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回顾人类历史,可以发现它的阶段性特征,所以,近代以来的历史考察往往是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的。一种简略的划分是把人类历史分成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正在展现出某些迹象的后工业社会。在农业社会存在着的是普遍的支配行为,到了工业社会,竞争行为普遍化,从而把支配行为排斥到边缘。那么,到了后工业社会,什么样的行为将会取代竞争行为的普遍性地位呢?在理论预测中,我们寄希望于合作行为。
当然,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中,合作行为都是存在的。但是,在农业社会,能够称得上合作行为的往往是感性范畴的互助,到了工业社会,则以工具理性的协作形式出现,真正的合作行为应当属于后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人的行为,特别是模式化的行为是与一定的制度、组织结构等联系在一起的,农业社会的支配行为是在其制度和组织等所构成的支配性框架下发生的,工业社会的竞争行为也受到制度以及组织的支持和规范,后工业社会的合作行为也将如此。合作行为的普遍化是有着客观的历史根据的,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危机事件频发,特别是在2008年,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爆发。这说明人类进入了一个“全球风险社会”(贝克语),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现实,支配行为不足以应对,竞争行为将会使其变得更糟,唯有合作才是人类共生共存的基础。
这组文章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探讨合作问题的,而且着重于梳理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其得失。当然,这组文章更多地属于合作问题的建言性叙述,目的是引起学术界对合作问题的关注,希望更多的学者加入到合作问题研究的行列中来。
后工业化进程中的合作治理渴求
张康之
[摘要]随着人类踏入2l世纪,各种各样的危机事件纷至沓来,表明人类进入了“全球风险社会”。其实,这是人类社会历史性转型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社会振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就进入了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了。由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没有根据后工业化的要求展开,所以,加剧了社会的风险度。我们现有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在工业社会建立起来的,所适应的是工业社会治理的要求,显然是不能够被带入后工业社会的。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建立的是全新的合作治理体系。
[关键词]后工业化;合作治理;协作体系;危机事件
[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15-10
人类正处在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正如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动荡一样,人类也会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进程中冒着一场又一场暴风骤雨前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就进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向人类在以往的时代中建立起的生活形态挑战,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各种各样的危机事件打破了人类追求平静生活的梦想,进入2008年,以往频繁但个别出现的危机更是以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形式出现。事实上,今天我们所遇到各种各样的危机事件,都可以看作是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这一历史性社会转型进程中必然要出现的振荡。它意味着工业社会的生活形态以及治理方式进入一个日益式微的过程,同时,建构后工业社会的生活形态和治理方式的进程也必须启动。特别是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社会的变迁要求对社会治理体系作出调整,迅速变化着的社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治理体系调整相伴随,在今天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是非常危险的。工业社会几百年的文明成就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拥有了可能毁灭人类的武器。为了避免一切不利于人类的延续和发展的可能后果出现,我们首先需要做的T作就是应探讨建立起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去领导我们的社会,或者说,重塑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治理体系去扭转既有社会治理体系功能性失灵的局面。就后工业社会是对工业社会的扬弃而言,它的生活形态和治理方式都应当在工业文明否定的意义上来加以思考,就像工业社会是农业社会的否定形态一样。
一、危机事件与治理失灵
