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真
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的关系分析
周淑真
宪政体制支配政治权力形成和行使的过程,规范社会政治体制,决定政党政治的状态和作用,同时,政党政治的得失对国家宪政体制成败产生重要影响。以英国议会制两党制、美国总统制两党制、德国“5%条款”多党制和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多党制为例,阐明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之间的内在关系。
宪政体制;政党政治;制度建构;体制运行
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基础,在国家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所谓宪政体制,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形成和行使的过程,规范社会各个领域全过程的政治体制。宪法包含对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构成宪法的各个部分以其不同的形式规范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人权的基本要求、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机关构成方式及其运行机制。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构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而且,其作用体现为:在社会政治现实中配置政治权力,影响和决定着政党政治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在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中,同样的国体,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不同,其政权组织方式不同,由政党组织政府、执掌政权的方式和途径也各不相同。
英国是议会制的两党制,美国则是总统制的两党制。典型的多党制是意大利的议会制多党制,具有政党数目多、分化组合快、多党联合执政经常导致政府更替频繁、政局不稳等特点,而德国5%条款的多党制、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多党制都是在吸取各自宪政体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比较成功地克服了其缺点,走出了各有特点的政治发展道路。分析以上各国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之间的关系和由此导致的成败利弊,有助于深化对于政治程序运转方式的理解和对政治变革发生方式的阐释,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中国特色政党政治。
宪法是关于决策制定、权利和政治体系中权威分配的基本规则,制宪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政治活动,它创建决策规则。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只有长期为人们所接受且高度发达的一套习惯和惯例,它得到了重要普通成文法的支持,这反映了英国渐进、累积性的及总体上和平的政治变革。这些变革开始于17世纪,如从国王向议会的权力转移,政党的形成和内阁制度的确立,以至扩大选举权的1832年和1867年的改革法案。美国基本政治架构是根据成文宪法——1787年起草、1788年批准、1789年宣布执行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设计建构的,这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仍然发挥效力的最早的宪法,联邦制、分权(权力制衡)和司法审查是美国宪政体制的根本特征。英、美两个国家都是创制性的宪政体制,英国是内阁制的创制者,而美国则是总统制的创制者。
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政府)执掌行政权并对立法机关(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内阁首脑及成员形式上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的组成必须和议会多数人的意志取得一定的协调,一旦内阁得不到议会的信任,就会发生政府的更迭或议会的改选。总统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
内阁制与总统制的主要差异如下:其一,在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总统的固定任期由宪法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议会并不能迫使总统去职,只有在总统严重失职的情况下,议会才可以弹劾或罢免总统;内阁制的国家行政首长称首相或称总理,他和其他内阁成员都依赖立法机关的信赖,议会可以利用不信任投票来倒阁,内阁也有解散议会并重新改选的权力。其二,总统通常是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或通过总统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首相或总理通常不是经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议会中的议员推举产生,推举的方式包括议会全体议员选举,也包括经多数党议会党团内部的协调。其三,总统制下的总统通常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但总统和内阁成员通常不能兼任国会或议会的议员;内阁制下的总理或首相仅仅是行政首长,通常不具有国家元首的地位,但总理或首相及内阁阁员通常也是国会议员。其四,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分别,表现在政党政治方面即总统制下的总统所属的政党为执政党,国会中的不属于总统的政党无论是多数或少数都为在野党;而内阁制中的执政党一定是议会内的多数党。其五,总统制下的总统因为是由全民选举产生,具有较大的民意托付,负有完全的行政责任,其内阁成员都由总统任命,仅为总统的顾问或幕僚;而内阁制下的首相或总理与其内阁阁员都是议会议员,也都是由某选区内的选民选举产生的,所以首相或总理仅是内阁阁员中的“首位阁员”。相对于总统制而言,内阁制下的内阁集体担负政治责任,由全体内阁阁员集体决策,共负政治责任,所以通常称为“责任内阁”。
在当代世界各国政党政治的类型和模式中,英国与美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两党制度。对这两国的政治体制与政党政治对比分析如下:
