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东
摘要:为了研究先秦墨家学派的义利观念,采用诠释学方法,从前后期墨家义与利意义的生成着眼,比较前后期墨家义利观念的阐释方式,考察先秦墨家学派义利观的发展。前期墨家重在“义”的“量的扩张”,后期墨家“通约”了前期墨家义利思想,注重探究义与利在心理层面的内容。
关键词:先秦;墨家;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B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3-0047-05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义利之争成为一个时代命题,也是先秦诸子普遍关注的话题。孔子往往将“义”与“利”对举,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利思义”。孔子认为:“义”为主,“利”受到“义”的制约。墨子继孔子之后创立了墨家学派,儒墨之间在学说上有相通,也相反对。在义利观上,墨子对义、利以及两者间的关系,都有阐释,这种阐释由墨子发轫,经墨家后学的“通约”,而显现出本学派的特点。
从墨学研究史上来看,研究者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看待墨家义利观。其一,从儒墨比较的角度,以王桐龄为代表。王桐龄比较分析了儒墨两家关于义、利的论述,认为两者的“立脚地”不同,一从道德方面着想,一从功利方面着想。其二,从前后期墨家对比的角度。研究者从这一角度出发,注意到墨家前期与后期的功利主义思想有所发展与变化,如钱穆、方授楚、冯友兰等学者均从此着眼。其二,从墨家学说体系角度,以崔清田为代表。崔清田认为墨子学说围绕“义”展开,“‘十论是围绕‘义而形成的墨子学说体系。”在古代思想史中,墨家学派不仅以具体的学说与儒家并称为“显学”(韩非子),而且提出“知类明故”等论辩方法,成为古代逻辑思想的开创者。本文综合前人研究成果,从墨家学派阐释义与利的方式入手,考察墨家义、利意义的生成,诠释前后期墨家的义利观念。
一、义、利字义阐释
《说文解字》释“义”云:“己之威义也。”段玉裁释云:“古者威仪字作义,今仁义字用之。仪者,度也,今威仪字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之。……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其宜则善矣。”又云:“董子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谓仁必及人,义必由中断制也。从羊者,与善、美同意。”
《说文解字》释“仪”云:“度也。”段注云:“度,法制也。《毛传》曰:‘仪,善也。又曰:‘仪,宜也。又曰:‘仪,匹也。其义相引申。《肆师职》曰:‘古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古书为谊。按如《文王传》曰:‘义,善也。此与《释诂》及《我将传》:‘仪,善也正同。谓此义为仪之假借字也。”
综合上引,义与仪相通,“仪”是法度的意思。从字形上看,“义”、“善”、“美”皆从羊,意义相通。“仪”也可以引申出“善”的意义。从字源上来分析,三者在“善”的意义上是相通的。
《说文解字》释“利”云:“刀和然后利。”并藉《易》引申:“易曰:‘利者,义之和也。”之锐利是“利”之本义。“利者,义之和也”出自《易·乾·文言》,高亨解释云:“《说文》:‘和,相应也。始歌为唱,随歌为和。有唱而后有和,有义而后有利,故利是义之和。”义与利的关系,在比喻意义上同唱与和相似,说明了义与利之间是先后主从关系。
二、前期墨家对义、利的阐释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云:“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日并孔子时,或日在其后。”太史公距墨子时代尚不太远,而于墨子活动时期语焉不详,后世对墨子的生卒年众说纷纭。墨子之时代,各种学说蜂起,“夫弦歌鼓舞以为乐,盘旋揖让以修礼,厚葬久丧以送死,孔子之所立也,而墨子非之。兼爱、尚贤,右鬼、非命,墨子之所立也,而杨子非之。全性保真,不以物累形,杨子之所立也,而孟子非之。”墨子在推广自己学说的时候,不得不面对各种挑战和质疑。为了阐明自己的学说,墨子以理性精神发展了“辩”学。墨子活动时代与孔子相接,孔子以辩为“利口”,为“便辟”,墨子的著作则充满着“辩”的精神。墨家义利观正是在这种时代思潮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墨子同时期的人对“义”的看法,可以从《墨子》书中找到:
