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

2009-04-29 09:34孙志波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年1期
关键词:委派负责人会计人员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都实行总分行制,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以总行为中心,下设各分支行的庞大网络。由于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各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都成为总行的风险,因而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内部管理,完善会计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实行的一项新举措,这与199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中提出的“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即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真实性、重要性是相吻合的。文章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分析实施委派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

[作者简介]孙志波,廊坊师范学院管理学院讲师,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北廊坊,065000

[中图分类号]F23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1-0155-0002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第一,商业银行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能够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有用性。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业务不仅涉及到各行各业,还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各层次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可靠、有用。

第二,商业银行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实行委派制后,商业银行的会计实务从会计工作的起点——核算环节就加强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监督、会计检查、会计稽核一起,构筑了商业银行会计内控管理新机制。

第三,商业银行实行会计委派制,能有效地提高基层营业网点的核算质量,加强对各分支机构领导的监督约束。一方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对各种业务事项所选用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相同,增强了全行范围内会计核算统一性、可比性和标准化,提高了基层营业网点的会计核算质量。另一方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隶属于上级银行,委派会计人员有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能够加强对各分支机构领导人的监督和约束。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商业银行与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1对委派的会计人员选拔、业绩评价、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有待完善。个别会计委派人员因顾及派驻行意见测评等原因,注重与派驻行的协调,使委派制的独立性原则大打折扣,会计委派人员不能放开手脚工作,不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对委派的会计人员业绩评价的方法不科学,造成了委派人员感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使委派制的监督作用及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发挥。该奖该惩应是根据业绩评价的结果进行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制度,难以进行公平合理的奖惩,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有些银行没有制定委派会计人员如何汇报情况的制度。“如何汇报、何时汇报”的问题无章可循,造成委派部门与委派人员的沟通非常少,客观上不便于委派部门及时发现被委派单位的财务问题。这样委派制的监督作用也就被弱化,委派制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出来,这也就越显如完善相应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二)被委派银行负责人与委派会计人员关系不明确

1双方身份定位不明确,难以相互配合工作。由于对委派人员与被委派银行负责人之间身份定位不明确,到底是谁领导谁、谁制约谁的问题没解决好,致使双方很难配合工作。一些被委派银行负责人的觉悟不高,对委派制的认识不够深刻,形成了一种对委派人员的敌视思想;而一些委派的会计人员也片面地认为自己是上面银行派下来的,根本不把单位领导放在眼里。这样,双方关系越闹越僵,直到双方无法再相处下去。

2双方责任分工不明确,出现了问题相互推诿。在实施委派制后,有的银行领导就片面地认为,对于财务收支的规范问题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等所有的问题都该由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而委派的会计人员则认定该银行领导该对出现的问题负主要责任,而自己只负次要责任,从而双方相互推诿,谁也不愿负主要责任。

(三)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

个别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新业务掌握较少,会计核算具体做法不统一。在一些银行中,由于委派制实行得比较仓促,一时难以找到足够合格的会计人员委派到其所属基层银行中去,于是便放宽了要求,致使一部分业务素质不够高的会计人员蒙混过关,被委派了下去。另一方面,有的会计委派人员只掌握对单位客户会计业务或只掌握对个人客户会计业务;有的会计委派人员只懂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不会外币业务会计核算;有的对新推出的业务接触较少,比较陌生。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与委派制相关的管理机制

1在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管理。该机构专门负责委派人员的选派、考查、轮岗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其他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设立委派会计管理部等类似的机构,并按制衡原则,下设两个部门:委派部门和考核部门。赋予委派部门人事调动权、奖惩处置权、职务晋升权等权利。赋予考核部门考核权、奖惩建议权并特别赋予考查部门对严重违法乱纪会计人员的就地免职权。

2建立相关的汇报制度以及轮岗和回避制度。汇报制度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例会制度、述职制度。述职制度是指各分行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各分行人力资源部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轮岗和回避制度是指对于被委派到各支行的会计人员,委派部门在考虑业务连续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整或轮换,为了防止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同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单位负责人联合作弊,对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

(二)恰当处理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的关系

1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份恰当定位。各银行在实行委派制之前就应使委派人员与被委派银行负责人双方非常清楚自己的身份以及相应的权限。实施委派制后,各被委派银行负责人的身份仍没有大的变化,仍负责本单位全面的工作。而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人事管理方面隶属于主管行委派部门,并按照规定行使监督职能外,其他都与普通会计人员无区别。委派的会计人员具有监督权、对违法乱纪财务收支的建议纠正权、对拒不改正的有向上汇报权等。同时规定被委派单位的负责人虽然业务上具有领导权,但也要自觉规范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主动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不得敌视、刁难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采用现金交易或其他手段不通过会计而进行非法交易;不得隐瞒单位的经济活动。对上述情况如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或经审计部门发现并核实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明确委派人员和被委派银行负责人双方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笔者认为实行委派制后要分情况考虑:如因为委派的会计监督不力或知情不报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等,应由委派的会计人员负主要的责任,并按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条例处置;如因为委派银行负责人故意隐瞒、回避委派人员,而委派的会计人员确实难以发现其违法乱纪事实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被委派银行负责人负主要的责任,并由主管机构酌情处理。这样在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后,就不至于出了问题双方相互推诿了。

(三)强化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素质

1各分行委派机构要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把好关,从源头上预防委派人员业务素质低的问题。委派部门除审查委派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外,还要通过上岗前的考试来确保委派人员的业务能力。既要求懂银行对公会计业务,又懂银行对私会计业务,既要懂人民币会计核算,又要懂外币会计核算,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综合营业网点的不断推出,对公、对私会计业务的进一步整合。

2各分行委派机构要积极地做好会计人员委派后的业务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委派的会计人员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及时给他们解疑释惑,不断地增强他们的业务能力,使委派的会计人员能保持较高的业务能力。

3各分行委派机构要组织好委派到各银行的会计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工作。要通过组织会计档案的观摩、评比、会计知识竞赛、工作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相互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以促进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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