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子宏
摘 要:多数原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多数原则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简单多数原则是与古典民主相对应多数原则,它追求的是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权威。资本主义自由民主观以公民自由为核心,为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实行的是有限多数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在批判性地吸收和继承以往民主制合理性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它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现了最大限度的民主和自由统一。
关键词:多数原则;民主;自由;民主集中制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10-0038-03
多数原则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政治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在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多数原则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古希腊的平等民主观下实行的是简单多数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民主观相适应的是有限多数原则;而民主集中制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本文拟从多数原则的发展变化来揭示民主理念与实践嬗变。
一、 古典民主观下的简单多数原则
民主的理论与实践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雅典的民主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思想的主要渊源。城邦是一个城市共同体,完美的城邦就是公民和城邦组织的一体化。在雅典城市国家崇尚一种公民积极参与自我管理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治人者也会受治于人。全体公民聚集一处,讨论、决定和制定法律。直接参与,这不仅是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1]21在直接民主制下,国家与社会合而为一。这里民主的涵义为人民的统治,“民”指的是古希腊城邦中的公民,不包括奴隶和自由民,只是一个联系紧密的小共同体;“主” 则是指这个小共同体应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当场决定方式做出集体决策。多数规则在这一制度下不仅是程序原则,也上升为与一定群体相联系的实体规则。[2]作为程序规则而言,它避免了出现僵局,同时又允许庞大集体拥有发言权;作为实体规则而言,它强调了多数的意志,这种多数原则所蕴涵的理念成为民主内涵的理想追求。亚里士多德对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做了这样的论述,他认为“多数人对事物的判断总比一人为好,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大多数人的决定具有至上的权威。”[3]194因此,城邦民主下的多数原则应该是一种质朴的简单多数原则,也就是萨托利所讲的绝对多数原则,即“绝对多数意味着任何既定人群中的多数就代表全体,并有无限(绝对)权力为全体作出决定”。[4]155
近代法国思想家卢梭是直接民主观的系统阐发者。它假定存在着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完全平等的社会,也假定人性是善的,民主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的完整权利与自由。为了达到自由的理想,只有通过集体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卢梭平等民主观的核心是它的公意思想。“公意”就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人民意志,“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5]29。在平等民主观中,民主的实现要排除代议制和党派政治,尊重多数的权威,追求社会生活的政治化。因此,卢梭所追求的实际上是一种直接参与式民主,一种蔑视程序的简单民主,也就是“多数的统治”。[2]这种简单多数原则虽然体现了民主的规范性价值,但它也构成了城邦民主的致命缺陷,并导致了古代民主的湮灭。
古典民主是一种平等主义民主观,平等优先于自由。在民主中贯彻彻底的平等,我们必然失去自由。因为我们若只要求贯彻数字上的平等,即人头数的平等,从而赋予多数的意志以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权利,认为多数的意志是公正的和终极的,那么我们的自由完全可能因为多数的绝对意志而被剥夺殆尽。于是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立刻就蜕变为数量上占优势的多数派的专制。在雅典民主政治中,“依从数学概念,则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6]131个人的自由不受保护,而所有的支配权最终则可能落实在独裁者手里。而这时,民主也就销声匿迹了。
平等主义民主观强调多数意志的权威,强调人民主权高于法律之上。平等民主观把人民主权推向极端,强调多数的至上权威,必将毁灭保障自由的法律,赤裸裸地以多数意志取代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的权威,从而退回到危险的人治,最终必将导致多数的暴政。[7]萨托利精辟地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社会中的‘人民权力作为一种越来越不可抗拒的力量发挥着作用,因为只要民众认可的就能变成法律,而他们行使这种蛮横任性、没有限度的权力则不受任何限制。”[4]296
简单多数原则要求每个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而这势必造成政治肥大症。“政治越肥大,经济生活则越萎缩,公民的生活也就越困苦。为了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贫穷的多数就会利用政治捷径,即运用多数的权愈趋贫穷。因此导致了用政治斗争解决经济问题的恶性循环,”[4]317随之而来的是公民参政热情的衰竭,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也必然因此而枯萎。平等观民主“把平等不加区别地给予一切人”,而不论他们的才智如何的不平等。简单多数原则得到的不一定是正确的决策和有专门能力的领导人,“民主使智慧边缘化”。[1]37
总之,实行简单多数原则的古典民主是一种规范性民主,它过分关注于政治权力的归属,保障了每个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追求一种理想的民主,既社会自治。然而这种民主只能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才能实现,民主的范围也只是少数公民,它依然是一种精英民主。简单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的基本价值——人民的统治,却忽视了对少数人自由的保护和政治权力的制衡。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古典民主的理念和原则发生了转变。
二、有限多数原则是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可行性原则
十七世纪以来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大众时代的到来,资产阶级思想家担心正在兴起的大众民主会侵犯少数精英的自由。资本主义民主把个人自由作为其追求的基本价值,并认为自由先于平等,自由重于平等。为了保护自由和建设持久的民主,必须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国家权力;限制政治生活的正常范围;建设民主所需要的适当的自由经济条件;维护法治,维护法律的权威等。通过这些措施来限制多数的权力,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因此,近代西方思想家对民主的关注从“人民的统治”转移到了“人民”与“统治”的关系,古典民主的简单多数原则也修正为“有限多数原则”。
当代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为当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了相适应的自由民主理论,并为这一理论提出了可行性的有限多数原则。他认为,“民主不是没有限制词的多数统治”,[4]35“确定多数拥有将其意志强加于少数或各少数派权利,等于是确定一项工作原则……这个最初的获胜者就能够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4]27实际上“人民是由多数加上少数组成的。所以多数标准如果(错误地)变成了绝对的多数统治,这一变化在现实中的意义,就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变成了非人民” ,“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时,它便与全体人民,即多数加上少数的总数相符合”。[4]36从保护自由的角度出发,自由民主观认同自由是民主的基本价值观,“现代民主制度就在于,它保护作为一个人的个人自由”。[4]322从这种意义上看,“民主并不是唯一的目的,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至少是保障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手段,或者说从个人权利观点来看民主制度最具有合法性。”[8]204因此,民主的完整定义应该是多数人统治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有限多数原则就体现了这种完整的民主价值观。