(一)英国内阁制两党制与宪政体制的相互影响
首先,从形式上看,英国实行内阁制,由内阁负责行政,议会负责立法,行政与立法分立,议会有行使不信任投票倒阁之权,内阁有解散议会重新改选的权力,二者互相制衡。表面上内阁要向议会负责,行政权小于立法权。实际上,在议会内有执政党也就是多数党的存在,再加上英国两大政党都是组织严密、纪律分明的政党,行政、立法两权已经与多数党的存在结合在一起,根本不再分立与制衡,议会和内阁这两部机器,一同用政党这部马达来推动,所以“议会和内阁只是宪政的表象,实际运作权力的主体是政党”[1](P285)。
其次,从政党在推动宪政体制的运行程序方面看,英国两大政党在组织上采用集中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层层节制,最后统一于权大位尊的党魁。一切最后决策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无论哪一级的干部或机构,莫不严守党纪,以党的意志为其行为的依据,特别是在议会内的投票。中、下级机构的决议和措施须呈报中央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党的年会作为党的全国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政策和决议只送请党魁参考,并无约束党魁之效力。“当政党领袖又是首相时,他或她是最强有力的”,因为“宪政原则和内阁任免权强化了首相的地位”[2](P215)。
再次,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政党的发展及其活动以中央为主,以至于英国政党形成了集权的形态。而且,英国两党议会内组织与议会外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议会党团逐渐变成英国政党的权力中心和决策中心。以保守党而言,遇有同党议员不服从党的纪律时,议会党团予以处分,或者警告,或者开除党籍,或者待下一届选举时不再予以提名和支持。英国两党尤其是保守党党纪非常严明,无论其为反对党或执政党,对同党的议员或政务官都能有效地加以控制,使得同党议员依照党的决议在议会中进行投票和表决,以便党的主张成为政府的政策和法律。
最后,从英国政治的实际运作来看,内阁之去留,全以其是否在下议院拥有多数支持为转移,在两党制下,一旦甲党内阁倒台,乙党必然取而代之。就执政党而言,任何议员当然没有理由拒绝支持本党内阁所提出的法案。至于反对党的议员,为了集中力量否决执政党所提之议案,也必须表现一致的立场。因此,英国议会下院投票时,通常是两党尖锐对立。这是政党严格的党纪与行政、立法两权相结合的内阁制运作的结果。由此可见,由于英国政党内部的组织特性,才使得英国内阁制行政与立法结合的宪政体制得以顺利运行。可以说,政党内部的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和宪政体制的运作互相影响,互为因果。
(二)美国宪政体制与总统制两党制
首先,从美国的宪政体制来看,美国所实行的是总统制,所有行政部门的政务官都是由总统任命而不是由国会议员兼任,所以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立比较清楚。总统没有解散国会之权,国会也没有倒阁的权力,但总统任命内阁阁员、缔结条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对于国会所通过的法案如果不同意时,可以行使否决权,但是国会可以2/3以上的多数来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行政、立法两权之间有相当的制衡。假如有一个政党同时掌握了白宫和参议院、众议院,同时该党在参、众两院中占多数席位,那么也有可能造成权力的集中。但是,由于美国宪法体制上的权力分立,再加上美国两大政党组织松散,毫无纪律可言,因此权力集中的程度远逊于英国。有两种情况在美国的总统制下可能发生:一是白宫和参、众两院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政党手中时,等于在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对立之外叠加了第二层的政党对立,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就更加强化,但由于美国政党组织纪律性弱,权力的对立尚不至于到敌对或政治瘫痪的地步;二是美国的参、众两院分别掌握在不同政党的手中时,白宫与国会中一院的多数党是同党,权力的分立也会强化,这时会发生白宫与国会同党籍议员占多数的一院联合起来制衡另一院的现象。当然,在不同的情况下,总统个人的声望也会影响权力的分散程度。无论如何,同样是两党制,美国总统不可能像英国首相那样集政党、行政、立法三权于一身。
其次,从政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来看,美国政党没有严格的党纪。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使得两大政党在组织上采取分权制,其中心在各州。即以各州为单位,各自形成政治上一个独立自主的最高的权力结构,分别处理各州的党务,决定各州党的政策。在联邦中央,除了以主持选务为基本职责的全国委员会外,无其他党务机构存在。至于政党全国性的领袖只有名义上的头衔,并无实际的领导权。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的全国委员会在组织形态和权力运作方面,均是“橱窗里的饰品”,两大政党在中央既没有统率全国组织的机构以领导全党活动与制定全党政策;各州对于一切候选人和重大政策的决定,也没有任何统筹的全国机关得以命令和否决。虽然在形式上,两党各有全国委员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两党的全国委员会仅仅是地方组织的松散结合,缺乏实际的决策权力。在此制度之下,中央与地方彼此只有相互支持的道义责任,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组织体系与体制保障。美国政党组织的这一特性,乃是宪政体制和政党发展程序的产物。因为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联邦国家,其最先形成的政治单位是州。在联邦成立以后,州仍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在此体制和发展程序的影响下,美国两大党在发展上也是先有州的组织,然后由各州的组织形成全国性的松散联合。
再次,从美国政党在国会内的组织来看,两大政党有国会内的组织系统,作为实际支配国家立法及监督国家行政权的幕后力量。民主党及共和党在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党员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它负有两方面的责任:在人事方面,国会两院或院内政党本身的重要职员由它选举产生;在立法方面,两党对于国会每一会期之立法政策及国会会议步骤程序皆由它来讨论决定。然而,国会内的政党组织只能形成议会内的领导中心,对外既不服从全国性领袖之命令,亦不接受联邦与地方组织的指挥。同时,它也不是全党的权力和决策中心,它不能指挥地方党部。