鲁之南鄙人有吴虑者,冬陶夏耕,自比于舜。子墨子闻而见之。吴虑谓子墨子:“义耳义耳,焉用言之哉?”子墨子曰:“子之所谓义者,亦有力以劳人,有财以分人乎?”吴虑日:“有。”子墨子曰:“翟尝计之矣。翟虑耕而食天下之人矣,盛,然后当一农之耕,分诸天下,不能人得一升粟。籍而以为得一升粟,其不能饱天下之饥者,既可睹矣。翟虑织而衣天下之人矣。盛,然后当一妇人之织,分诸天下,不能人得尺布。籍而以为得尺布,其不能暖天下之寒者,既可睹矣。翟虑被坚执锐救诸侯之患,盛,然后当一夫之战,一夫之战,其不御三军,既可睹矣。翟以为不若诵先王之道而求其说,通圣人之言而察其辞,上说王公大人,次匹夫徒步之士。王公大人用吾言,国必治;匹夫徒步之士用吾言。行必修。故翟以为虽不耕而食饥,不织而衣寒,功贤于耕而食之、织而衣之者也。故翟以为虽不耕织乎,而功贤于耕织也。”
张纯一认为:“吴虑盖卓然农家也。”又说:“吴虑以当时处士横议(孟子滕文公下)、道路曲辩、辈辈成群(商君书农战)、病农已甚。不可尤而效之。故其言如此。是其力矫时弊之苦心也。”吴虑认为“义”之为名,是自明的,不当以口谈辩说去宣扬。当时处士横议,“义”成为士人炫耀人主的谈辩之辞,农家吴虑认为口谈辩说无益于世,所以奉行不言而身行的原则。《墨子》书中还记载有儒家公孟子对墨子的非难。“公孟子谓子墨子日:‘实为善人,孰不知?譬若良玉,处而不出。有余糈。譬若美女,处而不出,人争求之。行而自炫,人莫之取也。今子遍从人而说之,何其劳也?”(《墨子·公孟》)公孟子也反对墨子的做法,认为墨子是“行而自炫”,自取劳苦,与吴虑的看法大致相同。
针对吴虑、公孟子的质疑,墨子做了辩驳。首先,他为吴虑所言之“义”作了一个界说,即:“有力以劳人,有财以分人”。“义”之内涵包容甚广,战国谈辩之士均以“义”相号召,相驳斥,墨子举“有力以劳人,有财以分人”为辞,是建立在“通意后对”的方法论基础上的。随后,墨子举出耕种、纺织、野战等例,分别予以论述。他认为一人耕织农战所得,不能收治天下、救人民之功,“诵先王之道”而使王公大人、匹夫徒步之士用之,则其功甚伟,“贤于耕织也”。墨子在回答公孟子“实为善人,孰不知”的提问时,持相同观点,均重在阐释“义之量扩大矣”。
墨子在与同时代人的辩论中力图证明:1、“义之量”有大小;2、善是可用的。
1、“义之量”有大小。墨子曾说要察“言之类”,要知“义之类”,后期墨家更发展出“异类不比”的思想。在墨子看来,耕种、纺织、攻战、诵先王之道四者,均为“义”事,是“有力以劳人,有财以分人”,属
于同类,具有可比性。比较四种“义”事,“诵先王之道”可实现“国治”、“行修”,其“义”更为广大,其所施与人群更为普遍,其功更为卓著。墨子在辩论中所述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图见下页)。
比较墨子、墨子故人以及吴虑、公孟子关于“义”的言论,可以看出,墨子从当时的社会现象或政治现象出发,论证“义之量”有大小。墨子主张采取有效的行为救世之急,“冬陶夏耕”或“处而不出”都不能实现救天下之人的理想。墨子为了实现自己的学说,其行为往往不近人情。《庄子·天下》篇评价说:“墨翟禽滑厘之意则是,其行则非也”,“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
2、理想的“善”是可用的。墨子认为道德观念与实际行为紧密联系。
“如果我们把物质的善和理想的善严格地加以区分,那么这就使得理想的善丧失了它对人类行为有效的支持,而把应该视为手段的东西视为目的本身了。”墨子认为,理想的善不仅仅是道德观念,而应当为行为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墨子更进一步认为,人类行为的有效程度是有“量”的不同的,人们应当从事于那些更有效的行为方式,从事于那些适用于更大人群的行为方式。《墨子·兼爱下》说:
然而天下之士非兼者之言,犹未止也,曰:兼即善矣。虽然,岂可用哉?子墨子曰: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姑尝两而进之。设以为二士,使其一士者执别,使其一士者执兼。……我以为当其于此也,天下无愚夫愚妇,虽非兼之人,必寄托之于兼之有是也。
墨子对善的有用、有效是坚信不疑的。他认为“义”的行为可以引起他人善的行为,“不义”的行为也会招致不义的行为,“义”的行为会得到他人的支持,“兼士”即是“义士”,在面对“生死之权”的时候,人们都会选择依附“兼士”。所以,墨子说“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善”之用与“利”紧密相连。墨子多次将“义”与“利”并提,如“天欲人之相爱相利”,“爱利万民”,“兼而爱之。从而利之”。“义”与“利”关系在墨子学说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兼爱、交利”:
