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华摘编
权力的档案与档案的权力
陆阳在《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5期撰文。就权力与档案间的相互关系这一档案学研究中的新课题进行了研究。对权力如何构建档案,档案如何体现权力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作者指出:
权力的档案这一表述旨在传达权力对档案的影响,揭示档案的整个形成过程是如何在权力的干预之下一步步固定下来的,最终成为了体现权力的产物——档案。按照权力主体的不同。权力可分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
档案的权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作为社会记忆的档案权力。包括“显性记忆”的权力、“正式记忆”的权力和“优势记忆”的权力:二是作为凭证记录的权力,包括公务活动凭证记录的权力和公民权利凭证记录的权力:三是作为合法性符号的权力,档案的权力不仅仅是作用于发挥实际效应的社会记忆系统和凭证体系,它还发挥着无形的作为合法性符号的象征权力。
照片档案整理工作的改革
石玉芳在《中国档案》2008年第9期撰文,介绍了她所在的中国照片档案馆改革照片档案整理的作法与经验。中国照片档案馆针对传统的照片档案整理工作手续繁杂、工作量大、耗时耗力且难以满足照片档案多角度利用需要的状况,本着“简化整理,深化检索”的原则,对照片整理工作进行了改革。即将传统的按照分类装本、上架的管理方式按照照片发布的时间顺序装本、上架的整理方式。简称“类改序”。这种方武将传统方武中的一张照片档案承担的多种功能(检索路径、保存单位等),变为一张照片只是一个保存实体。即只承担一个功能——保存单位。其他检索功能均由图片数据库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检索手段来解决。其具体作法是:
按照照片发布时间顺序,每100张(指底片数量)的固定数量装本、上架。每张照片经过数据管理系统一次实现自动定库、定架、定本。从发稿系统直接打印图文并茂的发稿记录作为照片档案实体,并根据发稿目录核对照片档案实体。照片档案实体实现一次性物理归档。该照片的定位数据与该照片的其他数据在数据档案中同时生成保存,物理归档与数据逻辑归档一并解决。
“档案销毁”之我见
王巍在《档案学研究》2008年第3期撰文,分析了“档案可以销毁”这一命题产生和使用的原因及其实质,指出这一命题与档案学的有关术语表述上的自相矛盾之处,“档案可以销毁”命题的表述不应该出现在档案法律法规中,并提出了回避这一命题的建议。作者认为:
在档案学理论中。只要档案概念包含着“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的涵义,或者承认档案的价值性,“档案可以销毁”一语不可使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档案学、档案法律和档案工作实际中所指的销毁对象,无论是被称为“档案”还是被称为“文件”,其实质是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如果以文件作为档案的属概念的话)。既然销毁对象的实质是一致的,我们完全可以用“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可以销毁”来代替“档案可以销毁”的命题。对“无保存价值文件”的销毁应该慎重,对“无保存价值但有某种参考作用的文件”不应销毁,可称之为“作废档案”分处保存,以备查用。
在档案法律法规建设中,也应对这一命题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语义前后一致。更主要的是可以防止出现法律空白。在今后的档案法律法规修改中,应该用“文件销毁”来代替“档案销毁”,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思考
张江珊在《档案与建设》2008年第8期撰文。就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内涵、必要性以及方法措施等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
档案部门在社会危机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就是以信息服务为切入点,参与社会危机管理。档案部门应发挥信息机构的优势,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为政府的危机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政府的危机管理过程中。这就是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内涵。
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的“非稳定状态”的现实需要;二是档案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具有天然的资源与人才的优势以及处理信息的丰富经验:三是巩固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和竞争优势,提高档案部门在政府及公众心目中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四是拓展档案部门职能的需要。
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方法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保证及时参与社会危机管理,包括确立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战略目标、制定实施规划、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内部、外部协调机制;二是增强档案人员社会危机意识及技术应用能力,增进档案部门与外界相关部门的互动性及全员参与意识;三是加强档案专业技术力量(包括专门技术人员与技术设施),为档案部门参与社会危机管理提供智力支撑与技术保障。
论民生档案法规建设
潘玉民、孙丽伟在《浙江档案》2008年第8期撰文,就民生档案法规的涵义、民生档案法规建设的现状和民生档案法规的完善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
民生档案概念的提出,是随着党和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民生档案法规,是一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规体系。它与其他档案法规相比,其本质与属性相同,但也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对象的确定性,二是范围的广泛性。
