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敏 李秉键 曾 辉
(1.嘉应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嘉应学院科研处,广东 梅州 514015)
高校图书馆在信息数字化和通过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涉及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尚未健全,有关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的进程。我们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为高校数字图书馆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1.1.1 教学资源采集中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必须有足够的教学资源支撑,而教学资源来源于学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学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首先面临的是对教学资源的采集,需要对大量资源素材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从而需要获得大量作品的许可权。同时,为了使教学资源更加形象和丰富以利于教学,在教学资源的数字化整理过程中,往往会增加朗读、图示等内容,这实际上是对原有作品的修改,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如果没有例外规定将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而且教学资源的收集、整理、汇编也会产生新的著作权,与原著作权作品产生权利的重叠并存,形成复杂的著作权问题。
1.1.2 传统教学资源数字化的著作权。传统教学资源包括纸质型教学信息资源和模拟电子型教学资源。高校数字图书馆实现传统教学资源数字化是合理的,也是数字教学资源共享的必要手段。高校数字图书馆将教学资源数字化,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在著作权法上这种复制权受到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因此,如果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那么就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高校数字图书馆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转化,只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就不会遇到太大的问题。如果对处于非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则会遇到著作权保护作者复制权的问题,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复制其作品是侵权行为。虽然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权利的限制”中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但这种合理使用规定对于公益性学校图书馆来说过于狭窄。因为学校数字图书馆在教学资源数字化过程中除了涉及到本馆收藏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外,还会涉及到大量的非本馆收藏的作品和非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规定例外条款,则会对学校数字图书馆建设造成很大阻碍,不利于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而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因此,高校图书馆要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或直接通过网络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有关信息资源数字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据库是按一定系统和方法编排,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获取的作品、数据及其他材料汇编。高校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核心是开发大量各具特色的数据库,其中包括高校数字图书馆的馆藏书目数据库、特色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等。目前各高校图书馆自建的数据库多为馆藏书目数据库,且规模较小,需要加强全文数据库的开发与建设。在CALIS二期建设中,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仍是重点。重点学科专题数据库是CALIS文献数据库建设的项目之一,各高校应根据本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选择优势学科,分别或联合建库。高校图书馆在建设数据库时,对于非公有领域的文献在开发书目数据库时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主要是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于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知识产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因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校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中,应避免使用他人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的部分,而要进行独创性编排,开发具有馆藏特色的数据库。数据库中记录的内容和字段以及文档结构中独特的排列方法的使用均是智力劳动,符合著作权法中辛勤收集的原则,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各国的意见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推出我国著作权法是把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对待的,主张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规定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那些以事实性信息或无著作权材料汇集为特征的数据库,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的高校图书馆,其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馆藏文献上网传播,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加快捷的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由于数字图书馆是通过网络传输信息资源的,在方便信息资源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变得非常丰富和复杂,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网络的发展为图书馆间的合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使图书馆间的合作变得成本低廉、效益更高;并且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各类数据库的大量产生以及各个图书馆经费的有限,人员、技术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间的合作比以往更加重要。网络环境给学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供了方便通道,网络预印本、免费电子期刊、开放访问资源的大量出现,更好地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这种开放共享推动了科学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但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可避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对矛盾。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传播范围越广、信息产生的规模效益越大,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困难就越大。因此,知识产权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使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加值达到最大。
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资源共享各自代表私权与公益,双方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他们的利益碰撞不可避免。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出现信息网络传输权、技术措施、数据库保护等新权项,数字资源共享方式涉及作品的数字化及网络传播等触及了著作权的新权项。在权利扩张下应伴随相应的权利限制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目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数字教学资源共享的豁免方面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使数字教学资源共享要么触及“雷区”,要么处于“灰色”地带,出现了私权与公益的非均衡不和谐现象。
随着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得当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明显无法适应。高校图书馆作为高等院校的教辅机构,一直适用无偿使用原则。但由于图书馆在数字作品的传播方面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很大影响,无偿使用原则使得著作权人和数字图书馆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而在数字图书馆时代,其拥有的能力已威胁到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图书馆还希望用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无偿使用作品的权利,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完善和调整知识产权法规的需求日趋迫切。我国法学界和图书馆界应抓紧时间采取对策,从高校图书馆的非营利特点出发,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利用作出更宽泛的规定,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建立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目前的《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为文献共享留下的空间并不能满足其资源建设和服务的需要,著作权许可使用应成为今后文献共享中使用他人作品和提供用户服务的主要方式。在此政策下给作者和发明者发一些红利,以激励创作和发明。
对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应加强技术监督,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收集、加工、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手段,因此,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利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及信息智能识别技术等对作品进行处理,从而仅允许那些获得授权的合法用户获取或复制,这些都是权利人防范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重要手段。如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检索索引数据库就使用了加密狗技术,没有安装加密狗的机器就不能阅读其制作的期刊全文检索索引数据库中的内容。另外,还有反复制设备,即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复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复制,避免数字化作品复件被作为数字化主盘。这些保护措施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但它们都是用来保护版权与邻接权的手段。
图书馆对电子出版物的引进,各类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使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毫无例外地涉及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此,提高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一支懂专业、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是图书馆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网上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这些人才是构建网络图书馆和开展信息服务的生力军。同时,要求现有图书馆员要更新知识,努力成为既掌握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应用,又熟悉图书馆资源和网上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新一代图书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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