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建档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9-09-06 06:26
档案管理 2009年1期
关键词:建档部门家庭

沙 菲

摘要:本文就家庭建档中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对于家庭建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该不该管、如何处理家庭档案中的隐私问题、家庭档案的立法问题、家庭档案是该藏于官还是藏于民,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家庭建档实践活动的广泛开展。

关键词:家庭建档家庭档案隐私权属

本文就家庭建档中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对于家庭建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该不该管、如何处理家庭档案中的隐私问题、家庭档案的立法问题、家庭档案是该藏于官还是藏于民,谈谈初步看法。

1、对于家庭建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该不该管?

目前,家庭建档在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引起轰动效应,但档案界对于是否将家庭建档列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的范畴依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些地区的档案部门认为开展家庭建档,将家庭建档活动作为一项业务工作列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中,超出了档案工作的范围。而有的地区的档案部门则认为,家庭建档是档案工作的突破和壮举,档案部门应当“管”,即倡导、引导、指导家庭建档,并将其作为档案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但是主要业务不该丢。因此,许多地区对家庭建档一直持观望态度,处在徘徊之中,希望上面有个说法。

家庭档案是档案大家族的重要门类,是社会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档案的基本属性,因而家庭建档与档案部门有着密切关系,开展家庭档案工作对于档案部门既是一个新领域,又是一个新机遇。2004年中国档案报在沈阳举办的家庭档案工作座谈会上毛福民的讲话,从战略的高度对近年来兴起的家庭档案工作进行了全面科学的总结,特别是指明了“搞好家庭档案工作是档案部门的历史责任”。

因此,档案部门自身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家庭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家庭、社会和档案工作各个方面的重要意义,转变传统观念,大胆创新,不要在乎一些人的非议,坚信对于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来说。群众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为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我们有义务帮助百姓建立家庭档案。沈阳市档案局局长许芳曾说过:“只要是社会需要的、只要是百姓欢迎的。我们就应该大胆去做,大胆去实践。”

事实上,这些年来,许多档案部门也已经介入了这项工作。湖北大学档案系教授覃兆刿曾提出:“家庭档案能够激活档案工作机制,是实现档案事业现代化转型的希望工程。家庭档案是让现代档案观念深入人心的切入点。只有将社会档案观念渗透到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当中。才能带来档案事业的真正春天。”家庭建档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家庭建档激活了档案工作创新机制,提高了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保护了民间档案资源。丰富了国家档案资源宝库,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家庭档案工作的成果再一次印证: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

2、如何处理家庭档案中的隐私问题?

在中国,隐私在家庭、家族的群体及个人层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家庭档案形成于家庭,是各个家庭成员及家庭生活的客观真实记录。它涉及到较多的个人信息,并且家庭档案中的一部分包含着家庭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但对社会保密,在家庭内部也要有所保密,而且有些材料的保密性还相当强。

在日益重视隐私权保护的今天,家庭档案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家庭建档及家庭档案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对个人和家庭群体隐私的侵害,这就使得档案部门在引导、指导、宣传家庭建档过程中,该如何对待家庭隐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使得一些民众在家庭建档过程中是否要向档案部门寻求帮助,是否可以将自己家庭档案展示给众人存有顾虑。对每一个家庭来说。家庭档案是家里的宝贝,有的永远无法复制,有的记载着个人隐私,有的则是民间艺术的瑰宝。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必将会影响各个家庭建档的积极性和家庭建档的实际成效,动摇这一惠民工程的民众基础。

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在家庭建档过程中及家庭档案的开发利用中要认真考虑如何对待家庭档案中的隐私问题,特别保护家庭档案的隐私部分,尊重家庭档案所有者享有的各种权利,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具体而言:档案部门在指导家庭建档、推广示范户的时候,要注意对家庭个人隐私的保护。指导家庭建档时,各个家庭需要我们指导什么我们就指导什么,不要总是对各个家庭的隐私充满好奇:推广示范户时,尽量以图片展览、电视介绍、经验交流为主,进行实物展览必须征得示范户的同意:介绍示范户的做法时,重点介绍具体做法和意义,尽量不涉及对方的具体家庭地址或者姓名。尤其是那些家庭档案比较贵重的,要有保护对方财产安全的意识等。

在家庭档案利用方面,要充分尊重家庭档案中与公民私人及其家庭生活有关的秘密,对一些隐私和保密的信息的利用和公布进行限制。国外有一些做得较好的例子:“规定将出生证封闭100年,丹麦甚至规定永久不能传播:而涉及人身保护权的婚姻档案,德国列为敏感性档案,封闭期为80年。大多数国家对有关‘家庭荣誉的文件,规定封闭150年,既保护死者又保护其后代的名誉。”坚持适度原则,把握好开放利用的“度”,既要保证非保密的、珍贵家庭档案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利用,又要注意保护涉及公民隐私和家庭生活有关的保密的家庭档案受到尊重,协调好利用者与家庭档案所有者之间的权利。

3、家庭档案要不要立法?