最后,从美国政党对其从政党员和议员的控制来看,政党无法控制国会两院同党的议员。因为美国政党全国性组织极为松散,而议员是由各州选出的,以致政党对议员无法实施严格的党纪要求。同时,美国区域利益的冲突,使得国会议员在面临党的压力和选民的期望不一致时,往往背弃党的主张,按照区域利益投票。就总统与同党籍的议员之间的关系说来,总统并不能控制同党籍的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的提案很少受到全体国会同党籍议员的支持,亦很少受到全体国会另一党籍议员的反对,此乃美国宪政中的三权分立的特性和制衡精神在美国政党政治中的体现。假如行政首长可以控制议员的投票,将发生行政与立法两权的结合,破坏美国宪政体制的特性和精神。
总之,美国政党政治与分权的、联邦制的宪政体制互为表里,美国政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受宪政体制的影响,而美国宪政体制的顺利运行得益于组织松弛、纪律不严格的政党组织特性的配合。
在通过宪政体制的改革,达到国家政治权力配置和行使方式的创新方面,比较成功的是德国《基本法》和法国第五共和国的1958年宪法。
(一)德国《基本法》与“5%条款”的多党制
德国《基本法》是在总结魏玛共和国(1919—1933)失败和希特勒第三帝国(1934—1945)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深刻历史教训特别是吸收前者失败的教训基础上制定的。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由民众选举产生的立宪会议确立了魏玛共和国的民主体制:宪法赋予所有公民以选举权,并保障基本的人权;直接选举的议会和总统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政党成为合法的政治主体。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三个方面:首先,选举制度方面规定的比例代表制,也即议员数可变的比例制,当选基数为一个选区中每6万选民选举一名议员,选区中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分配多少个议席。这种纯粹比例代表制导致政党多如牛毛,产生如细胞分裂般的后果,造成了政治力量的分裂。而魏玛宪法对政党没有做出相应规范,任凭政党自由发展,造成政治上的纷争与混乱。据统计,在1930年拥有100万张选票以上的政党就有10个[3](P88),1928—1933年间,内阁四次改组,政局极不稳定,经济状况日益恶化。这方面的缺陷是导致魏玛共和国覆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魏玛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是制度设计中的又一大缺陷。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不仅仅只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的最高代表,赋予总统以立法方面的权能,表现为“紧急状态权”。在内阁与国民会议产生矛盾而发生政府危机时,总统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以维持国家事务的正常运行。20世纪20年代末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德国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造成了人民对魏玛共和国的失望和不满。再次,政党的自由发展及与之相伴的比例代表制造成了政治上的混乱,给野心家趁机攫取政治权力以可乘之机。纳粹党利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合法地进行煽动性宣传,组织各种游行集会以影响民意。与此同时,民主力量却陷于分裂,不能形成稳定的政府以解决经济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西斯党才得以步履轻盈地完成由民主到独裁的“合法”过渡。“纳粹的掌权之旅,走的是合法之路,是在魏玛宪法范围内通过政制缺陷达到目的的。”[4](P21-22)“纳粹党的当权体现了暴行与关注合法程序的奇异结合。”[5](P295)
在吸取魏玛宪法的深刻教训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社会的联邦国家”,确立了政党的宪法地位,实行以政党政治为运作基础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1956年、1968年曾两次做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德国《基本法》确定了联邦政府组织与活动的主要原则,即联邦制原则、代议制暨三权分立原则、政党民主作用原则和司法保障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宪法法院判断政党的合宪性。德国《基本法》第21条(政党)规定:“一、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政党的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它们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二、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程序或企图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三、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6](P793)也就是说,政党的活动只能是以实现民主的决策过程为目的才是合法的,凡是反民主的政治结合都不能视为真正的政党,而是应予取缔的反社会组织。特别强调政党的宪政作用,不再仅仅把它们看做是一般的社会组织,而是将其视为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心力量。德国1967年制定《政党法》,进一步对政党做出具体规范。
政党应在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中“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这既是刻意促进建立现代政党制度,又是对政党的政治作用定下规矩,使政党成为维护民主的基石。政党塑造民意的途径有二:一是执掌政府大权,二是参加选举,而参加选举又是执掌政权的第一步。按照德国《政党法》第2条之规定:一个政党如在六年期间未参加任何联邦或州的议会选举,其政党资格将被取消。更重要的是联邦德国在选举制度上,采取了限制小党参政的措施——两票制和“5%条款”。在同一次选举中,选民投票即同时投出两票,分别选出一名选区议员和一个政党,这两组候选者是印在同一选票上,不过分两栏而已。第一票是投给本选区内以个人名义参选的候选人的。候选人的个人魅力包括品质、能力、政绩展现在选民面前供选民选择。所以,多数政党的主要领导人通常通过这种选举方式当选为议员,使他们获得在未来的议会或政府中发言的权威性。选民的第二票是投给政党的,主要是对政党纲领主张的检验。政党要想获得更多的选票,就要在其政治主张中更充分地反映尽可能多的选民的要求和呼声。在两票中第二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进入联邦议院的政党必须获得全部选票的5%,才具备按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资格,所以“5%条款”也叫做“关门条款”。[7](P79)两票制和“5%条款”的选举制度的实行限制了小党,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基督教民主联盟和社会民主党为主,联合自由民主党执政的“两个半党制”。除了绿党在1983年以5.6%的得票率冲破了“5%条款”限制,成为联邦议院拥有议席的第四个政党以外,尚未有其他政党进入联邦议院,这就为联邦德国的政治稳定创造了条件。
