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福
(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其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更要善于以科学发展观进行决策。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的全局。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我们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集中体现。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把“四句话”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宗教工作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才能保证我们在认识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宗教关系时不会偏离方向、不会发生重大错误。实践证明,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它存在的历史比阶级、国家的历史更长久 ,它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消亡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图用行政手段削弱宗教甚至消灭宗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只会适得其反。宗教信仰是思想认识问题或精神世界问题,作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事情,只能通过说服教育和正确引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用强制命令的办法或行政干预的手段来解决。要深刻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要做长期工作的打算。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和维护每个公民合法的、个性化的权利与要求,其中包括公民的信仰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引导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团结的基本前提。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信仰上的差异性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如果片面强调甚至夸大这种思想信仰上的差异,只会增加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来不利的影响。只有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代表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没有长期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悠悠万事,发展为大,稳定为先。稳定的环境需要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认真呵护。维护稳定就是维护发展,促进稳定就是促进发展。宗教工作必须着眼于维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为此,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组织不仅仅是一个个拥有不同信仰的宗教个体,而且是一个拥有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社会设施 (寺观教堂)、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涉及大量信教群众的社会实体。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提倡人们搞宗教信仰,也不是要人为地扩大宗教信仰的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当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对他人或对社会造成影响时,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各宗教组织进行的宗教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对宗教所涉及的社会公共事务不进行管理,对宗教事务依法实行管理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我们的工作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部门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实施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又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提并论,这说明党对宗教问题的态度是既重视政策指导,又强调依法管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要依法进行宗教活动,依法规范内部管理,把一切宗教活动统统纳入健康有序的法制轨道。
宗教无国界,教徒有国籍。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越是扩大开放,就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作为中国公民,信教群众既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有热爱祖国、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在政治上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宗教事务。在宗教事务上,如果中国的宗教团体隶属于外国组织,听从外国组织的命令和安排,中国信徒就丧失了自主性。这种宗教信仰自由就不是中国广大信教群众所追求的自由,这样的信仰自由自然也就得不到国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保护和尊重。坚持这一原则,还要充分认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我们抵御渗透工作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控制我国的宗教活动,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以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值得注意的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也不是自我封闭。我国政府历来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对外宣传,全面准确地介绍我国的宗教政策和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有信教群众一亿多人,他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同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宗教主动适应社会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而做出的科学论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说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依赖宗教的支持,也不是否认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根本对立性,更不意味着党和国家在支持和发展宗教。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这一客观事实就要求我们必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果不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对国家、对信教群众都不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人的因素、发挥人的作用。人既是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又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所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其实践活动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就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到党的宗教工作中去。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即要由过去看宗教往往先看到“教”、看到“唯心主义”和“有神论”,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对立情绪转变到先看到“人”、看到所有宗教问题和现象背后的“人”——广大信教群众既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这一深层问题上来。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围绕着“人”把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群众中的宗教领袖、宗教教职人员,他们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加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只有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研究宗教问题,管理宗教工作,才能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宗教工作中也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对待党的群众基础和依靠力量的问题,只有深刻把握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才能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把信教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我们之所以这样认识问题,就是因为在我国的一亿多信教群众中包括跨民族、跨区域、跨行业、跨阶层的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医生……他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力量。努力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就是要真心实意地关心信教群众的生活,注意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生活疾苦,认真诚恳地倾听他们的意见,尽心竭力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多做聚人心、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好事和实事,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进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感情。除此之外,还要引导信教群众明辨是非,防止他们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我们祖国的企图和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提高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宗教将长期存在,宗教关系也将作为涉及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而长期存在,并且会随着社会和自身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必须统筹谋划、循序渐进,不断认识和实践,不断调整和完善,一劳永逸的想法或者只顾眼前和局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和有害的。我们要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是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全面认识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和变革对宗教产生的影响。善于把握宗教存在、发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同时,还要坚持加强两支队伍建设。一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二是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的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需要凝聚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宗教,没有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还不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天灾人祸给人们带来的各种痛苦,还不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科学地解释自然之谜,普及唯物主义哲学原理和现代科技知识,更非一朝一夕之事。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还需要长久的过程,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只要还存在着反映的基础,它就不会消亡。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善于处理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如果政策把握得好,广大信教群众就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如果政策把握得不好,问题处理得不恰当,就会产生消极的影响,释放出很大的破坏能量,从而引发社会震荡和动乱,甚至成为引起制度剧变、国家解体的催化剂。要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呈现出积累、突发、扩大、变异、沉淀这样一个循环链条。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最妥善的做法就是当矛盾积累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层面、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防止其扩散,尽量减少其影响;当矛盾扩散时,避免其变异,防止其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变为敌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当矛盾处理完毕时,还要防止其沉淀下来,再度积累诱发为新的矛盾。对待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思考的态度,防止简单化。我们应该面对现实,尊重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要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以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为前提,把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致力于促进建立和谐关系。我们要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以此来推动和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