就民生档案法规建设的现实情况看。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先后制定有多件这方面的档案法规。其中包括《物权法》《劳动保护法》等17件社会法对民生档案形成与管理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对档案信息管理与公开的规定;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各地方档案法规、规章涉及民生档案管理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档案行政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民生档案管理的规定等。
民生档案法规的完善,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在档案法规立法方面,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循民生档案工作的规律,加速民生档案领域的立法,注意提高立法质量:要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立法,以减少立法成本,增大立法效益;要加快政策性文件向法规的转移,将条件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规,提高立法层次。二是在档案法规修订方面,要在国家档案法律中充分体现民生档案的理念;要紧密结合近年来开展民生档案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已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和档案规范性文件。
政务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密级鉴定工作思索
张发亮、晋平在《兰台世界》2008年第9期下半月版撰文,针对政务信患公开促使档案开放范围进一步拓展的现实需要和我国现行《档案法》、《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状况提出了做好档案密级鉴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更新观念,提高对档案密级鉴定工作的认
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应从“存档之目的在于利用”的高度,充分认识档案密级鉴定滞后给提供利用造成的不便和阻碍,竭尽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稳妥地开展档案密级鉴定工作。
二是完善制度,确保档案密级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议国家保密局、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重新审视和界定各种文件材料的保密与开放范围,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以指导档案密级鉴定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三是理顺关系,促进档案(文件)密级鉴定工作协调发展。要将档案密级鉴定纳入档案鉴定工作体系。使之贯穿于档案鉴定的全过程;要将档案开放鉴定融入档案密级鉴定之中。使之同步进行;建议取消《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文件形成满30年开放的条款,以利适时拓宽档案开放的范围:凡确定“公开”级的文件,应视为可“公布”,允许社会各界乃至外国人平等自由利用:要将档案的密级标识纳入档案著录的必要项目,以便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准确把握利用分寸。力求在维护档案保密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实现档案的价值。
议档案目录中心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周铭、王晋、淑芳在《山西档案》2008年第4期撰文,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
关于档案目录中心的概念。档案目录中心是指以某一档案馆为依托,汇集若干档案馆的特定档案目录信息并能开展馆际检索服务的一种专门档案信息管理机构。它可以是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
关于档案目录中心建设的原则:一是权威性原则——上级主管部门赋予档案目录中心以指挥、协调的权力;二是标准化原则,主要包括目录中心工作规范化、目录中心术语标准化、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语言标准化、目录中心数据库标准化等;三是需求为中心(亦即用户为中心)的原则;四是依托现有档案馆的原则。
关于档案目录中心建设的现实意义:一是它从根本上打破了档案信息资源按馆藏进行检索的惯有模式,有利于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馆际之间的协作交流:二是国家档案馆网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理延伸:三是成员馆可以从档案目录中心汲取与自身馆藏相关的档案目录信息。以弥补自身馆藏档案的不足:四是可以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关于档案目录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能。其组织机构。可以设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馆参加)和采集、编目、利用三个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能:一是对各成员馆的档案目录报送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二是加工编辑联合目录及其他形式的目录并印发各成员馆;三是建立科学的档案目录体系,提供多种检索途径:四是组织协调馆际之间的目录交换;五是组织协调馆际间档案复制件或原件的交换:六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目录信息服务,包括一般查询、咨询、目录出版、定题信息服务等。
对数字档案馆隐私权保护的理性思考
张桂霞在《档案》2008年第5期撰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
数字档案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与持有。个人数据的利用与安全,个人数据的披露与公开,数据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侵权救济与法律重任。
当前的问题是:对数字档案馆隐私权的概念及上述内容缺乏具体的法律界定。
