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凭条非本人签字的法律责任争议

2009-12-08 09:37刘熙睿
银行家 2009年10期
关键词:储户被告账户

刘熙睿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30日原告张拱肃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申请开设了存折号为××458,储蓄卡号为××960的活期储蓄账户,双方约定凭密码支取。2003年2月26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的要求,从张书荣的××201账户转入300000元至原告的存折账户上,同日从周小林的××801账户上转入154999元至原告的存折账户上。2003年2月27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提供的储蓄卡和密码,通过转账方式从原告张拱肃的存折账户上分别转入155000元至周小林的××801账户,转入140000元至彭秋福的××501账户,转入20000元至张书荣的××201账户,转入130000元至周建华的××202账户。当日通过转账方式从原告的账户上共转出了445000元,并支取现金10000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对2003年2月26日和27日在原告张拱肃的存折账户发生的转入和转出各笔金额分别在“活期储蓄大额存(取)款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且登记了转入和转出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件号码。同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在办理每一笔转出、转入款项的取款、存款凭条上让储户签名进行了确认。事后,原告张拱肃以其本人从未动用过2003年2月26日存入的454999元,直到2008年底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某分理处取款时发现该笔存款没有了为由,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

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字是否意味着非本人取款

原告张拱肃在诉讼过程中抗辩指出,其从未动用过存折号为××458(储蓄卡号为××960)的储蓄账户上的存款,后经查询交易明细结果才知道该款已于2003年2月27日被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分三次全部取走,其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名,说明不是原告支取的,其责任系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核取款人身份时出现差错所致,应承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赔偿本人存款人民币455000元,并支付从2003年2月27日起计算的活期利息。

但是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则认为,银行接受客户请求办理涉案账户资金的几笔转账和取现金时,均是由原告张拱肃提供的其××458号存折对应的储蓄卡和密码后办理的,分别审核了存(取)款人的身份并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和金额。原告张拱肃称在存(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该签名确认仅作为银行内部查验凭据而已,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该签名的真伪来确认是否是本人的存(取)款行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拱肃的诉讼请求。

由于监管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凭条的签字必须由本人签署。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及操作惯例来看,也未明确约定凭条签字须由本人完成。恰恰相反,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原告账户上的存款只要原告提供了储蓄卡或折并凭自己所设定的密码,被告就应当无条件向原告提取存款。”法院也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储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办理业务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从银行办理有关业务来看,银行对于原告张拱肃的2003年2月26日和27日的存(取)款行为均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如果储户一日一次提取现金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对储户转账就没有该条款的限制。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该章程规定“储户可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储蓄卡将款项自动转到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的其它存款账户上”。从该条文来看,储户对转账只要凭密码就能任意转入或转出。因此,被告从原告账户上凭其储蓄卡和原告自己设定的密码将存款转账到其他账户上,是符合双方签订的储蓄合同的约定和章程规定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原告以本人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即可说明本人未行使取款行为,因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否需要本人签字,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此,原告以取款凭条上没有自己签字即认定被告违约,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银行的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办理存取款或转账业务依法合规甚为重要,其关系到发生纠纷时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以及现行监管要求,银行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宜。

第一,对于无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和设置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基于此,如果银行未能遵循前述规定,则银行因违规而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谨慎履行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有关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该问题上,应重点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以下规定:其一,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金融机构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其二,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其三,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三,严格遵循自助转账有关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家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具体要求包括:其一,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其二,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其三,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其四,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是,对于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如果银行在转账管理中未能遵循前述规定,则银行势必需要对有关资金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重视取现限额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规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第五,关注涉及挂失取款的管理规则。虽然本案未涉及挂失问题,但是与挂失相联系的取款操作极易发生风险。为此,银行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储蓄操作规程为储户办理挂失手续,尤其应具体注意以下几点:可以申请挂失的主体以储户本人为原则,以代理挂失为例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可以申请挂失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居住证;挂失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挂失申请人应书面向银行提出挂失申请,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存款信息,并由其本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如果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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