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红
[摘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只有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通过维护劳动者权益来落实社会保障,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 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者 社会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劳动者社会保障的社会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如何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保护劳动力、提高生产率、保持社会稳定、创建欣欣向荣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羡慕的和谐社会啊!而要达到这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只有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通过维护劳动者权益来落实社会保障,才能实现这一美好景象。
一、通过劳动合同固化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有了这一前提,那么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根据用工实际情况,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作为必要条款,列入到劳动合同之中,就使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依法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险待遇比较重视,都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都列入了享受保险待遇的条款,执行过程中也比较自觉和规范、而民营企业在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保险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在重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省份和地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求的比较严格,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享有保险待遇。而不重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省份和地区,就不把签订劳动合同当一回事。有些劳动者在民营企业工作多年,至今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应该享有的保险待遇。有的民营企业图省事、嫌麻烦,认为招聘的员工不固定,今天来,明天可能就走,劳动合同签不签无所谓。还有的民营企业不愿意承担为劳动者应交的保险费用。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不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也拒不承担医疗义务,使劳动者能干的时候,是企业里的顶梁柱,有伤或有病不能干的时候,就陷入了困境,个人权益无法保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把劳动者享有的保险待遇列入劳动合同之中,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不能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得不到保护,势必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企业和政府的形象。
二、通过理顺体制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不能按照《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应当在民营企业建立派驻式工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地方总工会支付,依法办事的工作过程不受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制约。对规模较小的私有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地方工会组织监督之下。通过在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理顺体制的办法,来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对一的合同,如果在此基础上,全体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集体的力量,那么个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目前采用的单一层次集体合同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从实践来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理想。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宏观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建立的是全国性、地方性、产业性、职业性的集体合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很有必要实行这种宏观层次的集体合同模式,例如,煤炭行业就可以制定全国或全省煤炭行业的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时,由现行的同一个单位工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签订,改为上一级工会组织负责人与下一级行政负责人签订,这样做,更有利于增强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威性,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通过执法监督落实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广泛深入地到企业当中,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好的企业给予肯定和表彰,对不能按规定要求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曝光和处罚。
由于目前企业用工性质越来越复杂,事实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无力对用人单位进行地毯式的逐个进行审查监督,所以有必要加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进行举报和申诉,同时对劳动者胜诉的裁决,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告示栏等进行通报,通过这种方式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近几年来,企业因无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不执行社会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纠纷,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作用。
实行劳动者社会保障,是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造福劳动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用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固化下来,通过理顺体制和执法监督来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就能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成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