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继磊
摘 要:网络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种网络社会。它使得民众的行为具有隐匿性、开放性、平等性、自由性等特点。其给我们社会带来诸如网络违法、网络犯罪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使得公民能够快速表达真实看法成为了可能,这对于培养具有现代社会公民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了解、遵守现有法律制度,而是一种对法律背后理念及价值的信仰和捍卫。因为网络社会存在种种问题就完全以管理者或规制者的态度过度地管理或规制它,这种主张所隐含的趋向可能是危险的。因此,对网络社会的管理或规制应当寻求一个合适的限度。
关键词:网络社会;法律意识;国家-社会框架;“依法治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10-0080-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在中国的迅速发展,这种虚拟空间对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产生的影响也日益增大。甚至可以说,网络正在形成一个新兴的社会形态。它对人的传统生活方式、生活态度等都带来了巨大冲击与挑战。这表现在与网络相关的各种新的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针对这一现实,有一些人已从不同的角度关注到这些问题并为寻求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但是从中国目前的既有研究文献来看,他们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具体社会现实问题进行对策性研究。也就是说,主要是对网络日益普及带来的种种社会新问题进行实证性归纳和分析;二是主要从一种管理者的角度来梳理、归纳乃至解决这些因网络日益普及而带来的问题的。此处所谓的管理者具有宽泛的意义,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些人士从如何克服网络对青少年尤其是高校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展开研究;另一类则是从国家公共权力的角度来对网络侵权、犯罪等行为的影响展开研究。此外,还有论者则从网络社会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产生的影响展开讨论。
上述既有研究可以引起我们对于因网络日益普及所产生诸多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并为实务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能的对策性建议,这一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这些研究主要是一元化的研究,具体言之,不论是管理者对青少年(尤其是高校学生)的关注,还是具有国家公共权力属性的侵权、犯罪等问题的关注,其实质都是一种基于管理或规制的视角,而对于被管理者或被规制者的视角却是集体缺失的。只从管理者、规制者的角度来讨论网络社会的影响不仅无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全面了解和思考,而且可能导致因一元化思维而带来的思维方式的僵化、封闭乃至专制主义倾向。这不仅无益于我们对因网络日益普及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思考与解决,而且可能和我们在传统社会中所极力倡导并努力实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等目标背道而驰。当然,这一问题要讨论的范围十分宽泛和复杂。因此,笔者仅限于对网络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问题展开讨论,以反思既有研究中那种以管理者或规制者为唯一立场的研究。
二、法律意识及其形成途径
1.法律意识概述。对于法律意识这一概念,学界基于不同的理论脉络有多种理解,如有论者强调法律意识的非理性的心理一面,德国耶林就认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是为人民所不得而知的科学抽象”。[1]380前苏联罗马什金则认为,法律意识是“传播于社会中的反映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法律观点的总和”,将法律意识仅限于“现行法”之内。[1]378中国学界早期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于形而上的哲学维度,近些年则更关注于对法律意识本身的微观研究。如,有论者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支配自己行为方式的心理活动,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的自觉性,其主要内容是对现实法律制度以及环绕法律制度的各种法律现象的分析、思考、评价和期望。”[2]另有论者认为,“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从横向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的有机整合就构成法律意识的有机的结构系统”。[3]
囿于论旨及篇幅所限,笔者无意对法律意识概念之争论进行详尽廓清,而要指出的仅仅是,虽然既有研究对此概念存在着不同认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意识应该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即具有权利、责任意识,体现自由、平等理念的现代公民意识;二是法律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的认知及感受,还包括对行为的影响及支配;三是法律意识不仅限于对既有法律制度的认知及感受,更为关键的是具有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判断能力;四是法律意识与法治具有很密切的联系,其最高层次就是对法治的信仰并具有捍卫这种信仰的行动能力。也就是说,法律意识不应仅仅成为认知和遵守实在法的意识,还应具有判断以及捍卫良法的意识。
2.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由上述可知,我们需要的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它不仅是一种规则意识,更是通过规则达致捍卫和维续社会正义的意识。若从理论上讲,法律意识的形成基本不会逃出两种途径:一是对具体生活实践的感受与体验;二是抽象法律制度的学习与理解。
从一般意义上讲,来自现实生活的体验是确立法律意识的最终途径,也是使这种意识得到巩固的关键,而来自抽象知识、理念等学习与教导可以使法律意识得到更为理性的思考。若从实践中看,可能主张实践体验与理论认识之间的互动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两者不可能分开,甚至也很难说孰主孰次,孰先孰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若从文化的角度看,法律以及与其有关的知识、理念等是一种广义上的文化的一部分。不同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如在古代代表性法系中,古埃及法系、楔形文字法系、古印度法系、古希腊法系以及中华法系等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特征。因此,在此意义上,萨维尼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决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4]尽管历史法学派可能过度强调了法律的民族性并因而受到批判,但是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警醒,即法律不可否认的具有一定的特定时空性。就法律意识而言,它也具有一定的特定时空性。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具有很强的民族文化性,法律意识与其习俗难以分离。对于法律意识的生命力,卢梭也作过经典性表述,有一种法律且是一切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5]