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数字档案馆隐私权保护的长效机制。这些机制应该包括:第一。通过成立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和档案馆员、档案用户的自律教育与约束,加强行业自律。第二,通过立法和执法。使上述数字档案馆涉及个人的5个方面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第三,通过工作业务与工作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以及建立个人信息声明制度等信息处理控制措施。来维护个人的隐私权。第四,通过采用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识别技术、信息确认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措施,保障数字档案馆信息的安全传播。第五,通过在数字档案馆的网络主页上发表隐私权保护声明。告知其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处理个人资料的安全保障机制和当事人的权利。第六,通过对数字档案信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对档案用户的宣传教育,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正确与安全。
新形势下提升国企档案工作价值的途径
熊锐在《北京档案》2008年第8期撰文。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所面临的环境以及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不适应的状况己巳的意见。作者认为,应采取五项措施提升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价值:一是研究档案工作规律,创新档_案工作机制,包括自我营销机制,主动参与机制和互动、衔接、协调机制;二是适应需求变化。深化管理变革。包括适时调整档案工作的领导机构、保持健全的档案管理骨干队伍,适度开放档案信患,做好历史档案的接转传承,调整馆(库)藏档案结构与分类、编目体系;三是融入网络运行。提高服务效率。包括树立现代化的档案管理理念,确立档案管理网络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将档案管理的计算机化纳入这些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方案,解决历史档案的数字化处理问题;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理性服务一,包括着力推进制度创新,重构制度体系和建立阶段性修编档案规范的制度:五是优化队伍结构,满足人文需求,包括把好进人关。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锻炼与培养。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等。
建立民生档案应注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李广都在《上海档案》2008年第8期撰文,就民生档案的内容组成与信息概念,影响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患安全的隐患因素和确保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
影响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患安全的隐患因素主要有:民生档案信息采集单位的分散性;个人信患管理软件和数据采集标准不规范性: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息采集与利用的无规则性:计算机与网络信息管理和利用的非安全性。
要确保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息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创立确保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制环境:二是建立统一的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患管理软件:三是建立个人信息和采集与利用的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要求:四是严格控制民生档案内个人信息的知悉范围:五是严格管理民生档案的各种信息载体:六是严格民生档案内的个人信息的机读内容和范围。
档案的文化属性及档案馆功能的拓展
吴瑛在《四川档案》2008年第4期撰文。就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
档案具有独特的文化属性。其主要表现:一是档案在传承历史、知识技能的传播与道德教化、史学及其他学科的科学研究、民族文化精神的传递与交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二是档案对塑造地方文化形象、传承地方文明传统、人文精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拓展档案馆的文化功能,须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一是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创造环境优雅、具有浓厚文化氛围的内外环境;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加强与外部沟通与联系:三是运用各种媒体传播档案中的文化信息;四是强化收集环节,丰富馆藏内客。优化馆藏结构;五是加快档案信息数字化的步伐。建立档案信息处理数据库和档案馆网站:六是注意开发适销对路的档案文化产品:七是借鉴国外档案馆工作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实现文化交流。
论我国过渡性档案保管机构的发展方向。
童兰玲在《档案时空》2008年第4期业务版撰文,从3个方面就此进行了论述。
第一,对机关档案室,文件中心、联合档案窒、档案寄存中心的简要比较。其相同点是性质和功能相同;不同点包括隶属关系、保管对象和方式、职能、皴益等方面有所不同。
第二。文件中心应成为我国过渡性文档保管机构的主要形式,其理由主要有四:一是文件中心的建立有利于实现我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有利于档案馆对档案从机关直至进馆的全过程控制、监督和指导,实现对档案的社会化、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二是有利于加快我国文档一体化管理的进程;三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为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源泉;四是文件中心均建立能更好地尊重新时代的来源原则。
第三,其他半现行文件保管机构是我国过渡性文档保管机构体系的必要补充形式。这些半现行文件保管机构包括:传统的机关档案室、具有文件中心雏型形武的联合档案室和商业化的文件寄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