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职能的思考

2009-09-07 10:06李晓红李海晶
职教论坛 2009年18期
关键词:职责高职院校

李晓红 李海晶

摘要:从高职院校的职责定位、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高职院校承担社会人才市场职责、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责等四方面与林淑贤女士商榷,并提出与林淑贤女士文章不同的完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职能的观点。

关键词: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职责

作者简介:李晓红(1965-),男,江西南昌人,华东交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李海晶(1983-),女,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18-0036-03

《职教论坛》于2009年3月下旬发表了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师林淑贤女士撰写的论文《对高职院校创设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想》。该文提出了在高职院校创设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想,并从设想的现实根据、可行性探讨、意义与研究难点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阐述。但是,文章提出的设想和可行性分析值得商榷。

一、高职院校是“培养”人才还是“生产”人才的问题

在林淑贤女士文章中,作者提出“高职院校必须具有产业链的思维,高职院校的功能也不仅仅定位在生产上”,“试问是谁把这些大学生生产出来……”等一些观点,显然是把高职院校的功能定位为“生产”人才。从全文来看,作者把高职院校“生产”人才当作她文章的立论基础,因为她的逻辑是只有“生产”了人才才有“销售”人才的问题。笔者却认为,高职院校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主要职责应定位为“培养”人才,而非“生产”人才。

据相关资料统计,从1998年至2008年,全国高职院校数量从386所增加到1200多所,招生人数从43万增长到近300万。短短数年,高职院校数量和招生规模分别增长了近3倍和6倍。并且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数量、招生数和毕业生数都已占普通高校的50%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有明确定位:“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主要突出三个方面:服务范围是区域性、地方性,着重服务地方经济;层次上应安心办好专科教育;类型上定位于职业教育。”也就是说,国家设立高职院校的目的在于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具体说来,国家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要求是必须具备与高等教育相适应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相应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以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以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厚的理论知识区别于中等职业教育。因此,高职院校作为一个国家人才的培养基地,更多的精力应该是如何搞好教学,培养适应社会变化、市场需要的人才,而不应该类似企业一样追求经济利润。

另一方面,从哲学的角度看,人类从事生产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创造出种种可以满足需要的对象。这一创造过程就是生产。生产的对象不仅仅是物品,还包括各类服务。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人类是生产的主体(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而不是生产的对象。在我国1985年试行的三大产业统计体系中,教育业属于第三产业的第四层次,即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高校作为教育、培养人才的重要机构,正是属于这一层次,是为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部门。高校的职责是培养人才,提供培养人才所需要的各项服务,但决不能说高校可以生产人才,将高校的服务职能误认为生产职能。从而天经地义地认为既是生产了人才,一定要销售人才这一观点,并且认为创设毕业生销售中心“可能有利于拓展高校的功能”。林淑贤女士提出拓展高职院校功能,创设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观点虽然新颖,却可能忽视了国家对高职院校的基本定位在于培养人才,而非生产人才。

二、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是高校还是政府和社会的问题

林淑贤女士在文章中提出:“就责任主体来说,母校作为大学生的生产者必须负有第一责任”笔者却认为,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是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劳动者和初中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和社会,

据教育部统计,08年大学生实际就业率不足70%,并有100万大学生不能就业,而09年又将有611万毕业生加入求职大军。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来实现充分就业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如果依靠高职院校“销售”的方式来促进毕业生就业,不仅成效甚微,更会使高职院校职责本末倒置,影响人才培养。因此。挑起促进大学生就业重担的责任主体还应该落在政府和社会肩上,只有政府才能更好进行调控,制定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就业公平、公正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我国政府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需给予政策支持,目

市场经济背景下,人才客观需求的主体有三个,即国家主体、社会主体、个体主体。国家主体是指一定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党政群机构、文化机构、教育机构等具体的人才需求。社会主体(包括个人主体)主要指那些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济单位,诸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对人才的需求。三大人才需求主体成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重要力量,也正说明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应是政府和社会,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政府所采取接收人才的措施普遍存在着重宣传轻实施,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目前政府给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创业条件仍然十分有限,采取的实施措施依然无法打破常规思维的束缚,社会企业和个人在用人方面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区域歧视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用人价值取向上的偏狭。社会企业、个人在用人方面存在攀比、虚荣心理,缺乏实事求是的分析、鉴别,执迷于“高学历情结”,解决政府和社会两大责任主体在毕业生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毕业生顺利、有效就业的必要条件。

当然,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并不意味着高职院校在毕业生就业方面就可以无所作为。在高校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金融危机在高校逐渐演化成就业危机的形势下,高职院校有义务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帮助大学生就业。尤其是高职院校须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培养社会和市场需要的人才。不难发现,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并非是人才绝对过剩,而是结构性问题和人才的相对过剩。因此,高职院校应从社会发展需要人手科学培养人才,实时进行专业设置改革,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紧缺型人才。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弱,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相对不

