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任的合作何以可能

2009-06-29 09:57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合作信任

程 倩

[摘要]今天,信任与合作被越来越多地用来描述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间关系以及共同行动,已经成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课题。但是,关于信任与合作的研究更多地停留在近代的学术语境之中,是在契约精神的框架下去加以探讨的。这与人类社会当下的现实要求相去甚远。无论是法团主义、理性选择理论还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信任与合作问题上所作出的理论证明都是不可能付诸于实践的,它们不可能导出解决人类当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方案。但是,适用于人类当前以及未来的信任与合作方案是可以建立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张康之关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发现和道德制度的构想;它的现实根据就是人类社会正在展现出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

[关键词]合作;信任;道德存在;道德制度

[中图分类号]13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29-07

巴伯曾说,“对民主的不信任与政治思想本身同样古老。而随着现实民主政体的兴起,不信任民主的便将通过根植于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学说延续到近代政治生活中。但历史事实表明,当代政治的各种病态至少部分来自于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践以及它赖以为基础的弱势理论。”民主原则与信任之间的这种状况是根源于制度设计的悖论,我们的社会得到了民主却失去了信任,甚至出现了对民主制度的不信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20世纪后期的学者们特别关注信任的问题,关于民主社会中的信任问题研究也出现了多种殊异不同的观点,根据马克·沃伦的概括大致有三类:新保守主义的、理性选择的以及协商的。事实上,启蒙运动以后,就民主、信任、合作等问题的理论探讨数不胜数,远不止马克·沃伦所列举的几种,这也印证了托克维尔的说法,在民主国家,如何联合的学问是所有其他学问的学问之母;所有其他形式的学问依赖于它的进步。若以理论本身的基本内涵、社会影响和最新进展来看,法团主义、理性选择和协商民主等理论确实是考察“合作-信任”问题时所无法绕过去的。

一、“法团主义”建制中的合作

“法团主义”理论最初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在一个分化乃至分裂的社会中,将不同集团的精英和国家权威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它们互相支持和合作,探索他们达成合约的途径。”根据法团主义的看法,“民主的巩固是一个转型过程,它是朝向合作体制的转型,这种合作在参与民主的过程中增进了团体的相互信任、相互了解、相互协商和相互接受,也增进了政治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也就是说,它是在民主社会背景下谋求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政治参与途径。它把信任看作是传统自愿性社团所强制的共有道德身份的一种结果,提倡非强制性成员资格的非竞争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及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它们与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并训导其成员接受经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并对政策实施负责。

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是什么使得各种团体希望而且能够进入合作关系?是什么使得这样的愿望和能力长期稳定下来?是出于对国家权威的认同,还是各取所需的策略?当答案被归结为一种政策构成的方式——“议合”时,也就不难理解: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有目的的交换,“社会组织接受自我限制的目的是换取更需要的东西,它们当然也可以进行衡量,政治交换的成本和收益计算,是团体决定是否交换的依据”。可见,法团主义可以期待的信任不过是一种“友善的同意”,其本质类同于“非竞争性的‘卡特尔化的”多元模式,它实际是一种“整体性的讨价还价”(hnlistic bargaining)的方式,只能是局限于在那些有可能实现真正互惠互利的问题上去达成一些协议。

伴随着民族国家步入工业社会的历史进程,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同构的法律制度得全得到了晋遍的确立,尤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西方国家也完成了政制结构的转型:公民权责(citizenship)的急速发展。在国家-社会二元分构的体系中,国家力量作为社会整合中心的权威得到加强,“它履行着许多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职能,任何社会团体也无法替代。在这个体制之中,国家在各团体之间寻求更大程度的力量平衡及可预期性。”于是,对于进行利益交换的另一方——国家而言,合作主义的模型使得多数派不再难以驾驭,它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并人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再度形成了一种“中心-边缘”式的构成性安排。