家庭档案是私有档案的一部分,许多人并不主张档案界干预家庭建档。希望任其发展,进而他们不提倡家庭档案立法,认为家庭档案不可能立法,什么都来个立法。哪有那么多法。然而。家庭建档促使家庭档案大量生成和积累,必将引发一系列的档案现象,如家庭档案所有权归属、买卖、捐赠、开发利用等。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目前国内尚无有关家庭档案的立法,许多情况下只能援引《档案法》或《档案法实施办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指导家庭档案和家庭建档工作,这就使得档案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显得“无依无据”,在引导家庭建档过程中或应家庭请求提供业务指导时。如何处理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律和保持家庭档案个性化、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显得力不从心。要不要对家庭档案立法,怎样立法存在争议。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档的观念在档案界已经扎根,“依法治档是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家庭档案的管理也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由于家庭档案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且具有动态性,并且,家庭档案中有许多对社会乃至国家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源。为了保护和开发这部分档案资源,有必要适当确立一些关于家庭档案方面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为家庭档案建设事业保驾护航。鉴于目前人们对家庭档案立法的争议,设立专门的家庭档案法律似乎不太切合实际,目前可以先通过在档案法中增加家庭档案的相关条

款,或者修改其中的条款来实现。也可先在家庭建档基础较好并有立法权限的地区。制订试行地方法规,待试行成熟后,可在《档案法》中加入有关家庭档案的章节或单独立法。正式确定其立法。

家庭档案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家庭档案立法是需要不断演进、完善的,随着家庭档案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总有一天会出现有关家庭档案的专门法律,实现真正的、全面的依法治档。

4、家庭档案是该藏于官还是藏于民?

家庭档案属每个家庭所有,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具有一定的私有性。似乎应实行“民藏”。然而,家庭档案记录和反映的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状况,也是社会的小小缩影,家庭档案影射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千千万万户的家庭档案都反映、记录着社会前进的步伐。这又决定了有些家庭档案对国家乃至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应该实行“官藏”。

随着家庭建档工作的广泛开展,家庭档案大量产生,特别是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家庭档案,而一些家庭的家庭档案保管条件相对较差,于是,一些学者质疑家庭档案的保管问题,有人认为,为了保证家庭档案的安全,应想办法收集进馆,列入国家档案资源。可是,家庭档案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全国有那么多家庭。如果将所有家庭档案藏于官,那么多大的档案馆能容下如此数目巨大的家庭档案资源?还有人认为,家庭档案属于民间档案资源,应藏档于民,可如果藏档于民,各个家庭的保管条件又实在让人担忧,如何保障这些档案资源的安全呢?难道我们眼睁睁看着那么多珍贵的档案资源面临着消逝的危险?家庭档案是该藏于官还是藏于民呢?

笔者认为,在今天政治民主发展的情况下,家庭档案的保管应实行“官藏”与“民藏”并举的保管方式,吸取两种保管方式的优势。家庭档案并不一定要藏于官,实行集中保管,我们可以将那些具有重要价值的家庭档案征集进馆。而其他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家庭档案继续藏于民间,既有“官藏”又有“民藏”,从而使社会档案资源得到很好的保存和继承,

家庭档案的主要保管场所在各个家庭。每个家庭最好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并努力营造良好的保管环境,如果家庭认为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或者家庭不想保管家庭档案的,可以将珍贵的家庭档案通过捐赠、寄存、出卖等交由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或档案中介机构保管,利用其保管条件方面的优势集中管理家庭档案。防止珍贵档案散失与损坏。需要说明的是,在保管家庭档案方面,档案中介机构与档案馆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

由于家庭能够把历史久远的珍贵家庭档案保存至今非常不容易,承担过一定的风险,花费了很大的心血。对于那些自觉捐赠珍贵家庭档案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而对于那些不愿将所谓的“传家宝”交给档案馆的做法应予以理解,档案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指导他们保管好这些珍贵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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