一种伦理实体感,这种情感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着人对无限的追求。从生命的具体存在来看,生命是有限的,但是人的生命本性又体现出一种对无限追求的情感,亦即中国人的“不朽”情怀,个体生命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只在于追求当下的个人情欲的满足,而且他作为源远流长的家族血脉中的一员,负担着承先启后的使命,不仅要“封妻荫子”,而且要“光宗耀祖”,从而在生命的有限中展现对无限的追求;二是这种情怀还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慎终追远”的生命情怀通过激发个体对自己生命本源缅怀和追忆,能够使人珍爱生命,并以一颗仁爱之心对待他人的生命存在。当个体生命在自己的生命血脉中找到归属感时,就能以群体原则主动地抑制自身情欲的过度膨胀,进而展示个体生命的向善本性。

2.“意义”的追寻

人如果要确立起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在世俗世界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创造超越世俗世界的意义世界,因为只有人类文化创造的意义世界才能帮助人类维持“非动物”的生活。而具有超功利性的“情”正是人类追寻意义、创造意义世界的根本动力。由于情感在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过程中,无须反思,因此常常排除利益的理性思考,使道德行为具有超功利性的特征,直接从源头上保持道德的纯洁性。“今人乍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类对生命的同情完全是出于一种天生的恻隐之情,而没有出于任何私欲,如人们看到小孩掉进井里,而产生一种对生命的同情,并排除一切利益的权衡而直接诉诸于行动,甚至是舍己救人。也正是情感的这种超功利性才能有效地制约个体情欲的过度膨胀,从而激发个体生命超越个体情欲和一己私利,建立起以整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人的精神追求为主要内容的意义世界,“‘意义’之所以被称为意义,‘价值’之所以被称为价值,并不是说它全无利益的内涵,而是说它是对眼前的和个体的利益的有限性的扬弃和超越,是对无限和永恒的追求。”[2,p188]儒家情理精神可以指引我们以超功利性的“情”帮助人类建构意义世界,以期对功利原则的极端化起到制约作用,重新恢复道德情感的“圣洁性”。

3. 人的伦理整体性的回归

“情”的最大特点就是非独立性,它不仅产生于关系中,而且还能够把分离的东西重新聚合起来。具有非独立性的“情”恰恰是个体生命从游离状态回到整体中、回到伦理实体中的重要中介环节和根本动力。根据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人的伦理实体性主要体现在家庭和民族中。而个体向家庭伦理实体和民族伦理实体回归的主要动力和凝聚力就是血缘亲情和民族情感,儒家道德哲学的情理精神对此论述最为精致深刻。在家庭伦理关系中,儒家所提倡的慈、孝、友、悌等等都是以血缘亲情为内在基础的人伦情感,而且这些情感是个体向家庭实体回归的最主要动力。在这方面,黑格尔关于家庭的伦理属性与儒家伦理思想具有相通之处,即他们都把情感作为个体向实体回归的动力:黑格尔把“爱”作为家庭的直接规定,儒家把“亲亲”作为家庭的伦理原则。而个体向民族伦理实体的回归更离不开情感的纽带,而且个体与民族实体之间的情感比血缘亲情更为高级,这种情感体现着民族成员对自身生命源泉的一种眷恋与热爱。儒家传统道德哲学提倡的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奋发图强、不屈不挠等等民族精神都是以民族情感为内核的。民族情感不仅是个体生命寻求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寄托,而且还是激发个体生命将这种豪情壮志转化为行动的动力,从而在向民族这一伦理实体回归的过程中使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获得现实性。总之,无论是血缘亲情和还是民族情感(包括社会伦理情感在内)都是使个体向整体回归的重要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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