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律师的个人修养为律师诚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009-05-19 07:16
活力 2009年20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职业道德诚信

黎 玉

[摘 要]律师个人修养是律师诚信的前提和基础,包括律师的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律师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必要条件,认清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诚信;职业道德;社会责任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诚信问题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诚信是一种理念,需要每位律师去信奉,诚信是一种行动,需要每位律师去实践,诚信是一种理想,需要每位律师去追求,而提高律师个人修养,是律师诚信的前提和基础。

一、律师个人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必要条件

首先,律师应模范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应以自己的内心信念和实际行动恪守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在以诚信为基础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做社会诚信的实现者和维护者,以其广泛的社会活动发挥其守信的示范作用,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承担相应的特定的社会责任。

其次,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上述规范在律师法、司法行政规章、律师行业规范中都有相应的体现,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律师个体的基本要求,律师要一以贯之。一个律师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办案的质量及其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律师的工作相对独立、分散,如果不坚持党的领导,不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引,难免会偏离方向。因此,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律师首先应具备的素质,也可以说是律师诸多政治素质中的核心所在。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

再次,律师较强的业务素质是律师诚信的重要内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要求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使评判意见更具有解决问题的合理性,这些法律活动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使法律事务的处理产生法律上的积极意义,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形成法律上的结果。律师法律服务的广泛性和创造性要求律师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处理不同案件的能力。律师自身的专业知识丰富了,增加了内涵自然就提高了专业素质。素质与诚信往往被联系在一起,而且它们的关系更是受所有人认同的此长彼长的正比关系,高素质往往被人们断定为高诚信。而培养素质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增加内涵,而对于每个人来讲就是要增加自己所处领域的知识储备量。由于律师处理每一个案件都不尽相同,都要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律师需通过办理不同的案件不断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使自己的处理方案更具可行性和创造性。不仅如此,律师在执业中还要充分体现其负责的工作 态度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有了专业知识和专业精神,才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赞赏和信任,才能在高手如林的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社会享有盛誉,从而通过每个律师的诚信实践,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认清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提高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度的重要途径

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公众尊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有一种使命感,用自身的行动展示律师业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援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诚信精神,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充分认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有助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和深入参与,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带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及其整个过程。同时,相对独立的职业立场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形成了较强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这对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促进各种社会力量良性互动具有积极意义。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位置和重要作用。

第一,律师在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中的社会责任。

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及社会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求,也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律师的社会功能即让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表达和解决程序化、公正化,使得社会和谐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最大化。首先,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对解决纠纷的实体方案施加一定影响,保证法院或有关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纠纷。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其次,律师在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日益显现。要扩大律师调解的影响,吸引更多的利益主体将纠纷提交律师调解与协调,并以此为基础,逐步使律师调解纠纷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再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商事交往及行政活动,目的之一在于防患于未然,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格局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律师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也直接关系到这些利益冲突能否升级,能否进一步演化为激烈的社会矛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会日趋复杂,蕴积和诱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因素也会不断增多,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方面,对律师职能作用的依赖与需求也会大幅增加,律师在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也将凸显出来。

第二,律师在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中的社会责任。

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这种协调必须通过系统合理的法律与制度安排,才能得到持续有效的实现。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有相对独立的职业立场,这使律师天然成为联系政府和公民的纽带及协调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冲突的最合适主体。律师作为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代言人,可以为维护委托人私权利提供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律师还要但当各级政府实现公权力的参谋和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在政府重要的社会管理政策出台之前,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和建议,这是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矛盾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突发性事件中,律师可以帮助相关主体融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既要维护公民法人的私权利,又要维护政府的公权力。在制衡公权力滥用的同时,保障私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是私权利得到张扬、公权力受到制约的社会。律师通过开展诉讼非诉讼业务活动,引导政府和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力或权利,疏导社会淤阻,促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利益趋于均衡。防止暴力事件、恶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通过诉讼和听证方式监督或制衡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防范行政公权力和司法公权力的滥用。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与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责任。

社会成员之间在和睦相处的基础上充分沟通、民意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要充分发挥律师与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利益和要求的传导作用。第一,律师能在传导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增强政策和法律的辐射力。政策和法律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规范。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和政策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同时律师接受各类当事人委托,在广泛而具体的业务活动中,传导和践行着法律, 增强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力,提高国家管理社会的实效。第二,律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要依法、合理地表达其他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要求。律师作为民意代言人,要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在政府组织的听证、论证过程中,律师要收集、反映并表达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纠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损害民众利益的偏失。第三,通过律师的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促进了立法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律师在工作中广泛使用法律,他们知道哪些法正确反映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求,知道哪些法缺憾亟待完善,哪些法阻碍社会进步应废止,哪些法还尚未实施到位,哪些领域还无法可依,哪些人群最需法律救助等等,这全是来自法律第一线第一手的宝贵的法律资源,是立法者、决策者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 。律师通过参与立法,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把感知的经历上升为理性思维,通过点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弥补了广大公民只能有法律适用的权利平等而在立法上的不平等的不足。使法律达到公众利益法律化和法律的公众化。我国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律师们提出了数千议案、提案,及时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意志的诉求。第四,增进富裕阶层与低收入阶层民众之间的沟通、了解与交往,防止彼此收入差距带来双方心理隔阂。

第四,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中承担着援助与扶持的社会责任。

我国弱势群体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很大并相当迫切。弱势群体能否及时、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律师在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和扶持方面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法律援助立法,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每个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都应积极履行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通过法律援助活动,具体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第二,发挥律师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特殊作用。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帮助作为一方主体的弱势群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其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三,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日趋强化。要引导更多的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低收入群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第四,律师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需尽可能地发挥作用加大律师承接社会公众咨询要求的能力,并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方式与方法。第五,律师通过参政议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第六,一些律师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信访工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解决弱势群体反映的问题。不少律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和专业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公益活动,延伸了公益活动的范围;有些律师开设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或网站,免费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有些律师专注于残疾人保护或环境保护借此推动全社会对残疾人或环境保护的重视;有些律师为民间对日战争索赔无私奉献,为战争受害者或受难者提供法律帮助 所有这些活动,对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社会凝聚力,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成员和谐与和睦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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