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担当的经济伦理分析

2009-12-17 09:29
现代管理科学 2009年8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杨 萍 董 军

摘要: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经典的企业理论由于秉持利润最大化原则,对此并不是持十分赞同的意见。事实上,从经济伦理分析,作为经济主体的现代企业,不仅是道德主体,其经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伦理动机,因而企业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道德行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道德关涉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成提供了逻辑前提,也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具有了可能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道德主体;伦理动机;道德关涉;经济伦理

一、企业组织的道德主体地位

自由经济理论的旗手、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密尔顿,弗莱德曼认为,只有人才具有主体资格,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不可能像人的个体那样去为其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因而不可能作为道德主体。弗莱德曼的观点引来为数不少的追随者。约翰·R·丹恩利指出,企业作为一个集合体,不同于那些有意图的人。当谈到企业是有责任的时候。是指企业中的“某些人”是有责任的,因为只有那些在企业中的个人才具有担当责任的主体资格。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企业根本不应该被指望具有同人一样的道德属性,作为一个组织它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具有道德主体地位。

弗莱德曼等人基于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进行了抽象理解,然而,深入分析道德主体的特征及企业组织的现实性特征,可以发现,企业的道德主体地位是不容否认的。

一般而言,道德行为主体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理性。即行为主体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来处理问题。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有非常清楚的意识,有较明确的目标,并能进行合理的决策。第二,自为性。即作为道德主体,其行为的决策与实施是出于自我的意志,不受其他主体的强迫。康德之所以竭力推崇自由意志,黑格尔之所以强调必然的自在自为。就在于对道德主体这一特征的说明。第三,关系性。道德主体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到这些关系的制约。正因为这些社会关系的存在。给道德主体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基础。同时,道德主体的活动又不断产生新的社会关系,道德主体的行为就是对这些关系的处理与把握。

对照道德主体的以上特征。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能否作为道德主体呢?首先,从理性能力来看。企业有内部决策机构,这是指导其行为的理性机制。这个内部决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企业行为的目标,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制定出实施行为的计划与方案。因此。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存在,保证了企业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意识。其次。从自为性来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自我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市场经济体制赋予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的任一经营行为都是企业根据市场变化主动作出的,企业理应为其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再次,从关系性角度看,企业不可能单独存在,它总是处于一定的关系之中,并受一定的关系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质上就是与其他主体进行物质利益交换的行为,离开了这些关系,企业就无法经营下去。正是由于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企业也就必然面对着如何处理与把握这些关系。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企业,可以作为道德主体。

当然,企业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其道德主体身份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人的道德主体身份,它也不可能完全享有人所具有的道德权利、承担人所具有的道德义务。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企业提出一定的道德要求,并不妨碍我们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为此。夏普,佩因提出了“公司人格”观,认为公司是道德的行为人。而不像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公司是无道德的纯粹的功能性机构。公司不但能够执行某些重要的职能,也能够作出选择。具有独特的人格,并且能够和社会中的其他道德行为人进行交往。作为道德的行为人,人们至少可以期待它们通过遵守法律和基本的公正原则来履行对社会的义务。人们理想中的公司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它们在开展活动时应该遵守广泛接受的伦理原则,为它们的错误和不端行为承担责任。

二、企业经营行为的道德关涉

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从自利出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并且认为这就是经济人的理性。这就是企业的非伦理经营假设,其实质是认为企业经营行为与伦理道德无关,即所谓的“伦理中立”。根据这一观念,企业以利润为中心。只关注经营行为本身,只注重客观事实,注重完成任务的技术效果,至于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具有价值合理性、所得结果是否具有伦理公正性都不是企业经营所考虑的范畴,也不会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

然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明确指出,自利不是人类的理性,理性并不等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如前所述。企业虽不同于自然人,但它同样具有道德主体资格,因而,企业的经营行为就不单单是经济行为。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仅可以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且其行为本身也蕴涵着一定的伦理动机,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能无关于伦理而保持中立。

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自愿、自择的社会行为。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曾对道德行为作过如下的表述:“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下述各种规定,即(1)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2)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3)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这就是说,道德行为不同于一般行为的规定,就在于它是经过自主的意志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体制赋予它权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所获得的信息独立地设计自己的目标、制定自己的计划,有系统、有步骤地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盲目、随意的。而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标准经济学虽鼓吹企业行为的伦理中立、否定企业行为的伦理属性,但其所设定的经济人理性却恰恰说明了企业经营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否则其经济人理性就无从谈起。只不过这种意识行为绝非经济学的冷漠无情、元涉伦理,而是基于自觉意识、经过自主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他必须主动去了解、获取各种有关信息,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制定相关政策、选择行动的方案与手段。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决策机构就类似于人类的大脑,担负着神经中枢的作用,指挥、协调各方面的行动,收集各种反馈信息。因而,企业无论对其行为的本身还是对其行为的意义、价值,都有较为清楚的意识,对其行为手段的合理性与否以及行为实施以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具有较为充分的预见能力。从企业经营行为的选择性、意识性和企业对其行为的预见能力来说,企业经济行为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接受道德的评判。“企业的经营活

