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首先 潘昱洲
摘 要:制度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创新是对制度的“不合理性”的扬弃。科学发展观自身所蕴涵的创新品质,为制度创新的价值生成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反过来,制度创新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科学发展不断扫清制度障碍。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制度创新;价值生成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10-0004-03
制度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类理性精神的结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制度问题至关重要。邓小平反复强调: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制度创新是对制度的“不合理性”的扬弃,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必须进行创新,只有当制度的“不合理性”成为现实时,制度创新才会有必要和可能。科学发展观自身所蕴涵的创新品质,为制度创新的价值生成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一、科学发展观的创新品质
科学发展观的创新品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思维方式上的创新。科学发展观突破了过去单一的、线形的、实体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转变为系统的、综合的、辩证的思维方式。由于忽略了社会发展的系统性本质,建国初期的片面强调生产关系与严重忽略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崩溃;改革开放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建设的速度、规模而忽视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的严重失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社会群体和地区之间的贫富悬殊日益增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反向生长尤其凸现。早在160年前,恩格斯就明确地批判过经济决定论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过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2]科学发展观继承了这一理论气质,突出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辩证维度。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式的转换和创新,离不开世情、国情和党情,离不开理论依据和历史依据的全球视野。沈田青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各种发展理论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具有全球视野的理论依据。比如:“发展=经济增长”、“发展=经济增长+社会变革”、“发展=可持续发展”、“发展=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等理论;联合国在《新发展观》、《21世纪议程》、《人类发展报告》等文件中提出的“整体”“综合”“内生”的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人类发展理论等。另外,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措施和发展代价、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也为科学发展观思维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历史依据和时代判断的全球视野。[3]
第二,理论高度上的创新。科学发展观是站在人类社会发展高度上的理论创新,其理论高度超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兴起的各种发展理论, 它内蕴着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发展主体、发展动力、发展目的和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平衡性、持续性等一系列具体范畴。科学发展观的理论高度主要体现在,它不仅仅只关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某一时代的现实发展,而是立足现实、总结过去、着眼未来,站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规划发展;它不仅仅只关注某一区域、某一群体、某一方面的局部发展,而是站在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系统发展、协调发展的高度指导发展;它不仅仅只关注发展的规模、速度、数量等量的规定,而是更加关注发展的效益、效率、效能等质的规定,站在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平发展、人性发展的高度推动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高度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及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科学认识和党自身执政理念现代化的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说:“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4]11。科学发展观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中国和世界发展,并上升为科学的理论指导,完成了现实和思想的双重转换。
第三,实现路径上的创新。科学发展观如何从一个理论形态转化为实践形态,其力量之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4]9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价值观、西方人本主义价值观的批判、继承和超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价值观在历史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从价值层面上看,“保民”“重民”、“惜民”“亲民”等价值理念, 对于当代中国坚持以人为本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民本思想所体现的实质是统治阶级的用民之道、御民之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视阈中,“民”和“君”不是一个对等的政治主体,“民”被长期沦为君主的“私产”,“民”只能在臣民和子民的话语空间存在,“民”所遭受的生存境遇只能是被控制、被驯服、被愚化,“民”所指向的中心是“君”,所谓“民本”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向“民”宣示的谎言,“民本”的实质就是“君本”。
西方人本主义对“人”的发现和赞美为当代社会提供了丰富的价值资源。苏格拉底首次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命题;德谟克拉特第一个提出了“人是小宇宙”的基本命题,他认为,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同一性;普罗泰戈拉以“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宣言开辟了西方人本主义的道路;被恩格斯称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的但丁认为:“人的高贵,就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5];皮科在《论人的尊严》中对人进行了高度赞美,他认为,世界舞台上再以见不到比人更奇异的东西,“人是动物之间的媒介,人是上帝的密友,人是低等动物的帝王”;[6]康德提出以人为中心的哥白尼革命;黑格尔提出人类精神是精神辩证发展的最高阶段;费尔巴哈提出了人本学纲领,认为人与自然是哲学唯一的最高对象,只有观察自然、观察人,才能看到哲学的秘密;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我思故我在”是人的主体性觉醒的第一声呐喊,人的主体性从此登上历史舞台。但是,西方人本主义由于把人看作是脱离具体时代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人只能在抽象的场域中是人,一旦回到现实中,人就是“非人”。因而,西方人本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一样,只是理论上的空洞话语,由于没有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因而,始终找不到科学的实现路径,无法把自身的理论力量转化为真正的现实力量。
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建立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关注的是“现实的感性的人”、“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从而克服了西方人本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的抽象性。正是在生产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资料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着自身的历史,实现其自身的本质。正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理论的客观真理性才能得到真正检验。
二、科学发展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生成的路径
1.科学发展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均衡”的价值目标。制度本身就是规制和限度,“均衡”必然成为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内在要求已经接近了一种理想的“均衡”境界。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我们把理想的“均衡”境界称之为“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由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被称为“孤独的天才”的著名的博弈论大师约翰•纳什提出来的。“纳什均衡”的主要内容是:在给定其他人策略的条件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个人最优策略可能依赖于也可能不依赖于他人的战略),从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所有参与人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Strategy Profile),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最优策略组成。即在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人有足够理由打破这种均衡。或者说,任何一个参与人在其他任何人不改变自己策略的情况下都不能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大的效用。
