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论辩之殇

2009-01-28 03:52赵旭辉
文学界·人文 2009年5期
关键词:民主化职业化司法

摘要:司法民主化与职业化之争是围绕“三个至上”与司法改革“大学习、大讨论”的产物,有关论辩从去年绵延至今。梳理这场论辩之殇。既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历史使命,也是弥补裂痕、正本清源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司法;民主化;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9)05-088-03

作者:赵旭辉,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四川,绵阳,621000

2008年,适逢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法治”入宪第10年、司法改革“二五纲要”收官之年。理论界、实务界围绕中国法治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司法改革向何处去的反思、展望日渐深入。关于“三个至上”、“司法改革”的“大学习、大讨论”引起官方、学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拥护、怀疑、批判的不同意见纷见报端、书刊、网络。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司法大众化与司法精英化、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等热点话题,在交流中引发诸多争议,一度形成非此即彼、非左即右的激烈论辩。“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遭非议。相关论述持续不断。

这样的局面,从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政治宽容的角度来看,自然可喜。但是,学术不是真空、自由并非无限、宽容当有底线。如果任由论辩中的问题无节制发展,不仅浪费学术资源,更不利于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甚至引起思想混乱、社会动乱。

因此,梳理和总结这场旷日持久的论辩,就不仅是弥补裂痕、正本清源的现实需要,更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历史使命。纵览这场论辩,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司法大众化与司法精英化、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本质上都是对法治与人治、司法与民主的追问。这不仅事关“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的三个核心关注”,也事关市场经济如何建设、人民生活如何改善、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如何发展。所以,梳理这场论辩,就必须“讲政治、讲民生、讲法治”。总结这场论辩,就必须讲历史、讲原则、讲方法。

梳理这场论辩,至少应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法治与人治、司法与民主,这些概念本身就各有善恶真伪之别。古今中外有关这些概念的论著,诸如“xx是什么,xx不是什么”、“什么是好的xx、什么是坏的xx”等等,可谓汗牛充栋。本文无意逐一赘述。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那就是但凡成熟的论著,必是结合当时国情、得到大多数人认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论著。如果脱离实际、裹挟民意、分裂国家和社会,那么再“好”的理论,也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

第二,法治与人治、司法与民主,这些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综合不同学科、照顾不同人群。惟其如此,才能求大同存小异、求和谐促发展。古往今来,来自哲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的学者对这些概念都有探讨。不同学科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对这些概念的研究都见仁见智。时至今日,以法学研究为中心,政治哲学、法哲学、法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交叉学科为支撑的人文社会科学,都在努力思考“改革开放向何处去”、“中国法治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些重大现实问题。如果不能以史为鉴、兼顾左右,就无法走出一条团结统一、和衷共济的发展之路。

第三,法治与人治、司法与民主,这些概念在具体制度、具体案件的讨论上都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每一个概念都需要成体系的逻辑支撑,都需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经验分析。改革程度是多还是少、方法是左还是右、纠偏是过火还是不足,都需要在逻辑上精细化、规范化,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需要仔细推敲、不妄下结论。如果空谈理想口号、不谈具体问题,以偏概全搞“一刀切”、不实事求是,就会妄言惑众、乱党误国。

梳理这场论辩,不难发现,意识形态化、简单对立化是争议中的最大问题。然而,现实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现实中的确存在大量的中间地带、缓冲地带。如下图所示,职业化与民主化并非必然对立。(同理,人治与法治也并非必然对立。“认真对待人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只谈民主化之利、职业化之弊,或只谈职业化之利、民主化之弊,不仅无法实现民主化与职业化“双赢”的优化组合,更容易陷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输”的“囚徒困境”。

关于“三个至上”、司法改革的论辩之殇,根源就在于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将民主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将普通公民与职业法官对立起来,夸大彼此区别、忽视内在关联。如果任其发展,就看不到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宪法法律的有机统一,看不到民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互利共生,最终陷入暴民政治与司法滥权并存的两难局面。诚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现实暴露出不少陈病新疾。但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靠发展来解决。如果囿于“主义”之争、无视具体“问题”,以一己之言裹众意之志、以事件之“急”斥过程之“缓”、以理想之宏伟掩现实之微艰,则不仅不利于求大同存小异、以最小的代价谋求最大的效益,更可能加深人民内部矛盾、分裂爱国统一战线,给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

