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艳照”事件看网络媒体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2009-08-07 01:51陈国亮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艳照新闻自由事件

陈国亮

[摘要]香港“艳照”事件一方面显示出网络媒体传播在主体、内容和时空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对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的限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香港“艳照”事件囊括了不良信息传播、个人隐私侵犯、网上诽谤、剽窃侵权等各种不良行为,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也是空前的,这就要求网络新闻工作者要以正确舆论导向为己任,向受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准确的信息,在传播严肃文化和社会遗产的同时,也为广大受众提供健康有益的娱乐休闲空间。

[关键词]“艳照”事件;网络媒体;新闻自由;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133-03

香港“艳照”事件虽已逐渐平息,但其传播如此之广,影响之大,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有人甚至明确称其是网络世界的“雪灾”,可以说足以给我们敲响一记警钟。虽然如今的互联网看似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其对于社会的影响与危害绝不是虚拟的,香港此次的“艳照”事件再一次印证了这一点。由此,不得不重新思考网络媒体作为一种特殊、高效的现代传播途径,其在新闻自由的把握和社会责任的承担上,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一、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疆域的拓展

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疆域获得了极大的拓展,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和时空三个方面:

1主体的拓展

商业网站的新闻来源一般从传统媒体上下载或从其他网站上摘选,也有一部分新闻是由网站自己的采编人员采集和编辑的原创信息。除此之外,一些非新闻机构和人员借助网络的开放性也投入到新闻报道中来。2005年9月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时政类网络新闻栏目、BBS、短信等都列入了网络新闻的管理范围,对网络新闻的定义有了新的拓展“。许多非新闻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新闻报道活动,从而拓展了新闻报道的主体范围,这使得业余与专业之间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了。

2内容的拓展

网络媒介以其快速、海量、互动、多方位的传播,取得了媒介内容方面的突破性拓展。网络不但能为读者提供大量的最新信息,还能够提供更多的与最新信息相关的背景材料,以满足读者对信息全方位、多层面的需求。提供新闻链接,可以方便读者查阅与新闻有关的材料,实现了新闻内容的集约化。除此之外,网络媒体除了文本直播、图片滚动报道等报道方式,还推出视频直播、动画专区、互动报道等,视听兼备,多方位满足受众需求。网络媒体还对新闻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和多次利用,在新闻基础上开展数据库服务、咨询服务、内容产品定制服务等,实现信息增值。

3时空的拓展

电子报纸的传播载体是光纤通讯线路,每秒钟达30万公里,瞬间可以达到世界上任何地方,这无疑为迅速传递新闻信息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证。同时,电子报纸的新闻信息入网极为方便,随时都可输入,用户可在24小时内随时查询到最新发生的重大新闻和相关事件的最新进展,具有提供同步、实时信息的特性。这就大大缩小了“时空”所加给人类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你见即我见”。另外,网络媒体不受发行渠道和地域的限制,打破了原有的地域界限,把分布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乃至各个单位的广域网络或局域网络连接起来。任何人都可以上网去寻找自己所希望了解的信息,也可以随意编写资料做成网页供人浏览。这种信息交流范围的广泛性是在此之前任何媒介都做不到的。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的限制

疆域的拓展提高了新闻的传播速度、深度和广度,也同时带来了对网络媒体播报边界的限制要求,主要包括对网络色情和个人隐私的限制,以及司法权和公共利益对网络媒体播报内容的进一步要求。

1司法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从宪政体制的角度看,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的权力。在目前的司法权理论研究中,人们已经形成了共识: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也是最具权威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司法权具有独立性,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个体司法官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性,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阻碍和影响。目前在中国司法权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官僚化,甚至地方化的情况下,如何使司法机构摆脱来自行政机构、地方政府、新闻传媒等的非法干预和控制是当前我们的司法制度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因此,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网络媒体也必须注意自由与司法权独立的界限,不能逾越,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

2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在网络媒体出现的所有新闻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了。从某种意义上讲,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某种价值的抉择和某些权利的博弈,即知情权与隐私权或者说公众的权利与某些个体或者群体的个体权利之间的博弈。新闻报道最为容易侵犯的就是公民的隐私权,包括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各类人员,如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甚至证人等其他新闻当事人等的隐私权。虽然我们都承认隐私权并非绝对权,亦有一定限度,但是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新闻报道同样需要把握界限,应该尊重上述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的承认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闻报道自由的限制。

3公共利益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能够得以维持和延续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必然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亦不例外。虽然目前理论界十分流行把新闻自由看成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必要,但是不可否认,此种观点背后隐藏着“强烈支持提高新闻界收集新闻能力的特权”的倾向,这种假定的知情权被断定为一种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要谨记:此种知情权不是个别公民(包括新闻从业者)的权利,而是整个公众的权利。换句话说,这种权利不能高于公共利益,必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香港“艳照”事件中所流传出来的不雅照片,是由一些电脑维修人员在偶然之中获得,无论其内容、来源和发布方式,都不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却通过网络途径极为迅速地传播至世界各地,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这一事件一方面显示出网络媒体传播在主体、内容和时空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对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的限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网络传播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维护公众利益、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等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网络媒体的道德危机

