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种新型危机形态的考量

2010-03-22 13:20王扩建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政府

王扩建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123)

网络群体性事件:一种新型危机形态的考量

王扩建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123)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独特的场域、主体、客体,而且具有瞬间爆发性、虚实交互性、范围广域性和难以控制性。网络特性的外在诱因、求实追责的内在机理和制度供给不足的本质特性引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搭建网络对话平台、争夺网络话语权及加强制度供给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策略选择。

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社会;网络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隔阂,重新建构了我们的生活,人类从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成为我们接收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见解的平台。政府则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便捷、快速地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容易引发冲突,这些冲突必然会在网络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影响,很容易迅速聚集大批网民,导致百万级点击率,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将是网络时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考验了新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的危机。但是,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非常有限,对其概念解释也不是很明确,在此,笔者尝试从其定义开始进行阐释。

要理解网上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1](p.265)。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结构再造提供了技术基础,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民主热情和讨论精神。但是,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叙事本身也就变成消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叙事主体因不断发泄非理性的情感而得到了娱乐,在这种较少体现责任的精神讨论语境中,非理性的精神极易膨胀。所以说,网络公共领域虽因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成立,但它本身却无法避免非理性因素的纠结。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形成阶段,仍然是一个纠结在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的矛盾状态中的综合体。

二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群体。网民群体是由众多的兴趣相投的网民组成的。所谓的网民是一种意念之身,在互联网中显现的是一串由数字、字母和文字组成的符号。如果仅仅以物理属性来做虚拟与真实的判断的话,从在线生存的视角出发,尽管符号存在没有生命个体的物理特征,但它仍然是一种实然存在,符号就是它的“身体”显现。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三亿多网民,这些网民依靠各个不同的论坛聚集成不同的网民群体。总的来说,这些网民群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群体极化①、集体无意识②、群体压力下的从众③。网民群体的这些特点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心理基础。

三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客体——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不仅会使原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并得以充分暴露,同时也滋生着新的矛盾和冲突。加之我国政府还没有完成从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社会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然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折射到网络上,就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南京的“天价烟”事件和杭州的“70码”事件等。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定义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公共领域,针对“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的行为。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性

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特点,即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动而发生的集群行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些独特的性质:

一是瞬间爆发性。群体性事件都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但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更加明显。一般群体性事件无论由自然事件引进,还是人为事件引进,可能在爆发之前都有一些征兆,有一个“能量”积聚过程,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条件,即要在一般媒体上对某一事件进行持续性的负面报道,因而也有一个时间的延续性。网络则不一样,网络信息是以光速传递的,再加上网络群体常受到“群体极化”等因素的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在网上会形成一个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

二是虚实交互性。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和“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2],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现实的交互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网民群体中的网民和现实中的自己,分别生存于两个世界。虽然网民是虚拟的,但他不可能超然于现实,不能与现实没有联系,网民是现实人在网络中的投射,网民的许多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现实人的影响,同时,网民对现实人也有很明显的反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即使不直接引发,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三是范围广域性。一般群体性事件大多影响事件本身所危害到的区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是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可以通过网络结点间无数通道相互链接,只要轻点一下鼠标,任意一个接点都能够随意交换信息,而且通过强大的搜索引擎,可以将不同网站所有关于同类事件报道都链接起来。这种信息串联机制使某地的某一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传遍世界任何一个网络所能够延伸到的角落。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不同地方、不同种族的人们共同讨论的话题,并可能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肇始因素。正如周光辉所说:“网络时代的到来既是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一个推动因素,也是重要的发展标志.它的发展使以地域为存在前提的民族国家受到日益严重的冲击和削弱。”[3]虽然汉语在全球话语平台上有着较强的“边界效应”,但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这一特性是我们所必须注意的。

四是难以控制性。互联网中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相比其他媒介更具有平民性、无序性。此外,网络的物理结构使得任何人要控制它都极其困难,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网络世界里,权力永远是多元的,没有谁可以永远充当意见的领袖,网络匿名也使网民可以放弃现实生活中的顾虑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机构很难加以控制,形成所谓“三个进不去”:对于网络,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2]。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解析