进入21世纪,“危机”一词对人所能够造成的心理冲击变得不那么强烈了,这是因为,它已经是一个处处被人提起的词语,人们时时处处都似乎处于危机状态中,危机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我们所拥有的这个作为工业文明最伟大标志的治理体系在每一次应对危机事件中都有着出色的表现,都显示了强大的力量。但是,它在每一次取得成功的时候,又会遇到更大的和更为棘手的危机,在它应对一个又一个危机事件的过程中,甚至没有哪怕一点点喘息的机会。这说明什么呢?其一,人类的确进入了“全球风险社会”;其二,人类的社会治理出现了失灵,让更多的问题积累了下来,从而以危机事件的形式出现了。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力量,可是,危机事件的出现,也恰恰是由于它的治理失灵而造成的,正是由于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没能有效地解决工业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使矛盾积累下来并演化为危机。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的话,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自己的顶点,现在正走在一个自我扬弃的过程中,作为工业文明标志的社会治理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要求,也同样需要加以扬弃。
在工业社会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服务于竞争秩序的,人类通过工业革命而打碎了农业社会的身份共同体之后所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竞争的社会,用个体化的竞争取代了身份差别所引发的冲突。但是,如果我们把篮球和足球分别比喻为财富和麻烦的话,那么,拼命地把财富弄到自己家里和不遗余力地把麻烦踢进人家的门内,就是工业社会中人们普遍的病态追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个社会的人们对这两项运动的疯狂。在竞争的社会中,社会治理过程也就是规范竞争行为和建构竞争秩序的行动。然而,规范所要建构的行为方向上的一致性,却不能排除行为主体把交往对象作为目的实现之对手的状况。在这里,规范的作用是外在于行为主体的强制性力量,它可以把行为主体团结为协作共事者,却不能让他们不去把交往对象看作为对手。所以,协作者行为方向上的一致性是一种形式上的一致性,而在实质上则包含着相互离异的倾向。正是这种形式与实质的竞争,决定了规范发挥作用过程的控制导向特征。
可是,控制导向是任何一种合作行动的大敌,即使在工业社会的协作行动中,如果组织在协同行动中出现控制要求时,也必然会努力扩大自身选择协同行动伙伴的空间,置他者于可替代性的位置,甚至会努力营造一种限制他者选择能力和行动自由的氛围。在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开始了对协同行动规则的挑战,一旦遇到了可资利用的时机,就会毫不犹豫地去破坏规则,从而使协作体系发生变异,使协作体系中协同行动者之间的形式平等被实质依赖所置换。显然,这种
行为是消极的,但工业社会的协作体系却无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这是因为协作体系内在地包含着工具理性,即把协作设定为行动者自身利益实现的手段。
工业社会治理方式在思维特征上的控制导向是根深蒂固的,我们的治理体系在遇到一切问题的时候都本能地产生控制冲动。从世界各国政府在2008年出现的这次经济危机中的表现来看,所包含的就是一种强烈的控制冲动。一切控制冲动都必然要导向极权主义,尽管工业社会的政治制度以民主的形式去有效地防范极权,而政府的极权从来都没有中断过,特别是当社会遇到了较大规模危机的时候,极权主义就有了滋生的温床。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政制往往自动拆除自己的防线。鲍曼揭示极权主义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说:“极权主义倾向需要意识形态作为梯子,但一旦爬上去后,这一倾向转变为力量,那么,梯子就不再有用。”以至于造就出一个只需要对极权主义意志加以逻辑演绎而不需要意识形态的社会。“这样一种免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并非是一种狂野的梦呓,也不是来自疯狂心智之理想;极权主义倾向与现代的、太现代的社会有着共同的理想,这就是对确定性之圣土的朝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希特勒就是通过民主的方式而攫取权力并成为极权者的。现在,危机状态为政府提供了同样的借口,也为政府提供了同样的机会。或者说,应对危机事件是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所能够获得的一个有用的“意识形态”,它可以利用这个“意识形态”而达到极权,它通过许诺稳定、确定性而为自己的极权开辟道路。
一旦极权成为政府应对危机的工具并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时,也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极权主义政体打算提供给知识分子与艺术家唯一的自由,就是倾听、做笔记与服从。不服从,就毁灭;极权主义的宫廷只为御用诗人与御用画家留有空间,定制的任务是描绘统治者所选择的现实,而不是创造现实。……创造现实的权利,以及决定何者之真实足以呈现的权利,依然属于统治者所独享的特权。”当全球性经济危机出现后,人们立即就根据危机的全球性特征而提出建立全球性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反映的是几个国家要把极权强加予世界,而在这一次危机到来的时候,则主动提出建立全球性机构去代替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那几个国家所组成的所谓“轴心国”。如果这样的话,历史进步的足迹又将出现一段退行的印痕,后工业化的进程就会中断,而它与社会进化的必然性之间的冲突也就会变得更加激烈,并以更大的危机而加予人类。
