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业发展与政府角色定位

2010-03-22 13:20陈经伟鲁万峰郭子荷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评级信用机构

陈经伟,鲁万峰,郭子荷

(1.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3.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中国征信业发展与政府角色定位

陈经伟1,鲁万峰2,郭子荷3

(1.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3.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到高级阶段而伴生的一种信用信息服务,它是金融体系分工的自然结果,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中国转型时期的征信业滞后于金融改革,因此政府应该根据顺应转型时期金融制度特点、顺应服务金融市场和现代征信业功能有效发挥的基本要求,采取公益型与市场型相结合发展模式,在把握好政府在征信业中的角色定位的同时,由政府主导和介入的方式推进中国征信业进一步规范与快速发展。

征信业;政府角色定位;发展措施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还未停息,“次贷危机”的扩散让信用评级机构的诚信遭受质疑,对于中国而言,此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给正在转型中的经济带来“危”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新的“机”。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而它在中国又正处于逐步建立过程中,我们在关注“金融危机”发展势态的同时,根据中国转型时期的特征和现状,重审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中国征信业未来模式选择、政府角色定位,以及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如今,规范中国征信业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中国征信业发展方向的正式规则——《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为此,本文提出发展中国征信业思路的同时,分析政府在征信业中的角色定位,提出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的七点相关措施。

一、中国征信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征信业是一种对企业或个人的各种信用行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一种产业活动,它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到高级阶段而伴生的一种信用信息服务,具体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征信机构)通过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咨询及信用评级等业务的活动。

(一)中国征信业的现状

中国征信业最初起步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1993年6月宏观调控之前,当时在一些大中城市及多数省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成立了一批资信评估公司(大多以银行为发起人),它们从事企业债券、“内部股票”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第二阶段是1993年下半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这一时期加强宏观调控,对征信市场的某些混乱情况进行了整顿,于1997年授予9家资信评级机构从事全国企业债权评级业务资格。第三阶段是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至今。这一时期,中国经济一方面面临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率、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压力,另一方面又面临改善金融服务、增加贷款、扩大内需、缓解通货紧缩的挑战。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为了有效解决银行增加贷款与防范信用风险的矛盾,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征信业发展对防范信用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信贷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以及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总体来说,中国征信业虽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有比较实质性进展的却是在2003年之后的几年,即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建立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为金融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等七大维护金融稳定措施,并于当年9月成立征信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央信用数据库)开始建设,该中心的建设对于我国征信业来说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它为我国征信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有利的时机。目前,该数据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止到2007年2月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116.77万户,日均查询量达到6.65万次;截止到2007年2月底,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5.43亿人,日均查询量约16.4万笔。

(二)中国征信业存在的问题

1.征信法制建设滞后。虽然有深圳和上海地方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对于规范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等征信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征信管理条例》——从全国和全行业角度规范中国征信业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中国征信业发展方向的正式规则,由于种种原因在2002年被搁置,导致我国征信法制建设滞后。

2.征信数据库重复建设。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中央信用数据库”和“北京信用”、“深圳鹏元征信”和“上海资信”等一些征信机构建立的数据库外,各地方还广泛建立诸如诚信XX、XX信用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很多部委内部也设立了信用信息平台,普遍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3.政出多门、监管权限不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是个人监管部门根据自己对产品监管而衍生出对评级业务和评级监管的监管,监管理念也有一定差别,涉及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包括:国家发改委认可全国企业债评级业务资格;人民银行认可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银行间债券和信贷市场等的评级机构评债资格;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机构认可;保监会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认可评级机构;另外,评级业的主业最大市场是贷款企业的评级由各商业银行选择。

4.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央信用数据库)建设尚不完善和“话语权”本土评级机构未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虽然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运营,但是,由于《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等原因,各种责权定位不清,造成很多信用信息的采集瓶颈和约束。另外,中国是全世界资信评级品牌最多的国家,独立品牌的评级机构多达五十多个,但是能够把控国内重大评级“话语权”的却是标准普尔、穆迪等美国机构。

