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庆 于 洁
一、一般公诉案件退补需查明的问题
(一)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影响的证据提取不全面,需补充提取。主要表现为:年龄问题、到案说明不详等。如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身份证明材料,此证据材料直接与案件定性相关联,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的实际年龄比户口上要小,其未达到其涉嫌罪名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未成年,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有无从轻、减轻情节。因此,要求侦查部门进行补侦,既是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更是公正执法的需要。到案说明不详,比如说谁报的案,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尤为重要,涉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公安机关传讯到案,还是抓获到案,还是群众扭送到案,还是家属陪同到案,还是主动到案,是否交代罪行。这就涉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问题,甚至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二)事实不清,只有言词证据。主要表现为:在共同犯罪中,仅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虽供述趋向一致,但无相应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加以印证情况,一般要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此种情况,不符合提起公诉标准,因此需要退回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
(三)事实不清,言词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主要表现为:在多人、多起的复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矛盾、同案犯之间供述不一致以及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的情况较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
(四)需要进一步补充间接证据。主要用于缺乏直接证据而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证据链条不紧密的情况。如在强制猥亵妇女案中,证人只看见他进被害人家里了,被害人说他干了,被告人辩解说自己没干,而且双方有矛盾,据此又难以连成一个紧密的证据体系,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给公诉带来了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间接证据。
(五)取得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备。如某些侦查人员在制作完讯问、询问笔录后,不按照刑诉法的要求签字、盖章;未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复印件没有提供人的签名印章;鉴定结论中鉴定人人数不全,或是所委托鉴定的机构不正规,或是鉴定结论格式不规范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退补程序来完善。
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退补提纲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引导侦查。以往简单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习惯做法,只写明需要补充证据的名称,甚至只写“需补充相关证据”字样,没有进行细化,没有写明调查取证的方向和做法,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也不够,不利于快而好地补充证据,以至于出现了二次退补。
(二)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从移送的案卷材料来看,“人证”仍是侦查的中心。而“人证就像水上的浮萍,物证、书证却能够固定浮萍”,但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往往对物证和书证重视程度不够。例如在盗窃案中,从被告人住处或者身上搜查到赃物之后,没有马上进行讯问,对赃物的特征等情况加以固定,有的甚至没有进行拍照,赃物实物也返还了失主,这样如果在庭审时被告人对赃物矢口否认,出现纰漏该如何弥补?
(三)庭审制度的改革确立了“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从法院庭审改革来看,新的庭审模式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全面举证,并就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法庭辩论。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庭作无罪判决。这无疑又增加公诉人指控的难度。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而侦查人员由于没有切身体会,对这点认识并不深,不能明确哪些是关键性证据。
三、完善措施,降低退补率
(一)规范补查提纲,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改变以往简单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习惯做法,制作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对需要查证问题逐一列明,并尽可能详细说明查证理由和需要查证的内容。分解、细化抽象的待证事项,并一一列举在要求补侦的证据材料中,凡外延宽泛或者内容抽象的,应在《退补提纲》中将其分解、细化成若干具体、细小的待证事项,一一列举,这样便于侦查人员更好地把握要补侦的证据材料。这样使侦查人员迅速理解补查意图,有的放矢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同时,双方还可以对退补提纲的细节进行协商,提高补查质量。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点难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双方工作中的经验与出现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制定方向。目前,我院每个月定期将补充侦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的情况及时与有关侦查部门通报,通报起诉案件的质量情况,以解决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三)开展观摩开庭活动,从有利判决的角度引导侦查。对于典型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公诉人将出庭日期通知给侦查人员邀请其出庭观摩,通过参加庭审,侦查人员不仅可以明确案件判决需要的证据,而且可以通过庭审控辩的焦点明确哪些是关键性证据,为今后调查取证明确方向,从而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如,在今年开庭审理的具有恶势力性质的张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一案,通过观摩,侦查人员更加明确了今后在办案中要收集哪些证据,每类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