子墨子言曰: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子墨子言曰: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然则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
墨家所谓“利”即是上所谓诸侯不野战,家主不相篡,人与人不相贼,这是就消极方面所言,以及惠忠慈孝和调,这是就积极方面所言。此外,墨子还说:
观其事,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是谓天德。聚敛天下之美名而加之焉,曰:此仁也,义也,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也。
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
利天、利鬼、利人而名之为“义”,“义”可以“利人”“利民”。从上面所引可见,墨子对“义”与“利”的阐释与孔子不同。孔子主要从道德的抽象意义方面着眼,墨子主要从政治现象或社会现象方面来阐释,义、利的意义也是从这些现象中总结出来的。
面对春秋战国混乱的社会局面,先秦诸子极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以期改变社会。墨子要证明自己义利思想的有效可行,就要将其放置在政治行为中进行检验,同时这种检验也是一种阐释的方式。
且夫义者,政也。无从下之政上,必从上之政下。是故庶人竭力从事,未得次已而为政,有士政之;士竭力从事,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将军大夫政之;将军大夫竭力从事,未得次已而为政,有三公诸侯政之;三公诸侯竭力听治,未得次己而为政,有天子政之;天子未得次已而为政,有天政之。
子墨子言曰:今天下之君子之欲为仁义者,则不可不察义之所从出。既日不可以不察义之所欲[从]出,然则义何从出?子墨子曰:义不从愚且贱者出,必自贵且知者出。何以知义之不从愚且贱者出,而必自贵且知者出也?曰:义者,善[言]政也。何以知义之为善[言]政也?曰:天下有义则治,元义则乱,是以知义之为善[言]政也。……然则孰为贵?孰为知?曰: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然则义果自天出矣。墨子认为:“义”出自“贵且知者”,而“天”为极贵极智者,则“义”从“天”出。“天”为政于天子,天子为政于三公诸侯,乃至庶人,这即是“义”。墨子依托“天志”,将“义”推广至从上至下的政治行为中。这正符合墨子阐释“义”的意义以“义之量”最大和有效为宗旨的思路。
三、宋銒学说对墨家学派的影响
《荀子·非十二子》说:“上功用、大俭约而侵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墨翟、宋钎也。”荀子将墨子与宋钎并列,可见宋钎属于墨家学派。又《孟子》书中记载:
宋钎将之楚,孟子遇于石丘。曰:“先生将何之?”曰:“吾闻秦楚构兵,我将见楚王说而罢之。楚王不悦,我将见秦王说而罢之。二王我将有所遇焉。”曰:“轲也请无问其详,愿闻其指。说之将何如?”曰:“我将言其不利也。”曰:“……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日利?”《庄子·天下》记载宋銒的学说有“禁攻寝兵”。宋钎既有学说又有行动,他同墨子一样,以救天下为己任,坚信自己的信念而实行之。宋銒用以劝止秦楚攻战的学说就是“言其不利”。关于宋锈所言“不利”没有更多记载,但可以推论,其说大致与墨子从社会、政治现象方面阐释义利有相同之处。
宋子著述已散佚,其学说几不可知,仅能通过诸子书中对其思想的评价,略见端倪。钱穆认为:“语心之容,命之日心之行”和“情欲寡”“是宋銒建筑在心理学上的墨家新哲学的两大标语”。又说:“不近人隋的墨学,宋銒要把他来栽根到人们心坎的深处,使他可以自然地发荣滋长。”宋銒提出墨子学说心理上的根据,使墨子学说得到合理的解释。“语心之容,命之曰心之行”,是说宽容宽恕是心的本来面目;“情欲寡”,是说人情本来是趋向简单的。从这两方面来看,兼爱、非攻、节用等学说均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宋钎的心理主义倾向对后期墨家义利观的阐释有很大影响。
四、后期墨家对义、利的阐释
侯外庐先生认为:后期墨家“把墨子的社会变革理论通约于人类思维世界。单单就思维发展史而论。……宁是人类思维史的高级发展。”考察后期墨家对义、利的阐释,也能够看出其对前期墨家义利思想的“通约”。后期墨家对“义”有明确的定义:
义,利也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
用。