5.征信业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如果说我国征信业的开端是从简单移植和模仿资信评级开始,由于没有整个征信体系和产业链的发展支撑而难成气候,那么,我国各界对征信业功能的了解不够,使得征信业服务于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信贷方面作用更是不够,有的甚至是空白。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模式的思考

对于中国征信业究竟选择何种模式,比较鲜明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张选择和采用欧洲的“公共模式”(特别是现阶段),因为政府的推动作用在现今的中国尤为重要;另一类观点主张选择“民营模式”,认为中国的民间资本已具一定规模,且这种模式已被发达国家证明是有效的,政府和国有资本没必要在这一领域投资和介入过多,而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容易以征信之名进行信用信息垄断。由于转型时期的金融有其特殊性,本文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思考:

(一)中国征信业发展要顺应转型时期金融制度的特点

中国金融改革时的金融市场处于零起点,而且,中国金融改革及其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轨迹基本一致。正是由于转型时期中国金融的特殊性和各种条件约束,使得中国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只能以政府主导(或替代)的方式进行,表现在:政府在分权的过程中,在保持国有产权占主体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创造”一个金融市场,并且在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替代一部分尚不发育的或残缺不全、运行失效的市场机制,同时,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决策经营运作等手段,组织金融市场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以上各种条件约束同样说明了,转型时期的征信服务也只能由政府主导(中央银行)和介入的方式进行。

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如果整个征信服务体系全部都由中央政府提供,财政的负担是极其高的,而且政府的某个部门独家提供会造成垄断,会产生“懒惰”和官僚作风。此外,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金融系统之外还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只有将金融部门的数据与其他部门的数据连接起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完成整个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里,我们对于建设征信体系要有新的思路。

实际上,比较经济学理论里的准公共产品①的主要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征信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特征,与准公共产品有着众多的类同之处,如:与规模经济有联系、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性等。两者区别在于:经济学里所研究的准公共产品,一般来说是有形的社会基础设施,是社会“硬设施”或“硬环境”之表现;而征信体系则是社会的“软设施”或“软环境”之描述。以企业和个人的中央数据库数据为例:

第一,企业和个人的基础数据库的使用是可以“共享”的,它对某一机构供给并不减少对其他人的供给,对某一机构的享用并不妨碍其他人的享用,这就是非排他性特征之表现。

第二,公共产品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它客观上都无时无刻地给人们带来积极的正效应,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的利益。企业和个人基础数据库及其相应信用体系的建立,从一定角度上讲是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金融交易成本的,这就表现为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性和长期收益性。

第三,大部分公共产品的生产都要考虑其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性问题,也就是,只有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的平均成本才能降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就会形成一种浪费。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如果只是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甚至是同一部门中的不同职能处室针对其自身利益而设计,那么这样的金融信用就无法发挥社会诚信体系之作用,势必造成信息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和重复建设,这样的结果不但不能成为规模经济,反而会加大社会交易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中的一些思想,发展成公益型与市场型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必需介入和干预,但是绝不等于政府生产全部公共产品,更不等于完全取代公共产品的“市场”,更多地以“提供”而不是“生产”的方式介入。

所谓“政府提供”是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或政策安排等适当方式将公共产品委托给私人企业进行间接地生产,包括: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和社会自愿服务等。其表现在:央行通过行政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贷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委托社会私营机构开发和“提供”增值业务(信用评级和评估等),这样既能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满足监管当局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增值业务,共同服务于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要顺应服务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

征信产品主要包括信用报告、增值服务产品和市场服务产品。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的基础业务,由征信机构提供的记录借款人信用历史并由此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书面文件,它展示的是借款人的初始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地址等)、支付记录、法院判决信息、破产记录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匹配、汇总、整合,最后形成标准格式的书面文件,用以反映借款人过去一段时间的信用状况;增值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信用评分、信用评级、金融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市场营销服务、防欺诈服务、商账追收等。因此,征信产品实际上是征信机构对大量初始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和分析后形成的一种工具或者产品。另外,征信机构除了能够为银行等贷款人提供增资服务外,它掌握的消费者信息非常有助于企业开发产品、开拓市场,即通过统计分析、模型处理等途径,将原始数据转变成外售产品,帮助企业确定目标消费者群,加强产品推广、推动市场营销。发达国家的征信机构的市场服务主要有:(1)客户数据管理;(2)消费者分类筛选;(3)市场研究及咨询。