近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多,其中不乏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处理手段单一等。但笔者认为,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是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外在诱因、内在机理和本质特性。

(一)外在诱因——网络特性

网络空间这种特殊场域的一些特性很容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首先,网络信息传播特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信息传播的渠道日益增多,从最初的论坛、博客,发展到 QQ、M SN、QQ群等即时通讯。由于这些技术的使用,网络信息传播跨越时空的阻隔,任何信息几乎都能实时发送并接收,也可以立即传递到任何一个拥有互联网的角落。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输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等特性,普通事件经过互联网的聚焦放大,可能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从而产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此外,网络信息还有一个重要特性即交互性。在传统的媒介中,受众大多处于被动位置,而在网络世界,受众却被赋予极大的选择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口味对信息进行选择,而且可以自由即时地参加讨论,表达自己观点。但是由于群体压力下的从众心理,一些本没有什么想法的网民很容易在已达成共识的小团体言论的引导下盲从,从而使更多的人对同一事件产生共同的思想感情,从而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声势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其次,网络虚拟性。在现实社会,人们之间交往是以地域、职业、身份、文化层次或大众传媒为联系纽带形成物理性的沟通。这种物理性的自然社会限制了人们绝对的表达自由,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控制了极端倾向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上,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和非责任性等特点激发了人们内心深处追求刺激、吸引人关注的倾向。人类性格中较为极端的一面很容易呈现出来,当这种极端性受到网络的意外激励之后,很容易形成群体极化现象,网民容易对一个事件达成共识,产生相同的思想情感和意愿,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内在机理——求实与追责

所谓求实,就是对事实真相的探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已经进入了转型期,但是相对于经济方面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政府回应能力不足,公信力不高。此外,转型期导致利益多元化,政府难以同时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加之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都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政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化解社会疑虑。但是,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却按照传统的思维,或为了维护地方政府形象而封锁消息。这在传统社会是可以的,因为传统社会信息主要是由主流媒体发布,普通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并且政府可以掌控信息。然而,网络时代是一个多元世界,信息传播手段多样,压制信息传播在技术上也是很难做到的。对消息的封锁不仅不能控制人们的关注度,反而会刺激人们对真相的渴求。由于权威消息源的缺失,人们只能按照自己对有关事情的片面消息进行解说,使得同一事件有了多种不同的版本和说法。当这些不同版本的消息被放到网络之中,经过一段流传后,被更多的公众所接受,很快就会朝着极端方向发展,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如果此时主流媒体发布信息进行补救,除由于“首因效应”④而收效甚小外,还可能被网民指责为“欺骗”,而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探寻政府与公众、媒体对话的新机制,希图重建媒体与公众的理解与认同,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这个制度却出现官僚主义“独白式话语游戏”。“当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是独白式的而不是公共的对话性的交流时,对抗性的紧张关系就消失了。”[4](p.50)紧张性的消失,也就无法使主体之间相互理解,进而导致话语游戏功能的完全失效,异化为“官方网络舆论场”、“民间网络舆论场”⑤。

所谓追责则是对公共事件的具体责任进行追究。民主时代,负责与否是公众衡量政府最重要的标准,也是公众评价政府的根本标尺。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指向都是政府责任问题,如“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及“杭州飙车事件”等。当前,我国各地一些政府不敢勇于承担责任,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或者文过饰非,这样就会使媒体和公众都觉得有必要将事件真相调查清楚。这种对事件本身的好奇会使各种信息在网络中以更快的速度传播,将更多的公众吸引到事件的评论之中。此外,有些政府急于进行自我辩解,但给公众的印象却是政府是要刻意掩盖事件真相,找替罪羊以平息事态。这样公众追究责任的强烈愿望不但不能得到平息,反而由此导致否定性的批评迅速增多,在网络上形成大规模聚集以向政府施压。

