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2009-08-07 01:51黄希杰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行政机关被告

黄希杰 李 颖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有关条文,使其更具操作性;增设确立行政案件调解原则;设置简易诉讼程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简化被告资格的确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机关;原告;被告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89-03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行政权利不仅是秩序的象征,还担负着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职能,政府的行政权利本身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也就是说行政权利离不开《行政诉讼法》的监督与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法》显得滞后,修改完善已成为更多人的呼声。因此,完善《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对于行政诉讼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产生的重要作用

客观的说,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了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此之前的行政诉讼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够完全,而且没有行政诉讼本身的规律。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确立,被国内外称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之,《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它标志着行政法治在我国的真正启动。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基本象征。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行政诉讼,没有一个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很难说这个国家已经有了行政法治。就我们国家而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机关的绝大部分行政行为都能够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机制当中,这意味着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因此,为实现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理念得以落实。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公民权利具有自然属性,而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则是派生的,公民的权利应当与政府平等。但是政府取得了权力,就可以对公民权利实施产生一定的控制和约束,结果是行政权力可以限制公民权力。因此,从本质上说,官民权利相互平等,应当强调公民权利是自然属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但是,行政权力往往高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不能被诉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事实上就等于把行政权力置于公民之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表明,政府和行政权力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可以被诉的,其权力不再是最终的效力,需要接受第三方的判断,即司法的判断、审查。只有经过第三方人民法院的判断之后,才能够认定其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这就如同普通公民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可以被诉到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所以,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真正体现并落实了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

3有力推动了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发展至今,《行政诉讼法》功不可没。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基本的架构和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而《行政诉讼法》对这一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行政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更大。从相关法律颁布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和新的发展阶段。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出台都与其有密切的关联。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行政诉讼法》,有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促进了行政机关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4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公民、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诉讼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审查判断是非,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断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给予公民、其他组织救济渠道。从这个角度说,行政诉讼本质是保护公民、其他组织权利的制度,并且在不少案件中给予当事人以切实的救济。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的不佳效果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曾经的辉煌并不能掩盖其本身存在的不足,伴随着我国行政法治整体水平的提高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该行政诉讼制度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弊端。“行政诉讼运作不良”,是人们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处境产生的共识。

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多年来,全国平均每年一审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在十万左右,每个法院平均受理的行政案件不足百件。在我国,无论从绝对数值还是从相对数值分析,行政案件数量都是非常低的。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案件数量少,并不是说我们行政违法的情况少,我们现在的信访量居高不下,尤其是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一直是社会突出问题。为什么公民、其他组织不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去信访?这说明我们现在的司法运作和行政诉讼出了问题。

2公民、其他组织不敢告、不愿告。对他们来说,同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是件困难的事,面对诸多的障碍。这种困难和障碍,可能出现在诉前、诉中并且涉及到诉讼之后。起诉前,公民、其他组织不仅可能面临着诉与不诉的艰难抉择,不得已决心起诉时,又会高悬着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心,好不容易进入司法程序,则又担心被告及其相关部门的压力,最终无功而返;即使最终胜诉,也不敢保证判决能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担心会不会因此而得罪了行政机关。同时,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只就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判断,至于一些实体权益,尤其是和行政纠纷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因此,即便相对人胜诉,在实际权益方面可能并没有任何救济。

3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说,实践中存在着审判难的问题。和司法权相比,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大。这是当今世界共有的现象。然而,在我国行政权的延伸并影响到了行政诉讼的运作。行政机关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的情况,前些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公民、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审判,产生怀疑态度。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一方面,能够使行政诉讼运作程序良好。通过完善法律能够保证该受理的案件能够立案,该正常审理的案件能够正常审结,该正常执行的案件能够得以实现,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外,还规定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老百姓的相关权益。至于说通过行政审判能不能发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那是延伸出来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间接效应。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维护和塑造权威是通过依法行政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的需要。我们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说WTO的一些规定,以及我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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