从发达国家来看,早期的征信机构主要业务是对外提供初始信用信息,这些原始信用数据对各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的作用是十分有用的,但是要实现这些原始数据的有效利用,银行等贷款人必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资源和专业技术去分析这些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的增值服务产品应运而生,它是运用从简单的数据累积和交叉引用到更复杂的运算法则等一系列的技术而形成的服务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很方便地将其运用到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流程中。

进一步来说,发达国家征信服务体系的建立,以及征信产品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遵循了一条从提供初始信息到提供工具再到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演变路径,它实际上是金融体系分工的自然结果,它把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贷前调查、贷前审查的相当一部分任务专业化,其目的是为了使不同的个体在金融交易时,各方的信息更加充分显现和便于交流,贷款人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更加准确地评判信用风险,从而减少贷款审核时间并降低贷款成本。随着征信产品的不断升级和信用数据处理技术的不断提高,征信产品逐渐被运用于银行业务的整个过程。

从中国国情出发,全国性的企业、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和征信基础产品,应该采取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直接介入的方式生产,因为企业、个人的初始信用信息更多是由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而其他征信增值服务产品,包括信用评分、信用评级、金融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市场营销服务、防欺诈服务、商账追收等,可以选择或者采取市场化的“民营模式”。因为,增值服务产品和市场服务产品必须创造一个竞争性的环境,才能够比较有效地服务于金融市场。

三、现代征信业功能与政府在征信业中的角色定位

(一)现代征信业的主要功能

1.服务于商业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和金融稳定。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之核心。根据国际成熟的商业银行的经验,信用风险在银行整体风险中比重约为70%,市场风险为20%,操作风险为10%。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客户发生违约或违约可能性增大给银行带来的可能的潜在损失。也就是,在银行面临的众多风险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学者们对金融危机的有关问题研究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银行危机通常都处于金融危机的核心位置。也就是,金融危机往往是由银行业危机触发的,或者即使金融危机是由银行部门以外的因素触发的,银行业危机也往往紧随而至,并且它对实际经济造成的危害往往最大。进一步讲,正是银行业的危机决定了金融危机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银行业的稳定在金融稳定中扮演了特殊重要的角色,保持银行业稳定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和关键。征信体系之所以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因为征信体系能够服务于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很显然,征信服务也就成为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2.服务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征信业主要体现在能够服务于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虽然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了银行可以选择内部风险管理方法或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标准方法度量和计提风险资本金,对于那些暂时没有能力开发内部信用风险度量系统的银行,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提供了外部评级方法,根据这个风险评估方法所对应的违约概率确定银行相应的资本金需要量。但是,一个摆在监管者面前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地判定银行上报的评级结果呢?进一步来说,资本监管是一项“数据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对模型与参数进行校验。对于这项工作,公共征信系统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优势,能够成为新背景条件下的银行资本监管工作的基础。

3.服务于银行等贷款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思路是开展中小企业银行业务的风险高和成本高而造成该业务无利可图。然而,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全球中小企业银行业务基准调查项目和一些案例说明:“中小企业银行业务是一项盈利十分高的业务”、“处于资金饥渴状态的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最后一块蛋糕”。实际上,小企业银行业务和中型企业银行业务是两种非常不同的业务,它们需要不同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拥有不同的技能,而银行十分需要丰富的数据和强大的分析工具(征信产品)提供支持。正因为有了征信产品从提供初始信息到提供工具再到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日趋多样化的发展过程,才使得贷款机构从事中小企业银行业务成为盈利业务变为可能,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银行业务、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才能够有生存和发展之空间。

