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林春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卫生监督所,吉林吉林 132001)
2007年7月19日8:55,我所接到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接诊食用羊蹄后出现发烧、腹痛、腹泻等症状患者的报告,我区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监督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2007年7月19日上午8:55~7月 20日 9:00,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了18名食用羊蹄后发生发烧、腹痛、腹泻的患者。现将调查情况报道如下:
7月18日,二道江市场附近的居民18人,分别于15:00~19:00在同一商贩购买了熟羊蹄,食用后4~10 h出现了发热、腹痛、腹泻等症状,截止7月20日9:00,共有18人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症治疗,均已回家,没有重症患者,无死亡发生。
发病的18人,有民工、工人、农民等不同职业,年龄在20~75岁之间,均住在同一地区,有两家3人发病,一家2人发病,其余人分布在不同家庭。18人在发病前均食用了同一商贩出售的羊蹄,此外没有其他共同进餐史,发病的潜伏期为4~10 h,所有患者均有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此商贩自己加工羊蹄到市场出售,其加工场所仅有10 m2左右,卫生条件很差,且居住场所与加工场所相通。6月1日此商贩购进生羊蹄500 kg,于当日送到冷库存放,每天加工羊蹄约25 kg,7月18日当天也加工了25 kg,全部售出。经查商贩无健康证,也未取得加工及出售羊蹄的卫生许可证。
我所于7月19日10:20没收了此商贩现场加工好的熟羊蹄7.5 kg,同时对其加工场所进行了查封,禁止其继续生产加工。分别对患者家剩余的熟羊蹄以及商贩所现存的熟羊蹄进行采样,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对剩余羊蹄4份(两份患者吃剩、一份现场剩余、一份当日出售)、商贩2份肛拭进行病原学检验,采用增菌SS直接平板生化检验方法。结果从2份患者吃剩的羊蹄中检出沙门菌属B群鼠伤寒沙门菌,该菌株生化特性和血清学检测完全一致,其余样品(从业人员肛拭2份、现场出售羊蹄1份、加工场所剩余羊蹄1份)未检出致病菌。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及我所食品卫生监督员集体讨论,认定18人食用羊蹄后发生的疾病是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毒)。
我所已查封了商贩的羊蹄加工点,2007年7月20日上午,我们到达其存储羊蹄的冷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冷藏库内未发现剩余的生羊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条款,对商贩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我所针对此事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监督;二是加强区内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的管理,对有问题的食品原料预以查封,对用病害肉加工食品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三是要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季节性特点,加强集贸市场整治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四是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S].GB 14938-1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S].GB/T 4789-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S].GB/T5009.1-1996.
[4]秦一中.鼠伤寒沙门氏菌感染[J].中华流行病杂志,1987,(特刊1号):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