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共享:学校特殊体育教育的终极目标(十一)

2009-07-15 03:30吴燕丹
体育教学 2009年12期
关键词:体育运动关怀残疾人

吴燕丹

1.引言

残健融合是学校特殊体育教育追求的最终目标。融合是一种权利,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为特殊需要学生提供融合的体育氛围、体育环境,使融合的体育活动既符合特殊需要学生的能力和需要,又不致使他们体会到有异于常人的隔离感,就需要学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特殊需要学生能在主流环境中取得成功。但目前我们的思维仍然局限于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个需要施以援手的弱势社会阶层。理论上我们强调残健融合,而实际上仍然把他们隔离于健全人体育场域之外,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方面无法与社会强势群体抗衡,因此,在体育场域中的各种博弈就往往处于下风。我们追求的是一种“共享”的理念,“共享”是基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的一种社会保障理念。诚然,这种“共享”的范围和程度首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这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具体表现,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已有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残健融合的内涵与边界解读

合理性融合——差别共存与相互尊重。特殊需要学生与健全学生在体育运动内容和参与方式上一定会有差异,残健融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学会承认差异,了解世界是多元共生的,任何人的运动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融合不是要求残疾人与健全人在同样条件下从事相同的体育活动,而是能够以宽容、平和的心态理解这种差异性的存在,和谐共处。

选择性融合一统一性与多样性有机结合。从理论上讲,残健融合应该选择最优的融合模式,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全面融合,然而实际上我们只能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按照目前的经济条件和认识水平来推进融合的进程。由于社会发展自身具有的矛盾性质,我们在确定融合模式和手段时,往往会面临两难选择。因而,我们只能权衡利弊轻重,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考虑“能不能融合”的问题,更应该考虑“应不应该融合”的问题,充分考虑特殊需要学生的身心特点,适时调整,在统一性的基础上追求多样性发展。

适度性融合——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和,相应也。而“谐”是“配合得当”。“和谐”就是“相应”并且“配合得当”。因此多样的要素必须统一,应该比例恰当,各得其所,协调平衡,互动共振,才能产生良好的效应。和谐是以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为前提的,没有差异就无所谓和谐。任何人选择体育运动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这就启发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融合的限度,掌握适度融合的原则,因为融合的性质、内容和途径,在根本上是由融合的主体自身的性质结构及边际条件所决定的,在主体自身的性质结构和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一味盲目追求融合,是适得其反的。

融合所表达的应该是一种对等的互动,而不是一种单向的交流。唯有平等对待的前提,才能达到残健融合,体育运动共享的目的。诚然,融合与共享是一种美好社会的图景,在现实社会中,可能每个人多少都会有被排除在外的经验。然而,融合的程度对于残疾人的自我观念、幸福感和动机均有很大影响,如果个人一再被忽视,一再受到不公正待遇,在体育运动融合过程中就会有压力产生。

3.体育运动共享的深层剖析

“共享”的定义是“共同享用”,一般多指资源方面的共享。残奥会理念中对“共享”的理解是‘要让残疾人与健全人在奥林匹克运动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在五环旗帜的感召下共享奥林匹克运动带来的欢乐、友谊、梦想与成功,共享社会文明成果。据此释义,本文对

“体育运动共享”的理解,是指在体育运动过程中,使残疾人的活动条件、方式和内容尽量达到一般标准,然而,并非要他们与健全人从事相同运动,而是提供他们和一般人一样的环境和机会。“体育运动共享”最关键环节就是共享机制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力共享,强势群体不能赢家通吃,各个组织及个人在体育场域中都各有其职责和权力所辖范围,让各种权力互相牵制约束,避免各方随意侵占他人权力;另外,还必须达到利益分享,建立公平的共享机制,特殊需要学生在体育生活中的秩序才有可能落实。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并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为其他成员减轻痛苦。由于个体力量有限,就只能把这种关心委托给共同体的代表即政府来完成。同时,具有理性的人会利用有用的资源来了解其同伴的需要和愿望,他们愿意调整自己的利益以符合他人的需求,最后,还应该努力做到资源共享,国家应力求保证每个人都有使用和享用公共设施的权利,以及从国家各项体育运动保障政策中获益的权利。共享机制的建立,使特殊需要学生在不利的状况下也能在体育运动领域获得利益,每个人都会觉得自我发展和生存空间并没有被强势群体剥夺,那么人们就会发自内心地服从制度和秩序,而不会有对立的心态和矛盾冲突。