网络媒体的道德危机,主要表现为不良信息传

播、网上诽谤、个人隐私侵犯、剽窃侵权等。

1不良信息传播隐蔽、自由

色情、暴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虚假新闻等不良信息在网上肆虐。传播隐蔽的特点使网络成为色情信息天然的“庇护场”。中国某些网站里明显的色情信息和相关服务,成为儿童、青少年上网的最大危险之一,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引发的青少年犯罪不断出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宣扬邪教、散布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给网络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由于网络超越国界的特点,即使用法律也很难在目前根治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2网上诽谤无所顾及

我国已有的关于诽谤的法律为判定网上诽谤问题提供了一定基础。但网上诽谤的新特点也让传统法律面临一定挑战。首先,网络传播渠道自由,很难控制。在BBS、聊天室、个人网页上发布信息,或在商业网站上发布正式信息等,都可能对他人造成诽谤。且网络信息易复制、流传快,造成的影响比现实中的诽谤更严重。其次,诽谤责任难以追究。网民通常是以匿名方式登陆某个网站发布信息,确认诽谤人比较困难。服务商性质不同,提供服务也不同,很难确定谁为诽谤承担责任。再次,网络影响面有时不便估计。即使是一对一的电子邮件也可能反复复制后造成较大影响。最后,案件审理时,法律适用面临问题复杂。由于网络传播是一种跨国界传播,受害者、诽谤者和服务商可能不属同一个国家。

3个人隐私很容易被侵犯

网络技术使得个体(节点)与个体(节点)在网络中的直接联系更广泛、更频繁。个人资料的保密程度降低。不合理的收集和利用个人资料;对个人资料安全的侵害;网上通讯隐私的侵害会威胁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如:盗用他人QQ号码、盗用他人信箱,查看、篡改个人信息等。

4剽窃侵权,无视他人劳动成果

有些网络媒体未经授权,随意转发、引用他人的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方面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超链接是否侵权等都会在新的网络传播形式下变得更加突出。

四、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

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应包括正确的舆论引导、提供真实快速全面准确信息、传递严肃文化知识和社会遗产、提供健康有益的休闲活动等。

1网络传播者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为己任

互联网的大众媒体的社会属性和其他媒体一样,在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网上传播什么、不传播什么,都有一个主张什么、反对什么的问题,都有一个舆论导向的问题,都有一个代表什么样的文化发展方向的问题。无论是新闻网站还是商业网站,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批驳歪理邪说。因此,也可以说,中国网络媒体是参与国际舆论竞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对内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对外树立中国的良好形象的职责。

2网络传播者应承担向受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准确信息的责任

真实、准确是新闻的生命,尊重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网络媒体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建立起一套规范的网上新闻信息发布、把关制度,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树立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3应承担起传递严肃文化知识和社会遗产的培养责任

中国网络媒体的受众大部分是年轻人,其中学生居多。因此,中国的网络媒体应该承担起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发挥网络媒体非强制性、潜移默化和特有的弹性,不断向青少年网民传递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并引导他们塑造健康健全的人格。

4应承担起提供健康有益的休闲活动的娱乐责任

网民上网目的以获取信息为主,其次是休闲娱乐,网络媒体也承担着为网民提供休闲娱乐的职能。在这方面,网络媒体有着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在这方面,我们应该避免那些不健康的娱乐内容,坚决与庸俗色情等不健康行为做斗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西方商业传媒走过的弯路。社会要求网络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作为网络传播参与者的网民,尤其一些商业网站就更应自觉加强社会责任意识,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网站自律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尽快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传播队伍,为我国网络媒体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证。未来的网络环境会更加开放、自由,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才能使网络传播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香港“艳照”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媒体道德危机,极具代表性,囊括了不良信息传播、个人隐私侵犯、网上诽谤、剽窃侵权等各种不良行为,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也是空前的,这就要求网络新闻工作者,进一步认识到不良信息传播的严重后果,以正确舆论导向为己任,向受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准确的信息,在传播严肃文化和社会遗产的同时,也为广大受众提供健康有益的娱乐休闲活动。未来的网络环境会更加开放、自由,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管理,增强道德责任意识,才能使网络传播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锡生,网络无改稿社会责任大[EB/OL],人民网,2003-10-10。

(2]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人民司法,2000,(08)。

[3]陈绚,网际网络:第五种权力?CEB/OL],http://www.cctv.com/tvguide/tvcomrnent/tyzj/zjwz/734824,shtml。

[4]彭兰,汇聚与分权:变革中的互联网(EB/OL],紫金网,2005-06-01。

[5]朱娴,钱文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10)。

[责任编辑李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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