因此,即使社团、组织有着通过制度化渠道与政府沟通的意愿,有可资利用的、便于操作的利益表达途径,它与政府的关系,也并非如这一理论倡导者所称的那样是合作的,而是作为合作的一种较为低级形态的利益博弈和平衡的“协作”,是一种策略性实践,因为自身的利益表达和协议式的行为本身包含的仍旧是契约型的信任关系。当然,在社会日益组织化和分工化的背景下,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代社会政治流动和参与的样式,促使利益表达向协约、功能组合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正规的、组织化利益的联合体能够成为现代社会必要的制度形式。只是这种建制如果被置于中心一边缘的结构之中,便仍旧不可能实现我们所说的基于信任的合作。

由此,如果把基于信任的合作之可能性建立在法团主义的理论构想之上,把它的观念和实践当作圭臬,则可能会真正应验如法团主义研究者P.C.施密特等人的预言:注定要像希腊神话中的西西弗斯一样,只是为了将来再睹它的滚落,然而,在巨石跌落之前,是否还有可期望的旅程呢?

二、理性选择路径的迷失

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政府改革思潮中,主要的理论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如沙皮罗所说,“这一理论的学术研究在政治科学领域得到急剧发展,一方面,公共选择模式的理论推敲过程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它在分析上所遇到的巨大挑战吸引了大量的一流学者;其结果,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愈来愈复杂,已具有狡辩性、另一方面,理性选择模式在经验上应用成功的事例屈指可数。”特别是在公共选择理论被当作“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支撑,被用于化解政府信任危机时,带来了更为隐蔽和深刻的问题。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希望通过市场手段的广泛运用去满足被隐喻为“顾客”的广大公民的各种需要,从而改善政府同公众间的关系,重新赢得民众信任。它用经济理性主义的语言,“以有助于对市场和私营企业方法的信任”(胡德语),从公共官僚机构合法化的传统模式中走出来,强调政府部门内的竞争、政府部门外营利与非营利组织竞争与协作,通过契约性的外包等形式,确立了市场取向的运作方法和顾客隐喻的行政文化,这不仅仅涵盖了方法论意义和观念层面的契约精神,而且也以更加直接的市场契约和绩效评估服务于广大民众,但是,它所忽略的事实是:政府和它们的顾客之间的关

系远比肯德基柜台后的售货员与其顾客的关系复杂。它把公民隐喻为顾客,实际上却消解了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公众概念,同时,政府只对个体的短期自我利益作出回应,而非经由深思熟虑的过程去界定公共利益,因而也就不能真正改善政府的服务质量。结果,社会治理便退化成一种十足的经济行为,公民就变为微不足道的人物,其长远后果必然是:伴随着公共部门中为顾客服务的理念的不断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反而持续下降。因为被当作顾客的公民对于商业服务的提供者是没有忠诚义务的,他们完全以自己的利益参与商业服务交易。这种治理将政治简化为市场和金钱,而信任则被化约为只具有交换媒介功能的货币,成为现实的、功利主义个人之间的粘合剂。

在社会治理的总体结构中,新公共管理运动虽然打破了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格局,却只是在绩效提高的工具意义上利用政府以外的各种因素,并没有能够顺应第三部门崛起的历史性趋势,更不能改变以政府为中心的主辅结构。在业已成熟的工业社会已经显现出转型迹象的历史机遇中,藉冠着行政改革名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则由于信任价值的迷失而没有能够找到令人憧憬的“灵山”。正如卡罗尔·索尔坦所说,“在社会秩序的形成问题上,只要粗略地评估一下事实,就可以发现,理性选择方法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完善。道德理想和价值观念引导人们在常规基础上相互合作,经常相互帮助。合作是一个诚信的问题,它要求信任,然而,信任是内生而不是外生的,信任取决于制度的供应,这种制度使得‘一个单独的集团很难控制整个国家为某部分人服务。”