体育运动共享是一种态度,无论是资源还是管理,共享都是节约型社会应持有的态度。更大规模的共享就是更有效的节约方式,比如教育、社区、交通等等,应该以制度来鼓励共享,以宣传促进共享。与此同时,共享应视为一项指标,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是否愿意与他人共享体育运动中的资源、经验,反映该社会中的节约意识、信任程度、人际关怀和社会关怀的意识和能力等等,是否愿意共享,实在是一项包括节约意识,却远不局限于此的、重要的社会心理指标。

4.学校特殊体育教育的发展目标

4.1推动残健融合观念的形成与社会接受程度提高

态度决定行动。一个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将决定社会中的公民在行动中表现的行为,同理,残疾人对待自身残疾的态度以及对待外部社会的态度是开放抑或封闭,也决定了残健融合的进程顺利与否。作为健全学生,应该树立对残疾人“零拒绝”的观念,我们与残疾人身处同一个世界,与他们共享体育运动的阳光,既不是悲天悯人的道德完善,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同情或施合,应该有史怀哲博士那种对所有生命持敬畏和关怀的理念:“尊重生命的信念就是要求我们去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而从事这些工作时应带着感谢和奉献的心情。”来自社会的接受和关怀才能真正形成健康的社会心理,能够付出关怀并享受关怀,使人们认识到对残疾人的关怀是社会的义务,并在社会意义上将关怀行动上升到价值层面上去。只有从价值观上来看人和人的关系,才能有持久的爱心和持久的关怀行动。

4.2合理共享资源与健全管理机制

要达成体育运动共享需要多方面的资源,这其中,有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政资源等等。在推行残健融合进程的初期,

主要在于寻找一系列可用的资源来支持法规改革的实施或推动融合的深入。在资源管理方面,监督与责任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关键词。目前国家尚未建立良好的监督系统意识,来监督地方行政部门如何使用来支持残疾人体育参与的资源,制度公平如果没有落实到程序公平,特殊需要学生的体育权利无异于一句空话,应该明确规定如果部门监督不力或责任不到位而造成这一部分人群体育资源的缺失,他们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4.3建立完善的支持与服务体系

一个符合现代理念的特殊体育支持与服务体系应包括组织管理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特殊体育教师、指导员、志愿者培训体系、特殊体育竞赛活动体系、健身活动方法体系、体质监测体系、残疾人体育科研体系等。这些体系应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充分体现保护体育权利的观念。在目前资源“硬件”相对还不充裕的情况下,促进特殊需要学生的体育运动共享,更多要依靠管理、服务等“软件”的配套。为了保障所有特殊需要学生都能获得体育权,营造一种无障碍状态是很必要的。有时,这种无障碍状态不单纯指物理上的意义,而且包括观念、行为上的意义。各级部门应该尽力克服特殊需要学生由于机能方面带来的限制,一方面对其自觉参加体育活动的能力开发进行支援,另一方面,要致力于特殊需要学生体育锻炼的机会和场所的扩大和充实。

4.4开发特定产品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任何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社会的补偿条件。健全人登高需要台阶,大家习以为常。但下肢残疾人不需要台阶,需要坡道,听力障碍者需要有字幕的影视节目,视力障碍者需要特殊印刷的文字。没有这些补偿条件,障碍便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障碍,使残疾人在无障碍环境中享受社会服务,从事体育活动,实现自己的权利。无障碍设施不仅能给残疾人带来体育活动的便利和乐趣,更重要的是能消除他们心理上的自卑、隔离感,当一个残疾人不再因为身体的缺陷使参与体育活动的心理和行为受阻时,当他进入社会角色并不觉得自己与健全人有何不同时,才可以说我们真正实现了无障碍。

5.结语

融合与共享意味着面临一项严峻的挑战,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既包括国家政策水平,国家教育与行政体制以及资金、资源管理等宏观的问题,也包含社会保障、支持服务等中观问题,还有残疾人的社会接受与自我接受等微观的问题。在不同的坐标系里,“残疾人”实际上是一个游移的概念。同样,在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中,“强”和“弱”也是相对而言的。在同一个世界里,只要给予同一个机会,每个人都能实现同一个梦想。通过与特殊需要学生共同参与,将会使社会各方面更加了解他们的体育生活状况与需求,有助于残疾人体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多地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从而“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理念会逐渐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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