工业社会的危机治理包含着上述逻辑,其实,即使在常态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如福克斯和米勒所说的:“在现代的策略中,既得利益者可能会在他们的俱乐部、大学和思想库中进行密谋,以产生一些(霸权性的)思想体系,一些逻辑上一致并相对可靠的对于世界的元叙事,通过它们,就可以把握、控制世界的各部分的关系——不论多么虚假——并由此将其合法化。并且,这一元叙事的边界具有足够的伸缩性,因此可以通过用自己的术语重新解释相互对立的可能方面来同化和吸纳它们。”其实,20世纪充分成熟起来的社会控制技术,在意识形态方面,恰恰表现出制造思想体系并加以意识形态化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体系之所以在百孔千疮的情况下还能继续运行,就在于“密谋的”思想体系能够不断地为它作出新的合理性证明。即使就这些思想体系自身而言,在思想内容上已经与18世纪的启蒙正典相去甚远,却还能够证明自己是源于启蒙正典的,是合乎启蒙正典精神的,甚至比启蒙正典更具有真理性。不过,毫不含糊地说,它可以证明自己的真理性,却不能够避免失灵,更不能不遭遇危机。
危机根源于矛盾。一个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或妨碍任何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只有建立在对每个人的福利的关照的基础上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才是共同体和谐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缺乏对这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的利益实现的关注,它的发展就会演化成风险,就会出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通过强权的方式来消除这种不安定因素的话,只能使这些不安定因素潜伏一时,而且会积聚起来等待着爆发。同样,一个社会的发展也不能以牺牲或妨碍后人的根本利益为代价。那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发展不仅会遗患于后代,而且在当代就会表现出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许多矛盾在当代就会激化。虽然2008年的经济危机首先出现在社会生活的符号领域,即以金融危机的形式出现的,而在根本上,则是由于社会治理体系不能照顾好这个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人的生活,不能有效维护它们的利益引发的。这个控制导向的治理体系,这个表面民主而实则极权的治理方式,是出于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在工业社会的后期,已经不满足于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向财富的转化,而是利用符号去制造虚假的财富,人类今天的财富以至于整个经济构图,都是用符号堆积起来的漫画。正是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领导了整个社会去绘制了这幅漫画,这幅漫画在给予富人以财富的同时,也给予了穷人以幻象,在幻象受到怀疑的时候,整个经济体系就处于摇摇欲坠的状态了。
在恩格斯整理和编辑《资本论》的时候,就发现了他身边正在出现的资本符号化现象,到了20世纪后期,资本的符号化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而且,不仅是资本完全实现了符号化,整个社会也都在迅速的符号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地推动了这个符号化的过程。全球性经济危机是资本符号化的结果,它将引发社会符号的变异,并引发社会危机。就工业社会是对自然的以及人力的资源的发掘而言,工业文明也是建立在资源向财富和向资本转化的过程中的,资本以及社会的符号化本身就是工业社会的异质因素,是人类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标志。但是,既有的治理体系是属于工业社会的,所以,它不能有效地去经营符号,引发了经济危机以及社会危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所以,20世纪后期就已经展现出来的治理失灵是由于后工业化运动带来的,在当前应对危机的行动中,必须包含着建构后工业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追求。
二、合作体系将要替代协作体系
鲍曼看到,“现代伟大的名人(因有名而伟大)们不再追求牧人的权力,因而也不再从事公共德性的教化,他们为他们以前的牧群所提供的最后一项服务,便是公开展示自己的生活,以赢得赞美,并且希望、期待得到摹仿。”牧人的权力使牧人与牧群相分离,或者说,当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时候,牧人与牧群已经分离成不同的群体,无论对这种权力作出什么样的规定,也不管怎样行使,牧人与牧群的不同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是,鲍曼所揭示的这一“牧人在消失”的现象,却有着深刻的哲学内涵,那就是,当“名人”试图以自己的行为和生活去影响公众的时候,当他期待公众去摹仿他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在主观上把公众看作是他的同类,看作是他所
在的共同体中的存在物。这种意识,以及所展示出来的行为和生活,都不是割裂他与公众的利刃,反而是联系他与公众的纽带。因而,社会开始告别分化、离异而走向融合、共在。