(三)本质特性——制度供给不足

在传统社会中,每个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之前就被预设了集体属性,他完全没有机会发展独立、自主的个人品格。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社会被高度国家化,处于政权一体化力量之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前被限制在政府约束体系内的种种能动性获得生发的条件,私人领域逐步扩大,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这些都对我国的制度供给提出了挑战。群体利益在现实体制内无法得到满足的,就会向网络寻求支持。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利益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寻求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伸张。具体来说,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制度供给不足的表现为:

一是公民参与制度不健全。这就使得公民对政府的行为不知情、不理解,对于事关自身重大利益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大多数公民被排除在外,没有任何发言的机会和权利,这样他们只能诉诸网络。

二是行政制度不完善。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科学行政的理念还远未实现。当前行政机关存在重管理轻服务、权利义务不对称、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都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三公”部门和公职人员的主要原因。

三是监督制度不完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在我国一直被不断强调却难见实效。公民权对公共权力监督、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都处于虚弱状态。正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备,使得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政府与公民对立,折射到网上就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是协商机制缺失。我国拥有长期的专制传统,缺少社会协商文化土壤,社会组织不发达、协商主体缺失,公民利益冲突往往缺乏有组织、有秩序的维护,这样就使社会冲突的解决缺少一个有效的制度缓冲。

三、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策略选择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不能以一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平息而放松警惕。须知,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利益多元化必将引发权利冲突或利益对立,要把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社会生活的常态。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所谓“治标”,就是要搭建网络对话的平台及争夺网络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所谓“治本”就是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供给。

(一)搭建网络对话平台

对话的一个前提就是要信息公开。

首先,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真诚公布信息,满足并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之初,政府就应当不仅通过传统媒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而且通过将事件的真相、历史渊源、处理方法及早公之于众,缓解公众对事实的渴求。

其次,要重视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利用自身平台发布信息,开设诉求通道,以回应化解隔阂与敌对情绪。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存在诸多问题:网站的内容单一,仅是文件陈列;更新缓慢,很多新闻竟然是几个月甚至一年前的信息。此外,一些所谓的“市长信箱”也多是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沟通作用。因此,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平台,及时了解民情,掌握公众价值观念的动态,及时发现政府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根据公众要求调整服务方式,满足公众的要求。

最后,政府要克服官僚主义独白式话语。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功能平稳的交互的语言游戏必须建立在以下四个诉求的基础之上:言语是可以理解的、它的内容是真实的、言说者在言说的时候是真诚的、还有对言说者而言加入言说行为是正确的。因此,政府只有重构与公众对话的新机制,通过真诚对话以获得共识,重获媒体与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只有这样,网络信息传播的群体极化才能得到有效化解。通过真诚对话,使不同的意见与建议都能得到平等的表达,不同经验之间互相分享,这样才能使事件的真相被公众所了解,才可能在公众之间达成对事件的共识。近年来,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和部分省市领导主动上网与网民互动交流,关注和重视网民的意见,应该说这些活动开启了互联网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新篇章。

(二)争夺网络话语权,加强网络引导

网络化时代,政府信息垄断的地位己经不复存在,政府话语垄断权力被平等互动的对话解构了。网络信息传播是在多元化环境下进行的,多元并非没有权威,正如迈克尔·罗斯金指出的,“权威是指特定的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权威所强调的也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5](p.8)。

权威的形成是公共生活展开和发展的自然结果,权威的出现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内在体现着人类需求体系的基本方面。网络的交互性,改变了传统权威模式,网络在沟通、争辩乃至批判的过程中,又为新的权威神话的建立提供了激励机制,也为新权威的建构开辟了道路。这些就为我们争取网络话语权提供了理论支撑。网络中的权威主要是以意见领袖的形态存在的,他们是信息和舆论流向一般受众的中间环节,主要包括一些专家和论坛版主。由于网民容易受专家意见所左右,因此在网络群体事件爆发时,多发表具有专家水平的意见,有助于取得网络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当然各个论坛的版主由于主持论坛,对网络舆论的主导性也不容忽视。此外,政府在网络资源的占有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充分利用网络话语权的流变规律,积极利用主流网络争夺话语权,就有能力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之时,通过公开信息,重建对话的结构,把事情原原本本公之于众,将公众对事情的泄愤转变为对事件的本质及其解决之道的理性思考。我们各级政府必须明白,积极争取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发展方向,建构政府与公众、媒体的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是网络时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表征。

