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松
[摘要]本文回顾了租金理论和寻租理论。重点分析了不同类型的租金理论,并结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分析了租金理论对反垄断实践的理论指导意义。即《反垄断法》应鼓励企业对熊彼特租金、网络租金和组织租金的追求,而应尽量阻止企业对张柏伦租金的追求。并进而指出理论揭示了追求超额利润是企业的动力,应区别对待年租与创租活动,要减少寻租活动就要反对不合理的行政垄断。
[关键词]租金;寻租;垄断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09)05-0016-04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获得通过。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四个部分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等。从经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反对上述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企业的行为不至于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过多地、不合理地损害社会福利水平。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的超额利润称之为租金。寻租是指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租金及寻租理论是《反垄断法》制定的重要理论基础。为此,本文将在回顾租金及寻租理论的基础上,简要评述租金和寻租理论以及其对我国反垄断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租金理论及其发展
租金(简称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在从传统经济理论向现代经济理论的演变过程中,租的定义也在不断地演进,经历了从早期经济学专指地租到地租的一般化——租金概念的产生,再到现代经济学专指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形成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等几个主要阶段。早在17世纪后期,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就对地租理论做了开创性的贡献。在他的《赋税论》中,首次提出地租是土地上生产的农作物的收获量减去生产费用(种子和工资)后所得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价值)。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均将地租看成是农产品价格超过成本和正常利润的余额。所不同的是,亚当·斯密提出了垄断地租论,大卫·李嘉图提出了级差地租论。地租理论又有地租的剩余理论和地租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之分。在传统李嘉图学派中,地租被认为是土地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这一剩余的大小取决于农产品的需求和农产品的供给成本,而后者取决于土地的丰度和位置,得到这一剩余的是地主阶级。地租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产生于边际革命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马歇尔,他认为地租是边际以上土地的生产量超过边际土地生产量的余额。
马歇尔从供给价格的理论中导出了“准地租”的概念。他指出在均衡价格的决定过程中,存在着短期的情形。假设因某种原因导致需求增加而价格上涨,在短期内,由于生产设备固定,又无新的竞争者,价格会超过生产成本而上涨。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生产者剩余,由于其是依靠生产设备在某种意义上的垄断而来的,因此可以称之为“准地租”。可见这里的租已被扩展至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租”的概念被进一步扩展到“经济租”的范畴,用来表示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提高,而供给量由于种种原因(如政府干预、行政管制等人为限制)难以增加,导致该商品供求差额扩大,从而形成差价收入或要素收入。在上述租金理论的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有关租金的概念及相应的租金理论。它们分别是李嘉图租金、垄断租金与张伯伦租金、熊彼特租金、组织租金与网络租金和信息租,等。
1,李嘉图租金
决定企业存在以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因素,除了竞争这一既定的制度因素外,还有企业拥有的其他企业或者竞争对手没有的知识和生产要素。这些知识和生产要素又被称为资源的异质性。异质性说明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同,它们决定着企业之间的不同市场状态。因而,企业经济租金就是竞争和企业的不同资源禀赋的产物。由于资源禀赋程度的不同导致资源的供给程度的不同,而这样的资源供给产生的经济租金就被被称为异质性资源的“李嘉图租金”。李嘉图租金可以说是由于短期内资源供给所带来的经济租金(Peteraf,1993)。李嘉图租金的创造可以看成是企业拥有独特资源要素的结果,这种独特资源要素往往是同时具备有价值、稀缺和不可替代三项特质(Conner,1991)。可见,因为企业所拥有的资源的独特性是李嘉图租金形成的主要特征,这也是早期租金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
2,垄断租金与张伯伦租金
亚当·斯密(Smith)在分析地租理论时,将垄断和地租联系了起来,从而形成了垄断地租这一概念。随着经济学的不断发展,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只要存在垄断就可能有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这种超额利润一般地被称为租或垄断租金。由于形成垄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也就有各种形式的垄断租金。
不同的学者对垄断租金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垄断租金的解释,垄断租金可以归纳为:一个具有垄断势力的买(卖)者,如果其潜在的财富由于它对其他潜在的竞争者进行人为的限制而得到增加,这种潜在财富的增加就是一种垄断租金。垄断者是否能实现这种财富的增加,取决于设置这些限制的竞争成本高低。比如,对垄断租金的竞争会导致把它们转移支付给设置限制的政治家,而它们又往往耗散于政治家们在为争夺这些好处的授予权而展开的竞争中。
更一般地说,垄断租金是因为改变消费者需求曲线而增大的企业的剩余。被看作是加强企业市场势力的结果。