很显然,如果贷款机构审贷10万元的成本与审贷1000万元的成本基本相当,且审贷100个10万元客户的成本也几乎是审贷1个1000万元客户成本的100倍的话,那么贷款机构一般不会对10万元客户进行选择的。所以,“征信业是中小企业银行业务之基础”和“征信业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效途径”的说法不无道理。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凯瑟瑞·凯乐瑞2004年在“征信与中国经济”研讨会上所指出的,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扩大边缘借款人的贷款范围,比如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以及低收入的消费者个人。这些借款人一般没有事物抵押品(如房地产等可供贷款抵押的财产),而征信制度往往可以帮助他们建立“信誉抵押品”,这种抵押形式在信贷市场上非常重要。

4.服务于商业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一般的商业企业来说,其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中受信方不能够正常履约而给授信方带来损失的风险,多表现为赊购企业未能够如期偿还其货款,从外部带给赊销企业客户风险。征信业服务于商业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征信业是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外部技术支持,是企业“销售业绩”和“完全收回应收账款”之间的桥梁。

(二)政府在征信业中的角色定位

1.政府是征信业正式规则的制定者。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使得近百年来的金融规则以人为设计的正式规则为主,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式金融规则形式表现。也就是,征信机构体系建设的过程,包括:征信体系模式、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市场准入和征信业务规范的市场监管、征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个人隐私保护等,需要相应的法规指导并按照法规来实施,然而中国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法治建设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规则体系不够完善使得金融规则的形成路径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主导,因此制定征信正式规则,为征信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为征信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规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

2.政府是征信行业的规制者和监管者。由于征信市场缺陷的存在以及征信业的社会公共性和有限竞争等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对征信业实施规制和监管。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已经把征信业的一定的规制权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因此规制权的边界如何界定、监管权如何行使、如何对监管权进行监督等,都是规制和监管体制需要关注的问题。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借鉴经济规制理论中的有关思想和方法,对征信业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和商业定价的方法、统一关键技术和业务标准等问题进行设计。当然,正如权力受到有效约束时是天使、不受约束时就是魔鬼一样,在强调征信业政府规制和监管权的同时,也应强化对政府监管权的监督和有效制约。这种监督主要是强调规制权和监管权的合理边界,同时强调监管权行使的独立、客观、公正,以及防止监管者被俘虏或俘获和防止监管者被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对规制者和监管者的监督主要有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等。

3.政府是初始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征信活动过程中,信用信息的采集是信息整理、加工、保管、评估和使用的基础,也是征信增值服务产品开发之源头。为此,征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广泛采集信息。

然而,我国的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其需要的信用信息主要由金融、财政、税务、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法院、劳动等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信息和数据属于宝贵的信息资源且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不应该归属于政府垄断。此外,信用信息部门分割、互为封锁、不能共享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为使这些宝贵的信用信息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和促进征信业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即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将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获得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信机构提供,使其合法、及时得到相关数据并藉此开展业务。

4.政府是征信行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征信业是由信用信息的“采集”、“粗加工”、“深加工”等业内分工的各个环节而构成该行业的产业链。其中,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征信业整个产业链的基础,该业务主要通过批量初始化和定期更新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形成数据库;核心数据是借款人还款的历史信息,包括还款逾期的负面信息和按时还款的正面信息;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的核心业务是采集基础信息,作为信息共享和信息登记平台存在。紧跟着在产业链中的“信用信息粗加工”业务是信用报告业务,它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的信息及自采的其他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把“信用信息”专业处理成“征信数据”(征信数据是可以直接用于制作征信报告的“作料”(ingredients),形成客观反映信用信息主体资信状况报告并提供给信息需求方。在整个征信业的产业链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级专业处理(特别是信用信息的采集)是决定整个征信业发挥其功能和服务效率之基础。

因此,政府建立并完善一个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之基础设施来促进国内征信业发展是必要的,因为它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但是,这一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不等同于限制各征信机构根据各自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投资建立个性化的信用数据库。

5.政府是征信市场发展的推动者。由于中国征信业严重滞后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且不可能重复西方国家征信业发展的市场自发形成和自然演化的过程,因此,对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政府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推动征信业发展。政府的推动作用除了加快正式规则体系、建设数据库等方面工作之外,对于增值服务征信产品和市场服务征信产品市场也要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规制。这一方面防止征信业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让市场有效竞争机制起作用,这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发挥推动作用的着力点。