(三)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供给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到来。因此,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也不能简单化,而是要综合治理。也就是说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制度供给。

一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健全公民参与制度。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其首要前提就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公民权利体系,提升公民作为平等独立主体的法律意义,并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公民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大多起因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切实维护好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6]。这也是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的前提。我们要扩大各级公共权力机构直接选举的范围,使广大人民能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建立起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此外,从更为积极的意义上,应该建立一个理性化的社会沟通系统,公民可以通过这个系统获取相关信息、表达意愿,让利益各方都有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话语权。这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举措。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进行体制改革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调整政府职责。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理念转变滞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以及政府自身能力提高需要一个渐进过程,因此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这就要求我们改变政府在经济调控中“越位”、在市场监管中“错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缺位”的现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而且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本应当把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目前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切实转变职能,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双向互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保障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的平衡。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权力的运行必须依法定程序,必须有明确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指引并被有效地监督和制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其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再次,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最后,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当然,必须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的素质,使他们明白在互联网时代,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在“聚光灯”下,故而广大党员干部应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网络中的公共形象。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协商机制。社会组织是社会的血脉,社会组织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的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协调社会利益、进行社会管理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以商谈、对话、讨论、谈判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机制是当前解决社会多元化主体间利益冲突最常见方式。“社会协商机制是社会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它的基础含义强调公众参与,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沟通形式,它的基本旨意在于用公共舆论或者集体的共识来影响或约束国家与政府,并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7]社会协商机制是一种理性决策机制,是社会利益平衡机制,也是社会的安全阀。

注释:

①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参见凯斯·桑坦斯:《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②集体无意识现象最早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发现。他指出,无意识现象不但在有集体的生活中,而且在智力活动中,都发挥着一种完全压倒性的作用——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此后,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正式提出了集体无意识的概念。他特别观察到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状态所带来的破坏作用,即“通常,当集体无意识在更大的社会团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疯狂,这是一种可能导致革命、战争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这样一些运动极富感染力——差不多是压倒一切的,因为当集体无意识被激活时,你就不是原来的那个你了。你不仅仅处在这样的运动中——你就是运动的本身”。

③群体压力是指群体成员基于遵守群体规范,以及为了同其他成员在观点、行为上保持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压力。群体压力会对群体成员产生心理压迫,以使其成员对规范自动地复制执行,即个体成员在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群体压力一方面能够维持群体的稳定和有序,但是另一方而也可能会使群体成员被迫改变自己的态度,或者是选择沉默。

④首因效应是传播学上的概念,其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效应,它指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即使人们同样重视了后面的信息,也会认为后面的信息是非本质的、偶然的,人们习惯于按照前面的信息解释后面的信息,即使后面的信息与前面的信息不一致,也会屈从于前面的信息,以形成整体一致的印象。

⑤“官方网络舆论场”是指各级党和政府通过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等方式,自上而下主动释放信息,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是信息的主要来源,网络等新媒体只是传播载体;“民间网络舆论场”是依靠网民自下而上的“发帖,灌水,加精,置顶”而形成的,“草根网民”和论坛版主是这种传播模式的主体。“官方网络舆论场”在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等重大题材上占据统治地位,而“民间网络舆论场”在贪污腐败、贫富差距、行业垄断、社会保障、城乡差距等民众关心的话题上,更容易被网民认可。参见代群等:《“网上群体性事件”成新题普通人可“一呼百应”》,《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第22期。

[1]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代群,等.“网上群体性事件”成新题 普通人可“一呼百应”[J].瞭望新闻周刊,2009,(22).

[3]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和国家的回应[J].政治学研究,2001,(2).

[4][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6]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J].江海学刊,2005,(2).

[7]王春娣.论社会协商机制[J].法学家,2005,(4).

D6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0)02-0029-06

2009-11-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研究”(08ZD010)。

王扩建(1980-),男,安徽蚌埠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岳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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