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制度相关主体都愿意遵守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现实,相关主体的自愿遵守是因为每个人选择最优策略的愿望得到满足,因而不愿意偏离制度规则。“纳什均衡”理论对制度创新的重要启示和价值在于,制度创新应把“纳什均衡”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这是因为:(1)任何制度创新要获得成功,或者说,要有实实在在的效力,必须取得制度相关主体各方的同意并得到自愿、自觉遵守,否则,制度创新就会流产。(2) 制度相关主体各方对制度的遵守,有一个从自愿到自觉的过程,自愿不同于自觉,自愿大多源自于形式上的认同,自觉来自于内心的高度赞成,不管是自愿还是自觉,制度的遵守各方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维持现有制度对自己的损失最小。(3)“纳什均衡”对参与各方的要求,很可能使制度处于僵滞状态,制度的僵滞是制度创新的“天敌”。如何克服这种僵滞的困局呢?谁来打破僵滞状态呢?随着制度运行的条件发生变化,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出现了一部分制度遵守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遇到利益的最小化,就会有人以各种方式脱离制度规制的轨道;第二种情况是大部分制度遵守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有少数制度遵守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第三种情况是所有制度遵守人的利益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前两种情况会造成对制度合法性的质疑,甚至造成制度运行的紧张,第三种情况必然导致原先制度的灭亡。但是,第三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来讲,前两种情况已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条件,对新的“纳什均衡”的追求已成为制度参与人的迫切需要,新的“纳什均衡”成为新制度生成的价值目标,因此,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新的“纳什均衡”的过程,新的“纳什均衡”的形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取决于单一的制度主体,而是取决于制度创新主体多元互动博弈的合力的结果。
科学发展观的价值目标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追求新的“纳什均衡”,作为一种宏观的战略指导,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各个层面的制度创新进行价值导航,它不可能为各个具体制度提供详尽的操作指南和技术路径,只是从更广泛意义上要求制度创新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纳什均衡”的价值目标。
2.科学发展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最优”的价值创造。制度创新的客观结果通过价值创造体现出来,科学发展观追求的价值创造是“质”上的“最优”,而不是单纯的“量”上的“最多”。通常情况下,制度创新需要付出成本,正因为有成本的估量,制度创新的价值创造才更加重要,当新制度运行后所提供的净收益大于旧制度的收益时,制度创新的价值创造才真正体现出来。制度创新的价值创造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非帕累托改变”,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没有给制度相关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只是改变了利益关系,这种状况会增加制度运行的压力。二是“帕累托改进”,即不损害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至少使一个人或一些人带来增益的变化,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三是“帕累托最优”,即制度创新给所有人带来了实际利益,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是指再也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理想状态。从短期来看,达到帕累托最优是十分困难的。
虽然帕累托最优是一种理想状态,正因为是理想状态,科学发展观才要求不断接近这种状态,实现和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关键和方法就是为了实现制度创新的“净收益”的最大化。
3.科学发展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正义的价值本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重要价值一样”[7]3。制度正义要求制度安排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公正、合理的机制,妥善处理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对立,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保障整个社会良性运行。正义作为制度创新的价值本质总是寓于制度规导下的人类基本活动之中。制度正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使制度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7]7利益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概念,同样,利益主体也是历史的、具体的,那么,利益分配的格局不是僵死的而是必然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二是正义创造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形成的基本条件。“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是一个由它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的社会”[7]456,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如果缺乏正义,邪恶就会因没有制约而无限滋生,各种性质的矛盾就会处于一种激化状态,社会的存在因为“无意义”而丧失存在的必然性。三是正义不仅仅是谋求代内正义,更着眼于代际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可持续性”决定了正义如果只是在代内有效,那就必然发展为非正义,因为社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有机体,正义因社会而存在,也因社会的灭亡而消失。四是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补偿正义。罗尔斯假定了一个自然的平等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人们在“无知之幕”下的自愿选择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那么它们就是正义的。补偿正义实质上是一种矫正,一是惩罚性矫正,即按平等的要求对不正当的形式和实质性获利进行惩罚;二是帮助性矫正,即对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按平等的方向帮助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由此,我们认为,正义是制度创新的价值本质,正义不仅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而且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它内生于各个具体的制度之中,并通过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体系而凸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五个统筹”的精神内涵实质上就是正义的化身,科学发展观的正义品质决定了正义应该是也必然是制度创新的价值本质。
三、科学发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的
科学发展观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生成的路径,反过来,制度创新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科学发展。
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建构过程,它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度主体的创新意识、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等多种力量的相互博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制度创新的基础动力。生产力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是人们实践能力的结果,它不是超历史的预存实体,它的发展变化决定着人们需求层次和内容的变化,决定着人们行动空间的广度和自由度。现存的生产力既是前人实践活动的客观结果,又是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既定前提,在劳动和需要中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总是具有继续发展的内在动力,马克思认为,“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4]79。生产力的发展改变了先前制度之所以存在的条件和范围,为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但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不是制度创新的唯一条件,制度创新的实现离不开制度主体的素质和利益相关主体各种力量的较量,制度创新是集体行动、制度主体各方的素质、尤其是领导群体的素质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创新是制度主体素质的灵魂,如果主体创新意识较差,就难以把握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探索和发现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另外,制度创新也是制度主体各方为获得潜在收益而进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同创新主体的预期净收益有差异,在制度创新中就会表现出不同的积极性,甚至发生冲突,如何协调好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紧密合作就成为制度创新能否成功的关键。从系统论的视角看,有学者认为,中国制度创新的主体是一个多元系统,内含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四个层面。其中共产党是关键主体、人民群众是基础主体、政府是核心主体、非政府组织是新兴主体。[8]
总之,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利于唤醒制度主体的创新意识、催生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制度主体的创新意识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主体变革制度缺陷的主观能动性;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其“局限性”的不断克服为制度创新的最终目的——实现科学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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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