德国《基本法》是政治工程的一个绝佳例子。所谓政治工程,就是指建设一种政治体制来实现特定目标。它创立了在有限多党制条件下的议会民主制,促进民众的政治参与,加强政治精英的责任,分散政治权力,并限制极端主义小党的影响。半个多世纪以来德国的政党政治实践证明这一宪政体制是成功的,它起到了稳定政府和规范多党政治的作用。两票制和“5%条款”“或许就因为其混合的特征,德国选举制度的变种被运用到了匈牙利和俄罗斯”,“在1990年代初期,意大利、日本和新西兰也引用了这一制度的不同版本”[8](P331)。
(二)法国宪政体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多党制
法国是一个多党制国家,也是多党制的发源地。在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年至1958年)实行内阁制的宪政体制,多党林立。因为各个政党之间意识形态差距甚大,再加上比例代表制的影响,在选举时政党无需联合,因此使得各政党在议会内合纵连横并不容易。在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中往往没有一个政党能握有绝对多数的席位,所以政府由几个不同的政党共同组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常常由于在野党的蓄意杯葛或在朝政党间的共识不深而导致内阁的瓦解。同时,一个政党只要在议会中获得少数席位,就可能参与组阁,这样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鼓励政党的产生,使得政党数目越来越多;二是参与组阁的政党有威胁内阁稳定的能力,自然阻碍了政党间的合作或合并。1958年,依照戴高乐的理念制定了1789年巴士底狱陷落后的第16部宪法。由于过去的共和政权更多地以其不稳定而非成就而闻名,这些宪法一直不变地建立在如下原则的基础上:当大多数选举产生的代表不再为政府作后盾时,议会就可以推翻政府。戴高乐决心纠正第四共和国时期所产生的问题,巩固行政权,限制立法权,将主管国防、外交的权力交给总统。因此,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政体制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
在总统制方面,宪法规定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2000年修宪改为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免总理、政府成员、驻外使节和许多重要官员;主持内阁会议,代表法国和法兰西共同体统帅军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为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有权要求议会复议已经通过的法律或其中若干条款,议会不得拒绝;拥有法律公布权和罪行赦免权;可以根据政府或者议会两院的建议将某些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在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解散国民议会,在需要时,与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磋商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暂行总统职权。在议会制方面,宪法实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制,国民议会共有577名议员,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参议院由选举团间接选出,法国各地方领土单位和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其中均有代表,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的会议并要求发言。宪法罗列了应由议会制定的法律项目,且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法律的创议权同时属于总理和议会议员”[9](P885-893)。
第五共和国制度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其主要原因在于有效地贯彻1958年宪法的宗旨:加强总统的权力与减少议会的权力,以避免政治危机的出现。长期以来法国多党并存,且法国政党的政治光谱色彩鲜明而典型。但直到21世纪第一个十年,能左右法国政局的只有四个党派:保卫共和联盟、法国民主联盟、法国社会党和法国共产党,前两个政党形成右翼极,后两个政党形成左翼极,两极分明。其他党派在选举中所得选票在5%以下,无力与四大政党抗衡。法国政局的稳定,并不是多党制产生的结果,而是“半总统制”产生的结果。半总统半议会制实际上是把议会制下的内阁总理的权力与总统制下国家总统的权力集于总统一身。因总统既有总统制中所具有的优越地位,可以主持内阁会议,成为实际的政府首脑;又具有议会制下行政首脑所处的优越地位,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即使议会通过不信任案,辞职的是总理,对总统无影响。这实际上是把总统置于各党派和议会与政府之上,总统成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保证人”和“仲裁人”。同时,第五共和国还包含许多议会制因素: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监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信任案,推翻政府;政府成员必须从议会多数派中挑选,等等。第五共和国形成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独特运作机制,并由此衍生出与之相适应的选举制度与权力制衡机制。它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这两种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这两种体制折中和妥协的产物,但又不是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简单混合体。