理性选择路径的后果是将管理目标锁定为“经济效益”模式的滥用,这必然会使公共管理丧失目的的崇高性,使公共行政丧失反省能力,在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和公共性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信任关系的价值基础也就迷失了。在英国,撒切尔改革之后的17年间,公共开支仍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2.25%,和当初她上台时相同;而根据经合组织(OECD)对一些国家转移性支付核算的研究后发现,这些国家的转移性支付并未减少。政府节省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承诺在实质上并未能够兑现,而公民对政府不信任系数也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减小。而“市场导向的行政改革,无论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证明,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信任感下降。首先是公务员本身,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法国、巴西等国公关部门的员工离职率和流动率升高,人才流失状况严重,主要是因为诸多针对公务员进行的改革措施,使得公务员自身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其次,就一般公民而言,挪威、英国、美国、荷兰等同的公民对机构的正直以及公共治理的代表性都产生了公共信任的危机与疏离。”

也许,公共选择这类着眼于人的自利性的研究取向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也确实能够加深人们对民主运作的现实理解:人们不是用公共性的术语重新表述私人利益,而是被鼓励用私人利益的术语来重新阐释公共利益。通过“探讨民族程序的不良关系和策划能原则上使其治愈的制度改革”,“通过研究政治行动者在各种各样结构安置中的动机逻辑,理性选择理论家已经找到了丰富我们理解政治性质以及政治改革的可能性和限制的方法”。但是,正如一位台湾学者所言,“对于当前民主难题的调解与可能的出路的提示,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就较为有限。这也充分显示了民主研究的知识分工确实存在,推土机适合于拆除工作,但在起造工作上则起不了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借以平面式的发现去描述既存事实,停滞在自利性定理这个层次上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使理论操作只能在偏好之中继续经营与折腾,也使社会治理实践不可能在对人的可能性方面做出更多的要求和企盼。如果它“呈现给我们的是,由一个个策略理性人所构成的政治世界简直是噩梦,这仅仅证明了理性选择理论试图建立的发达的自由民主模型的最坏方面”,那么,在推土机已经拆除过后的废墟上,起造工作该从何开始呢?

三、协商民主的冲刺

作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一种形态,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国内外的诸多学者所倡导或倚重。它“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在我看来,它是对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极有可能形成西方民主的一个新的阶段。”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形态”。严格地说,截至目前,协商民主的诸多倡导者之间并未整合出具有高度共识的理论架构,他们所共有的只不过是对于现今民主过程的质疑,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问题意识,表现为对公共理性在民主决策和抉择过程中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的殷切期盼。总体而言,协商民主“着眼于选择的质量(the quality of selection)、并要求突出理性的公共用途的民主改革诉求,试图将民主政治从熊彼德式的市场模拟中解放出来,也企图扭转民主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选票数量的专制。”

出于对自由民主的批判和对信任问题的关注,协商民主倡导协商的方法,由协商的公众指导经济和政治制度。这种方法在文化的、个人对风险理性控制的范围内去通过商议过程寻找信任,认为“政治与民主的协商形式最适宜开发的信任之间存在同源关系和互补性,而且这种关系和互补性能够培养以未来为取向的变革的政治潜力。”这种希望通过体制完善而重新获得公众信任的路径,可以追溯到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共领域的理论化思考。落实于公共行政领域,它主张一种建立在程序合约基础上的合作主义政策网络。但是,阿伦特的“对抗性”话语理论所包含的是无法简约的他性、对立或紧张关系,而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所声称的,是有效性诉求的话语必须达到形而上的和谐,二者都未能真正解决“合作-信任”产生的动因和机制问题。

一方面,协商民主的倡导者并不以为他们的向往足以全盘取代现有的民主格局,他们所企求的是让民主过程中的某些激情能够服从理性。在他们看来,当协商方法所要求的“公开陈述理由成为了制度化的设计与要求,参与商议或议论的公民和政治人物,就不可能期盼仅仅只诉诸个人利益或特定次级团体的利益即可有理由地说服其他人。……从所有相关者的立足点进行思考,就意味着去采取一种有着‘扩大了的心胸(en-larged mentality)的观点”。而且,“每个参与者都会从个人偏好与其他信念表达所汇集的私人信息中获益,从表达其‘有限理性的机会、有限和易反应和计算中获益。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使自己暴露于更大的范围视野、思考和推理模式而获得这些。”