在寡头垄断厂商之间形成的价格卡特尔垄断联盟所形成的垄断租金被称之为“张伯伦租金”。这一租金是由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Robinson,1933;Chamberlin,1933)同时提出的,他们认为,垄断者往往通过价格上的战略协同或协同行为来获取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量,最大限度地扩大他的短期利润。可见,垄断租金的本质特征就是企业因为垄断而获得了超额利润。
3,熊彼特租金
熊彼特(Schumpeter,1942)认为,经济租。金反映了企业对竞争这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回应方式,熊彼特把竞争视为“一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他认为,企业必须考虑对包括组织形式在内的五个“生产要素方面的重新组合”。通过“要素的重新组合”,企业可以赚取来源于比较利益的“李嘉图租金”,也可以获取凭借市场势力得到的垄断租金。概括地说,企业通过新商业、新技术、新供应源和新的组织模式的创新获得的经济租金,就被称之为“熊彼特租金”。
4,组织租金与网络租金
关于组织的租金,大致有三种论述。一是认为组织租金就是企业剩余,即企业产生的大于各要素市场价格总和的收入余额(张维迎,1996;杨瑞龙,2001);二是认为组织租金等于企业契约组织生产的收益大于要素所有者单干所产生的收益总和的收入余额(Alehian,Demsetz。
1972);三是将组织租金规定为组织分工相对于通过市场组织分工效率的提高所带来的收入增加。可见,组织租金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由组织费用的节省和组织生产所带来的交易收益的增加,其中交易收益的增加部分是由于组织资源的不同程度的垄断性所带来的。
沿着组织租金的概念,我国学者卢福财等于2006年提出了网络租金的概念。所谓网络租金,是在网络组织制度条件下,所有网络组织成员所创造的总利润在抵消了他们单个利润总和(或其一体化经营利润后)的一个正的剩余,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它不仅表现为交易费用的节约,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网络成员核心资源共享形成的交易增值效应(即交易收益)。他们还指出,作为一种与市场、科层组织相区别的经济组织,网络组织拥有的独特资源与能力才是网络租金所形成的根源。可见,组织租金或网络租金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组织成员之间的组织分工效率的提高而带来的组织费用的节省和交易受益的增加。
5,信息租
科斯定理说明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的话,那么无论初始资源如何配置,通过讨价还价都可以实现最有效的结果。但现实中是不可能不存在交易成本的。为此,哈耶克指出,经济中的一切决策都是需要信息的,由于信息的分散化,政府收集这些信息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但市场优于政府之处在于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就让人们自发地把自己拥有的信息揭露出来,从而实现一种自发的秩序(Hayek,1945)。这一思想预示着信息是理解现实经济问题的重要一环。作为对古典租金理论的一个拓展,拉丰等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的方式对信息租进行了研究(Laffont,1998)。我国学者曹和平等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信息租进行了进一步的模型研究,并指出“如果把信息泛化看作一种商品,那么信息租就是为了获得信息不对称必须付出的代价”、“信息租是广义租金的一种”。
二、寻租理论及其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生产要素从其它产业流入有租产业,增加该产业的供给,压低产品价格。在规模经济效益不递增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使其在该产业的收入和在其它产业中一致起来,从而达到生产者均衡。在一个动态的经济结构中,其要素在一个产业中的经济租既可以是个正量,也可以是个负量,这是社会经济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适应的正常现象。当一个厂商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他就取得高于其它厂商的超额收入,这种活动可以称为“创租活动”或“寻利活动”。其它厂商看到应用这一新技术或生产这一新产品有超额利润(经济租)可图,就会纷纷起而效之,涌入这一市场,从而使产品价格降低,租渐渐消散。后者的行为也属于寻利的范畴。这种活动是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其作用是刺激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寻利活动的特征是厂商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会增进社会的福利。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行为就变成了“寻租活动”,性质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
关于寻租,经济学界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在探讨寻租理论的思想渊源时,一致认为萨伊(J·B·Say)为寻租理论的始祖(Eusent·&·Martin,1984)。萨伊认为如果某个人或某个阶级能够得到政府的帮助阻止别人的竞争,他就取得特殊权利,并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代价。但真正意义上的寻租理论则是由塔洛克提出来的。哈伯格(Harburg)和莱本斯坦(Leibenstein)在20世纪50--60年代关于垄断的福利成本的讨论激起了塔洛克(Tullock)对垄断成本的深入研究,并于1967年提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寻租思想。此后寻租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间,一些学者对寻租进行了不同的解释。布坎南认为“寻租一词用来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经济行为,在那里,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竭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了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Buchanan,1980)。塔洛克认为“个人的投资实事上既不会提高生产力水平,也不会降低生产力水平,但却会因此而获得特殊地位或垄断权力而提高他的收入,这就是寻租”。
