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飞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13)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观念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政治参与的成效不断显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其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现代化进程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本质体现,是民主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参与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实现个人权利的主要途径。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具体渠道和有效途径。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民众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心理经历复杂转型。伴随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方式、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人们的利益要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呈现多元化态势。目前,普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够通畅,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尚未健全,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与矛盾广泛存在,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能够为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平台,引导民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使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为各利益主体提供更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协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良性互动和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程序制定、具体实施是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准。目前,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普通民众缺乏完善的参与、表达、监督和评价机制,不能及时、有效地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保证公民针对党和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实现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普通民众和相关群体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正的各个环节,推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公共政策更加符合公民的利益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政策存在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充分维护和增进公民权益。
“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基本条件。”[1]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就会被滥用,就会导致政治腐败的滋生,严重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不满,侵蚀政府的权威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甚至引发社会危机与政治动荡。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异化、提高政治系统合法性的重要举措。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如果公众对政治生活漠不关心或者游离于政治体系之外,公共权力就可能因失去监督而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政治观念和行为特征发生深刻变化。普通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心和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逐步扩大,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展,参与渠道日益多样化,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但由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和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矛盾的制约,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在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在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原则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从选举到监督的广泛政治参与权。在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方面,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外,逐步完善了选举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建立了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渠道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新兴的政治参与制度尚未广泛普及,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缺乏系统的接纳、疏导、规范和约束机制,制约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立法实践中,同公民政治参与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
我国现有众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表达、协调、综合民众利益与要求的重要作用。但这些团体自立性不强,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质,民间自发性团体的数量和功能有限,参与渠道匮乏,参与能力较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利益表达意识普遍增强。但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层面,对现实政治文化和公民主体意识造成负面影响,制约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公民的现代政治心理基础相对薄弱,政治参与意识有待增强。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政治体制高度集权,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传统政治文化经过长期积淀所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结构、思维模式和文化心理,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取向。时至今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官本位”、“权威崇拜”等政治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人治思想严重,传统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许多公民特别是农民群众受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法治意识淡漠,把自己当作国家和政治的附属物,崇拜权威、依附权威,缺乏政治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对自己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的认知,不知如何表达政治诉求,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缺乏参与技能,参与行为具有从众的特征。相当数量的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对自己的政治参与行为、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缺乏理性的判断。有的通过向官员行贿,或者采取暴力对抗等非法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谋求问题的解决。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的政治参与主体在参与水平与成效方面亦不均衡。从发展态势看,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与发展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由于生活环境、工作性质与政治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政治参与主要集中在社会的“精英阶层”。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居民、党政机关、文教科研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政治参与意识及能力相对较强,工人、农民、普通个体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及能力相对薄弱。其他阶层尤其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兴社会群体,如城市流动人口、自由从业人员、民间组织等尚未很好地纳入到参与主体。一些特殊社会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利缺乏充分的保障,如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就处于边缘化状态。这种政治参与的不均衡局面,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当正常的利益诉求不能通过合法、有序的参与途径实现时,往往导致政治参与以激进的方式表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普遍增强,但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加之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导致公民非理性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时有发生。近年来,部分失去生活保障的职工静坐、游行,被摊派过多的个体经营者罢市等现象在有些地方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大量越级上访、非法集会抗议、冲击国家机关、成立非法组织、暴力对抗等过激的违法参与行为。尤其在农村,一些惠农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部分农村存在宗族、大家族控制“两委会”的局面,有的甚至出现“恶人治村”现象,导致农民群众的抵制性参与有所增加。非制度化参与直接影响了地区政治社会秩序,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是未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大力探索的领域。”[2]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积极采取有效举措,扩大和完善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成为积极倡导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确立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克服和消除人治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政治生活主体的意识,明确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作为制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入了解社情民意,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自主、理性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建设和弘扬主流政治文化;加强民主法治教育,激发广大民众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热情,使民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增强公民主体意识,塑造独立的政治人格,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通过向公民普及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论知识,传授政治参与的实际操作技能,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实践,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基本保证。要加快制度创新,构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制度体系。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规定的前提下,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途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公民依法参与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前提。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等监督制度,完善和普及公民参与立法制度、社情民情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加强相关法律及机制建设,使这些制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直接或间接政治参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扩展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
选举权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是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要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切实保证公民选举权的落实。在我国现有的选举制度中,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限于县及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居委会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应在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和依法选举三者相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积极引导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选举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完善对当选人的监督和罢免制度,使当选人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制约。
知情权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要坚持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和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公民了解政治决策的过程,调动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满足基层群众的知情权。
基层民主建设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依托。要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扩大公民自主管理事务的范围。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组织,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在各类基层社会组织中,充分发挥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作用。基层自治制度的完善将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传统的群众团体在组织民众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转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背景下,群众团体的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功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密联系相关社会阶层与行业的人民群众,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引导民众自觉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
伴随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新兴的社会组织不断出现。党和政府要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公民参加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提高公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新的社会阶层建立和参与各种社团、协会、行业组织,对已经成立和不断发展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政府要加强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支持这些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反映所代表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使其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和协调利益的平台,从而实现化解冲突、促进和谐的目标。
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媒介的发展和普及,为民主政治的进步注入了新的动力与内涵,也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有效的实现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媒介,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对公共政策与公职人员的政治行为表达意见、实施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政治功能,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以规范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大众传媒要适应政治公开化的要求,及时传达公共决策信息,充分反映不同阶层与利益群体的意愿和要求,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民众通过大众传媒,针对国家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发表见解,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督。
伴随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政治在我国悄然兴起。作为全新的民意表达方式,网络民意开始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功能,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而今,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发展互联网建设,打造网上民意表达平台,更为公民‘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开辟了新的渠道。”[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网络政治的作用与影响,加强互联网建设,对民众的网络参政议政行为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引导,使网络民意成为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力量。
在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进程中,要着重保护弱势群体有效行使政治权利,为这些群体建立通畅的政治参与平台,为其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便利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关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和城市中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特困群体,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其生活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化解非制度政治参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使政治系统在动态发展中建立新的平衡,就必须避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现象的多发,并使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活动能接受正式规则、程序的协调和规范。”[4]治理非制度政治参与,要建立科学公正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积极化解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公民政治参与进行正确引导,使公民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有序地参与政治活动,有效约束非理性的情绪型参与,避免和减少影响政治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参与行为。
[1] 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N].学习时报,2006-12-18.
[2] 房宁.有序政治参与要“分层次”[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8-01-02.
[3] “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之路越来越宽 [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07-10-14.
[4] 黄俊尧.政治稳定视野下的社会各阶层政治参与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