这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使得各政党左右政局的能力大大削弱,纠正了多党议会制度存在的弱点和不稳定性。到1974年5月的总统选举,法国政党在多数两轮投票制的推动之下,完成了两极化的过程。2000年通过全民公决修改总统任期为5年,2002年总统选举与国民议会选举同时进行后,“左右共处”现象终于结束,总统和总理职务皆由右翼政党出任,传统右翼掌握了总统府、国民议会和内阁的权力。总统与总理同属于一党,相形之下,总理成为总统的幕僚,国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因此,政党间的权力竞争自然改变了方向,议会内的席位之争不如总统职位之争显得重要。而竞争方向的改变意味着竞争策略的改变。由于总统的职位只有一个,加上总统与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都是在同一年,都采取两轮投票制,自然使立场相近的政党联合起来,从而巩固两大派别的政治分野,使法国的政党体系逐渐由极端多党制转变为温和多党制,使得宪政体制的运作不再蹈第四共和国时期倒阁频仍、政局不稳之覆辙。
因此,法国第五共和国的政治运作,体现了政党政治与宪政体制的交互影响与作用,而不是只明白一方就可以清楚的,唯有通过对两者的观察分析,才能了解法国政党政治与宪政体制的关系内涵与内在逻辑。
分析英、美、德、法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的内在关系,探讨其利弊得失,可知宪政体制并不只是对当前政治制度的规范或说明,实际上它还是一个国家政党制度运行的逻辑起点,它体现一种人们寻求政治理想时的价值关怀,它的规范作用因其理想价值而获得道义感召力。
政党制度与宪政体制之间的关系十分直接,在现代国家中,政党是宪政体制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宪法规定的统治结构实质上依靠政党的数量、政党的性质及其内部构造、围绕着政治价值观政党间的差距、政党对国民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渗透度或支配程度而定。”[10](P67)普遍说来,在一党制中,由于政权是由一党长期而持续地掌握,虽然在宪法条文中可能对权力分立做出相当的规定,但是党却可以将政府的不同机构联结起来,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两党制对宪政体制的影响须视采用内阁制还是总统制而定,内阁制与总统制对宪政体制的影响截然不同,此外,政党内部组织结构对权力集中抑或分散也发生决定性影响。多党制则有利于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因为多党制的联合政府不仅要面对议会内反对党议员的质询,同时也要面对来自政党联盟内友党的监督,多党制往往意味着在现有的宪政体制所造成的权力划分之上,附加上另一层的权力划分,因此,多党制的政府一般比较软弱。宪政体制很难一蹴而就,也非一劳永逸,它必须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其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运行的有限政府,方能实现权力有效制衡;保障民众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与有序,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民主监督。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为中国政党政治发展提供了宪政依据。但它如何存在和发展,与我国的宪政体制密切相关。结合中国国情建构和完善现代政党制度,无疑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关键所在。
[1] 吴文程:《政党与选举概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2][5][8] 加布里埃尔·J·阿尔蒙德等:《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视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 王光祈:《旅德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36。
[4][7] 甘超英编著:《德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9]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
[10] 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和实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责任编辑 林 间)
On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Party Politics
ZHOU Shu-zh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controls the forming and enforcing of politics power, regulates the social politics system,and decides the status and effect to the party government,simultaneously,the party politics'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has the important effect to the national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s success and failure.Depend on these examples of British Parliamentary System's Two-Party System,the U.S Presidential System's Two-Party System,the German“5% clause”Multiple-Party System and the French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and Semi-Parliamentary System's Multiple-Party System,to clarify the inner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party politics;system construction;system movement
周淑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