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 300191)
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 300191)
近几年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金融机构盲目竞争,监管不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使信用卡非法套现日益猖獗,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遏制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蔓延,应从法律层面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金融层面的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使信用卡非法套现猖獗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
信用卡;信用卡套现;防范措施
近年来中国信用卡业务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然而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扩张也滋生出许多信用卡欺诈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 TM自助终端提取现金的方式,将贷记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既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也破坏了持卡人的信用,更为严重的是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信用卡非法套现日益猖獗的现状已刻不容缓。
(一)信用卡提现的高额费用使得信用卡套现有利可图。从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来看,信用卡透支免息仅限于消费方式,持卡人若透支提现按规定一般只能提取授信额度的30%~50%,如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万元,客户只能取现3000元至5000元,而且每笔要付交易金额3%的手续费,同时还应支付提款额每日0.5‰的利息,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8.25%[1]。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利用信用卡透支提现,持卡人的花费较高,而且提现数额较小。因此对于一些急需现金或存在其他企图的持卡人来讲,利用信用卡套现,特别是通过非法中介进行套现就比较划算了,不仅可以免息而且还可以全额甚至超额套现,这种“既方便又省钱的贷款”无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而提供非法套现的中介可以从套现金额中获得1%~3%的好处费[2]。
(二)信贷紧缩政策使得信用卡套现大有市场。信贷紧缩政策加大了个人消费贷款的难度,私营小企业主也由于信用度不够,无法从银行顺利获得低息的小额贷款,使得小额融资渠道不畅通,这就迫使其另辟蹊径,信用卡套现便成为他们快速获取现金的最佳选择。除了私营小企业主,有些白领、学生也通过信用卡套现来解决急需现金的燃眉之急,甚至有些股民不惜刷卡套现来筹集股资。以上急需现金周转的需求使得信用卡套现大有市场,这种需求为不法商户带来了“商机”,一些“套现公司”、“套现网店”等提供非法套现的中介机构层出不穷,他们为了牟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为非法套现大开“方便之门”,使非法套现行为不断蔓延。
(三)发卡机构的盲目竞争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埋下巨大隐患。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市场的盲目竞争,使得各商业银行放松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特别是在办卡审批程序上不够严格,使银行为信用卡设立的准入机制形同虚设。有些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资格审查过于简单,越来越松,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根本无需与银行正面接触,只需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而对资料的真实性也只通过电话简单核对信息,并不对申请人的身份和资信状况进行认真核查,这种审查方法很难发现其中的造假行为。另外,还有些发卡机构甚至将发卡业务外包,并根据发行量支付中介公司发行费,但监管不利、内控不严,致使中介公司自动降低发卡门槛,极易引发信用卡恶性套现现象,而由此造成的风险,最终还是要由银行承担。信用卡申请审批环节的放松所造成的虚假办卡势必会给非法套现以及恶意透支等金融诈骗行为埋下巨大隐患。
(四)法律上的不完善使得信用卡套现无所顾忌。我国目前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7年发布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方面其立法位阶较低,均属于部门规章;另一方面其也并未对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且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由此看来,在我国信用卡非法套现目前还只是属于违规行为,这就使信用卡套现行为处于法律空白的灰色地带,无法对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这种法律上的缺失,使得不法分子在实施信用卡非法套现时无所顾忌。可见,立法层面的不完善是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日益猖獗,不断翻新的根本原因。
(五)查处难度大纵容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蔓延。金融机构在信用卡业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查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一是由于市场中POS机数量和交易笔数甚多,对虚拟交易和不良持卡人的认定难度很大;二是套现网店的交易数量巨大且隐蔽性强;三是违规商户往往也会伪造凭证或采取其他应对手段,给查处非法套现行为带来困难。另外,一旦发现特约商户存在违规行为,也没有进一步惩处手段,只能是停止其 POS机使用权,一些商户在POS机被收回后再注册新公司,重新申领 POS机继续进行非法套现活动。可见,查处信用卡非法套现的难度以及处罚成本过低都在客观上纵容了该种行为不断蔓延。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针对目前信用卡套现存在的法律空白,应建立适合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规律的法律框架体系,尽早完善我国刑法、反洗钱法、现金管理、信用卡管理、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防范措施和处罚条款,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以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非法套现行为。首先,要针对信用卡的使用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我国现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立法级别较低,只属于部门规章,这种低级别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影响其他法律对信用卡非法套现的适用,如有人就主张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套现中介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必须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条,而“国家规定”的范畴是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可见,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级别势在必行。根据中国银联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打击违法套现行为和不法中介列入正在制订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内容中,希望此举能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信用卡非法套现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应在刑法层面完善有关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恶意透支或利用银行卡及其极具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要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但是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信用卡非法套现方面的规定,这就使追究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刑事责任无法可依。