这当然是所有真心思改革、谋发展、保民生、求稳定的国之栋梁所不愿意看到的。

理性的选择,是走出理论困境、关注现实问题。良方仍然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因为真理生于实践、长与批判、成于融贯。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优良品质,也是提倡“学术独立、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题中之义。在实践中,不仅可以发现“什么是我们的真问题”,还可以沿着历史的轨迹,找出现实可行的改革之道,指引我们做出脚踏实地的“真贡献”。

如果脱离实践,就会颠倒逻辑、混淆是非。这次论辩中有关司法民主化的拥护、怀疑、批判,就源于民主化、不民主、反民主这三个概念与实践的脱节。究其根本,则是民主概念多元、实践形式多样。民主一旦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在实践中有名无实,就会引发怀疑和批判。比如说,论辩中坚持司法职业化、反对司法民主化的一方,本质上是对文革时期一些伪民主、反民主现象的介怀,所以坚持职业化以避免个人操纵民众恣意司法。论辩中倡导司法民主化的一方,本质上则是对现实中民主化不足、不受约束的职业化可能重蹈伪民主、反民主覆辙的担忧。双方都在反思现实中民主化、职业化的不足,都试图引导司法民主化、职业化健康发展,避免司法改革走入死胡同。这本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良机。然而,如果不在具体问题上做具体分析,不在时间、方式、程度、范围、对象上对民主的不同概念及其应用加以规范分析,就会流于肤浅、意气用事。比如说,近年来有关陪审制、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的热议,之所以热议有余、践行不足,根源在于对这些概念的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实证调研还不够全面、深入。相关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局

限性研究,还没有达到让绝大多数人信服的程度。更进一步说,西方制度的借鉴移植,与我国现行制度规范、乡风民俗的相容性、互补性,还没有达到当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程度。制度设计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得还不够全面,解决之道还不够完善。立法粗糙、设计失范、程序失灵,造成实践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显规则高高挂起、潜规则大行其道”、“合情合理不合法,要依法办”的个别现象,仍然存在。这不仅无助于实现“良法善治”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留下“恶法乱治”、邯郸学步的笑柄。

迈向和谐的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史为鉴、以人为鉴。应当正视我国是个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巨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这些都提醒我们“治大国若烹小鲜”。普世价值在具体制度上的失之毫厘,在实践中就会谬以千里。明末的“清流”、清末的“变法”,都告诉我们:朝野失和、上下失信、抱残守缺、沽名钓誉,不仅无法救亡图存,更会祸国殃民。实践论、矛盾论、论十大关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经典论述,都反复说明教条主义、小团体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政治路线上的“左”“右”极端,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理论上的精细化、规范化,实践中的综合权衡,就是端正党风、政风、学风,促进改革又好又快发展的当然选择。

时至今日,关于“三个至上”、司法改革的论辩,已渐进尾声。与名家大作相比,本文的论述,难免有狗尾续貂之嫌。然而,中国有句俗话,叫“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中华文明之所以绵延五千年香火不辍,没有像欧美亚非澳的其他古文明在“文明”前加个“古”字,就在于中华民族特有的归属感、巨大的包容性。如果我们的“精英”言必称欧美、却讳言中华,那么又如何挺起我们民族自己的脊梁、书写我们自己的华章?如果我们的法治在不经意间走上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祖国的歧途,我们的“精英”岂不是连饮水思源的“俗人”都不如7,如果因丑自贱、因贫自潦,不仅难言“丑而不嫌、贫而不贱、困而不倒”的民族精神,甚至羞见“不嫌母丑、不嫌家贫”的物类。这当然是任何负责任、有良知、求真务实的精英所不齿,也是“严谨求实、宽容理性”的学风所唾弃的。为了不断提醒自己,仰止之任重、景行之道远,故作续貂之文。反观自照,学力浅薄难自信。唯有卑以自牧,是以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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