农业社会的治理是完全依靠权力的治理,但是,权力只有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才存在,如果不是在这个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来看权力,就无法发现权力的存在。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权力根源于等级,而人们之间的等级只是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只有当维护等级秩序以及实现统治利益的时候,才是治理过程的展开,才是权力发挥作用的过程,才显示出权力的力量。同样,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出现了专门掌管权力的机构和部门,但是,这些机构和部门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权力,因为,只有当这些机构和部门开展行使权力的活动的时候,才使权力的力量展现出来。所以,权力无非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力量。在阶级统治的条件下,统治者借助于这种力量去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治理,反过来,社会治理过程也使这种力量发挥到极限,成为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力量。
近代以来,随着限制政府权力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在合理性的意义上,政府权力被要求在政府内部通过行政层级而加以行使,政府对社会行使权力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仅仅留下了警察这一极小的行使政府权力的通道,即使是警察的权力,也被要求加以限制,如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出版《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中就提出了限制警察权力的具体要求,认为“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并认为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在日本,也对警察行使权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认为,“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应成比例。上述原则对普通警察活动均适用,在与犯罪有关的行政警察活动以及司法警察活动中,人们要求尤应慎重使用这些原则。”我们知道,尽管国家权力无处不在,但要求通过政府来行使的却极少,更多的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对公民权利以及行为的限制,即使政府需要对社会行使权力,也是需要由司法机构来加以审查和认定的。
公民权利的发现是工业社会政治文明的最重要标志,而公民权利的最为基本的内容就是平等与自由。这时,就出现了理念上的人们平等而现实中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政治活动中的不自由共存的现象。然而,正是这一矛盾现象成了近代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毫无疑问,只有当人们在某些方面是地位平等的,而在另一方面却存在着不平等的问题时,讨价还价的行为才会发生。如果不平等是制度化的,属于整体上的不平等,就不可能出现讨价还价的行为。比如,君王与臣民之间是不可能发生讨价还价的行为的,而雇主和雇员之间却可能出现讨价还价的行为,雇主拥有资本、权力等方面的优势,而雇员可能拥有能力以及其他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的分别拥有只是讨价还价行为发生的部分条件,只有当他们在政治上地位平等这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有可能讨价还价。否则,雇主就会像君王一样,通过征服、压迫、恐吓等手段迫使雇员像臣民一样听命于他。
由于发现了公民权利,由于确立起了政治平等和经济自由的观念,所以,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各自所拥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优势去与他人开展协作。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工业社会的分工一协作体系。在工业社会的分工一协作体系下,“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的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号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睨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在这里,马克思的表述中包含着两层内容:一个是作为分工一协作体系中现实的人的状态,即个体化的人;另一个是在现实的意义上是以观念形式出现的而在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则是突破分工一协作体系框架的作为总体的人,是在一种超越了分工一协作体系的全新社会关系体系中才能得到实现的人。也就是说,人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够被感知勾总体,显然不是在以分工一协作形式出现的生产活动中,而是在这种生产活动之外。因为,以分工一协作为特征的生产活动把人片面化为丧失了总体性的异化劳动工具,而且人是被迫地成为这种工具的。因为,任何保持自己的自主性而不愿意成为工具的愿望,一旦付诸实施,就意味着也失去生活,甚至失去生存的权利。为了生活和生存,人不得不把自己投入到异化劳动的过程中去,而当他进入异化劳动的过程中的时候也同时意味着他的生活总体性的丧失,他已经因为这种劳动而不再是一个具有总体性的人了。
所以,工业社会的分工-协作体系排斥了人的生命表现为总体的一切可能性,只有当分工一协作体系完全被转化为合作体系的时候,人的生活才重新回归于人,人才会重新获得作为人的生命总体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工业社会的交往方式是发生在分工一协作的框架下的,所以工业社会的生产所包含的也就是分工-协作的结构,当人类的交往方式以合作的形式出现时,那么生产结构也会得到提升,从分工-协作结构提升为合作结构。
