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丽真
摘要清代山东盐业的管理体系主要是以官督商销为特征。一方面,政府设官对山东运司的事务实行监管。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官督商销的需要,清政府还凭借盐商组织——商纲,对当地的盐务管理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
关键词清代;山东盐业;官督商销;商纲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9)02-0013-05
清代山东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是官督商销,所以,其管理体系也体现着官督商销的特点。一方面,政府设官对山东运司的事务实行监管。“户部职掌盐法而分其任于各省盐政。自运司、盐道以下,皆受成焉。”盐政是巡盐御史的简称,即户部差遣最高盐务专官——巡盐御史——至各盐区,统辖一区盐务,任期一年。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官督商销的需要,清政府还凭借盐商组织,对当地的盐务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清代,在全国各盐区成立了称谓不一的盐商组织,山东地区的盐政亦如是,即通过引商和票商成立的组织,对山东地区的具体盐务事宜进行管理。其由办盐商人成立的盐商组织,称为商纲。其功能是“领引告运”,对课税进行“承管催追”。
一、以官督商销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体系
所谓官督商销,就是政府控制食盐的专卖权,通过设立相关的盐政机构,招商认引,划界行销,规定课额,并对商人的纳课、领引、配盐、运销进行监管,同时还借助于相应的商人组织进行管理。
清代的官督商销制,在设官方面,基本沿袭明制。在机构及官员设置上,主要是设都转运盐使司及盐场大使。清代在山东设立了盐运司,运司一直驻扎济南。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全称为都转运盐使司运使,也称作盐运使、运司运使,或简称运使。其职责,据《清盐法志》卷六十七《山东十八·职官门》所记:“山东都转盐运使司运使一员,掌山东全省并河南商邱等九州县、江苏铜山等五县、安徽宿州一州、涡阳一县,督催引票,行销课程完欠事宜。辖一分司、两所、八场,二首领官,驻山东省城。”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的运销、征课、钱粮的支兑拨解,盐属各官的升迁降调,各地的私盐案件,以及缉私考核等。除设山东都转盐运使司一人外,还设经历司经历一人,益昌库大使一人,前者掌领解京部、河工饷课,承催商课,凡运使衙门事务,悉归委办;后者掌平兑收放各项饷课。据《清盐法志》卷五《职官门一·官制》记载:“以盐务根本在场产,枢纽在转运,归墟在岸销”,故设长芦、山东等各运盐使司和河南等各盐道。
官督商销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设官对山东运司的事务实行监管。“户部职掌盐法而分其任于各省盐政。自运司、盐道以下,皆受成焉。”盐政是巡盐御史的简称。巡盐御史,或称盐课监察御史、盐政监察御史,雍正后一般简称作盐政,是户部差遣至各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统辖一区盐务,任期一年。清初最早差遣巡盐御史的盐区之一有长芦盐区,而山东盐运司却无,其盐务由长芦巡盐御史兼管,即山东盐场“雍正七年,以盐运使司领之,辖于直隶长芦盐院”。这在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中也有记载:“山东盐销四省,旧由长芦盐政兼管。每年春秋两季,盐政赴东省掣盐,例支盘费银三千两。”清代巡盐御史的设置也时有变更。如据《盐法通志》卷十五《职官三,山东》所记,顺治十年(1653),停差巡盐御史,盐务责成各运司之盐运使管理。顺治十二年(1655),仍差御史。康熙十一年(1672)停差,十二年又复设。后,道光十年(1830),又议裁了长芦巡盐御史。
这之后,山东盐务归山东巡抚兼管。道光年间,御史黄乐之疏称:“该省盐务现当设法清厘之际,非就近督催,难期得力。盐政驻扎天津,相隔千里,遇有筹议事件,禀函往返,动须月余,实属鞭长莫及。”。奏准将山东盐区的事务改归山东巡抚统辖,以归简易。盐法关系文献中都记载了此事。如,山东盐场,“道光十二年,改归山东巡抚兼辖”。“道光年间,始专归山东巡抚管理。”后咸丰十年(1860),又裁撤了两淮等处盐政,巡盐御史制历经明清两朝,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据《清盐法志》卷六十七《山东十八·职官门》所记,宣统元年十一月,上谕:“令镇国公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统管盐务一切事宜;各产盐省分督抚授为会办盐政大臣,令兼管盐政之责。”宣统二年正月,山东巡抚兼办盐政大臣。