正是基于此,我们很难说上面对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及其有效性作出具有普适性的唯一性判断,因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及理念等是否为其民族自我形成的产物。就目前中国而言,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理念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吸收源于西方文化而形成的,它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很大的不同,这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所形成的法律意识与现代中国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意识具有很大的不同,产生断裂和冲突。而在西方国家,其法律意识本身就是其传统文化自我演进形成的产物,就不会产生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明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中国法学界就法治现代化实现方式出现移植派、本土资源派以及折中意义的借鉴派,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派等。
对于这些观点笔者无意进行详尽讨论。但是,只要我们从现代法治本身的基本理念出发就可以推出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的选择问题。由于中国近现代法律理念及制度不是中国传统文化自生自发的结果,而是外来品,这导致了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法律意识缺位问题。与西方国家相比,政府在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中可能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是值得我们警醒的问题。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权力本位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宗法伦理等级制度,又加之现代中国的政策更导致了对国家权力的至上与绝对化。[6]就今天而言,中国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体制,即“小政府,大社会”。它所面临的重要阻碍之一就是这种权力意识的根深蒂固以及权利意识的不足。因而,在民众法律意识培植过程中,国家的推动作用不宜过于强调,应适可而止。而且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即对个人私域的强调以及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也可看出,现代法治理念以及与其相应的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土壤。此土壤在西方就是自治性的市民社会,在当前,此土壤除了传统的市民社会之外,可能还包括新型的市民社会——网络社会。
三、网络在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作用
1.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困境。对于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中国学者曾从不同角度进行过实证性调查研究并得出了不同的分析及结论。根据这些研究结果,有论者总结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为:(1)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逐步理性化,越来越多的人对现行法律开始有较为正确的认识。但过去法律那种刑罚性、工具性认识在相当大一部分人的心目中还依然根深蒂固。(2)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明显提高,但主要是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较为关心。对于政治权利以及社会公共责任等方面却表现出不够关心和在意。(3)就对法律的信仰而言,总的来说还是较为信仰的。但是,对于公众执法的现状也表现出较多不满。
上述实证性研究给了解和认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提供了直接的素材,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几点:中国国家面积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也有很大差异。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等公民的法律意识可能存在着较大差异性;上述研究主要是上世纪末进行的。近几年来,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可能有了一些变迁。因此,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至少表现在以下几点:(1)就制度层面上而言,中国公民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日益增多和加深。但是他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缺乏现代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等。(2)就信仰方面,中国公民主要关注是否信仰实在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然而,对于这种法律制度背后的不足以及判断尺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基本的共识,由于缺乏现代公民责任意识而导致难以确立捍卫社会基本价值的意识。(3)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有相当的存在。如将法律等同于刑法、刑罚,将法律的功能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难以获得一种正义感、神圣感。(4)中国公民虽然有了局部的个人权利意识,却更多局限于个人方面的,且多关注人身及财产方面,而在其他方面则表现得或不足或缺失。(5)近年来,中国公民越来越多地在网络社会中表现出其法律意识。
从上面的简单阐述,也可看出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存在的困境,即一方面中国公民在私法领域内对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关注表现出了较多的功利性;另一方面则是公民对政治权利表现的较为冷漠,这导致公共权力容易被滥用。中国目前公民的法律意识之不足就是公民现代意识的不足,这主要体现为公民在个人、社会及国家之间三维关系的不和谐。个人权利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甚至关键内容,但也需要个人对社会以及国家的一种责任感,这才能使三者之间达到一种适度的和谐。就是说,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表现为个人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对于国家的责任感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之外,还有监督政府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责任。这不仅仅是通常所说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这类似于耶林所说的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责任心。如果公民没有这种责任意识,就使权利意识被功利化和畸形化,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现代公民,也自然不可能有现代法律意识。公民的这种法律意识其实是一种现代社会的主体意识,即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意识。因此,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还远远不足,有待于较大的提高。由于种种因素,这一进程可能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达致。