分工-协作的社会运行模式在一切无法有效地开展分工-协作的地方总是倾向于采取“与穴居时代没有多大变化”的冲突解决方式,那就是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拒斥暴力的人往往浪漫地认为,“我们已经建立了政府、各种组织和法律系统,其目的就是要消除用原始暴力来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转向什么方法呢?……社会是依靠协商、贸易、妥协与和解来解决冲突”。事实上,政府往往是提供暴力和运用暴力的主体,消除暴力的唯一途径就是改变这一分工-协作的社会运行模式的垄断性,特别是需要用合作的方式来替代分工-协作的方式。具体地说,就是确立起合作的理念,建立起合作的制度,一切行为都从合作的愿望出发。
但是,如贝尔所说:“现代人的傲慢就表现在拒不承认有限性,坚持不断的扩张;现代世界也就为自己规定了一种永远超越的命运——超越道德、超越悲剧、超越文化。”或者说,正是由于这种傲慢造就了工业社会的征服模式,对外征服自然、征服他人、征服异族,而对内则要求征服自我。其实,在一切都被征服了之后,才发现被征服者的报复力量远比自己的征服力量更大、更强,因而,各种各样的危机也就纷至沓来,以至于分工一协作的体系自身也难以为继。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人类需要首先检讨
自己的傲慢带来了什么,也只有当人能够从傲慢之中走出来,他才可能与他人确立起一种合作关系,才会乐意于尊重和合作,才可能走向自然以及社会之和谐的方向。
在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一个判断中,肯定包含着人的本质的构成性推测,也就是说,人的本质是一个有着一定结构的总体性存在,其中,会有一种主导性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人的本质的内核。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农业社会,人的等级关系就是人的本质的核心内容,而在工业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和自由则是放置到人的本质的核心中去的因素,到了后工业社会,将在人的本质的核心地带中包含着生成合作关系的全部基质。从社会治理的特征来看,在农业社会,地域把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分隔成不同的族群,这个社会中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正是把稳固的统治建立在对族群的有效分隔的前提下的。中国隋唐发明了户籍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人们固定在某个地域中,限制人们的流动和交往。尽管如此,如果出现了某些自然的不可抵抗的力量而使人们流动了起来,特别是人们在流动中的交往和聚合,就会宣布户籍制度分隔功能的瓦解,让社会出现失序的局面,甚至会颠覆一个王朝。在工业社会,分隔人群的自然因素不断地被克服,到了今天,尽管在国与国之间可以通过公民身份而把人们分割开来,而在一国内部,可以说分割人的自然因素已经荡然无存了,因而出现了领域分隔取代地域分隔的局面。工业社会是由于分工、专业化、利益分化等而把人们分成不同的族群的,这些因素都是在社会发展中生成的,而不是自然中本来就有的因素。所以,工业社会的秩序如果可以在人群分隔中获得的话,也不可能借助于顺应自然的社会设置而得以实现,而是需要通过纯粹的社会性设置去获得。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就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征。
尽管工业社会是一个协作体系,但是,在这一历史阶段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并不鲜见,有的时候,人们之间的合作可以创造出奇迹。不过,如果观察合作行动的条件的话,又是令人极其沮丧的。因为,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合作行动往往发生在应对灾难以及各种各样的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是在工业社会的制度以及规则体系几近失效的情况下,人们才选择合作。在组织这里,组织成员的合作热情,也往往是在外部压力巨大甚至危及组织存在的情况下,才会被激发出来,也是在组织的常态运行机制以及规则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才能开展起来的合作。这也说明,合作本身必须冲破工业社会的制度以及规则体系,普遍的社会合作所意味着的是后工业社会对lT业社会的置换。
协作体系中的一个悖论是,开展协作的前提往往是协同行动伙伴间的对称性,相互对对方有所期求,需要通过对方而去达成自己的目标。但是,在协同行动展开的时候,又会生成控制对方的要求,各方都努力减少自己对对方的依赖而希望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依赖。正是这样一个悖论,决定了协作体系的历史性,即必然要在人类的进步中为合作体系所取代。同样,市场经济也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任何时候,人类都不可能抛弃它,只会改造它,使它与时俱进,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从主导市场经济的理念来看,可以隐约地看到一种从自利主导向互利主导的发展过程。自利追求主导下的市场,虽然能够达成互利的结果,但市场完全是从属于自利的目的。随着互利的理念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所接受,尽管市场这一形式所发生的变化不大,而它达成互利之目的的功能则得以放大。人们在工业社会的互利追求所能达到的顶点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狭隘性,即互利追求总是表现为局域性的、特定市场主体间的互利要求的实现。不过,与工业社会早期服务于自利追求的市场相比,这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了。同样,这种进步不会就此中止,进入后工业社会,市场在功能定位上还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将会成为人类合作利益实现的主要途径。
