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岩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006年 7月 10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之一,这表明党中央对宗教问题在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总之,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与否。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明史是一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相互碰撞、融合,形成多元一体化文化的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文化和历史现象之一,是历史和传统的一部分。它根植于人类的基本需要,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时至今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并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我国 13亿人口中,天主教信众有 400多万,基督教信众超过 1600万,伊斯兰教信众约 2000万。佛教、道教的一般信徒没有严格的入教手续,因而准确人数难以统计。除五大宗教外,我国沿海和内地还存在着多种民间信仰,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保持着本民族的信仰传统。“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 30万人,各级宗教团体4000多个。各宗教团体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 74所。全国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 1.7万人之多。”[1]相对于中国总人口而言,我国宗教信徒的人数是极其庞大的,他们是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各种思潮泛滥,中国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如道德滑坡、心灵孤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过多地依靠利益和金钱来维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盛行等。当前,多种思潮相互冲突与重组,经济发展与价值规范不断地互相冲击与磨合,在这样一个秩序与混乱并存的社会中,希望与失望同在,这种现状为宗教信仰提供了现实空间和活动舞台。失去精神重心的人们在宗教中寻找安慰与满足,享受宗教精神的滋润,在宗教信仰中获取心灵的宁静。在当前信教群众中出现了高学历现象和年轻化趋势。这些人信仰比较虔诚,素质较高,对所信仰的宗教有较深的认识、理解和把握,有利于宗教的弘扬与发展,有利于促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和睦相处。但是,这一部分人毕竟只是信教群众中的少数,我国信教群众中存在的老人多、妇女多、文盲多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大部分信教群众对所信仰的宗教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其信仰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
根据社会发展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宗教世俗化倾向日益增强。宗教组织更加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如参与慈善事业、教育事业等。宗教世俗化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可以看到各宗教对入世理论的弘扬;另一方面,世俗社会也对宗教产生了消极影响。由于宗教内部体制不健全,戒律不明确,少数宗教团体难以持守戒律,少数宗教人士信仰淡化、追名逐利、纪律涣散、奢侈享乐、腐化堕落、结党营私甚至违法乱纪,这极大地影响了宗教界的形象与声誉。
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有些宗教是全民族的共同信仰,如藏族、蒙古族基本上都信仰藏传佛教,回族、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撒拉族、哈萨克族群众基本都信仰伊斯兰教。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就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骚动或动乱。另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
我国宗教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宗教界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预见能力。目前,我国实行的宗教管理体制,基本框架是政府领导,各宗教协会指导与协调,各宗教自主管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限于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重点在于贯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接受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登记、监督和发证,保护宗教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受市场经济和发展地方经济要求的影响,个别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明显地倾向于搞经济创收,对经济效益好的宫观、寺院的财务管理过多,甚至存在变相使用、占用和侵吞宗教财产的行为;个别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有些领导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各种方式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这不仅仅伤害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也导致一些不稳定因素迅速蔓延。这些问题反映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首先,法律意识淡薄,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不能很好地依法行政。其次,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干部不懂宗教,或缺少宗教知识。再次,在人员录用方面存在着误区,把宗教学与学宗教混为一谈,把受过良好训练的宗教学专业人才拒之门外,偏向于录用非宗教学专业人员。因此,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真正掌握宗教知识和宗教学知识的人很少。工作人员对宗教知识和当代宗教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够,对宗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简单地把宗教等同于封建迷信,歧视宗教或信教群众,凭借主观认识处理宗教事务;对宗教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地认识、理解和把握,以至于在管理时出现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致使宗教界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不和谐的音符。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必须处理好宗教关系中的人的问题。2007年 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在宗教工作中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工作干部以及宗教界人士的学习教育培训。
没有宗教的和谐,就没有社会整体的和谐。没有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和谐,就没有宗教的和谐。虽然宗教信仰纯属于个人私事,但不可否认的是,宗教信仰又是一种群众性很强的社会现象,有时会和社会现实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信教群众工作问题处理得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特别是在民族和边疆地区。虽然我国各大宗教信众呈现出高学历化、年轻化的趋势,但“三多”现象并没有获得根本的改观。因此,对信教群众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首先,要对信众与普通群众加强多元性和包容性的教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又是各种新兴宗教生长的温床,每个人都要面对不同信仰和不同生活立场的人。加强多元性和包容性的教育,可以使人们正确认识不同的宗教信仰,促进不同宗教之间、不同信仰的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其次,要对信教群众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对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被打着宗教幌子的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活动迷惑,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自觉增强认识和抵御能力。再次,要在信教群众中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宗教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最后,要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丰富精神生活,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 (包括宗教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加强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体现。建设高素质的宗教人士队伍是我们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环节,是宗教工作的当务之急。建设高素质的宗教人士队伍,一是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二是加强法律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使其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其他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把宗教信仰与爱国守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宗教生活、教派的利益与国家、民族的利益统一起来。三是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文化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应当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对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经典有较深入的、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对其他宗教的基本知识、一般的哲学知识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有较高的把握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现代管理学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以及必要的科学知识。四是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道德修养。对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宗教有坚定信仰,能够准确地弘扬宗教精神,在信教群众中树立较高的威信。五是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结合自身特点办好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宗教界人士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使其能够成为党和政府团结广大信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他们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从而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对于维系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之间和谐、和睦的关系至为重要。只有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和具有较高宗教学专业素质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队伍,才能真正贯彻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确保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力、合法与合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养:一是应当认识到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无论正确与否,是真理还是谬误,都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行政命令的手段去解决,不能依靠自身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去处理,只能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二是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事务中依法行政。三是要学习宗教基础知识和当代宗教学的理论知识,对中国当代各大宗教的形成与发展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认识到宗教是人类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宗教伴随人类社会而产生,并由于人类对宗教的需求而存在;宗教还将伴随人类社会长期存在下去,且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影响到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四是要对各大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很好地做到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在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时不触及他们的信仰禁忌,保持与信教群众的和睦关系与密切联系,从而保障社会的有序与稳定。五是要正确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歧视任何宗教与信教群众,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还是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宗教都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及思想。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的文化建设、道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多作贡献。此外,在处理宗教工作时还应广泛听取各方建议 (如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尤其是要与宗教学术界建立联系,尊重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宗教事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宗教界的信任和支持。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依靠人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信教群众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宗教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也是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的必然要求。
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密切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要在政治上相互理解,在信仰上相互尊重,肯定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肯定宗教界及宗教学术界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对宗教教义、宗教伦理和宗教文化所作出的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提高党政干部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做好信教群众的组织、宣传工作,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把握宗教工作的正确方向;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中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之间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宗教、和谐社会。
[1] 何光沪.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