另一方面,协商民主以理想协商的过程定义了人们对政治的认同,认为只有当实际的协商以平等参与者的自由、理性一致为目标时,其结果才是民主的和合法的,或者说,公正的结果来自理想的协商程序和过程,公正就是公正的产物。

总之,“协商”来自认同和关系,这种认同和关系或者是“共同的国籍提供的团结意识”,或者是因为国家认同“培养信任,克服疏离,鼓励团结,而且还是个人自治的条件”。这些关系反过来赋予那些成员以特定的责任:首先满足成员的需要,并且根据协商条件与其在政治上合作。但是,“在协商论坛应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讨论和协商的标准如何才算合理,包容性和共识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实现中心目标等,这些都存在分歧。”

简言之,协商民主理论试图在传统民主理论的程序和宪政价值的基础上并以国家认同为起点去以协商方式或程序式民主创制信任的过程,且在程序的表象下面隐藏着更为实在和关键的问题——利益驱动。但是,在这个讲求权利的时代,希冀以康德所称的“扩大了的心胸”来提出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从而使不同的权利拥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更讲求理由的渠道中得到调解,并形成“合作-信任”关系,简直就是一种空想。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的想像与现存的民主实践之间是存在着一个永远无法跨越的鸿沟的。因为,现有“政治权力的行使就其规模和运转方式而言,已经不允许普通公民对于国家的事务——已经变成世界性事务——真正发生影响了。”所以,马克·沃伦所推崇的协商方法是不能经得起生存能力、操作性和理论连贯性的考验的。

当然,与理性选择理论在现有的民主过程中去努力发现一些经验事实不同,或者说,协商民主理论所使用的不是一种平面式的描述性法则或命题,而是一种立体式的民主理论。就理论形态而言,这是协商民主理论值得肯定的方面。也就是说,与多元主义模式及理性选择理论不同,协商民主否认政治是根据竞争性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展开的讨价还价,也不认为合法政府是最低纲领的、致力于保护原子式个体的消极自由,而是认为政治应该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诉求,应当通过“论坛”而达成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当其他的民主理论在现代社会的事实的主要挑战面前手足无措,或失语,或妄言的时候,协商理论可以头头是道地令人信服地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在事实可通过外力而改变的地方主张变革事实;在事实不可通过外力而改变的地方呼唤观念上的转变。……在渐进中创新中多数都可合作中实现民主之理想。”如果要对协商民主理论加以评价的话,我们认为,作为一股民主想像的新力量,它企求改善现实并企求向上升拔的理论操作应被看作是民主理论中的一种不拟歇息的冲刺力。

具体地说,正如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所言,协商民主补充了而非取代了传统民主理论里的程序和宪政的价值。这也决定了它只能“作为民主内部的修缮工程,企盼在民主的旷野上向广邈的苍穹奋力地发出讲理由的声音。”但是,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的方式,协商民主理论希求的程序性共识实际上就是社会契约自身,它使得日常那些实质性的冲突可以容忍。对这种共识的描述并不是“对不一致的同意”,而是“对如何不一致的同意”;换言之,这种“声音”所一再申明的是关于是否通过抑制、改善、宽容、解决和转化冲突来处理冲突。至于信任,则仍然停留在早先的“契约”之中,而真正的合作却无法在这些“处理”中找到。这是因为,当“公民将自己视为法律人和签订主权者契约的自治的一方。其公民认同与其说和其他公民有关,不如说与政府有关。首先是作为主权契约的签订方,其次是作为服从者和受益者。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就是因为他与政府之间的排他性关系。”特别令人生疑的是,当协商民主使公民意志和判断去服从那些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真正共识”的抽象原则和程序时,它可能贬低而非真正提倡公民身份,并且相应地减少了人们治理自己的能力。听凭他治的权力概念悄悄地混进理性立法和参与式政治生活中,而且,从理论的逻辑上推断,它最终会破坏所有真正的政治自由所赖以存在的自治。

