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越早越主动

2009-06-27 08:45周兼明
凤凰周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民意言论国民党

周兼明

近年来,舆论监督在中国大陆威力渐猛,著名案例几可信手拈来,如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江西和浙江官员公费出国旅游、云南“躲猫猫”闹剧、河南灵宝警察跨省拘捕王帅……这些事件的结果,似乎都以中央政府的开明和舆论的坚持而获得了双向的“胜利”,实际上,从国家长远法治建设和民间认同的真实感受来说,依然是一种失败。因为这种虽具一时轰动效应的“胜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是治了标,还没有治到本。期间,政府公信力的耗损和“折旧”,依然是惨重的:民众赢得的自由和社会需要的进步,依然也是有限的;双方都“划不来”。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在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力度获得巨大改善的今天,究竟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媒体或公民个人因言论表达而与政府部门或官员友生冲突的情况?是必待酿成大的社会事件再由中央政府出面裁决,还是必须加快新闻立法,让法律成为官民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准绳?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新闻立法,是到了该提速的时候了。

地方官员之所以敢于前赴后继地越界压制言论表达,既与中国“大政府小社会”的历史渊源有关,也与他们不知道公民的言论自由边界在什么地方有关。虽然《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由于此项规定过于空泛,难以作为具体事件评判的标准和尺度。官方对媒体虽有各式各样的管理条例,但大都是对新闻言论的限制,很少有对宪法所规定的言论权利的保护。如同在规则不明晰的赛场上,一切只能由裁判员说了算。当裁判员随心所欲甚至自己下场踢球时,参赛运动员与观众势必嘘声不断。可见,规则对裁判员、运动员与观众是同等的重要,三方都需要明确清晰的边界在哪里,权利在哪里。

当一部法律能够承接《宪法》条例、对所有公众明晰言论自由尺度、约束权力滥用的时候,就已经标明了。它并不单单是冲着政府管理去的——而是冲着所有公民去的,是冲着管理人员的贪污腐败、公权力滥用去的——非但不会危及执政党的统治地位,还有助其提高执政能力,以早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执政目标。众所周知,在网络和电话无处不在的当下,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个人言论空间、媒体监督范围和政府监管措施三者竞跑阶段,并且前两者的奔跑速度还非常迅猛。这时,政府的相应法规如果不能迎头赶上,势必要被现实社会抛弃,因此,正视现实,及时推动新闻立法,可谓适逢其时,刻不容缓对于越来越多的“舆论事件”,如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政府还可以由此免责,避免跟着“形式”满场跑,成为矛盾的焦点,背负骂名,甚至引发民情日趋偏激,最终动摇政权稳定。只有新闻立法,明确规则,政府才能超然于纷争之外,赢得尊重而不是怨恨,可见,《新闻法》是治病良药而不是痈疖,对预防和医治疾病只会有积极作用,不会激发组织溃烂。

新闻立法并不,必然保护反政府、反体分j的言论正像赛场上必然有黄牌、红牌处罚一样,新闻立法也会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要求媒体或公民个人(即所谓“公民记者”)对其不当言论承担后果在中国国情下,不妨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合法权利,哪些反政府、反体制的言论是不当言论,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据此,有关部门不但可以进行事后追究,也有条件作出一些事前规制。

新闻立法对于中国来说,并非稀罕事。早在1908年,清朝政府就颁布了《大清报律》。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更制定了《著作权法》、《新闻法》、《出版法》等一系列法律。据说,曾有官方人士担心,出台新闻法会捆住自己的手脚,当年国民党的《新闻法》,就让共产党钻了空子,办了《新华日报》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本末倒置,国民党在大陆的失败,是由于其例行逆施、失尽民心所致,而绝不是因为一个《新闻法》。一个长期与基本民意背道而驰的政府、迟早要垮台,不管有没有《新闻法》都一样。可见,维护政权的关键不在扼杀“有害言论”,而在顺应民心。顺民心首先要识民意,识民意必须听民声,即容许民意的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说,或许当年的国民党正是因为有了《新闻法》,让民意多少有了一些可以宣泄的空间,才能够在大陆苟延残喘那么多年;否则,以其腐败黑暗之甚,或将垮台得更早更快。

作为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中国在世界的地位日高,一个进步、开明的国家形象也正在完善,当此之时,越早推出《新闻法》,政府就越主动,早一日出台,则少一例有违社会进步的“因言获罪”事件,多一日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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