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韵石
【摘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将社会责任纳入其中。但是,并没有对此概念进行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以及明确的内容要求。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可以降低国家行政干预,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 《公司法》 企业社会责任 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起初发源于西方国家管理学领域,英文是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该概念于1929年提出到今天已经发展了将近80年,如今认知度最广泛的是阿奇·卡罗尔(Archie. Carroll)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传统的企业经营目的理论认为,将经济利润最大化,从而使股东的收益达到最大是运营管理唯一目的。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推翻了这个说法,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光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要求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工人、环境、社会等任何与企业有关联的个人和组织。20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成为了一门交叉性学科,它涉及到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重点研究问题,备受学术界的关注。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西方传入中国,那个时候人们对于这个概念所涉及的内容并不重视,所以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足。2006年,经过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其中,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缺。但是,第五条规定非常笼统。首先,《公司法》没有对“社会责任”做出解释说明。其次,没有规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利用《公司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审理缺乏详细理论根据。这就对以后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影响。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并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补充说明的。另外,除了《公司法》以外,国资委2007年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都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了规定。
完善《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意义
第一,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意义在于提升其合法性。所谓的合法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一个机制。这个机制可以将被统治者和被领导者从“被强迫服从”的状态变化为“主动遵守”的状态。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而言,虽然已经被纳入我国《公司法》,但是由于内容不完善,法院没有标准去评判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情况。有些学者不同意将企业社会责任归于法律责任,他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属于道德责任,不应该以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肩负。但是从目前中国国情来看,以道德伦理来约束一些企业或者部分的企业领导者是不够的。
首先,我国存在着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最大的公司利润,而不顾及员工利益,故意地在签订合同时规避一些基本的公司责任义务,造成合同劳工人员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甚至还有企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富士康、三鹿奶粉等事件的爆发使得社会安定遭到了挑战。这些事件都是企业缺少社会责任造成的。这些企业的行为已经不能靠伦理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来规范管理,而是需要法治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来加以控制和约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利用率低,也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体现。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遭受雾霾的袭扰,这和一些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有重要关系。为了减少环保措施的投入,直接将大量高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所以,我国法律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必要的。在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前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其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定和约束,可以有效地降低损害利益相关者行为产生的机率。因此,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意义重大。
第二,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意义在于将企业社会责任从行政规章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并且扩大管理范围。目前我国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是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它于2007年印发执行,至今也将近10年时间了。其中共有四部分,20条细则。以及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它主要是列举了21条规定来规范处理严重违反失信企业的行为。但是,通过对它们的解读不难发现,这两个规定都是行政规章,并且都存在问题和局限性。就《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而言,虽然内容具体,要求严格。但是,这个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国有企业,没有规定民营企业。改革开放已经将近40年,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国家做出了许多贡献,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作出约束,有些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单一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忽略了社会责任,作出了一系列侵害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一段时间内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国内经济市场也产生了明显的冲击。外需的减少、经济下滑,国家为了应对这次危机采取了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淘汰了技术落后的产品。在这个严峻的商业情景下,一些民营企业为了生存,开始生产伪劣产品,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在于它的严重滞后性。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具体细则,大部分失信行为处罚需要2到3年的违规时效,才能运用该办法去处理。另外,企业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法规,才会收到工商总局失信处罚。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哪怕是发生与持续时间都不长,可造成的危害却是非常大,比如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等。广义的环境污染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民法通则》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处理办法以最低的二年为限期,严重的环境污染活动会导致生态变化,这个后果就不是单纯的环境侵权救济,以及民事侵权救济能解决的。
第三,完善《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是可以降低国家行政干预,降低了由政府替一些企业违反行为买单的机率。例如,三鹿奶粉企业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儿童的健康,摧毁了无数家庭的希望。这些矛盾是不可能轻易地经过对责任人的审判而得到解决。儿童的健康不能完全康复,这些矛盾最终都需要政府来处理。假如,政府将行政审批转化为法律监督,就可以大大地降低这些矛盾的产生。
第四,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来自国际的挑战。甚至连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这一优势也逐渐被印度、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所代替。因此,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是在当前国际环境下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虽然,目前一些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建设存在异议,但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化管理对其本身的积极影响是得到这些学者肯定的。
其一,从伦理角度考虑,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企业的盈利能力与声誉形成正比。企业声誉高盈利能力就高,相反则会低。而企业的声誉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正面评价与积极肯定,归根结底是企业承担了多少的社会责任。其二,从公司运营管理角度考虑,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更广泛的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得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就我国现实国情看,这一点尤为重要。一些高污染排放企业或许是缺乏社会责任的直接或者间接代表。就高排污企业来讲,他们要为长江以北的雾霾天气负责,同时他们更应该向他们的员工负责,高污染势必带来了高发病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缺乏责任的行为会流失大量的劳动力、失去企业的声誉,从而失去市场,企业也会面临危机。其三,从企业战略发展角度考虑,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占得优势。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成为常态,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流会更加频繁和深入。另外随着美国的金融危机,欧洲难民事件,英国的脱欧活动以及我们国家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世界的经济与贸易格局势必会再次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借此机会,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使所有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从而提升竞争力,在新的一轮国际经济变革中占领先机。
完善《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办法
由于中国地域的差异,民族习惯的差异,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存在的差距,在修订一部法律法规内容的时候需要谨慎以及全面的调研。这样要求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保证法律的规定符合当地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保证法律的规定符合当地的社会环境状况。
在完善《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法条中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其次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予以说明。这个完善过程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内容。比如法国的“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中国也可以要求企业每年报告其活动中考虑社会和环境的情况与后果,并且予以公示。让社会对企业进行监督,监督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合格。如此一来,企业的声誉也会得到提升,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得到了保证。
不过,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完全照搬国际的一些条款与文本,也不能将这些条款与文本不做修改加入到《公司法》中,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由于中国的国情和传统文化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因而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条约习惯根本不适合在中国环境下实施。盲目的引入到中国的法律文件中来,会对中国独有的传统商业经济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
完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大环境中拥有良好声誉,提高核心竞争力。只有法律的完善、细致,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随着中国的《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得以完善并且落实,中国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经济环境都将得到相应的改善。虽然任重道远,但为了达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这项工作是可以圆满完成的。
(作者单位:英国纽卡斯尔大学)
【参考文献】
①[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著,郝国华、金慰祖等译:《管理学》(第九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
②王晓燕:《合法性与民营企业主的社会责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③[美]理查德·T·德·乔治、李布译:《经济伦理学(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
⑤赵德志:《社会责任与大企业竞争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
⑥周作伟、胡彩梅:《社会责任认证(SA8000)对我国出口的挑战及对策》,《商业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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