政府对山东运司设官监管的变化过程,在《清盐法志》卷六十七《山东十八·职官门》中有清楚的记载:“各省盐务皆设场所大使,隶于运司、分司,而以盐政统之。独山东运司旧属长芦盐政。道光时始改归山东巡抚兼管。宣统间复以巡抚兼会办盐政大臣。官制亦屡变矣。”由此我们可知,山东盐区,雍正时由长芦盐政兼管;道光十二年后,改归山东巡抚兼管;宣统间,复以山东巡抚兼会办盐政大臣管理。
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官督商销的需要,清政府还凭借盐商组织,对当地的盐务管理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清代,在全国各盐区成立了称谓不一的盐商组织,山东地区的盐政亦如是。即通过引商和票商成立的组织,对山东地区的具体盐务事宜进行管理。其由办盐商人成立的盐商组织,称为商纲。其主事之人,称“纲头”或“纲首”,“纲头为一纲之首”。也就是一纲商人的领袖,一般由“家道殷实”的富裕大盐商担任。其功能是“领引告运”,对课税进行“承管催追”。山东引商、票商的组成、特点、设纲数目等,均不相同,下文作专门研究。
二、商纲组织发挥监管作用
清代山东行盐,有引盐、票盐之分,所以盐商也有引商、票商之别。引商和票商管理的不同,清初主要表现在人员组成和是否设纲上。但自雍正六年(1728)起,票商的管理开始与引商趋于一致。
(一)清代山东的引商与商纲
下面从引商的人员组成、商纲数目、商纲的职能和纲头的作用三个方面对山东引商的活动进行分析。
1引商的人员组成
从人员组成来看,清代山东的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是“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承为世业”。而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据《清史稿·食货四·盐法》称:“引商有专卖域,谓之引地。当始认时费不赀,故承为世业,谓之引窝。后售于承运者。买单谓之窝单,价谓之窝价。”可知山东盐运司对引商、引窝、引价的规定与其他盐运司相同。嘉庆《山东盐法志》记载:山东引商“招自远方,世代相传。从前凡数百家,虞其势涣,爰立纲而分属之。认退引,业输课,办公纲,举一人董司其事,谓之纲首,相沿已久”。对山东引商的组成、特点及盐商组织、职能等,作了介绍。
2商纲数目的变化
清代山东引商的商纲数目,是有变化的:始为14,后为15,终至12。清代前期,山东商纲,一度为14纲。据雍正《山东盐法志》卷七《商纲》所载:“计纲一十有四”。即:晋泽纲、同仁纲、
祥仁纲、集义纲、晋兴纲、永公纲、永昌纲、洪戬纲、洪晋纲、祥顺纲、通裕纲、永兴纲、京浙纲、泰来纲。其中,晋泽纲有盐商22名、同仁纲43名、祥仁纲27名、集义纲37名、晋兴纲23名、永公纲25名、永昌纲12名、洪戬纲39名、洪晋纲33名、祥顺纲16名、通裕纲28名、永兴纲22名、京浙纲22名、泰来纲36名,共包括商人385名。雍正六年(1728),又增庆汾为15纲,商人共480名。据此可知,在雍正六年以前,山东商纲为14纲。另据《清盐法志》,雍正十年(1732),“定引票最少以八百道为率,非有八百引票,不许自立引名。其百道以外不及八百道之商,必与群商意气投洽,合成八百道公立一名,以引多者为首,赴司办课。”。可知山东商纲以800引为总商的最低认引标准,不及此数一律裁革。乾隆年问,山东商纲,成为12纲。据嘉庆《山东盐法志》记载,昔“东运引碎商散”,曾有“以三五百引即行立名充商者”,是以“设有十二纲”,各有一名纲首。这12纲分别是:永兴纲、通裕纲、同仁纲、祥仁纲、集义纲、恒德纲、晋公纲、晋泽纲、庆汾纲、晋兴纲、洪戬纲、连茹纲。这12纲,与前述15纲,相重者有九个,不同者只有恒德纲、晋公纲、连茹纲三个。可见商纲“世代相传”的特性。有学者认为,山东商纲取名多选吉利字眼,余者可能与地名联系在一起,同商人的籍贯有关。观上述14纲、12纲的取名,此说甚是。
3商纲的职能与纲头的作用
清代山东的商纲是承办盐运的基本单位。各商纲有自己的法定引地,有固定数目的引张。此时的山东商纲,“每纲隶引四万有奇,出入引张,领运办课,便于稽查”。后又归并零引,裁汰六位纲首,商少事简,而十二纲之名仍存。乾隆五十四年(1789),运使阿林保详定查得:“夫以纲首六名而办十二纲之事,恐买卖引张、过拨声明,日久转难查考,请将旧纲裁去六纲,酌留永兴、通裕、同仁、祥仁、集义、恒德六纲”,将引属50万引,分隶六纲,这样“引张出入,便于稽查,而领引告运,亦足以专责成”。由此可见,乾隆五十四年后,山东商纲裁为六纲。据嘉庆《山东盐法志》卷九《设纲》:“现在引商六纲:永兴纲、通裕纲、同仁纲、祥仁纲、集义纲、恒德纲。”计101家。另,王守基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对山东引商隶于六纲,亦有记载:“山东引碎商散,或数百引,或数十引,即为一商,散而难纪。后经裁并,凡引不及八百者,不准自立商名。”而且设立六纲以统之,“日永兴,日通裕,曰同仁,日祥仁,日集义,日恒德。所有引商,分隶六纲。”上引诸多史料可以说明:自乾隆末年至同治年间,山东引商一直为六纲统领。