足成为就业难的现实原因。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创新能力、与人交往能力、协作能力等基本素质是学生顺利就业的通行证。不少学生直到应聘上岗才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能力、素质上有太多欠缺和不足难以适应岗位需要。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在教育过程中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并引导学生从低年级阶段就对自身职业有科学、明确的规划,为更好实现就业奠定基础。高职院校在这些方面需要做的培养人才的努力是必须的,并不等同于林淑贤女士文中提出的高职院校要实行一条龙服务,即:“实现高职院校从人才生产功能拓展至销售功能,把高职院校生产的人才充分、顺利送到市场消费者手中。”

三、高职院校成立毕业生销售中心还是社会设立人才市场的问题

林淑贤女士提出“高职院校必须具有产业链的思维,高职院校的功能也不仅仅定位在生产上”,“毕业生销售中心将高职院校人才生产的价值顺利传递至人才消费者手中。”笔者却认为,退一步讲,即使高职院校可以将毕业生“生产”出来,毕业生销售中心也不应该在高职院校内部设置,而应该在高职院校之外的其他服务领域,即在社会“人才市场”中推销毕业生。

如果像林淑贤女士说的那样,把高职院校培养人才与企业生产产品等同起来,那么高职院校“生产”人才就可以如同企业生产商品那样去做分析。从商品价值实现的四个环节——生产、销售、购买、消费的角度看,商品的生产环节也仅由生产商品的企业来完成。即使是企业内部的销售部门也只是起着负责商品销售信息的搜集、制定具体营销策略等宏观作用。具体的商品出售也只能在商业领域,通过商场、专卖店、经销、代销等多种形式将产品售出。因此,即使高职院校是人才的“生产”部门,它需要承担的也仅是商品“生产”环节的职责。而高职院校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则类似于企业内部的销售部,负责搜集“产品”信息,在就业政策的大背景下制定学校具体的“营销”计划(犹如企业的销售部门在国家宏观政策下制定销售计划)。而人才“商品”真正有效推销出去直至购买、消费,则应该是在高校外其他领域,由负责“商品出售”的其他人员完成,即在社会“人才市场”进行,由社会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毕业生具体的就业实现。而不是如林淑贤女士所言:“设立实体销售机构,在商业街上设置柜台展示大学毕业生”,“清晰突出其第一功能:毕业生销售”,“比如广州某大学毕业的学生到北京求职,可以先找到该大学在北京的毕业生销售中心咨询”。

因此,高校成立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想实际上是高校承担社会人才市场职责的一种设想,既不科学,也没有必要。

四高职院校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还是毕业生销售中心的问题

林淑贤女士在文中第二部分“设想的可行性探讨”中,提出“每一个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在各地设置毕业生就业服务实体机构,根据自己学校规模和实力作为常设或者半常设机构——毕业生销售中心,并且与传统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相类似的功能相比,清晰突出其第一功能:‘毕业生销售”。笔者却认为,文中提出的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置方法并不是可行的,并且这种模式下的毕业生销售中心与传统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功能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传统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责一般与林淑贤女士文中所提到的职责是基本一致的,即!当前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主要功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就业政策,代表学校对毕业生行使管理、指导、咨询、教育和服务的职能。对内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形势指导、信息指导、心理指导、求职方法指导和相关服务,并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对外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的院系设置和专业情况,如实完整地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学生的情况,组织各种类型的招聘洽谈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会及时将招聘信息传达给学生,并定期搜集历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反馈意见,使自己的培养模式得到改进。由此可见,传统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责基本涵盖了林淑贤女士提出的毕业生销售中心所要起到的职责,二者除了“设立实体销售机构”实施方案,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差别。

“设立实体销售机构”实施方案并不可行。每一个高职院校在各地设置毕业生就业服务实体机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实现,这种企业化的市场营销战术对高职院校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高职院校并不需要在各地设置就业服务实体机构,仅采取工作人员出差、走访、调研、洽谈等各种方式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且这些方式都控制在高校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不仅如此,在各地设置的服务实体反而把学生就业的视野集中在学校有就业服务实体机构的少数几个地区,不利于学生针对个体情况灵活就业。

在高职院校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金融危机在高校逐渐演化成就业危机的形势下,林淑贤女士构建高职院校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想对完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职能带来很好的启示。很多高职院校传统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往往将职责仅仅定位在指导上,而容易忽视其服务的功能。首先,不少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自身开展校内外招聘会、推介毕业生的职责,而将其他统计、上报等工作当作重心。而学校举办招聘会、推介毕业生本应成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其次,有些高职院校不重视毕业生的跟踪、走访和反馈工作,这不但不利于指导在校毕业生就业,更不利于学校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在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将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多场次、多层次、多专业的招聘会作为指导中心工作的重心所在。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走访、调研工作,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并依据社会、市场需要及时调整。

五、结语

高职院校创设毕业生销售中心的设想没有可供操作的现实土壤,也没有实际运行的特殊意义,在现行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中国教育制度背景下,是不可行的。而应该就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功能进行完善和拓展,不仅对学生要进行指导,而且要服务学生。尤其是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收集信息,跟踪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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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世伟,张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及其实现路径[J],理论月刊,2008(5):135-138

责任编辑徐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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