杨俊光解释经文说:“此《经》文在以‘利释‘义,即用‘利字为‘义下定义;意思是:凡‘义即‘利而非非利,非‘利则非‘义。”据此,《墨经》认为:从概念上来看,义与利两者等同,义之外无利,利之外无义。《墨经》的说法比墨子更加严格。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墨子在与吴虑谈论“义”的时候,比较了“有力以劳人,有财以分人”的不同做法,以证明“义”的有效和有用,而据《墨经》的说法,则排除了理解“义”的其他可能,“义,利也”。义与利相同,善本身就是利。
从说文中也能看到《墨经》对墨子学说的发展。《墨经》中,经说是对经的阐释,而后人对经说的解释往往众说纷纭。杨俊光先生综合比较众说认为,“芬”即为“美”,经说中第二个“能”字训“安”。经说大意为:以天下为美,而能够安利天下,不必用而利天下。具体来看,说文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1、“义”是善的意志。所谓“志以天下为芬(美)”,杨俊光引顾实云:“乃志以天下之人,为其所芬香欢好者也。”在“志以天下为芬”之后,才是“能能利之”,也即是在“利”的前面提出了心理上的根据,“利之”是以“以天下为美”为根据的,《庄子》评价墨子说:“真好天下也。”墨家的意志对象是“天下之人”,以安利天下为职志,这种善的意志可以带来“芬香欢好”。在上引“义,利也”之后,《墨经》又有:“孝,利亲也。”“孝,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不必得。”两则经文和说文的句式一致。此则经文以利亲解释“孝”,说文又以“以亲为芬”为“利亲”的根据。有了心理上的根据,墨家“以自苦为极”的“为义”行为,也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墨子之时,学术未盛,……迨战国中年则不然。百家腾跃,辩诘极烈,非有严密之论证,则无以伸己说而摧敌锋矣。”墨家学派由墨子提出主义,宋銒继之以心理学上的补充,《墨经》作者又综合两者,加以完善,才能成为当时“显学”。
2、“义”,安利天下而不必用,利天下不是为了用天下,是“以天下为芬”而利天下。在“义,利也”条上,有“仁,体爱也。”“仁,爱己者,非为用已也,不若爱马。”这是说,爱马是为了用马,而爱已并不是为了用己,爱马与爱已并不是一回事。两条经相连,可以互相参照。后期墨家认为,“利”与“用”不同,“利天下”并不是为了“用天下”,“利天下”之“故”在于“以天下为芬”。这进一步为墨家的义利观补足了心理上的根据。
在这一点上,后期墨家与墨子不同。墨子认为:“焉有善而不可用”,后期墨家则认为:“用”与“利”不同,“利”天下的根据是“义天下为芬”,“用”天下则不必是。“用”有“使用”意,如:“此非中实爱我也,假藉而用我也。”又有“实行”意,如:“焉有善而不可用者”。无论哪一种意义,作为动词,“用”的主体是施动者,“用”的对象是受动者,其意义都表示主体对对象的支配。“志以天下为芬”而“利天下”,则自身就包括在所爱的范围内,即“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从这一角度来看“利”,“利”的主体与对象均包含在内,融为一体。
3、《墨经》中还有关于“利”的阐释:
利,所得而喜也。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
这是以人情之自然来解释“利”。得到而喜悦的就是“利”,与之相反,得到而憎恶的就是“害”,在《墨经》作者看来,“利”与“害”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两者间没有中间状态。这则经文和说文是“与功利主义以心理的根据”,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因此以利、害来作为行为的标准,也是正当的。
综合上述,无论墨子、宋銒还是后期墨家,他们的义利观都是在战国时期“处士横议”的背景下产生的,他们对“义”与“利”的阐释也脱离不了这种论议激荡的时代背景。在与各色人物的论辩过程中,墨家学派完善了自己的学说,其义利观也有了发展。墨子主要从社会现象或政治现象层面来阐释“义”与“利”,其阐释的方式主要是“通意后对”、同类相比以及实证方法,墨子力求论证“义”所使用人群的最大化以及“义”的有效性,以支持自己“为义”的行为。物质的善与道德观念在墨子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中可以看出墨子急切救世的学派特点。后期墨家综合了墨子与宋钎的学说,在义利观的阐释中增添了心理因素,与墨家教义以心理上的根据,提出了“志以天下为芬”的命题。后期墨家的阐释方式主要以定义为主。在对“义”与“利”的定义中,后期墨家遵守排中律,使得“义”与“利”的意义更加确定。经过后期墨家的阐释,墨子“以启苦为极”的救世方式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