三、建构合作的社会及其秩序
麦金太尔在评述阿奎那关于秩序的观点时指出:“暴政的恶在于它败坏了臣民的德性。最好的政体是一种其秩序最有助于培养人们关心所有人的善之美德的政体。由此,现代自由主义的政府概念,因其旨在确保一个最小范围的秩序,在这个秩序中个人可以追求自己自由选择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免受政府的道德干预,所以与阿奎那关于公正的秩序的解释也不相容。”其实,麦金太尔所指出的这种不同仅仅是作为结果的不同,即现代自由主义的“小秩序”与阿奎那的“大秩序”在结果上有着质的不同,但就秩序本身而言,“小秩序”与“大秩序”只是形式上的不同,整体主义的暴政与自由主义的所谓“善政”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尽管长期以来人们倾向于夸大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就其与合作秩序的比较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简直是微不足道的。合作秩序无论就其本身以及所能达成的结果而言,都与以往任何形式的秩序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合作秩序是一种全新形态的自由秩序,这种秩序包含着充分的实质性自由,在自由主义婆婆妈妈地去考虑秩序构成的那些东拼西凑的方案时,合作秩序已经超越了形式上修修补补的设计理念,把自由主义斤斤计较政府管多少和怎样管的争论看作为稚童间严肃的争执。
我们知道,人的社会性行为,总是需要通过协调去获得方向上的一致性,特别是组织,典型化地体现了人的社会行为方向上的一致性要求。但是,行为方向上的一致性追求却是建立在行为主体个体的不确定性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由哪一个人在哪一个时刻做出合乎社会要求的行为选择,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就只有在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机制去保证行为方向上的一致性,,建立和存在于主体间的这种机制,就是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实际上为人的行为提供了标准,让人通过承认它、接受它而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哈贝马斯在谈到社会规范的时候说:“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呈现出来的,现成的规范则是通过一般的断然命题或要求表达出来的,而这些断然命题或要求在规范接受者那里被认为是有根据的。一个规范比较理想意味着:它得到了所有接受者的承认,因为它解决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行为问题。相反,一个规范实际存在着,则意味着:它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有关人的承认,而这种主体间的承认奠定了规范的社会有效性的基础。”规范的有效性是表现在它对人的行为的引导、制约和决定上的,在人的行为的社会性体系中,是以一种整合机制的形式出现的,是存在于主体间的又包含在行为中的促进人的行为趋近于一致的因素。虽然人们总会把规范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但在某种意义上,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作为社会而存在,取决于规范。人的群集状态、地域性共同体等之所以能够被作为社会来看待,就是因为它拥有规范。也许建构“规范决定论”的历史理论是不足取的,但是,突出强调规范对于社会的意义是正确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关注规范的历史演进是
如何赋予了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以独有的特征,进而,致力于通过规范的改进、完善甚至重建作为理论目标的社会。
埃利亚斯指出:“既然唯有人类才可以这样彼此并借助彼此达成协调,既然与此同时他们还需要如此这般的塑造,我们就不应从单个人的方面去理解他们之间的联系经纬,理解他们的社会,好像他们每个人最初都自成一个自然的宇宙似的。相反,我们只能依据并且着眼于与他人的共同相处来理解单个的个人。”因此,我们所要担心的绝不是合作社会是否可能的问题,我们也无需在人的本性中去搜寻合作社会的依据,而是需要致力于解决如何通过合作社会的建构来重新塑造人的问题。因为,“只有改变人际联系的构造,只有重塑(人的)个体性,才可能在社会的强制和要求与个体的需求、个体希望得到权利维护、意义设定、自我实现的需求之间建立更有效的协调一致;只有在此情况下,对个人来说的那种关于他全部的在与他人的联系中为其所是的知识,才可能从一种理论的洞见转变成行动和行为上的一种中心动机。”如果就以往关于人与社会的知识而言,这实际上是一个视角的转换,从合作的视角出发,可以看到,在以往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刻理论把握中,是有着许多值得汲取的知识要素的。
人的活动必然会受到各种不同倾向的引导,即使进入合作的社会,我们也无法设想人的活动动机会趋于单一化,但是,在一切影响人的活动的动机和激励因素中,会有着某种或某些主导性的因素,这种或这些主导性因素是基于社会和历史前提的,社会和历史为人的活动规定了基本倾向。合作社会中的人的活动,是由这个社会及其基本结构为其确定基本倾向的,是在这些基本倾向所指示的路径中谋求维持自我存在和自我发展的方式、方法的。当然,善的观念是变化的,在学者和思想家那里,关于善的论说和证明,即使在普遍性的层面上也是不确定的和变动的,事实上,也不存在实体意义上的终极善,但善在一切与人的活动相关的领域中却是一种实质性的抽象存在内容。如果说在人类历史上的以往历史阶段中,这种飘忽不定的善仅仅在一些人的行为中才得以体现的话,那么在合作社会中,网络结构使它走出飘忽不定的状态,能够得到确切的理解和把握,而且,能够在社会制度和人的行为模式中成为一种实在性的因素。