山东商纲中的各纲头,其职能是:“一切领引纳课,责成纲首经理,以取整齐。”“凡司中有利当兴,有弊当除,钱粮公务,便于催督”等各种事宜,“皆斯任也”。在盐商内部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纲头的人选,就显得很重要。据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清盐法志》等有关山东盐法文献的记载来看,清代山东引商中的纲首人选,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清初顺治时由富商轮流担任;康熙时又改为众商公选。顺治十四年(1657),工科给事中阴应节在奏疏中云:“山东商人,每年例有纲头轮流,听公领引办课。”明确指出了清初由富商轮流担任纲头的事实。山东盐政旧例:原招客商中盐;一切豪右势力之家,不许占中引窝。而由富商轮流担任纲头,有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尔来乃有豪恶之徒,营揽商头,渔猎诸商”,以至于受到“科敛”的诸客商,奏请“严孥惩治”。于是,同年题准:“禁止豪右势力之家,占中引窝。”康熙三十九年(1700),巡盐御史刘灏条约为避免“轮流点充,好纲必为钻谋,累纲必行推卸”的弊端,“自今纲头批令阖司公举”。定纲头由众商公举,并规定了公举的“标准”:“非德能服人,言可服众,不足以当斯任。……德行端正、诸事练达者,方准充补。”。这里的“德”,与今天意义上的品行高尚不同,基本上是以能否完税纳课作为标准。这也就是:“引商半系客籍,引碎商散,乃立纲以统之。纲有六,举二人董其事,日纲首。”此时的纲首,是由众商推举而产生,推举的纲头可以是两人。
(二)清代山东的票商与商纲
山东票商的管理和商纲的设立,与引商相比,要相对简单;这可能与其行盐地域比引地较少有关。
清初山东票商与引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员组成不同。据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记载:“票商则皆土著,必亲邻出具保结,方能承充,有力则当,无力则退,客商不能干预。”。山东票商一开始都是由土著充当,这与引商是不同的。如,乾隆《续登州府志》卷三《盐法志》载,雍正二年(1724),“凡票地必取本籍之有身家者,由地方官报充”。二是票商开始没有设立商纲,而由州县等地方衙门管理。“票商多系土著,由州县召募结充,商课钱粮,亦由州县催纳,向不设纲。”正所谓“盖引有定而票无定,引商有纲而票商无纲,此则引票之规制也。”纂修于雍正二年的《山东盐法志》备载了山东票商的姓名而没有商纲名称,这也说明当时的山东票商,并未设纲;据其所记,当时山东票商共有56名。
在这些规定下,票商队伍出现了问题:“惟本地殷实良民,充商甚少,亦不轻为人作保。往往劣衿革役,此保彼充,朋比为奸,把持误公,无所不至。”故后来,票商的“规制”多有变化,即“嗣经变通章程,毋论土著客籍,必择赀厚人善,始准认办,以引商保结为凭。”其具体过程是:雍正六年(1728)起,票商亦改由山东运盐使司管理:“改由运司召募钱粮,旋亦归运司征收。”雍正八年(1730),又规定:“定例不拘土著,召募殷实良商,遇缺顶充,用纲商保结。”乾隆六年(1741),又规定:“输谷给为世业,以后办理钱粮公务,与引商无异。随即设立六纲,日:孝、友、睦、娴、任、恤。”至此,山东票商也成立商纲,以加强管理。
山东票商“输谷”纳课的则例,是运司将票地畅滞,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票输谷二石,中等每票输谷一石五斗,下等每票输谷一石,票地准其作为世业。凡有退认,照引窝一律办理。所输谷石,建仓存储,以备赈济。”
山东票商的商纲数目和名称,据嘉庆《山东盐法志》卷九《转运上·设纲》载,现在“票商六纲:兴孝纲、则友纲、亲睦纲、笃娴纲、信任纲、周恤纲”。当时山东的六个票纲,共包括43家,比未设纲时的商人数目减少了13名。另据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载:“设兴孝、则友、亲睦、笃娴、信任、周恤六纲,以统票商。”说明有清一代,山东票商的商纲,一直固定为六个,其名称也未有变化。其商纲负责办理领引、纳课等盐政公务,与引商的管理趋于一致。
综上可见,山东的盐商通过成立商纲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盐的产、运、销全过程,这是清代山东盐业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