2.网络社会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积极意义。(1)既有文献对公民法律意识及其培养途径的误解。既有研究对真正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产生了误解,仅仅将公民法律意识局限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认知、遵守以及信仰上,而不关注现代公民法律意识背后的社会主体意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有机和谐性。因此,论者们针对中国现状提出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制定良法,树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公正司法(执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学法懂法,树立全民法律信念;普法教育,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7]这些途径自然也就不可能有效地解决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植问题。就具体的实现途径而言,有论者曾作过实证性研究。然由于其调查问卷中已经蕴含着作者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这导致其问卷设计中实际上已经遮蔽了现代法律意识中的那种价值理念和主体意识。其所关注的主要是公民作为现有法律制度的被动的接受对象方面,而对于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公民的那种主体意识中所蕴含的主动性、积极性却不予关注。这样以来,作者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方式的排名之决定性意义就需要重新反思了。一如我们所知,在现代社会,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最主要的手段。[8]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即法律至上。而法的统治之秩序的真正实现和有效维续却离不开民众对这种理念的认同和捍卫。这构成了法律意识中最为关键与核心的部分。在公民的这种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中,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所起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而网络作为一种现代的互动性通讯方式,虽然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得到真正普及,但是其在培养包括现代法律意识在内的公民现代主体意识方面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而且其潜力十分巨大。
(2)网络社会对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植的积极意义。之所以笔者提出网络在培养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由网络及其社会自身的突出特点所决定的。网络是一种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然而,网络社会则是网络在社会中日趋普及的结果。网络社会的存在是以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条件的。信息是网络社会的基础与核心。人在其中的行为也就是各种处理信息的行为,如提供、发布、查询、下载、传播、交流、管理、管制信息等。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方式和交往关系所呈现出的特殊性主要有:隐匿性、开放性、自由性及平等性等。[9]因此,有论者认为:
在21世纪的今天,网络社会是现代社会中的“自然状态”。正像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一样,网络社会的成员——网民,拥有无限的自由,他(她)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任何人也无法把现实社会中拥有的金钱、权力、地位带进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中任何的身份都只是一串抽象的数字。在这里,不存在地位的差异,阶级的划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做他(她)自己想做的事,每个人也都可以很方便地联系到地球村的其他人。但网络社会毕竟是现代“自然状态”,和启蒙思想家笔下的“原始自然状态”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尽管网民们在网上自由自在、无拘束,但他们毕竟还生活在现实社会中,有着现代文明社会所赋予的社会属性,也因此才有“网络社会”这种说法。[10]
由上可以看出,网络社会对于培养中国公民的自由、平等理念与意识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因为,一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权力意识、等级观念在中国公民的思想头脑中还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其影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很难消除。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逐渐克服民众心目中的这种传统意识。而且这种传统的法律意识和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平等、自由理念与意识也不相符。如果从中国现实来看,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也无法做到的现实发生的事件能够在网上引起广泛的讨论。也正是在这种讨论中,民众的真实思想相互碰撞,使事情得到澄清,责任得到落实,监督到了位置。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广泛的讨论不是不可能,就是不经济。正是网络这种快速性、隐匿性,才使得民众能够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这使民众的误解及时得到澄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不和谐因素得到消弭,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网络在中国现阶段公民培养现代法律意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余论:谨慎对待“依法治网”
当然,需要澄清的是,本文着重讨论了网络在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植中的积极意义,但这并非意味着笔者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种种新问题视而不见。本文中所隐含的一个立场就是,在对网络社会进行规制或管理时,应寻求一种合适的限度。尽管这个限度的合适点具体在何处需要我们更为广泛深入地讨论,但这种意识却是必要的。就既有研究文献而言,本文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就有论者提出了“依法治网”[11]的主张。如果从实践的角度看,该作者此主张正是基于网络犯罪的日趋严重而提出的,其出发点和目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理论在与实践相联系的前提,则是理论不能等同于实践。理论对于实践的作用,除了具体直接的指导之外,还有就是对实践的质疑与反思。甚至于后者为理论的生命之所在。因为,通过无止境的反思思维,有助于实践不至于迷失大致的方向或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从理论的反思性来看,作者的这种“依法治网”主张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依法治网”的提出实质上是建立在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误解之上的。一如我们所知,“依法治国”的“国”不是国家这个实体,而首先是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其关键在于依法治权。[12]而“依法治网”的“网”则很难解释清楚了,因为说“网络”具有公共权力很难得到认可。此外,这种主张也难以摆脱本文前述的那种管理者的视角,而无视在“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获得动态稳定。
因此,网络社会尽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但是我们在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应当有一种意识,即我们对网络的规制要有一个合适的限度,因为它在培植中国公民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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