根据中国银联透露,央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针对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其他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将会明确具体惩罚条例,希望此司法解释尽快出台,早日将信用卡非法套现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防范和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前提。目前信用卡套现在行为表现方式上可谓多种多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一是持卡人主动替亲朋好友或熟人刷卡、消费,再由亲朋好友或熟人向持卡人支付现金;二是持卡人通过与不法商户、套现公司等非法中介进行虚假交易,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套取现金,即利用POS机套现;三是利用电子商务,串通网上虚假消费进行套现;四是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套现。第一种套现方式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不构成非法行为,而其他三种行为既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又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界定关键是看套现金额的多少,如果套现金额较小且次数较少的,可认定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较轻微的处罚或免于处罚;如果套现金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则可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于套现金额巨大的,则可对其定罪量刑;另外对于非法中介应当给予更严厉的打击。总之,在法律层面对非法套现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是完善其他相关法律的基础。
3.对信用卡非法套现持卡人进行必要的处罚。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一般会涉及两方面的主体:一是急需现金或存在其他企图的持卡人,二是提供非法套现业务的中介机构。从法律层面建立完善对信用卡非法套现持卡人的处罚机制是遏制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有效措施。首先,在有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层面对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设立罚则,处罚的形式应当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绝大多数是受利益驱使的特点,采用罚款等财产型处罚。其次,在刑法层面对严重的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中增加有关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内容,具体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中增加一项“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通过上述的修改就可以对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套现的行为,而且套现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严重损失的持卡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处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4.严厉打击信用卡套现的非法中介。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另一主体——非法中介机构是信用卡非法套现日益蔓延的罪魁祸首,因此只有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首先,可以在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层面对提供非法套现的中介机构设置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吊销营业执照、高额罚款等,以此提高非法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其次,从中介机构提供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性质来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在提供的非法套现业务中牟利,非法中介的行为已经属于非法经营的性质,所以对非法中介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但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非法中介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应将非法中介提供非法套现业务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中,所以还应当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1.建立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各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信用卡风险联合管理交流合作机制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贷款中介公司和利用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控,形成共同防范银行信用卡风险的合力。发卡机构应及时与执法机关沟通,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应该严格审查相关中介公司的资质;税务部门要与银行加强合作,关注商户和中介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针对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及时进行查处和打击;银联应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监控、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卡银行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并与银联和发卡机构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另外,上述监管部门还应建立起网上交易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对第三支付平台的网上支付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2.严格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监督手段,可在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在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监控客户的诚信记录。同时,各发卡银行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监督作用,在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严把发卡关,严格发卡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对于采取不计成本的手段争夺客户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确保信用卡市场良性发展,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以维护整个银行业的整体利益。
3.加强银联POS机的发放和管理制度。中国银联公司应严格对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的资格进行审查,定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POS商户资金出现流动异常,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客户经理应主动上门了解商户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应立即冻结经营出现问题的商户的POS收单业务。而对于POS机外借的商户要及时停止其使用资格,同时联合各发卡银行建立健全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
[1]陈斌,蔡成建.浅析利用银联 POS非法套现牟利的危害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1).
[2]彭斐.信用卡恶意套现套住了谁[J].记者观察,2009,(6).
F830.46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0)02-0094-03
2009-11-19
王双悦(1976-),女,天津人,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
王 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