某些协商民主的提倡者认为,公共协商理论是多元主义条件下社会和政治决策的规范理论。在这一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合法性的程序性描述与公正的认识标准是相容的,所以,协商活动的参与者既能对各种理由作出回应,又能主动寻求相互满意的结果,即承担起协商责任。在此,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责任”也有明确的定义,认为“协商责任”是公民相对于他人的特殊责任,是根源于公民权的,也就是说,公民权不仅仅是法律范畴,也是一种道德关系。如果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把上述观点作为一种政治声明的话,那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被作为一种理论观点的话,就需要对它提出同样是理论上的追问了。首先,公民权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它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道德关系,又在何种意义上对公民承担协商责任提供支持?第二,在近代以来的制度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协商民主依据什么而对公民提出参与协商和承担协商责任的道德要求?第三,如果公民普遍接受了参与协商的要求(或规定)而进入协商过程,那么他们开展协商所依据的那种“独立的理性标准”是由谁来划定的?第四,如果由带有某种文化特征的人群来组织协商的“中立性程序”,那么协商民主如何避免被强势群体所主导?显然,这些问题是协商民主理论所推荐的所谓“新”的民主形式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而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巴伯关于政治民主的见解可能是最好的答案:“在那些人们本身已经习惯于将他们的民主责任‘外购给选举出来的代表的地方,……开始产生了一个异化的过程,其结果是败坏公共利益和共同立场的观念,会把本来应当进行协商的参与转化为一种具有讽刺性的由媒体欺骗操纵的选举。”在此情景下,“合作-信任”要成为现实,需要的不仅仅是负责任的态度,更需要引导人们负起道德责任的制度。

四、寄望于人的道德存在和道德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合作是否可能?张康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假设和一个构想,用以证明合作的社会形态的可能性。首先,他所提出的假设是:人都具有三重存在,即物理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以往的制度安排以及社会行动方案选择基本上是在人的物理存在、精神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合作的社会形态需要充分考虑人的道德存在对于完整的人的意义,只有考虑到人的道德存在,才能理解人的合作要求。其次,他提出了道德制度(德制)的构想,认为普遍的社会合作很难在法制的框架下实现,而是需要一种更高级、更先进的制度来提供支持,这种制度是根据伦理精神而作出的设计,属于道德的制度。

根据张康之的这种理论设定,首先解决了人的信任关系的问题,即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去重新审视人们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能够很容易地去理解为什么人们之间亘古以来就存在着信任关系了,正是人拥有这一重道德存在,所以人们才愿意信任他人,才可能被他人信任。而信任又是与合作同构的,或者说是合作的前提,因而,合作的可能性也就得到了解决。同样,既然基于

天赋人权的假设可以进行法制建构,那么基于人的道德存在的假设,也就自然而然的导向了道德制度的构想。如果建构起道德的制度,就会反过来表现出这样一种情况:在道德制度的框架下,基于信任的合作更能彰显出人的道德存在。

关于人的道德存在,与其说是一种假设不如说是一种发现,它与天赋人权的不同也在于后者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一种发现。我们知道,18世纪启蒙运动的最伟大贡献就在于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假设,有了这一假设,近代以来的全部法制体系以及治理方式都成为可能。或者说,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在法的精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治理主体以及通过协作的方式所进行社会治理行动,都是因为有了天赋人权这一假设才得以建立起来的。直到今天,当法团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在探讨人的群体性行为的时候,都是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天赋人权只能是一种假设,而且也只有在基督教的语境中才能理解“天赋”一词的准确含义,今天看来,世上本无什么“天赋”,即使在进化论的意义上,也不能把某种自然生成的因素称作为“天赋”,更何况农业社会等级统治的条件下根本就没有人权的事实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进化会在这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被中断。事实上,人权绝不是来自于天赋,恰恰是来自于这个假设的提出,是启蒙思想家们赋予了这个世界以人权。道德存在完全不同,它是基于人的实存状态的分析而得出的,是对人的群体性、社会性存在的发现,是对马克思“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经典判断的具体表述。作为一种发现,它的历史价值在于:宣布工业社会这一整套建立在“天赋人权”假设基础上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丧失了历史的合理性,而一种全新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将会在道德存在这一客观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这一制度将是道德的制度(德制),这一治理体系将属于道德的治理(德治),而在人际关系上,将是信任的;在行为特征上,将是合作的。

