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利润背后的制度特权

2009-06-27 08:45盛洪
凤凰周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管理层租金产权

遵循通行的企业、公司和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国企上缴利润是一种绝对义务。但现在的比例确定,其实是讨价还价的结果。

包含租金的利润

每年丰厚并增长的国有企业利润里,暗含着“以租代利”。

租是要素的报酬,尤其是自然资源要素的报酬。国有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长期无偿使用国有的自然资源和实际享用租金,这些租金本应上缴国家,但被留在了国企内部。

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

举个例子,国企以极低的代价,垄断开采国有矿产和实际享用矿区使用费,比如每吨石油只交30元的所谓资源费,比市场确定的矿区使用费少交了数百元。具体到石油国企,2007年我国燃油产量是1.87亿吨,按每桶40元计,石油企业少交了321亿元的矿区使用费。

其实除了石油和煤炭以外的国有矿产资源租金,比如铁矿铝矿等,还有国有工业企业的土地资产等,实际都是免租金的。

租金如果在一个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中,则是算作成本。如果报表中租金这一条没有,那么这一块成本就没有,就变成利润了,而这个利润就有可能再发生变化,可能变成工资。

国有企业近年来一项改革叫做高管股权激励,也有期权激励。含义是其薪酬和企业利润、股票价格挂钩,以期获得更大的激励。但是别忘了这个利润很大程度上来自租金。也就是国企的利润不是真正的利润,里面有资源租金的上升,尤其是油价近些年增长得这么快,中石油、中石化管理层的收入其实跟这种所谓利润挂钩,跟石油稀缺性的价值上升在挂钩。

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员工和高管的收入实际上是和租金挂钩,结果把自然资源的租金转变成企业内部的个人收入。

既然企业利润包含着资源租金的上涨,那么剔除资源稀缺性价值上升因素和垄断因素,剩下的才是管理层努力的结果。如果没有剔除这些因素就简单笼统地讲挂钩制度,是有巨大问题的。

现在的国企制度,是将全体人民的自然资源产权,交给一部分人使用和经营,既不上交租金,也不上交利润,实际上是让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全体人民的租金利益。

国企无偿享用地租和矿产资源的费用也导致了一个竞争的不公平。因为民营企业肯定要交地租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租金,而国企少了租金负担,成本变得较低,因而能在竞争中显出某些优势。

作为目标,国有的自然资源租金作为法定的财政收入要通过某种方式确定下来,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收租的机构,当然这个租金最后可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一下分配。同时国企应把租金纳入到财务核算中,作为成本的一部分。

上缴利润不应讨价还价

剔除资源租金因素后,国企利润该如何处置?

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三大国企2008年盈利共计3000多亿元,却只须上缴国家200多亿元红利。

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公司,国有产权也是产权,要遵循企业、公司和产权制度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在所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通行的,包括产权收益归产权所有者所有,企业将利润交给股东是一种绝对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利润如何分配使用,包括怎样分红,是由产权所有者决定的,本来产权所有者所获得的利润就是剩多少拿多少,不存在不同的上交比例问题,企业亏了所有者还要承担亏损。但现在的比例确定其实是政治经济学过程,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这在宪政上是错的。

对石油等垄断企业上缴利润,社会颇多争议。

对于目前巨大的未上交利润使用情况,公众是要有知情权的。比如说以往13年未上交的6万亿元利润没有上交,可能很多都花了,可能再投资了,也可能发奖金了。关键在于这么大数额我们要知道是怎么花的。所以这里要强调审计,不仅是信息披露的问题。信息披露是企业自己披露,审计是外部中立机构进行审计。对6万亿元利润是怎么花的,公众是有知情权的,是要进行审计的。按照目前国资委的规定,5%上交或者10%上交,90%没上交或者95%没上交要有附带条件,就是怎么花的也是需要审计的。还有以后未分配利润授权管理层使用的话也要进行审计。这是比信息披露更强的要求。

国有企业应是比上市公司公共性质更强的企业,有义务向公众披露财务和其他重大信息,而且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披露不行。

改进国企治理结构

国有产权是一种特别值得重视的产权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收益归全体人民,但由于存在着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和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所以要特殊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要解决分散的广大股东和较少的管理层之间的不对称问题,现在股份公司可能有上万个股东,但我们的国有企业问题更严重,有13亿股东。

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核心是避免内部人控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国有企业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国资委现在努力在重建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要增加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而且使得外部董事名额达到多数,减少管理层的名额,至少不能让管理层操控董事会。在这样的董事会条件下可以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如果所有者的代表,全国人大和国资委对国有利润分配方案有疑义可以进行复审,这是补救的制度安排。

这需要修改《公司法》,以明确国企利润分配的合法程序,以及明确在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时候有一种补救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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