有限多数原则是民主社会的一种择优原则。作为选择手段的多数原则,就是在民主社会里,“人们要选择由谁来统治他们,要求有权以他们对功绩和能力的认识,来代替那些天赋的或自封的功绩和能力。”因此,“选举是作为一种为了从质上进行选择而得到提倡和安排的数量手段。”但随着时间的消失,对量的强调渐渐侵夺了质的位置,“多数原则已经变成受如下原则支配的纯粹的‘数量原则:抓选票越多越好,不择手段地抓吧”。[4]157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选举应服膺于某种代表职能”、“选举也应服从于某种择优的功能”。“如果我们允许多数原则成为纯粹的数量优势原则,那它就不是一个较好的原则”[4]158有限多数原则就是把价值与数量联系起来的方法,使民主长远地得到人民的支持。
从民主制的历史来看,绝对多数原则只和短暂的直接民主制相联系,古代民主政体的崩溃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现代民主制则接受了“共和”的精神,与“共和”联姻的民主制是一种比古代纯粹的民主制更有节制、也更为稳健的民主制。因为“现代民主制和以下发现有关并受制于这一发现:不同政见、多样化和‘部分人(它已经变成了政党)的存在,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宁并非互不相容”,[4]325这些差异性和多样化反而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因此,只有有限多数原则才使国家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基础得到维护,使现代民主制更为持久。
有限多数原则是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适应的民主原则。首先,代议制民主是有限多数原则的制度基础。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正如萨托利所说,“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4]318代议制民主首先是“一种多层次、多滤层的政治决策过程,恰恰是靠它的间接性才含有了靠直接性不可能获得的防范力和制约力”,“在代议制政治制度中,谁也没有行使绝对即无限权力的地位……人民通过监视和更换掌权者而实际行使权力”。[4]80在多数的意见得到过滤的同时,他们的权力也得到了制约。其次,分权与宪政是有限多数原则相适应权力运行机制。从主权本身来看,人民主权的学说只是解决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它无法保证权力不对人民造成伤害。在贡斯当看来,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从权力的本性来看,权力有不断扩张的本性,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总会导致暴政,无论这个权力属于一个人、少数人或者多数人。因此,为了限制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和宪政。
综上所述,有限多数原则是最适宜自由民主社会基本规则,是对传统简单多数原则的修正和超越,它往往与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相对应。在自由民主社会里,有限多数原则调节着多数统治和少数的权利之间的平衡,保证了民主的稳健发展,有其积极意义。但其本质仍然是对少数资产阶级自由的保护,对多数人权威的制约。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批判继承了以往民主的合理性因素。 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8]241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仍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运行规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多数原则在社会主义民主阶段采取的具体形式。它是对简单多数原则和有限多数原则的超越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从民主的历史演变来看,古典城邦民主是少数“公民”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少数资产阶级,因此,在阶级社会,民主自然就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民主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国家制度。“工人革命的进一步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9]282这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形式和程度会有所差别,但其本质不会改变,都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主义社会,“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大多数人民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大多数人民的政权”。[8]814因此,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多数原则体现的是最广大多数的意志,真正实现了人民的统治。
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水平的民主和自由的统一。自由与民主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共同价值追求,二者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20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却产生了自由和民主的冲突的问题。德拉·沃尔佩对现代两类自由和民主进行了区分,一个是由洛克、孟德斯鸠和康德加以理论阐释的资本主义民主和公民自由;一个是社会主义民主确立的和实行的并且由卢梭首先进行理论阐述,尔后由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直接或间接加以发掘和发展的平等主义的(社会的)自由。在德拉·沃尔佩看来,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就是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的民主,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更多追求的是自由的价值,其民主不再具有人民主权的意义。[10]因此,自由主义民主出于对多数暴政的担忧,实行有限多数原则对公民自由进行保护,更大程度的自由是民主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平等主义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由,并且是更广泛更彻底的社会自由,它包含了公民自由。因此,民主集中制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的有限多数原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和高度自由的统一。
社会主义的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下,民主的本质就是实现人民主权,人民民主对统一意志的追求形成了对集中的内在要求,集中的本质不是限制民主而是保障民主,从而使民主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实现。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11]181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集中与资本主义民主对民主的节制有根本的区别。德拉·沃尔佩认为,资本主义民主是以市民社会为权威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群众为权威基础。[10]自由主义民主观相信人民实际上可以在“自由市场”经济和最低限度的国家中自行实现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因此,有限多数原则是对民主的一种节制,其制度设计采取了代议制和分权等措施来限制多数的权威,表明了资本主义民主的阶级局限性。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斗争确保社会及其政治组织民主化,即遵从保证最大限度负责的程序,才能牢固确立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只有这种程序才能最终保证削减所有形式的强制权力,以便人类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1]378即社会主义只有通过实现广泛的民主、确立民主的权威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从国体上说,民主和专政联系在一起;从政体上说,民主和集中联系在一起,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虚伪的民主和寡头政治以及无政府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指出“民主共和制”是适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有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8]309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2]1057因此,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既体现了简单多数原则所追求的“人民的统治”,又保证了人民权力的正当行使,实现了对以往民主的超越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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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