四、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一)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

征信业务虽然在我国早已存在,但作为一个行业,还相对较新,在市场中行业功能的发挥更是不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可以规范中国征信业行为,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中国征信业发展方向。为了让我国征信业尽快走上行业轨道和规范化服务于金融业,充分尊重这个行业本身的特点,为该行业立规是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完善“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中国征信中心”

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金融系统之外还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只有将这些部门的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和数据连接起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够为整个征信业务开展提供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并已经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了查询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中国征信中心”——“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心”主要职责:一是“公共信用信息粗加工”——把“信用信息”专业处理成“征信数据”;二是为全国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原始信用数据源”;三是为获得特许经营的商业化征信机构提供“原始信用数据源”;四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和银行金融稳定分析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五是为专业研究机构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我国征信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专业研究机构力量对该行业进行跟踪研究)。“中国征信中心”的建立,也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为社会提供征信服务提供基础。

(三)建立几家拥有全国基础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的商业化运行的征信机构

“中国征信中心”所代表的是“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它主要体现的是具有一定公共产品属性的以信贷金融信息为主的信息资源,单单依靠它很难完成为社会多样化信息服务提供基础。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由政府积极推动并建立几个全国性的企业、个人的(非公共、非信贷)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多样化征信增值服务产品的开展,包括信用评分、信用评级、金融服务业务解决方案、市场营销服务、防欺诈服务、商账追收等提供基础,为增值服务产品和市场服务产品创造一个适度竞争的环境,才能够比较有效地为金融市场和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专业化金融征信服务机构建设

征信业服务于金融业是其主要功能。因为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等知识性和技术性是比较高的,而2008年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已经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因此,由人民银行推动各大商业银行或者城商行、农商行共同持股型的专门服务于多层次商业银行机构的商业化运营的几个大型征信机构(外部信用评分、外部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业务解决方案等),也是其工作职责之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的各大商业银行之核心业务内容——信用风险管理,其方案设计和模块开发基本上是由外商机构提供的,为了中国商业银行业进一步发展和整体安全,培育本土化的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风险管理的征信机构是很有必要的。

(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社会机构参与多样化的征信机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协调行业协会和行业中的领头企业参与征信机构建设,能够有力地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向非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那些行业领导有力、分支机构覆盖面广泛、接触消费者和企业频繁的行业,应大力推行行业合作征信模式。另外,由领头企业共同持股的征信机构能够有资本实力建立征信机构组织本身和树立自己的信用(信誉)。

(六)对现有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重组

2007年的“次贷危机”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诚信遭到质疑,面对源于标普、穆迪等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给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过于乐观的信用评级,误导大批投资者深陷其中而引发的波及全球经济的信用危机,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监管机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讨论并重审2004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Code of Conduc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以协助改革信用评级行业和恢复市场信心。

此事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本土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是有启示的:一是对目前本土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规范与重组,并采用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这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充当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人”之角色和发挥其服务功能是很有必要的;二是培育几家本土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内能够真正发挥“话语权”的评级机构仍然没有形成,这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大国是极其不相称的。

(七)制定《中国征信业发展规划》

首先,征信业在中国是一个滞后的行业,但是它既是我国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征信业务中的评级和银行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更多都被外资机构把控(实际上是把握的“话语权”),为了把我国征信业做大做强,制定《中国征信业发展规划》并力争一些政策支持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征信作为一个行业,在国内是属于比较新的行业,社会公众、政府各部门和研究机构(甚至是金融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深入了解和认识远远不够,通过《中国征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其过程可以增强研究机构、金融监管和政府等部门对于该行业的了解,并可以通过媒体等路径使公众对该行业产生一定的关注。如果社会各界不了解和不自愿参与征信业,那么它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

注释:

①在经济学里,“公共产品”就是“共享产品”之意,它是由两个人以上的群体或全体社区或全体“共享”的产品。

F83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0)02-0080-07

2009-12-08

1.陈经伟(1967-),男,海南琼海人,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鲁万峰(1971-),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生;

3.郭子荷(1984-),女,山西太原人,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硕士生。

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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