农业社会的信任是存在于同质性群体中的,同一个等级、同一个地域、同一个生活和活动圈子中的人,才会建立起信任关系。不过,这种信任关系是一种习俗型的信任,属于感性的范畴,不需要任何中介因素做保证。然而,在不同的等级、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群之间,是不存在着信任关系的,更不用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了。其实,这个时期的治理是一种依靠暴力而维系的统治,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处于一种永恒的对立状态中,而且这种感性的对立与信任是根本不相融的。到了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不信任也进入了一个理性化的阶段,在一切人之间都不存在信任关系,但在一切人之间又都有着协作的可能,即通过协作去实现自我的利益要求。可是,不信任的人之间又要开展协作,在感性的意义上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这个社会通过外在的或中介性的因素而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即通过契约而把人们纠结到一起。契约是既要开展协作又不互相信任的人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有了契约,人们之间却有了有限的信任。或者说,人们因为信任契约而变得相互信任,从而使人们之间的协作成为可能,而且也能够在协作的过程中去达成自我的利益追求。

仅仅从逻辑上来证明基于信任的合作必然发生还是不充分的,我们还需要从现实社会的变动中来发现客观依据。就社会治理主体的变动来看,20世纪后期出现了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即人类社会亘古以来的单一治理主体被多元治理主体的格局所替代。也就是说,随着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使政府成为多种参与治理的公共组织中的一种,从而出现了治理主体之间合作治理的客观要求。显然,在单一治理主体承担社会治理任务的时候,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意味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既是参与治理活动的治理主体,同时也是被治理者。政府虽然在今天还未显现出作为被治理者角色出现的现状,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它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垄断社会治理过程了,而是需要与非政府组织一道共谋治理之策。这就是一个合作治理的局面,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如果不是建立在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话,就会随时出现对合作的挑战和破坏,就会使合作异化为协作,就会对外在性的规则提出很高的要求。

张康之在分析合作治理的历史背景时特别提出了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判断,他认为,进入21世纪后,人类也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而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将是未来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工业社会,即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是以一个协作体系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当人类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基于外在规则体系而建立的协作体系会呈现出被动的、敷之不灵的状态,或者说,协作体系已经失去了它的历史价值。面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现实,所需要的是一个合作体系及其所开展的合作治理。前文已经指出,互助是以习俗型信任为前提的,协作是以契约型信任为前提的,那么正在生成的合作显然是要以合作型信任为前提。总之,我们的时代迫切要求的是一种合作治理,这种合作治理将是一个治理者与被治理者边界融合的治理形态,这种治理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真正信任的基础上的。

巴伯在《强势民主》中说,“忽视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实质上是所有政治生活的基础,它最多是一种静态的利益政治,而从来不是一种变革的政治;它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政治,从来不是一种具有发明和创建的政治;它是一种设想人们处于最坏状态的政治,而不是设想人们可能处于最佳状态的政治。”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态下,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是人类能够得以延续下去的条件,正是这一社会现实,决定了以往忽视人的相互依赖的政治走向终结,也证明了一种能够反映出人的相互依赖之实质的合作治理的生成,而且是一种有着客观必然性的历史性趋势。其实,只要认识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也就在不言之中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那就是需要信任也能够产生信任的时代,人们需要在信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而在合作中又会进一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这就是基于信任的合作是否可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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