罗尔斯看到,在现实中存在着宗教、哲学、道德观念等冲突,因而希望在这些冲突之上寻找一种“重叠共识”,并且,他认为,这种“重叠共识”就是他所设定的抽象的“政治正义观念”。的确,我们发现,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一些对立的政治实体常常会搁置分歧,谋求共识,以避免矛盾激化,但这通常都是属于策略性的谋划,是权宜之计,并不意味着在实质性的问题上能够达成共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需要考虑的是实质性的问题,显然是不能从抽象的、暂时的共识出发的。当然,罗尔斯把“政治的正义”看作是宪政和民主社会的实质,以为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也就能够解决一切根本性的社会问题。其实,问题绝不会这么简单,首先,从现实情况看,在一切社会分歧中,关于政治正义的分歧是最突出的;其次,即使人们在“政治的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那么这个“政治的正义”必然是抽象的和空洞的,对于解决社会运行中的实际问题,鲜有价值。所以,罗尔斯所构想的“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政治正义观念是由一种被我们称为理性的重叠共识来加以确认的。”这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在我们所探讨的合作社会中,也许会存在着罗尔斯所设想的“重叠共识”,但它对社会合作体系来说,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合作社会是建立在客观的社会结构之上的,并由这一客观结构提供保障。所以说,罗尔斯把“重叠共识”看作为“政治统一和社会统一之最合乎理性的基础”是非常天真的,在政治社会中,不会有这样天真的政治实体会相信在它与其他政治实体间会有着这样的重叠共识,即使是对一些极其抽象和原则性的“共识”的谋求,也会受到刻意的破坏。以中国为例,在大陆与台湾之间,所谓“一个中国”的抽象陈述就曾受到过严重的挑战。从现实表现中可以看出,大陆极力想要达到的目标就是“一个中国”的陈述能够成为两岸的共识,台湾只要认同“一个中国”,哪怕是假意认同,干什么都可以,但是,在民进党当政的时候,我们也发现,台湾宁愿什么都干不成,也不愿认同“一个中国”。所以,我们看到,关于“重叠共识”如果不是一种天真的幻想,要想真正获得的话,是非常困难的。可见,罗尔斯在思考社会合作体系的时候希望去得到“重叠共识”的支持是不可能的,甚至想达成哪怕是理论上的自洽也是不可能的。
不过,我们也发现,沿着寻求“重叠共识”的思路,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是:“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并在整个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会导向对工具理性的否定。因为,工具理性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不考虑“正义观念”,不在行动的层面上在乎是否所开展的是一个“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即使在制度的层面上努力提供“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保障,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属于一种表面性的共识,而且是僵化的。这样看来,对“重叠共识”的追求必然会导向对近代社会的整个制度和行为框架的突破。比如,近代以来的选举制度是一种服务于政治沟通的较好工具,作为选举的结果,人们也可以认为是达成了“重叠共识”,但是,在社会分层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利益矛盾也极其复杂,而日常性的沟通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因而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举办一场类似狂欢节日的选举运动,让选民有机会运用选举这一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实现沟通。其实,如果沟通能够经常化和制度化,选举的意义就要单纯得多了,也就是说,它就不需要包含让社会实现普遍的政治沟通的内涵了。可以想像,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哈贝马斯在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中把社会行动的方案寄托于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谈之中。
毫无疑问的是,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共同体集体认同的追求长期以来一直是治理者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恰恰是由于对集体认同的追求才经常性地引发出各种各样的消极后果,诸如破坏了各个领域的多元性和多样性,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形成意识形态垄断,畏惧不同言论和思想。所以,在合作社会中,社会治理者不仅不会去刻意追求整个社会的普遍的和集体的认同,相反,却要积极地鼓励差别和不同,所要努力做到的只是,让差别和不同成为社会互动的动力又不会演化成对立和冲突,在差别和不同的人群之间谋求有效的理解和充分的尊重。当然,对合作社会作拟情化的理解是错误的,合作不是建立在情感关怀的基础上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会与以往的社会一样,都是不可以情感化的,任何时候,虽然社会包含着有情感的人,为有情感的人富有情感的行为提供空间,但有情感的人构成一
个群体、一个共同体之后,就不再有情感,进一步地说,社会绝不是能够情感化的,唯有理性才是社会的支撑点。合作社会所依据的是合作理性,它与竞争社会的区别只在于后者所依赖的是工具理性,合作社会则是要把当前存在于社区中的互动关系和行为扩展到整个社会,改变工业社会中那种工具理性的非人格化趋势,创造出完整的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即使在组织化的集体之中和之间,完整人的人格等方面的特征也将被保留下来,并通过具体的完整的人而发挥促进合作和凝聚合作的功能。
