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云
摘要: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旅游景区的拍卖或租让活动,引起业界人士的诸多争论。我国旅游景区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中的多头领导,经营中的政企不分以及建设、保护资金不足等问题,使许多景区资源遭到破坏。为此,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构想,通过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专门的景区管理公司、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及公开招标,有偿转让景区经营权等三条途径进行。
关键词: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局;两权分离;市场化经营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60-02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旅游景区拍卖活动。建设部一再重申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但各地拍卖之风却是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一、我国旅游景区管理现状
1.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状况
在我国,以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私人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国家所有。上述三者中,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占绝对多数,它们的经营和管理也成为各地争论的焦点。国有景区主要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政府又委托各地的行政机构对旅游景区代为管理。本文主要以国有旅游景区作为讨论的对象。
2.旅游景区的管理现状
目前,代表国家对旅游景区行使管理权的部门有:(1)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旅游景区宣传、管理、质量评定等,如A-5A级旅游区的评定。另外,还管理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的评定、审批等业务;(2)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3)文化部门,负责对各种遗址、遗迹、古建筑、石窟、石刻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4)宗教部门,负责对各种宗教道观、庙宇、道姑、和尚等的管理;(5)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域类的自然保护区、水库等的管理;(6)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7)各地政府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审定、公布、上报等工作。
3.我国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弊端
旅游景区在管理中存在政出多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现象。首先,一个景区被多部门同时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如山西的广胜寺,文物、宗教、旅游等三个部门均参与其业务管理,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景区的发展也无从谈起。其次,我国景区资源保护和开发资金十分有限,多头管理下,使得有限的资金更加分散。景区无资金开展统一的、高水平的规划,资源的保护也只能是分头进行,结果是景区因缺乏整体规划很难有旅游吸引力,景区资源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保护,而各部门的单打独斗又使整个景区的建设缺乏统一的风格,且质量不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游客日少,景区走向衰退。这种情况在我国旅游景区中并不少见。再次,国有国营的经营体制,使所有权的代理行使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同时,国有事业单位吃大锅饭的体制,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激励,从而影响了旅游景区发展的活力和景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旅游景区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现实
1997年,北京通大公司买断了湖南张家界黄龙洞50年的经营权。此后,四川碧峰峡、山东三孔、四川海螺沟、山西绵山、湖南碧峰湖、宝峰湖等景区也不约而同地出让了经营权。2001年后,山西壶关县、浙江杭州市、陕西长安县、四川省等地区分别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区内旅游景区。四川、福建等省明确规定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可以出让,但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国内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已越演越烈,大有如火如荼之势。而建设部多次发文禁止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规定在现实面前显得有点苍白。
从两权分离后的景区经营状况看,分离后的许多景区均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黄龙洞出让给北京通大公司后,不仅经济效益逐年攀升,景区知名度不断提高,北京通大公司还投资1亿元用于对定海神针的开发和保护。四川碧峰峡景区在经营中将环保与开发并举,以深生态的理念开发资源,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开业3年,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创收6亿元,而且使景区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达96%,保持了碧峰峡的原始生态。其他景区如绵山、海螺沟、宝峰湖、碧峰湖等也都取得了健康、快速的发展。
当然,由于转让或拍卖规定并不严格,又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在景区转让时也存在隐忧。有的景区在转让时并未引入市场机制,往往是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同时缺乏竞争企业的参与,这样容易造成企业的寻租行为。有的景区虽然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但由于将景区拆分进行,使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统一开发和经营很难进行,存在很大的弊端,如2001年山西省壶关县的太行山大峡谷经营权拍卖,将大峡谷内的景点单个拍卖,十多个景点分属于不同的个人或企业,这种独立开发、分散经营的状况势必为景区的发展和保护埋下隐患。另外,拍卖价格过低让人怀疑景点能否得到高质量的开发和保护,如羊肠板拍卖了3 800元,女妖洞拍卖了6 700元。
三、我国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构想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符合市场规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不能把旅游景区完全当作公益事业来经营的现实情况的客观要求。我国旅游景区目前存在的最大弊病就是产权不明晰,虽然国家是旅游资源的所有者,但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却是各级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这种体制下,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从而导致资源管理的效率低下。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可通过三条途径进行:
1.实行政企分开,组建专门的景区管理公司。对于那些世界性的或全国性的、具有很高的资源价值的旅游景区可暂时采取这种措施。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组建旅游景区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组建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方式构建了直属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将陕西省内的一些重要的旅游资源整合在一起,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实行政企分开,实现了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促进了景区的良性发展和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陕西省的文物保护费用从旅游集团组建前的700万增加到了集团组建后的3 000万,改善了文物保护状况。
2.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在不改变景区国有性质的前提下,使企业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充分发挥股份制公司在资金筹集、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的优势,保证景区发展所必需的保护、开发资金,促进景区的良性运营。同时,由于国家控股,又使企业在经营目标选择上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而且要考虑社会目标和政府政策意图,体现景区经营的公益性。组建国家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景区股份化的活动有法可依,避免假公济私行为。当地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严格景区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景区发展方向和资源保护费用的监管。
3.健全旅游法律体系,以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尝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规范化的程序使许多景区在转让活动中过于草率,有可能会因约束不当而造成景区资源的破坏。从我国景区经营的现实情况和转让经营权后景区的发展情况看,两权分离是可行的,关键在于从法律、政府的监督职责以及转让的具体规定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景区经营能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顺利实现。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将景区两权分离的实践用法律形式予以界定。我国现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对于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针对目前许多景区存在多头领导的状况,各省、市、县可成立旅游资源管理局或委员会,采用资源划拨方式,将国有旅游资源统一划归旅游资源管理局管理,景区原来的东家如建设部、文化部、林业部等不再直接参与景区的管理,避免因政出多头而导致的管理混乱和低效。同时,用法律的形式使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合法化,实现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实行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旅游景区,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的要求不同,以限制进入的方式净化旅游景区经营市场。通过旅游景区经营许可证将企业的责、权、利以法规形式确认,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使用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且不得转让。企业应与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交纳一定的景区环境保证金,用于企业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法律条文规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转让活动,并将企业因寻租动机而可能产生的破坏资源情况降至最低,通过市场运作保证景区的未来发展。
其次,旅游资源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在景区经营权转让中主要应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为景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主管部门应负责旅游景区经营资格证的发放、验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检查,审批企业的景区规划书和具体的项目规划书,代表国家同企业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可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决定合同的续签、中止及变更。另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还体现在统一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联合宣传促销、对景区经营者定期培训、对外合作与交流、环境、生态保护的研究和社会宣传工作等。
通过上述途径使我国旅游景区部分或全部纳入市场化管理的轨道中,实现景区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决传统景区经营中的政企不分、管理低效、资金不足等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景区经营的责、权、利问题,形成清晰的产权体系,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使我国旅游景区在市场的调配下获得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