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B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读者高发金
高发金读者:
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已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编辑同志:
我和同住一村的张某青梅竹马,从小一起玩耍、一起上小学、中学。中学毕业后,一起务农。小时感情朦胧,长大后我们相亲相爱了。眼下,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张某的父亲嫌我家穷,不同意张某和我登记结婚。不但藏起了张某的户口本,而且,为了断绝张某和我的联系。竟将张某捆绑起来锁在了屋中。我和张某认为张父的行为,已构成了暴力干涉张某的婚姻自由罪。可张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告诉,我可蚕替她告诉?
读者强强
强强读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告诉的有关机关才予处理。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在刑法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里的“受强制”指的就是受到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后盾的压制,如被捆绑、受到拘禁等。“威吓”就是指的受到恐吓、威胁以至于不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等。鉴于你女友的处境,其不能自诉,作为她的男友,你可以根据上述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到检察机关检举由检察机关告诉。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春林胜秋
表弟喝酒过度成植物人,一起喝酒的老乡有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表弟苏某是在福州市一家建筑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8年中秋节晚上,与我表弟在同一城市打工的林某约我表弟和另外两名同乡好友到饭店聚餐。席间四人开怀畅饮,甚是高兴和痛快,在喝下三瓶38度的白酒后,林某提议再喝一瓶。他们四人四瓶白酒下肚后都有些过量了,我表弟走路都走不稳当了,是明显喝醉了。晚11时许,他们四人同乘一辆出租车回住处,在车经过我表弟住处附近时林某等三人就让他自己下了车。第二天凌晨路人发现我表弟已经奄奄一息,经过送医院救治后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成了植物人。医生诊断,我表弟的病是由于酒精中毒所致。如果当时一起喝酒的三位老乡给予一定照顾,他不至于如此。请问,我表弟是否可以要求与他共同饮酒的林某等三位老乡赔偿?
读者齐和英
齐和英读者:
你表弟苏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控制自己的饮酒,也清楚醉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即他本人对自己的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第一责任。但也要看到,此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你表弟的三位老乡有什么劝酒行为,但你表弟的醉酒与他们三人的行为还是有一定关系的,更重要的是他们三人在已经知道你表弟喝多、喝醉,走路都走不稳的情况下,没有对其实施,必要的帮助、救助活动——把他送回住处、交代给可信赖的人照顾或者送往医院等。从法律上讲,这是他们没有对自己的先前的行为负责,即先前的饮酒行为所引起的你表弟的醉酒后果负责,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但他们三人却没有这样做,他们显然是轻信你表弟自己能回到住处而不会发生什么问题,结果发生了这一不幸事件。他们三人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当然,主要责任还是由你表弟本人来承担。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免票乘车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带着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亲戚。由于我女儿身高不到一米,按规定属于免票乘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突然刹车,致使我女儿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扶手上,流了许多血,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我要求中巴车主赔偿,但他以我女儿没有购买车票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免票乘车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方春贤
方春贤读者:
根据你的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中巴车主应对你女儿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特别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就成了承运人的最大法定义务。
为了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旅客的安全。《合同法》三百零二条明文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原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
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
综上所述,结合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你女儿身高不足一米,属于国家规定免票乘车人员的范围。驾驶员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是造成你女儿头部撞伤的原因。你和你女儿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由于驾驶员是代表承运人实施的运输行为,所以承运人(中巴车主)依法应当对你女儿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巴车主以你女儿没有购买车票为由而拒绝赔偿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鉴于中巴车主与你们之间存在消费法律关系,你可以作为你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巴车主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巴车主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
借钱后假装失踪,是否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2007年1月,赵某开办了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公司。由于对市场行情、消费时尚判断失误,加之经营、管理不善,仅半年时间,公司便严重亏损,不但投入的近百万元资金打了水漂,甚至还欠下巨额债务,被迫停业了。为使自己后半生有所依靠,赵某遂隐瞒公司亏损、欠债、停业真相,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给予千分之五的月利率,出具借据分别向我们各借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且均言明一个月内还清。钱到手后,赵某便带着妻子、女儿隐姓埋名,躲避在数百里外的农村居住至今。请问:赵某借款后假装失踪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陈飞等三人
陈飞等读者: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赵某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赵某在借款时,公司已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迫停业,但他却隐瞒该真相,并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且期限为一个月,既假冒自己有还款能力,又诱使你们觉得有利可图。如果你们知道底细,断然不会借款。且赵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想让你们单方履行给付借款义务。直接非法占有你们的全部款项,即具有非法直接占有的主观恶意。其次,赵某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表现在通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借到大笔钱后,虽出具了借据,但短时间内便带着妻子、女儿隐姓埋名,躲避到数百里外的农村居住,表明其不但没有还款的积极表现与诚意,且根本不想履行还款义务,借据只不过是一个幌子、一个道具。再次,由于赵某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当然也就不存在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让你们挽回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本案涉案金额达60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范围,当属特别巨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买两把仿真玩具枪怎么就犯法呢?
编辑同志:
我朋友是宁波市鄞州区一服装厂的职工,平时酷爱上电脑玩“反恐精英”。有一回他在网上浏览时无意中进入了一个叫“中华猎坛”的网站,在上面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实在是高”的网友,“实在是高”说他有一把CFX气枪,并发来了枪的照片。两人通过网络一番讨价还价后,以4500元成交。他把钱汇到“实在是高”指定的账户,几天后,便收到了快递公司寄过来的枪弹。CFX气枪是国外生产的,行内人士称它为“秃鹰”。后来他在中华猎坛上又了解到,“秃鹰”的射程和威力远没有国内仿制的被称之为“国秃”的气枪大,于是又在网上联系买到了一把“国秃”。结果他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都奇怪,只是买了两把仿真的玩具枪,怎么就犯法了呢?
读者朱静飞
朱静飞读者:
枪支仿真与真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目前一些仿真枪不但在外形上以假乱真,而且杀伤力也不亚于真枪。所以,杀伤力才是区别枪与玩具的标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因此,你朋友确实触犯了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规定。
宁波市鄞甘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敬波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