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证明,社会分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反过来又使社会分工变得更加细密,正是市场经济使整个社会被纳入到统一的分工体系中而成为可能。就全球化而言,也首先是由市场经济所推动的,市场经济将使全球被纳入到统一的分工体系中去。但是,全球化不限于经济领域,而且会扩展到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会把整个世界都置于统一的交往和合作体系中去。这时,分工与协作体系的固有特征开始逐渐地被超越和被包容到合作体系之中,成为合作体系中的一个方面的特征。对于工业社会来说,分工与协作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空间,是人们社会化活动的空间,而到了合作社会,特别是随着全球性合作体系被建构起来之后,合作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空间,分工与协作只是这个空间中的一种存在形式。
尽管斯密认为竞争可以自然地生成秩序,但是,近代历史却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至多,竞争是在极低的层次上才会生成暂时性的秩序,在大的社会系统中,在竞争行为结果的积累中,总是产生破坏秩序的力量,或者说,竞争所造就的垄断,更倾向于破坏竞争从而支持经济集权甚至政治集权的秩序。比如,竞争导致垄断,而垄断导致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直接导致了极权的出现。就是工业社会成熟时期的基本特征,即使是在符号的领域,在全球的意义上,当美元获得了垄断地位之后,金融危机也就必然会发生。竞争行为如果说能与秩序联系在一起而被人们思考的话,那也是由于竞争之外的因素产生了秩序,比如,道德的因素为竞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秩序。但是,由于竞争总是在人的心理层面破坏道德,直接地攻击道德的基础,所以,寄希望于道德因素去为竞争提供秩序也是不可能的。正是这种不可能性决定了近代社会不去寄希望于道德,不得不选择了法律及其制度。
由此看来,近代社会的法制所代表的秩序并不是来源于竞争本身,而是作为竞争之外的规范力量出现的。正是有了法制,才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而不受其自身所产生的恶果所破坏。法制作为一种竞争的秩序,它既限制竞争又鼓励竞争,他在限制竞争中显示出自己提供秩序的能力,却在鼓励竞争中去证明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没有了竞争,法制也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总之,法制作为竞争的秩序是与竞争联系在一起的,一旦社会走出了竞争的状态,法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会受到怀疑。但是,人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可能消除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竞争依然会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发展动力。这也说明,法制的生命力也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是,法制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只能容纳竞争这样一种行为模式,在法制继续保持生命力的条件下,另一种行为模式即合作的行为模式也应当得到探讨和自觉的建构。后工业化运动为我们探寻合作的秩序提供了历史机遇,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要去把握住这个机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一国内,通过法制建设是可以获得竞争秩序的,而在国家间。通过法制建设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竞争秩序呢?虽然有了世界贸易组织,可是,它的实践与一国内的竞争秩序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需要新的思维,这就是中国所提出的合作秩序的理念。这种合作秩序的理念如果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被真正确立了起来,那么,会不会影响到对国内事务的处理上来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长期以来,秩序供给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但是,在秩序供给方面,统治型政府显得非常直接,因而也非常被动,它是在统治秩序受到威胁的时候,才会采取维护秩序的行动;工业社会中的管理型政府由于通过效率和公平的追求而提供了一种管理秩序,从而显得积极和主动。但是,对于人类社会进步而言,一切服务于统治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动,都属于消极型政府的表现,真正积极型的政府是超越秩序供给目标的,是要把秩序作为一种结果而不是目标来看待的。当然,在整个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缺乏实现这种超越的历史条件,而走向后工业社会的时候,实现这种超越的历史条件已经具备。所以,政府也需要抛弃那种主要是提供社会秩序的思维定势,转而积极创建社会合作体系,通过公共政策以及各个方面的政府过程去引导社会合作行为,在合作行为中型塑出社会和谐的机制,从而获得一种合作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