由此,一般认为从广义上讲寻租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竞争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非法形式等。合法的活动如企业向政府争取优惠待遇,或者利用特殊政策维护自身的独家垄断地位;非法的行为如偷盗抢劫、行贿受贿、走私贩毒等。在现代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再分配,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垄断。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行为。
以上种种寻租活动虽然层次不同,形式各异,但却有其共同的特点:其一,它们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扭曲配置,妨碍了生产要素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正常流动,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二,它们白白耗费了原本稀缺的资源,误导了流向,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源白白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甚至有害的活动上;其三,低层次的寻租活动会导致高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则其行为受到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新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厂商也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
三、理论评述及启示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租金及寻租理论对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的行为特征进行了较好的描述。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租金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追求租金的趋向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并要区别对待寻租和创租活动。从租金理论来看,要减少寻租活动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损失,就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垄断,实施相应的反垄断政策。
1,租金理论揭示了追求超额利润是企业的动力
熊彼特租金理论说明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内部的组织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是解释企业获得超额收益,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创造性破坏”状态下的经济是一种不确定性经济,只有通过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再造或者创造性破坏才能使企业有效地生存下来。组织租金或网络租金使企业或组织成员之间的组织分工效率提高,进而带来组织费用的节省和交易收益的增加。当代世界上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以及网络组织结构形成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追逐组织租金和网络租金。因此,可以说对熊彼特租金、组织租金和网络租金的追求实际上是一种创租的过程。
因此,从积极的方面看,租金的存在或者说企业对租金的合理追求(创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因而是应该予以鼓励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对租金的追求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只要这种创租活动是在《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当然对于追求垄断租金和张伯伦租金的一些活动,如价格串谋则是要予以反对的。
2,应区别对待寻租与创租活动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寻利活动是企业对于新增的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是可以增进社会福利水平的。而寻租则是对既得的社会利益的追求,在寻租的活动当中还往往会既得社会福利的耗散。因此,《反垄断法》应鼓励创租活动,如对熊彼特租金、网络租金和组织租金的追求,而要反对一般意义上的与行政垄断密切相关的寻租。因为通过俘获规制部门的相关人员而获得的行政垄断则要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的。
3,要减少寻租活动就要反对不合理的行政垄断
从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寻租是企业在利用政府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为保护伞来达到提高自己企业的垄断势力这一目的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要加进反行政垄断这一内容的主要原因。在寻租活动中必然会存在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以及政府被相关的利益集团所俘获的情形。从而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如何保护合理的行政垄断(如与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相关的行政垄断,与国家战略或特殊法人企业制度相联系的行政垄断等),打击非法的行政垄断(如地区封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等)应该是《反垄断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要注意的问题。
另外,从信息租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对一些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如在我国的电力行业内就存在着所谓的行业租。而这种行业租就是信息租的一种。由于信息租被定义为获得信息不对称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如何减少这种代价就成了政府规制部门与电力企业之间博弈的主要内容,也是《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