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北京工作,租住李某的房子,签订了3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但因第二年张某一直出差,有4个月没有支付租金。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房主李某在2018年4月将房子断了电换了锁。同年7月张某还未回到北京,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到搬家之日的租金。
張某来到法庭后认可拖欠李某租金的事实,但称自己事出有因,是因为自己患病手术所以没有及时交纳租金,但是2018年5月等自己要回去的时候,却发现门锁已经换了,想搬也搬不走,所以不同意支付到搬家之日的租金。李某则称已经多次通知张某支付租金,张某始终不给租金也不搬走,自己换锁实属无奈,张某应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全部租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系在2018年4月因张某一直没有交纳房租,将涉案房屋换锁断电,而2018年4月后,张某确实没有进入过所租房屋,连换洗衣物都没能拿出来,由于被断电,冰箱的食物已经全部腐烂,并且有大量的飞虫,屋内更是恶臭难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在换锁后已实际掌握出租房屋,故判决张某只需承担租金至房东李某换锁之日止。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张某没有交纳租金在先,但是在李某更换房锁后,张某已经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更无法进行腾退,因此张某无需再支付李某换锁后的租金。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