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V+N2”句式歧义探析

2009-07-15 04:42王晓霞
现代语文 2009年5期
关键词:歧义

摘 要:歧义现象体现了汉语语法的精细,其实质是一种形式对应多种内容。本文探讨“N1+V+N2”结构造成的语境歧义及其成因,并就其中的主语“N1”所承担的语义角色展开分析。

关键词:“N1+V+N2” 歧义 策动 语义角色

传统语法学和修辞学早就关注歧义,歧义现象体现出了汉语语法的精细。歧义,又称多义,确切地说,是指分别体现了不同论元结构的不同句式因语法形式完全相同而重合在一起的语法现象。歧义有多种类型,本文所探讨的是“N1+V+N2”结构造成的语境歧义,及其主语“N1”所承担的语义角色。

一、歧义例举及成因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例举一些“N1+V+N2”结构词组,并把它们分为三组:

(1)我裱画 我修鞋 我打针 我开刀

(2)我洗脚 我洗头 我刷墙 我清洁油烟机

(3)我吃饭 我看书 我喝水 我刷牙

句法结构的结构成分都要按一定的线性关系排成一个顺序,这是可以观察到的表层关系,而在它背后起作用的是层次关系,就是结构成分之间真正的组合顺序,层次关系的后面又有句法关系,如偏正关系、述宾关系等,句法关系又体现了它背后的语义关系,如施事关系、受事关系等。因此,每个词组都可以由表及里地分析出四层复杂的关系:线性关系、层次关系、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这四层关系中,上层依次是下层的形式,而下层是上层的内容,歧义的实质是一种形式对应多种内容。

由于社会服务性行业的存在,裱画、修鞋等行业早就有专门的从业人员,这已经成为常识性的预设而深入人心,因此,第(1)组歧义性最强,“我”既可以是动作的施事,也可以请专门的从业人员(裱画师、修鞋师傅等)替“我”做这些事情,也就是“我”也可以成为动作的策动者。

几十年前,第(2)组“N1+V+N2”结构是没有歧义的,几乎没有人想到除了自己动手,还可以花钱请别人帮助自己完成这些事情,但是现在社会中有了专门的足疗店、美容店,“洗脚、洗头”也可以不需要自己动手,完全由服务人员完成。当然,装修业、家政业的出现使“刷墙、清洁油烟机”等也可由装修工、钟点工等人来代替完成。这些相应的服务行业越来越普遍,于是,第(2)组的歧义更加明显。但是第(2)组的歧义较第(1)组的歧义要弱一些,因为策动的可能性毕竟没有裱画、修鞋来得久远。

很明显,第(1)和第(2)组“N1+V+N2”句式离开一定的语境,意思是不能确定的。它们虽然只有一种线性关系、一种层次关系和一种句法关系,但是却对应了两种语义关系。

第(3)组的歧义是最弱的,这些动作的自我完成性很强,目前一般还不可以由第三者代替完成,更没有相应的服务行业产生。

由此可见,这个句式的歧义具有不稳定性,其歧义的产生和强弱决定于相应的服务性行业是否普遍。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性行业范围的扩大,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歧义句式。

二、歧义的分类

语法学一般认为,动词要指派其所联系的论元角色到一定的语法位置上。指派论元的基本原则是:一个位置必须指派给一定的论元角色,而且只能指派给一个论元角色。但是我们可以例举较多有歧义的“N1+V+N2”句式,发现这个论断的漏洞。如:

(4)我炒菜 我裱画 我修伞 我配钥匙 我复印文章 我干洗衣服

(5)我打针 我开刀

(6)我洗牙 我打耳洞 我理发 我洗脚 我抽血 我看病

第(4)组中,就“我复印文章”来说,当主语“我”是动作“复印”的策动者时,“文章”是为“我”复印的,所以“我”还是动作的受益者,而且“文章”是属于“我”的,所以“我”和“文章”之间又有了领属关系。也就是说,第(4)组中的主语“我”承担了策动、受益和领属三种语义角色。

第(5)组中,当主语“我”是动作的策动者时,很明显“我”也是动作的受益者,而“我”也是“打”“开”等动作的受事,所以这组中的主语“我”承担了策动、受益和受事三种语义角色。

第(6)组中,就“我洗牙”来说,当主语“我”是动作“洗”的策动者时,“我”同时也是动作的受益者和受事,另外“牙”是“我”身体的一部分,所以“我”和“牙”之间又有领属关系,这样主语“我”就承担了策动、受益、受事和领属四种语义角色。

综上所述,在“N1+V+N2”歧义句式中,主语论元“N1”可以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论元角色,而并非只有一个。

三、歧义的分化

朱德熙先生在《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1980)中指出,多义句式的分化有四种依据,即组成成分、层次构造、显性语法关系和隐性语法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歧义句式都可以按照这四种依据分化成单义句式。

就我们例举的这些“N1+V+N2”歧义句式来说,找不到分化的单义句式来消解歧义,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为其找到分化的可能性,如家里来客人了,妻子对丈夫说:

(7)“我到厨房炒两个菜。”

(8)“我去楼下饭馆炒两个菜。”

很明显,例(7)中的“我”是动作的施事,而例(8)中的“我“则是动作的策动者。

参考文献:

[1]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J].中国语文,1980,(2).

(王晓霞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 27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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