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杰
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利用欺骗方式从对方当事人获取财物、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诈骗犯罪,需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以经济纠纷加以处理。因为涉及罪与非罪,所以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颇为棘手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把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之判定作为定性的关键。
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困境与“推定”出路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均认为,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面临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长期居高难下。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论与实践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正如英国著名法学教授克罗斯和琼斯指出,事实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应该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即他有权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在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刑事推定的适用被我国一些学者所提倡:如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三、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探究
(一)探究外化行为要素的刑法意义
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是一种推定事实,其基础事实应包括哪些内容?根据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外化行为要素作为基础事实。对外化行为要素的确定,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结论。
(二)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
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三)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
1.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具有交叉竞合关系。
2.涉及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的司法解释。
3.涉及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的司法解释之解读。其一,规定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其二,行为人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款项的,与其在获取该款项之前或之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密切相关。其三,行为人无法返还款项的,应当追问无法返还的原因。这类情况,相对复杂。其四,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足以表明行为人拒不返还或致使款项无法返还。其五,刑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运用推定方法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适用推定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如在推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对签订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八个方面审查清楚,相关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在推定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时,对《纪要》列举的七种情况也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以确保基础事实真实可靠。如果基础事实都不清楚,其推论势必失真。
2.适用推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解释》和《纪要》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列举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相关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上。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有“拒不返还”的行为表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问题在于,“无法返还”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从相关款项“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种由果溯因的反推思维模式,容易走向客观归罪,违反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适用推定必须坚持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的认定模式。为克服刑事推定固有的局限性,需要科学的认定模式。所谓科学的认定模式,就是综合考虑与全面分析的模式,通过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使得基础事实与推断结论之间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
4.适用推定必须允许和重视被告人反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必须是应然、唯一的结论,是不存合理怀疑的结论,为了达到该效果,必须允许和重视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以反驳来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论加以验证,确立和重视被告人反驳的权利,是克服推定局限性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规则,为推定结论从或然性向必然性飞跃提供了规则保障。所以,我们在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反驳或反驳不力就简单地加以定案,而应更加注重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综合考虑的认定模式,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