动——可以和应该成为独立的伦理反思的一个对象。企业原则上同其他所有的潜在市场参与者一样,应该被视为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一个伦理行为中心”。因此,那种认为企业不是人、企业不具有意识、进而否认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属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另一方面,任何企业的经济行为都蕴涵着相关的伦理动机。按照标准经济学的解释。企业作为经济人其行为的动机是单纯、简单和固执的,即把追求财富。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与动机。然而以这样的观点来解释人类行为的目的是非常狭隘的,因为“人类行为是多方面的,没有哪一个因素——追求金钱、权力、正义、爱、真实、私利等等能够单独解释人们的动机。大体说来。大多数的人都具有混合的动机和不断变化的抱负。而且,他们不但具有经济上的需求,他们也有生理上、智力上和道德上的需求和能力”。虽然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经济行为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与财富,但在更深的层次上,企业经济活动还有更高的目标。“牟利的生活是一种约束的生活。而且,财富显然不是我们在寻求的善。因为。它只是获得某种其他事物的有用的手段”。韦伯所论述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方面揭示了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揭示出经济活动的背后有着更为深层的动机:即人们追求财富是为了增加上帝的荣光,以期获得上帝的恩宠。标准经济学的研究恰恰忽视了经济行为背后所深藏的复杂动机,只是将之假定为一个非常简单、易于描述的自利动机与利润最大化目标。阿马蒂亚·森在分析经济学的伦理根源时指出,经济学有两个中心问题尤为根本:第一个问题被称为“伦理相关的动机观”,是关于人类行为的动机问题。它与“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一广泛的伦理道德问题有关;第二个问题被称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是关于社会成就的判断问题,它与如何看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伦理问题有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比,社会利益的实现远比个人利益的实现更为卓越、更为神圣。显然,阿马蒂亚·森所提出的这两个问题实际上都是说明经济行为背后所隐含的伦理动机。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一个单元。其经济行为的背后同样隐含着深刻的伦理动机,现实世界中也确实涌现出一批怀有崇高目标的企业,他们在利润目标的背后,蕴含着更为崇高的服务社会、报效社会的强烈的社会意识和伦理动机。因而。作为人类行为的一部分,企业的经营活动既是经济行为又是道德行为,不仅能够而且应该接受道德的评判。

三、企业的道德关涉与企业社会责任之生成

1企业的道德关涉为其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提供了可能。责任是道德主体所具有的能力,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既是经济主体又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企业就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因为“只有主体意图之中的、由意志自主抉择的行为及其后果,才能归责于主体。凡是主体意图之外或由强制下的意志作出抉择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应归责于主体”。正如黑格尔所说:“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但是,从行为主体的外在方面看。由于主体行为必然与复杂的外部关系相联,很难分清哪些是主体意图的结果,哪些是主体意料之外的结果,其责任的归属也很难严格分清。然而,任何后果都有一个最初的原因,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它必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自觉的、清醒的认识。“应当在理智中预知或估计到后果的复杂性和影响的扩展性,采取谨慎的意志抉择和行动,避免不良后果的扩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主体应当对行为的间接后果或后果的发展负一定责任”。就企业作为道德主体来说,它必然要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后果负责,这是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此外,作为道德主体的义务,远不止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关于义务的规定,除了下述以外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就企业社会责任之“责任”来说,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对其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后果所应负之责任,还包含了一些伦理义务的延伸。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它必然是责任与义务的主体。从而可以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

2企业的道德关涉为其经营决策提供了社会责任目标。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而且是道德主体,这说明企业不仅有经济目标。而且有道德目标。经济目标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道德目标是企业在获取自己的利润之外尚具有的为他者的责任,即社会责任。既包括尊重与维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包括增进与维护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如保护环境、投资社会公共福利等。企业的道德主体性使企业能够主动意识到这一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决策。其一,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经营目标时就有可能充分考虑经济利润以外的道德目标(社会责任目标),不会只以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现实社会中一些伦理表现优秀的公司也正是在自己的经营理念之中就已注入了社会责任目标。其二,企业在追求经济目标的过程中能主动遵守社会规范,接受道德评判,约束自己的行动。不损害他者的利益。这是企业作为道德主体进行道德自律的可能表现。其三,企业的道德主体性使企业在充分意识到社会责任目标的基础上有可能采取积极行动,自觉投入社会公益建设,不计较自己的利益得失,主动为社会做奉献。这是企业作为道德主体时道德主体性的充分发挥与高度发扬,达到了道德主体的崇高境界。

3企业行为的伦理动机为其实施社会责任提供了伦理动因。首先,企业行为的伦理动机使企业超脱狭隘的自我中心主义,在追求自我利益时能考虑到他者的利益,不会“损人利己”。具体表现为:企业为劳动者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为消费者提供高于市场一般标准的、安全可靠、物美价廉的产品:合理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推行可持续发展。注意环境保护。诚然,这些行为表现也可能出于企业自利的经济动机,但如果没有伦理的动机。其最终会在经济利益的比较权衡中得不到完美的实现。其次。企业行为的伦理动机与社会成就感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这主要表现于企业对其社会形象的塑造、对其社会尊严的寻求。而企业社会尊严的获得绝不是仅仅因为自己获得巨大的利润、占有巨额的财富,它必须通过切实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承担起对社会应尽的责任,积极维护与增进社会公益、主动服务公众、奉献社会,以一个“守法度、讲伦理、重社会”的优秀的企业公民形象获得社会认同、赢得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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